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委农工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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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委农工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

 

  安阳市委农工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机关党支部建设,逐步实现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把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强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服务机关建设的大局,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拓宽工作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党支部支持和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本部门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工作。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成立党的支部。

  第六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

一般情况下,支委会由3至7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群工)等委员。

委员较少的支部,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支委会应由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观念强,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组成。

党支部书记一般应推选党员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支委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前,支委候选人(不设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委会每届任期2年。

在任期内,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或增选。

  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八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

  第三章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九条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形式,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其所选出的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

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

支委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定、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党员和职工队伍的素质。

  (三)教育和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勤政廉洁,遵纪守法。

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四)认真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

  (五)做好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提供党员政审和鉴定材料。

  (六)经常分析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准确把握思想脉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行政领导调解矛盾,理顺关系,为顺利完成中心任务和加强部门全面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关心群众生活,了解和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支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七)组织考评党员;配合机关党委对自身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八)领导和支持工、青、妇群众组织独立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第四章支委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和支委会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委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经常了解、及时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组织和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五)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协调支委会成员间的关系,指导和支持支部委员的工作,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积极性。

  (六)协调单位内行政工作和党群组织工作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完成。

  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

  第十二条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支部领导组织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管理党员发展工作,拟订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和考察,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内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

  第十三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

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拟订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与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管理有关党内文件;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倡导开展群众性的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活动,协助做好本单位“优秀论文、优秀调查报告、优秀机关公文”评选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围绕党的工作重点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

了解掌握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提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组织决定办理对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指导本单位共青团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支持、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团组织加强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工作;了解青年的思想情绪和要求,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团支部的工作情况,对团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群众工作委员的职责:

指导群众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并帮助创造必要的条件;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搞好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第五章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支委会集体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度

  重大问题必须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部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经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范围内享有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

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应召开1次。

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支部党员大会议题:

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听取和审议支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支委会(或补选、增选支委)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发展党员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等。

  支委会。

支委会是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关。

支委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

支委会根据需要召开,全年应不少于4次。

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支委会议题:

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意见和措施;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措施;研究发展党员方面的问题;研究对党员的奖惩;研究党支部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和其他重大问题等。

  党小组会。

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党小组会议题:

组织党员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党小组分配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等。

  党课制度。

除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外,党支部每年至少应结合本支部党员的思想实际组织上2次党课。

党员司局长每年必须亲自上一堂党课。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每年召开1次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吸收处级党员干部参加。

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支部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条 思想情况分析制度

  党支部每半年分析一次人员思想情况。

其基本要求是:

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真实思想情况,准确把握思想脉搏特别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及时性、预见性、有效性。

人员思想的分析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党员民主评议,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作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 报告工作制度

  支委会每年年终或换届改选时,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支部每年2月底以前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章党小组

  第二十三条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

党小组在党支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证党支部决议的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 党小组的划分,要根据本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工作需要等方面的因素来考虑,还要注意同行政组织相适应。

一般应以机关的处(室)为单位来划分。

1个党小组不应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

如果1个处(室)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他处(室)的党员合编党小组。

党员人数少且便于开展活动的党支部,可不划分党小组,党员的组织生活、学习等活动,由支部书记直接组织。

根据机构变动中党员人数的变化,要及时建立或调整党小组。

  第二十五条 党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党员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定期召开党小组生活会,组织党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各种活动,按时交纳党费。

  (四)关心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五)协助支部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以及收缴党费等项工作。

  (六)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

经常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党小组一般设小组长一人,由本小组党员推选产生或由支部指定。

党小组长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党小组的会议,组织本小组党员积极开展党内各项活动,保证支部的决议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七章 党员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党员学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党员每月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和支部自行安排的学习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天。

党员教育可采取讲党课,举办讲座、报告会、演讲会,组织座谈、参观以及收看教育录像片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每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做好考勤和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2个月,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党员外出执行任务回来要及时汇报。

支部要及时向外出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支部的有关活动内容。

  第三十条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应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转临时组织关系,仍在原支部交纳党费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一条 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

党支部每月15日以前将党费交到上级党组织,每年年终要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及时表彰先进党员,批评教育后进党员。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应视情节、按规定给予适当处分。

上述情况均须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八章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每年年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报送下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 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把关,严肃纪律,禁止突击发展和降低标准照顾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十五条 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在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五天内)进行正面教育和鼓励。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审查同意后,便为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情况)。

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三)进入考察期。

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要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教育,分配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

  (四)确定为发展对象。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要形成书面意见)、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五)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在必要的情况下,支部可以申请机关党委以函调的形式了解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六)短期集中培训。

要组织发展对象参加机关党委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班,时间一般为五天(或不少于四十学时)。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发展对象培养后超过三年才被发展的,要重新参加培训。

  (七)报机关党委审查。

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

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八)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九)填写《入党志愿书》。

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发展对象按照要求填写好《入党志愿书》。

  (十)支部大会讨论审议。

主要程序:

  1、党小组介绍培养考察的情况;

  2、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的情况;

  3、申请入党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4、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5、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7、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不能少于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太多的,一般也应改期召开支部大会讨论)。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在支部大会表决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8、支部大会表决后,应将形成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及时报机关党委审批。

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入党的人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进行入党宣誓。

  (十一)机关党委审阅材料,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并向入党申请人所在支部发出通知。

  (十二)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预备期为1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十三)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机关党委审批。

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九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密联系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正确原则,综合运用思想引导、行为规范和利益调节等多种手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结合财政工作的实际,通过有效的教育、引导,着力建设一支符合新时期行为规范,即:

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的国家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八条 支部领导要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调动和发挥支委、党小组长、党员行政领导干部等思想工作骨干的积极性,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合力。

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特别要注重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

 

  第十章党内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党内监督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其目的是维护党规党纪,防止和纠正党内错误倾向,揭露和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保证党员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十条 党内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

  第四十一条 支委会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

党支部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其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能否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搞个人说了算。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任用干部。

  (七)能否为政清廉,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勇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实施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年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按时召开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会后要将主要领导同志的发言记录和整改措施报上级党组织,并监督其认真整改。

  (三)掌握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四)支部换届改选和每年年终总结时,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按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党风廉政检查。

  第十一章党支部和群众组织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领导本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

经常听取他们的汇报,指导他们的工作。

协调行政领导和群众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积极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二章 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五条 换届选举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制度。

  第四十六条 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四十八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四十九条 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本届支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提出下届支委会的组成原则,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会议议程等。

  

(二)组织酝酿、推荐下届支委会委员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支委候选人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的百分之二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并征得原则同意。

  (三)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拟订选举办法(草案),并由支委会集体讨论通过。

  (四)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1、宣布大会开始,奏(唱)《国际歌》;

  2、清点人数(出席会议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3、通过会议议程;

  4、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

  5、审议工作报告(可省略或放在会后进行);

  6、通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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