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学历学位认定有关规定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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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学历学位认定有关规定汇编

国家对学历、学位认定有关规定汇编

国家对学历、学位认定有关规定汇编

学历、学位名称

是否承认

条件或原因

依据

1

普通高校学历

 

1997年教育部关于“学历”的有关说明,研究生分博士研究生毕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研究生毕业、研究生班毕业(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了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育形式,属于非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

本科毕业,专科毕业。

1996年1月1日后的研究生进修班

2

工农兵学员学历

1970年-1976年入学的普通高校大学生、专科生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高校毕业生,即工农兵学员的学历,1993年人事部、国家教委联合下发教学厅字[1993]4号文件做出了规定,对于1970-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

普通班暂为2至3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

该时期进入高等专科学校的,自然为专科毕业。

3

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毕业生

1979年9月8日后入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7号)规定:

1979年9月8日以后,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的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以及由教育部审定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和夜大学学员(不含批准前的毕业生),学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规定的考试办法,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情况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可按教育部同意的专科或本科分别承认其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的学历。

4

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

按规定获得毕业证书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83)教计字112号)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学员,学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按照教育部批准的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经过合乎规定的考试,成绩合格,取满规定学分,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经办学单位按照学籍管理办法鉴定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承认其高等学校专科(或本科)毕业学历。

5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和单科成绩证明书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中第三条(三)规定:

由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委员会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统一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和单科成绩证明书。

1987年以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验印(中师毕业证书有市地教委验印)

1991年起不同学校由不同级别教委或劳动部份验印。

除以上三种情况外的中专学历。

8

对学位的规定

是(学位)

学位证书一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其学历仍为原学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2日国务院批准)规定: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位按学科门类分为: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位证书一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其学历仍为原学历。

9

国外学历、学位

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确认

获得的国外学历、学位,必需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确认后方可承认相应学历、学位。

未经国家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确认

10

党校学历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中共中央1995年(中发[1995]11号)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是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

国家教委办公厅(教成厅[1995]15号规定:

党校学历不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党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

 党校通过全国教育系统统考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本科生的学历为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是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

 

学历、学位名称

是否承认

条件或原因

依据

11

军队院校学历

 

凡未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毕业证书者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第十条:

从1993年起军队成人教育和1994年起军队生长干部教育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凡未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毕业证书者,国家和军队一律不予承认。

指挥院校

中专学历

凡培养为连、排职指挥干部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和初级指挥院校的机关干部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半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

大专、本科学历

1966年以前和1979年以后,全国统一高考招考的高中毕业生,以及1980年以后经全军或大单位统考入学,经过初级指挥干部培训学习,学制满3年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中专、大专学历

航空学校的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1978年以前入学的为中专学历;1979年以后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满3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中专、大专学历

中级指挥院校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不满2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大专学历

军事学院(含原南京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和原高等军事学院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半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军队指挥院校出现的其他学历情况。

技术、医务院校

大专、本科学历

建国以后,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

其中招生条件明确规定为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培养目标为相当于工程师军医等技术、医务干部的大学班,学制又满2年以上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大专学历

1970年至1976年各技术、医务院校大学班招生的学员,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中专学历

1980年以前各卫生(护士)学校、军医学校毕业的学员为中专学历。

 

军队技术、医疗院校出现的其他学历情况。

轮训班、速成班

不计学历

轮训班、速成班属进修性质,不记学历。

12

写实性学业证书

不等同于本、专科毕业证书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学历问题有关文件精神,1993年至1997年,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事厅及省教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有关院校举办干部业余大专、本科班的《通知》规定,学员经统一考试录取后,学完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了由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验印的各有关院校大专或本科写实性学业证书。

这类招生未纳入国家计划,学员未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写实性学业证书”不等同于本、专科毕业证书。

 

学历、学位名称

是否承认

条件或原因

依据

13

各种函授大学的学历

不能作为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

《国家教委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成人教育局[88]成教字第017号复函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北京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函授大学,都不具备国家教委规定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办学条件,未按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审批,没有取得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资格。

这类学校招生未纳入国家计划,学员未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学员学习结束后,不解决学历和分配工作问题,有的学校擅自颁发了“毕业证书”,不能作为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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