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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98土建定额说明

《'98定额》

《’98定额》定额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起建筑产品市场价格体系,我们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组成1998定额编制领导小组,并联合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了《1998年贵州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贵阳地区基价》,以下简称《’98定额》。

二、《’98定额》分为上、下两册。

上册包括:

’98定额总说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费用简要说明;远征工程增加费及高建筑物增加费;《’98定额》费用计算顺序表;土、石方工程;基础及桩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构件制作、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门窗及木作工程。

下册包括:

楼地面、耐酸隔热及屋面工程;装饰工程;构筑物工程;厂区道路及排水工程;脚手架工程;各项费用内容说明、适用范围及标准;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特、大型机械进、出场、安拆及铺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停置费及停置系数表;万元模板及脚手架主材消耗量参考表;土壤及岩石分类表等。

本定额的人工、机械费用均执行国家的现行规定。

材料费原则上以1998年信息价和市场价进入定额基价。

间接费和计划利润按国有施工企业标准进入定额基价。

税金以城市标准计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余税、费按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文件规定分别在定额有关部分计列。

本定额劳动保险费(劳保基金)按省建设厅等六个部门颁发的黔建办通发(1998)170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为建安工作量(建安工程造价)的3.6%,具体比例详见费用说明。

本定额是编制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是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安排施工任务、工程用款计划、备工备料、进行工程成本分析的尺度,也是加强施工企业管理、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工具。

三、本定额在我省《’93定额》基础上,根据当前国有施工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以建设部颁发的《1995全统基础定额(土建)》为依据,扩大了项目内容,增加项目近千项。

但由于当前新材料、新结构、新标准不断涌现,加之装饰工程标准化、规范化较差,仍然还会出现缺项。

如遇缺项,应以承担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主,会同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评定标准,提出工料分析、制定补充定额。

经双方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各地、州、市定额站复审,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同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四、本定额适用于以贵阳客车站为中心、半径在20km范围内的单位工程。

超过20km的单位工程,按分部分项基价合计(不含土、石方分部)增加0.5%的超运距系数。

贵阳地区以外的各地、州、市可测算相应的调整系数,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执行。

同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五、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拆除后的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及拆除工程。

六、本定额各分部所列工程内容均为主要工序。

次要工序虽未详列,均已包括在内。

七、本定额人工按各分部所需工种及比例综合确定,人工费分为班组人工费和企业人工费。

班组人工费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房改提租补贴等;企业人工费包括由企业统一掌握使用的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流动施工津贴等,均按国家现行规定计算,未考虑市场因素。

人工费除第一分部土、石方工程按18元/工日外,其余均统一标准,确定为20元/工日。

其中:

班组人工费占60%,企业人工费占40%。

八、本定额的机械使用费,是按我省一般施工企业装备水平和多数企业采取的施工方法综合取定的。

机械使用费中的一类费用执行建设部颁发的《1998年全国统一机械台班定额》;二类费用燃料动力采用我省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价格;台班用工量完全执行建设部《1998年全统机械台班定额》的规定。

九、本定额的材料价格原则上按1998年信息价和市场价综合计算列入定额基价。

对主要材料的价格允许单独调整,次要材料由全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系数进行调整。

允许单独调整的主要材料有:

(1)钢材(含不锈钢)、铁件及有色金属材料;

(2)各种水泥;(3)木材及其制品;(4)各类砖、瓦;(5)石灰及灰膏;(6)各类砂、石料;(7)玻璃;(8)沥青、油毡及各类防水材料;(9)瓷砖、面砖、地砖及马赛克;(10)铸铁管材;(11)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12)模板、架料主材;(13)钢、铝合金、塑钢、塑料门窗;(14)大理石、花岗岩板、块料;(15)耐火、保温材料;(16)火工材料;(17)定额各分部明确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

以上材料均可由甲、乙双方在招、投标及施工合同中根据各自掌握的市场信息自主商定,按合同商定的价格调整定额材料预算价。

除混凝土及砌筑砂浆强度等级设计与定额不同允许换算的价格列入子项基价外,本定额所有允许调整的量和价增加的费用一律列在定额费用计算顺序表的动态调整栏目(即税前)。

十、本定额的模板综合了工具式钢模、定型组合钢模、钢滑模、木模、混凝土及砖地(胎)模等。

实际施工中无论采用何种模具,均执行定额子目中的模板摊销费。

单位工程汇总的模板摊销费,可套用定额中的万元模板主材消耗量,作为主材调整价格及企业内部核算的依据。

模板的进、出场费用已综合在内。

脚手架系数计算出的费用应按万元主材消耗量或单项脚手架汇总的主材量调整材料价差。

十一、本定额子项中的普通砼以半成品数量出现,均未做材料分析,单位工程所有普通砼需做材料二次分析。

具体做法是:

汇总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普通砼用量,套用下册相应普通砼配合比即可。

十二、本定额的劳动保险费(劳保基金),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经贸委、省计委、省体改委等六个部门联合颁发的黔建办通发(1998)170号文的规定已列入定额各子项的间接费内。

一般土建工程按建安工程造价(建安工作量)的3.6%(单独承包的人工土、石方按人工费12%;机械土、石方按人工费5%)上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的管理机构。

开工前按合同价预交,结算时多退少补,由甲方代交的可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十三、钢筋、铁件、大门钢骨架的调整,均应以一个完整的单位工程为准进行。

十四、本定额未考虑用河砂,如设计需使用河砂时,价格允许换算,数量不变。

十五、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包括了价值不高或用量少的零星材料,如水、砂纸、草垫等均以元表示,执行时不作调整。

十六、本定额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构件、木构件,不分现场或加工厂制作均执行本定额。

构件运输可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签证的实际里程计算。

十七、本定额材料用量中已包括了场内运输及操作损耗。

场外运输及保管损耗价值应包括在材料预算价格中,计算材料价差时应统一按材料预算价计算。

十八、本定额各分部中已综合了建筑物檐高在25m以内的水平垂直运输费用。

檐高超过25m的建筑物,按高建筑物增加相应费用。

十九、各分部工程定额工程内容以外发生签证点工(包括费用),每工日确定为25元;签证的抽水机等台班原则上只执行定额综合班价,不计算其他费用。

以上两种签证发生的费用列在各分部工程费后面。

二十、工程用水(定额均考虑自来水)、电,原则上应单独设立施工用水、电表,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费用划分。

因特殊情况不能单独设表时,可按工程总价的0.75%计算工程水、电费用(其中:

水0.3%,电0.45%)。

二十一、定额中凡注明“XX以内、以下”者,包括XX本身;凡注明“XX以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墙承重的(包括垛)按建筑物勒脚以上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柱承重的(包括框架)按柱边外包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且层高超过2.2m时,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或柱边)至高跨中柱(或墙)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m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m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无柱雨篷挑出墙外1.8m以上的,按伸出墙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且高度超2.2m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其中:

凹阳台、半挑半凹阳台,从阳台外边垂直进深深入室内超过1.5m的,其超过部分,面积不予折算。

挑阳台及挑外廊、檐廊的底层有地坪及围栏的,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挑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架空通廊的,按通廊的廊身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以及架空通廊底层有围栏、有地坪的,按其围栏外边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内楼梯按建筑物的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20.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边墙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各层之和计算。

21.突出墙面的垛,其突出长度大于所依附墙身厚度两倍以上者,应视为墙体,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及抹灰层,如:

垛(突出墙不超过墙身厚度两倍)、勒脚、台阶及挑出墙外1.8m以内的无柱雨篷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层高在2.2m以内的技术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囤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5.建筑物内外的设备操作平台、上料平台,以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2.2m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9.无栏杆及其他维护结构的挑外廊及挑阳台的底层。

三、其他

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则精神办理。

《'98定额》各项费用内容说明、适用范围及标准

一、直接工程费。

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1、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所耗费的构成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费用。

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

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

①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地区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

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④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⑤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内容包括:

①材料原价;

②供销部门手续费;

③包装费;

④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途耗;

⑤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出场费用。

内容包括:

①折旧费;②大修费;③经修费;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⑤燃料、动力费;⑥人工费;⑦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2、其他直接费,是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二次搬运费:

是指汽车不能直接进入施工现场等特殊情况发生的材料等的二次搬运费;

(4)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5)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性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进行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7)现场排水及临时道路(含吊车道路)养护维修费。

现场排水只限于排除地面或沟槽内积水。

不包括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排除地下水。

排地下水按施工组织设计另列预算。

3、现场经费,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

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但不包括施工用水、电的抽水、发电及现场集中预制场地修建以及中等以上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因城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封闭围墙及安全通道等。

临时设施费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

临时设施中临时管线和临时道路包干范围:

①自接线(管)点至施工现场最近一幢建筑物外墙最短距离不超过50m者;

②在同一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管线及道路,单位工程之间距离不超过50m者;

③临时道路接自己通车的汽车公路最短距离不超过50m者。

如超过上述范围应另编预算。

对于远离城市边远地区,特殊工程执行临时设施费包干有困难的工程,要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另行处理。

临时设施包干费,经测算按建安工作量的1.5%计取,折算成人工加机械费比例已列入子项现场经费内。

(2)现场管理费:

①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②办公费,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③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牌照费;

④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和租赁费等;

⑤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再现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试验、检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⑥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费等;

⑦工程保修费:

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⑧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

⑨其他费用。

现场管理费经测算确定为建安工作量3.01%已按折成人机费比例计入定额各子项费用中。

二、间接费。

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组成。

1、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差旅交通费:

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

是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气(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

是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8)劳动保险费(劳保基金):

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保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

按省建设厅等六个部门黔建办通发[1998]1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9)保险费:

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

(10)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费等;

(11)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集资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经计算占建安工作量的1.02%。

3、其他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劳动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的招标管理费。

三、计划利润。

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利润。

按国家规定为直接费加间接费的7%,相当于建安工作量6.33%,已计入每一个定额子项。

四、税金。

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按人工加机械费的各项费用标准表

上表工程类别适用范围:

1.一般土建工程:

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后重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除土、石方、构件运输、吊装、打桩以外其余定额项目,但不适用于拆除和修缮工程。

2.人工土、石方工程: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平基、基槽、基坑、河床、路基、路槽等采用人工施工的土、石方的挖、运、填、夯、打眼、爆破、人工凿石、平整、碾压等。

3.机械土、石方工程: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基、基槽、基坑、河床、人工湖、路基、路槽等采用机械施工的土、石方的挖、运、填、堆、钻眼爆破、平整、碾压等。

4.构件运输、吊装、打桩工程: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中的金属结构构件、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运输、安装及打桩。

费用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家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建标(1993)894号文件《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建安工程费用划分的规定,本定额及贵阳地区基价各项费用分为四部分:

(1)直接工程费:

含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包括现场管理费和临时设施费);

(2)间接费:

含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3)计划利润;(4)税金:

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定额项目的各种费用已分别按一般土建;人工土、石方;机械土、石方;吊装打桩及构件运输等不同计费标准计入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费用。

二、基本建安工作量(不含材差及设备费,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符合建设部(86)城建字第180号文,并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第一种类型即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包括了由建筑安装、工艺设备安装、公用工程等实行总承包,由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业主)全面负责而执行总分包制的,按建安工作量另计0.385%作为总包管理费。

三、劳动保险费(即劳保基金)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六个部门联合颁发的黔建办通发(1998)170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分别按土建工程建安工作量的3.6%;单独承包的人工土、石方工程人工费的12%;单独承包的机械土、石方工程人机费的5%计入定额项目中。

此费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缴纳。

四、定额编制、管理费,额度为建安工程结算建安工作量的0.13%。

由施工企业从工程结算中代收后,定期上交定额(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具体办法见有关文件。

《’98定额》费用计算顺序表

注:

定额费用标准是按国有施工企业制定的,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现实情况决定对非国有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按基本分部加脚手架工程造价统一调减4.5%。

远征工程增加费及高建筑物增加费

一、远征工程增加费

省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需远离基地(公司)25km以上承担施工任务者,应增加此项费用。

其内容包括管理人员下工地差旅费,职工在施工期间调动及回基地的差旅费,工具、中小型机械、设施、周转材料在施工期间内往返的运输费。

以及由于远距离施工增加的工具、公杂费和生活物资的运输费等。

远征费按里程递增至300km为止,300km以上不再增加。

1.25km以上50km以内,按单位工程预算价(下同)[计算顺序

(一)~(四)项]增加1.21%计算。

2.50km以上300km以内,每增加10km(包括10km以内)按单位工程预算价增加0.11%计算。

二、高建筑物增加费

1.高建筑物增加费按地面以上全部面积计算;

2.地下室面积不计算;

3.同一建筑物有几个檐高时应分别计算;

4.高建筑物增加费已综合了:

垂直运输增加费、外脚手架增加费、人工降效、施工用水加压费,上人电梯、通讯设备费、垃圾管道清理费、临时厕所清理费;

5.在高建筑物中如某层层高超过3.6m时,每超过1.2m按10%增加本层高建筑物增加费,不足1.2m按1.2m计算;

6.超出屋面的电梯井、楼梯间、有盖水箱间、瞭望台等,其高度不计算,只计算建筑面积;

7.建筑物檐高计算高度指:

从吊车轨顶面或卷扬机架基座顶面算至屋面檐口板底。

高建筑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费用表

单位:

第一分部土石方工程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

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

表列I、II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III、IV类为定额中的三、四类土壤。

2.人工挖沟槽、地坑土石方,深度分为2m以内、4m以内及6m以内。

深度6m以外时按6m以内定额乘以系数1.25,其垂直提运用工已综合在定额内。

沟槽底宽小于0.8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0。

3.人工或机械开挖图示底面积(不包括加宽工作面的宽度)20m2以上的基坑和底宽(同前注)3m以上沟槽的土石方,均按挖平基土石方定额计算。

4.人工开挖图示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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