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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维权法制课讲稿

青少年维权法制课讲稿  

  

老师、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违法和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一、  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  

首先给大家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

“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也就是宣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举个例子:

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

“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

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如今我们在宣传媒体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呢?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着重讲一讲人身权和诉讼权利。

  

人身权利可以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现有:

(1)未成年人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3)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诉讼权利包括

(1)起诉权

(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以后有机会,指导同学们组织模拟法庭,这样你们对这项权利会有更深的了解。

  

接下来再给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它总共有六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

以上所讲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二、违法和犯罪的概念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

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

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

一个是发生在贵州省某中学的一名十四周岁的初中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4年7月份,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小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同班同学的课桌抽屉里。

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1999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某中学辍学的学生,刘某辍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诈。

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5元钱给了刘某。

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多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借了三十元。

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

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

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

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

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

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

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

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

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和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再讲讲犯罪。

  

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各类上的限制。

例如:

《刑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

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

因此,我国刑法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甘肃法制报》曾刊登过这样一起案件。

林某,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 1999年11月14日下午 ,他在某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阳阳即向阳阳索要香烟,阳阳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

林某便觉得阳阳没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个人将阳阳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阳阳不给,林某便一拳往阳阳腹部打去,当阳阳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林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的后脑造成阳阳颅出血而死亡。

此案中的林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度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的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

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特别是马上寒假就要到了,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造成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办案的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

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未成年人犯罪性质,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抢劫犯罪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团伙性的,经查,我们发现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抢劫犯罪和什么是一般的敲诈违法行为分辨不清,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你不拿钱,我们就整你”这样的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而只是量刑的情节。

在谈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我还要向同学们介绍一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第4款规定:

“因不满十六岁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另外,依照我国刑法第43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些规定都是依据未成年人还在成长过程中,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感染,并且主观恶习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这一基本特点而规定的。

  

三、未成年人如何加强保护、自我防范意识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有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气力,因此,未成年人就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如某检察院在1999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

19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赵某与李某到歌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往来到一住宅区,赵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后进屋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赵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辨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检察机关对他作了不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2、未成年人应当树立自尊、自律、很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

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如甘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抢劫、伤害案,案犯张某原是我市某中学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堕落得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3、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做到戒“贪”,培养正确的消费观,抵制畸形消费,不能染上吸烟、喝酒等不良习气,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合法利益;戒“奢”,树立勤劳致富的思想,积极参加劳动,养成节俭的习惯,反对奢侈浪费,积极参与家庭理财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戒“骄”,虚心好学,不耻下问,谦虚谨慎,积极进取,不逞强好胜、称王称霸;戒“假”,珍惜荣誉,摒弃虚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戒“黄”,学习青春期知识,提高免疫力,接受性道德教育,增强抗腐力;戒“毒”,了解毒品性质和危害,提高禁毒意识,克服不健康心理,培养健全人格;戒“赌”,克服贪婪好胜的心理,不参与赌博,努力劝阻亲戚朋友赌博,为自己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戒“惰”,树立社会责任感和创业精神,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勤奋实干,奋发向上;戒“散”,制定学习、生活计划,养成规律,树立纪律、法制观念,明确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戒“妒”,心胸宽广,胸怀大志,树立信心,在学习上赶超他人,主动交流,在生活中抒发感情。

做到“十戒”,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

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遇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4、未成年人应当加强充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须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知的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

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不要盲目行事,如现在一些中学发生的学生之间打架事件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

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做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还要构成犯罪。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总是心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明天,民族的未来,希望你们加强自身修养,奋发向上,自觉刻苦地学习论,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远离违法犯罪,维护自身权益,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以健康的身心去迎接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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