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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

第一章

一、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分开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L

1.本质:

①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②法律的社会性

③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2.法律的特征:

①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③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④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规范。

⑤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没找到四、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的渊源:

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

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引证法

宗教法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①按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

根本法和普通法

③根据法的内容分为:

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

一般法和特别法

⑤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

国际法和国内法

⑥以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和私法

⑦法系

五、法律与其他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①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②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

①政策是法律的指导

②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3.法律和道德

①联系:

a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为法律规范加以推行。

b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②区别:

a存在时间不同

b调整的范围不同sdq

c实施方法不同

d表现形式不同

e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二、1.没找到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①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产生的一般规律:

彻底废除旧法律,批判继承

3.产生的特点:

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2.重要特点: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3.另一重要特点:

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也是区别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另一重要特点)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L

1. 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 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 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区别如下:

①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②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党的政策更多的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法律的规定则明确、具体、详尽

④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具国家强制性

⑤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不是所有的党的政策都有必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

四、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 相同点:

基本内容、阶级本质、根本任务一致

2. 区别:

调整的范围和实施的手段不同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

S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或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①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②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③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

④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①遵循宪法的原则

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③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④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⑤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派生原则: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的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现实性和纲领性相结合原则

 

六、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权限

1.含义:

法律制定的权限即立法权限,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2.制定权限:

①法律的制定权限:

a.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b.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②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代会及其常委会

b.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报省、自治区的人代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c.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代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应依法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⑤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⑥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3.授权立法:

主要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总统或内阁等);但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授权。

七、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

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或步骤。

L

1. 法律案的提出

2. 对法律案的审议(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3. 法律案的表决

4. 法律案的公布

八、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L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 概念:

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部门: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诉讼法等。

十、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 概念:

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S

2. 方式: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3. 法律的适用:

①概念:

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S

②法律适用的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③法律适用必须遵循的原则: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Y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Y

c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Y

没找到十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S

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是指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约束力。

2. 时间效力:

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

3. 对人的效力:

是指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十二、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S

1. 概念:

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2. 分类:

①从解释的主体上分:

a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b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②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

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③从解释的方法上分:

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

十三、违法S

1. 违法的概念:

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 违法的构成要件:

①违法的客体②违法的客观要件③违法的主体④违法的主观要件

十四、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S

1. 法律责任:

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2. 法律制裁: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十五、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构成:

Y

1. 主体:

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①公民②作为整体的国家

③各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④一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 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①物②智力成果③行为(作为和不作为)④人体

3. 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法律事实:

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包括两类:

事件和行为。

第三章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及其基本要求SL

1.法制的概念:

①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

②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

③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④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

2.法制的基本要求:

①有法可依——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②有法必依——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③执法必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④违法必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1. 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

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S

2.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Y

①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a从产生来看,社会主义法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

b从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c从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社会主义法制同样离不开民主。

②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a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

宪法和法律是确认民主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

b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c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

 

 

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社会主义法制

1. 概念:

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S

2.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Y

①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②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③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四、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

L

1.联系:

①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

②法治本身反过来又要求有详备的、反映社会正义的、良好的法律和制度。

2.区别:

①固有的属性不同

②在治国中的地位不同

③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

④经济条件的不同

五、依法治国

1. 概念: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S

2.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Y

①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②~~~~~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③~~~~~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3.实现法治的必备的条件:

L

①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

②完善法律体系

③强化民主法治

④坚持依法行政

⑤保障司法公正

⑥搞好法律监督

第四章

一、宪法的概念、本质及其发展历史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①宪法也是一种法律

②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点a.在内容上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b.具最高的法律效力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严格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二、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三、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①序言及总纲②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③国家机构④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四、我国的国家性质S

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五、人民民主专政必须由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L

六、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L

1. 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由工人阶级通过它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

从领导力量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2. 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的原则。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正是建立在工农联盟的基础之上的。

这就是说,从政权的阶级基础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3. 从政权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分子,组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的独立与安全的职,这与无产阶级专政也是一致的。

4. 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社会经济制度,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义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七、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 政权组织形式:

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2.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L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L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八、我国的选举制度

1. 选举制度的概念:

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和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S

2. 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性质:

L

①选举的普遍性

②选举权的平等性

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④无记名投票

⑤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⑥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九、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 国家结构形式:

是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与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S

2.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Y

①从民族成分与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状况,使各民族人民互相影响、互相融合,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建立了密切的不可分离的联系。

②从我国民族关系历史发展情况来看,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反映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③团结各族人民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是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胜利发展的基本保证。

④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只有巩固祖国的统一,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才能有效地对付外部敌人对我国的侵略和颠覆,保卫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十、民族区域自治

1.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特点是和现实状况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S

2.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L

十一、我国的行政区域

1. 概念:

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S

2. 目前我国行政区域划分:

L

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③县、自治县分为乡、镇

④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⑤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十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S

1. 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政治自由

2. 宗教信仰自由

3. 人身自由:

狭义的人身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

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 社会经济权利:

①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②劳动者休息权

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④物质帮助权

6. 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①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 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十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收政策S

1.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法纳税

十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1. 概念: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S

2. 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

①国家权力机关

S②国家主席

③国家行政机关

④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⑤国家审判机关

⑥国家检察机关

3.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Y

①民主集中制原则

②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③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

④精简的原则

第六章

一、我国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S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L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③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④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⑤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 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S

2.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亦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4. 监护:

是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5. 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设立必须具有的四个方面:

①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凡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不需要另行特别授权(或指定)即能全权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S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①是行为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

L②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

③它是一种合法行为

3.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L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5.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①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遗赠的作出、继承权的抛弃

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的缔结或变更、婚姻的成立或婚姻协议的解除

共同法律行为:

②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③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④诺成法律行为和要物法律行为

6.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①无效民事行为:

a无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由他独立实施的行为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d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f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g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②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b显失公平

7. 代理的概念: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8. 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

③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9.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财产所有权

1. 占有:

指所有人对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

S

2. 使用:

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经营或利用。

S

3. 收益:

是指就该财产收取天然的或法定的孳息。

S

4. 处分: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财产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

S

5.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①是一种绝对权

L②是一种对世权

③是一种排他权

④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6.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①原始取得:

国有化或没收、无主物取得、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收益、添附等

S②传来取得:

买卖、赠与、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7. 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①确认所有权

②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L③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

④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8. 国家财产所有权:

①主体是社会主义国家或全民

S②客体:

具无限广泛性,即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形态存在的财产,都可为国家所有

③国家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9. 集体财产所有权:

①主体是各该集体经济组织

②客体:

a以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Sb某种规模的水库及农田水利设施

c由集体兴建的科学和文教、卫生设施

10.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①指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S②客体:

a合法收入:

报酬、奖金、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财产、经营利润

b房屋c储蓄d生活用品e文物和图书资料f林木g牲畜h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其他合法收入

11.共有:

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

S①按份共有:

指多数人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②共有财产的分割:

实物分割、变卖分割、作价补偿

③共同共有: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12.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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