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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判别建筑的地震破坏程度,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提供抢修排险和恢复重建的技术经济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第1.2条 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统计建筑震害和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本标准附表汇总。

第1.3条 本标准适用于多层砖房、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民房、烟囱、水塔等建筑的地震破坏等级划分。

对装修占建筑造价总费用较高的房屋,应做专门的研究。

第1.4条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应按不同的结构特点划分地震破坏等级;

二、确定建筑地震破坏程度时,应以承重构件的破坏程度为主;

三、建筑地震破坏程度的判别,应引入相应的数量概念;

四、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

应考虑修复的难易程度、是否可使用与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五、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以建筑直接遭受的地震破坏为依据。

震前已有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坏,在评定地震破坏等级时不应考虑在内。

第1.5条 建筑的地震破坏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倒塌五个等级。

其划分标准如下:

一、基本完好:

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二、轻微损坏:

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的破坏。

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三、中等破坏:

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

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

四、严重破坏:

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

应采取排险措施;需大修、局部拆除。

五、倒塌:

多数承重构件倒塌。

需拆除。

注:

本标准以下各章,均略去关于使用和修理的规定。

 

第二章 多层砖房

 

第2.1条 本章适用于二层与以上普通粘土砖砌体承重房屋。

   第2.2条 评定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

第2.3条 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

承重墙体完好,个别轻微裂缝;屋盖完好;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二、轻微损坏:

部分承重墙体轻微裂缝;屋盖完好或轻微损坏;出屋面小建筑、楼梯间墙体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附属构件开裂或倒塌。

三、中等破坏:

个别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倒塌,部分墙体明显裂缝;个别屋盖构件塌落;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四、严重破坏:

多数承重墙体明显裂缝,部分墙体严重裂缝,局部酥碎或倒塌;部分楼、屋盖塌落;非承重墙体成片倒塌。

五、倒塌:

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三章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

 

第3.1条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房屋。

第3.2条 评定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墙体(填充墙)。

第3.3条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

框架柱、梁完好;个别墙体与柱连接处开裂。

二、轻微损坏:

个别框架柱、梁轻微裂缝;部分墙体明显裂缝;出屋面小建筑明显破坏。

三、中等破坏:

部分框架柱轻微裂缝或个别柱明显裂缝;个别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四、严重破坏:

部分框架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部分楼层倒塌。

五、倒塌:

房屋框架残留部分不足50%。

 

第四章 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

第4.1条 本章适用于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

第4.2条 评定底层框架砖房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和底层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非承重墙体。

第4.3条 底层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

承重墙体完好,底层框架柱、梁完好;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

个别承重墙体轻微裂缝,底层个别框架柱、梁轻微裂缝;出屋面小建筑、楼梯间墙体明显裂缝;部分非承重墙体明显裂缝。

三、中等破坏:

部分承重墙体明显破坏;底层部分框架柱轻微裂缝或个别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墙体严重裂缝。

四、严重破坏:

多数承重墙体明显裂缝,部分严重裂缝,局部酥碎或倒塌;底层部分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部分楼、屋盖塌落。

五、倒塌:

底层倒塌或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4.4条 评定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并检查内框架柱、梁和非承重墙体。

第4.5条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基本完好:

承重墙体完好;内框架柱、梁完好;个别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

部分承重墙体轻微裂缝或个别明显裂缝;内框架柱、梁完好;出屋面小建筑明显破坏;非承重墙体明显裂缝或个别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三、中等破坏:

部分承重墙体明显裂缝;内框架柱轻微裂缝;非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四、严重破坏:

多数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倒塌;部分内框架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部分楼、屋盖塌落。

五、倒塌:

多数墙体倒塌,部分内框架梁和板塌落。

 

第五章 单层工业厂房

 

第5.1条 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单层砖柱(墙垛)仓库、厂房等。

第5.2条 评定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屋盖、柱与其连接,并检查天窗架,柱间支撑和墙体(围护墙)。

第5.3条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

屋盖构件、柱完好;支撑完好;个别墙体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

部分屋面构件连接松动;柱完好;个别天窗架明显破坏;支撑完好;部分墙体明显裂缝或掉砖。

三、中等破坏:

屋面板错位,个别塌落;部分柱轻微裂缝;部分天窗架竖向支撑压屈;部分柱间支撑明显破坏;部分墙体倒塌。

四、严重破坏:

部分屋架塌落;部分柱明显破坏;部分支撑压屈或节点破坏。

五、倒塌:

多数屋盖塌落。

多数柱折断。

第5.4条评定单层砖柱厂房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砖柱(墙垛,下同)、墙体,并检查屋盖与其与柱的连接。

第5.5条单层砖柱厂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

柱完好;山墙、围护墙轻微裂缝;屋面与柱连接松动,溜瓦。

二、轻微损坏:

个别柱、墙轻微裂缝;个别屋面与柱连接处位移。

三、中等破坏:

部分柱、墙明显裂缝;山墙尖局部塌落;个别屋面构件塌落。

四、严重破坏:

多数砖柱、墙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部分屋盖塌落。

五、倒塌:

多数柱、墙倒塌。

 

第六章 单层空旷房屋

 

第6.1条 本章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等。

第6.2条 评定单层空旷房屋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和大厅与前、后厅的承重墙体,并检查舞台口悬墙、屋盖。

第6.3条单层空旷房屋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

大厅与前、后厅个别连接处墙轻微裂缝;承重墙、柱完好。

二、轻微损坏:

大厅与前、后厅部分连接处轻微裂缝;个别承重墙、柱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

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墙明显裂缝;部分承重墙、柱明显裂缝,山墙尖局部塌落;舞台口承重悬墙严重裂缝。

四、严重破坏:

多数承重墙、柱严重裂缝;部分屋盖塌落。

五、倒塌:

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七章 民房

 

第7.1条 本章适用于未经正规设计的木柱、砖柱、土坯墙、空斗墙、和砖墙承重的房屋,包括老旧的木楼板砖房等二层以下民用居住建筑。

第7.2条 评定民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木柱、砖柱、承重的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

第7.3条 民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

木柱、砖柱、承重的墙体完好;屋面溜瓦;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二、轻微损坏:

木柱、砖柱与承重的墙体完好或部分轻微裂缝;非承重墙体多数轻微裂缝,个别明显裂缝;山墙轻微外闪或掉砖;附属构件严重裂缝或塌落。

三、中等破坏:

木柱、砖柱与承重墙体多数轻微破坏或部分明显破坏;个别屋面构件塌落;非承重墙体明显破坏。

四、严重破坏:

木柱倾斜、砖柱与承重墙体多数明显破坏或部分严重裂缝;承重屋架或檩条断落引起部分屋面塌落;非承重墙体多数严重裂缝或倒塌。

五、倒塌:

木柱多数折断或倾倒,砖柱与承重墙体多数塌落。

 

第八章 烟囱和水塔

 

第8.1条 本章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粘土砖烟囱和砖筒、砖柱支承水塔。

第8.2条 评定独立砖烟囱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烟囱的上部各部位。

第8.3条砖烟囱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

完好或上部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

上部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

明显裂缝或轻微错位,顶部有局部剥落。

四、严重破坏:

筒身断裂、严重错位或掉头。

五、倒塌:

筒身折断,残留部分严重错位或酥裂。

第8.4条评定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砖筒、砖柱。

第8.5条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

砖筒或柱完好。

二、轻微损坏:

砖筒个别部位或个别砖柱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

砖筒或部分柱明显裂缝。

四、严重破坏:

筒壁严重裂缝并错位,多数砖柱严重裂缝或酥碎;水柜移位。

五、倒塌:

水柜塌落。

第九章 建筑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第9.1条 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按建筑现造价并考虑其老旧程度适当折减进行计算。

第9.2条 单个建筑各破坏等级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建筑现造价的下列百分比采用:

一、基本完好:

0—2%,平均取1%;其中完好者取0%

二、轻微损坏:

2—10%,平均取6%。

三、中等破坏:

10—30%,平均取20%。

四、严重破坏:

30—70%,平均取50%。

五、倒塌:

70%—100%,平均取85%。

第9.3条 建筑损失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单个建筑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取下列数值:

1、建成10年以内者,取0.9—1.0;

2、建成10—25年者,取0.7—0.9;

3、建成25—50年者,取0.5—0.7;

4、建成50年以上者,取0.2—0.5;破旧危房宜取下限。

二、每类建筑的平均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求出不同建成年限建筑在该类建筑中所占的比例;一般房屋以面积计算,烟囱、水塔以个数计算;

2、将上述比例分别乘以相应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求和后得到平均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

第9.4条 每类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将不同破坏等级的实际面积(或个数)分别乘以本章第9.2条规定的平均损失百分比。

得到相应的损失面积(或个数),求和后得到总损失面积;

二、将总损失面积乘以平均单位现造价,再乘以本章第9.3条规定的平均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得到该类建筑地震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9.5条 一个地区(城镇、小区、乡、村),建筑地震破坏总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该地区各类建设地震破坏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第十章 附则

 

第10.1条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承重构件:

承受竖向荷载的构件;

二、非承重构件:

隔墙、填充墙、围护墙等;

三、附属构件:

出屋面小烟囱、女儿墙与其它装饰构件。

第10.2条本标准涉与破坏数量的用词:

个别:

是指5%以下;

部分:

是指30%以下;多数:

是指超过50%。

第10.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的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10.4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建筑地震破坏与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地震名称:

              地点:

               编号:

建筑类别

多层砖房

框架房屋

底层框架砖房

内框架砖房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单层砖柱厂房

单层空旷房屋

水塔

合 计

总面积(平方米)

(1)

 

 

 

 

 

 

 

 

 

 

 

完好面积

(2)

 

 

 

 

 

 

 

 

 

 

 

基本完好

实际面积

损失面积

(3)

(4)

 

 

 

 

 

 

 

 

 

 

 

轻微损坏

实际面积

损失面积

(5)

(6)

 

 

 

 

 

 

 

 

 

 

 

中等破坏

实际面积

损失面积

(7)

(8)

 

 

 

 

 

 

 

 

 

 

 

严重破坏

实际面积

损失面积

(9)

(10)

 

 

 

 

 

 

 

 

 

 

 

倒塌

实际面积

损失面积

(11)

(12)

 

 

 

 

 

 

 

 

 

 

 

总损失面积

(13)

 

 

 

 

 

 

 

 

 

 

 

平均单位造价

(14)

 

 

 

 

 

 

 

 

 

 

 

平均老旧折减系数

(15)

 

 

 

 

 

 

 

 

 

 

 

直接损失(元)

(16)

 

 

 

 

 

 

 

 

 

 

 

制表     复核        年 月 日

 注:

表中建筑面积对民房用间数,对烟囱、水塔用个数。

(4)=0.01×(3),  (6)=0.06×(5),  (8)=0.2×(7), (10)=0.50.×(9),

(12)=0.85×(11),  (13)=(4)+(6)+(8)+(10)+(12),(16)=(13)×(14)×(15)

三、“4·20”芦山地震震后建(构)筑物安全性应急评估现场记录表

“4•20”芦山地震震后建(构)筑物安全性应急评估现场记录表

编号

单位名程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

建造年代

面积(平米)

评估结果

备注(倒塌)

**评估结果:

1级:

可继续使用;2级:

暂停使用待鉴定3级:

停止使用尽快拆除

**应尽量明确工程所在地(市、县、镇、街道)以与工程性质(学校、医院、商场、办公、居住等建筑或市政桥梁等基础设施),便于分类统计、汇总

评定日期:

2013年4月日评估小组成员(签名):

四、建设部下达专题项目《震后房屋建筑鉴定与加固政策措施研究报告》----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节选)

2.1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研究

总论

.1现有政策依据

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1990]建抗字第377号)(1990.7.20)第1.1条:

为判别建筑的地震破坏程度,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提供抢修排险和恢复重建的技术经济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2)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第148号)(2006.1.27)第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主席令第69号)(2007.8.30)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与其他控制措施……

4)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第526号)(2008.6.8)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12.27)第五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

6)《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川办函[2012]98号)(2012.4.1):

4.3.8监测组: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

7)《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2012.12.25):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应急评估和震害调查;4.4.2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

(2)指导灾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性应急评估,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2.1.1.2性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出于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应急的考量,受灾地区政府组织的应急处置行为,是政府灾后应急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3目的

1)全面排查、划分建构筑物地震震害程度,并作出初步技术判断、分类,消除灾区人民的恐慌心理,保障灾民的生命安全。

对处在基本完好和轻微破坏的房屋与时利用,减少室外露宿人数,减轻受灾群众生活疾苦。

2)排除险情,避免二次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3)预估恢复重建的数量和规模,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受损房屋建筑、救助受灾群众、开展过渡安置、恢复基础设施、测算灾害损失、争取上级和各方支持以与制定恢复重建的规划、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4评估范围

安全性应急评估的范围主要指城镇与农村受损房屋建筑。

同时要体现住宅、医院、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优先评估的原则。

铁路、航空、水利水电等系统和大型企业所属房屋建筑由本系统和企业组织进行。

需要外援的,可向当地政府或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申请。

.5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必要时,可申请外援。

2)政府组织、专家参与。

3)行动迅速、真实准确。

.6高水平做好安全性应急评估的前提条件

震前有准备(预案)、震后有组织、事后有总结。

震前准备

.1组建应急评估工作的组织机构

在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建设部门牵头,规划、房管、国土、民政等部门与基层组织(街道、镇乡)参加的应急评估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下设综合保障、城区评估、农村评估、技术指导、政策和信息等5个小组。

综合保障小组:

负责整体工作推进和各小组之间的综合协调;与时上报评估工作中需要上级或相关部门决策、协调的问题;做好评估工作组的交通组织、住宿饮食、卫生防疫、后勤保障以与对外宣传等工作。

城区评估小组:

负责灾区建成区内的房屋安全评估工作的日程安排与人员调配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农村评估小组:

负责灾区农村和乡镇房屋安全评估工作的日程安排与人员调配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技术指导小组:

负责房屋安全评估技术要点、房屋安全小知识读本等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编制、人员培训、房屋安全疑难技术评估、组织资深专家开展震害调查等。

政策和信息小组:

负责各小组每天评估记录的收集、整理、统计,并形成每天的检查小结和上报材料。

.2编制《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手册》

为了对应急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统一应急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和重复性,有必要编制统一的、具备可操作性的《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手册》。

《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手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组建安全性应急评估骨干管理与技术队伍

为做到有备无患,在地震前应组建安全性应急评估资深专家组与骨干管理、技术队伍。

资深专家组主要由长期从事工程抗震研究、工程地震地质研究、结构研究与设计的专家学者组成;

骨干管理队伍主要由建设、规划、房管、国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骨干技术队伍主要由相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单位具有中级与以上的结构工程师组成。

发生特大地震时,范围可扩大为由工程系列的技术人员组成。

2)安全性应急评估骨干队伍的日常管理

应加强对应急评估骨干队伍的管理,与时更新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评估相关的政策和技术培训,适时组织震害现场观摩,使应急评估骨干人员能准确把握应急评估的软件操作、了解相关政策、技术指标和评估要领,以保证震后应急评估第一手资料的准确、系统、全面。

3)应急评估技术要点

房屋结构类型划分:

划分钢筋混凝土房屋、砖混房屋、底框房屋、单层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和土、木、石等结构房屋。

房屋破坏等级划分:

根据建设部《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各类房屋按基本完好、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倒塌5个破坏等级划分。

评估结论划分:

根据房屋破坏等级,为减少工作量,为下步房屋紧急处置提供技术依据,可将破坏等级与处置建议相挂钩,提出房屋评估结论,划分为3类:

Ⅰ类(可住或住进修复):

基本完好、轻微损坏;

Ⅱ类(加固后可入住):

中等破坏;

Ⅲ类(需大修或拆除):

严重破坏、倒塌。

.3建立城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基础信息库

为便于与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城市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文化古迹、风景旅游设施的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地理位置、用途、设防等基本情况,为震后抢险救灾与应急评估方案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应建立城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基础信息库。

信息库的建立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协同作业技术、GIS与GPS技术。

信息库的建立应整合统计资源,在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的协同工作下完成,根据城市的建设发展与时更新,实现资源的共建共享。

同时,城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基础信息库的建立,相关部门可随时掌握城市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的情况,根据建造年代不同、结构不同、地理位置不同、公共安全程度不同等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定期观测、检测、维护、适时对危险房屋建筑或设施提出警示或维修加固措施。

.4制定安全性应急评估指标体系(标准)

1)城镇房屋

为了适应震后各级政府、建设、民政等部门对了解灾情、制定相关救灾计划的需求,避免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应统一制定安全性应急评估的指标体系(标准)。

应急评估指标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名称;

房屋地址:

城区房屋按街道、门牌号、幢号等填写;乡镇按镇、乡、村、组等填写。

结构类型;

房屋用途:

按住宅、商业、医院、办公、校舍、工业厂房、库房等填写;

房屋建筑面积:

作为灾情统计的基础数据,该项指标非常重要,不得漏填,精确计算有困难时可以估算;

房屋住户数:

作为灾情统计的基础数据,该项指标非常重要,不得漏填,精确统计有困难时可以估算;

房屋层数;

房屋平面轮廓简图与轮廓尺寸;

房屋建造年代与老旧程度;

房屋破坏等级;

评估结论:

按可住或住进修复、加固后入住、需大修或拆除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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