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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废旧金属回收营业执照

附件

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活动,完善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监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具体包括:

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废玻璃等。

第三条凡在光明区管辖范围内商事登记为“再生资源”、“废品”、“回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于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报废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等回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行“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区经济服务局履行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责,各街道履行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理”职责。

第五条成立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和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分管领导参与,成员由区经济服务局、区政法办公室(网格办)、区环保和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光明消防大队及各街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经济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服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各项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第六条区经济服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履行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制定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负责组织制定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并根据政策法规的要求和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指导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五)负责督促指导各街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监督管理制度。

(六)负责督查各街道、各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整治情况实施抽查。

(七)负责我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布局工作,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站点提升改造评审、验收等工作。

(八)设置违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举报热线,广泛收集违规站点经营线索。

(九)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移交、督办和联合执法。

第七条区政法办公室(网格办)负责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网格排查工作,分类登记各类站点的持照持证、经营地址、经营面积等情况;巡查发现的各类违规或非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按本办法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限期依法处置;定期更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数据并按照管理分级反馈至区或街道。

第八条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拆解和加工利用等可能污染环境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依法处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活动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各街道执法队依法查处整治辖区内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园内回收站点的铁皮、竹木、石棉等材料临时搭建物。

第十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行为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回收站点进行依法查处;对工业厂房及工矿商贸、危化品企业内违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负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对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依法查处;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配合区经济服务局开展布局站点的评审、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组织对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办理《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登记证》,并对违法回收废旧金属的情况进行依法处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对强买强卖、黑恶势力介入、收购和贩卖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对各类拒绝、阻碍职能部门正常执法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法律法规禁止回收、拆解、处置、变卖的各类物质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光明消防大队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查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和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监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依法依规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备案或验收等手续,依法查处应办理而未办理消防审批、备案或验收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配合区经济服务局开展布局站点的评审、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各街道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整治工作,跟踪管理督导解决整治中的问题;根据网格中心台账及群众投诉反馈情况,组织本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安监、查违、派出所、消防、社区等相关单位,清理取缔各类违规站点及非布局站点;指导督促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选点、布局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因机构改革造成部门职能调整变更的,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经营规则及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在光明区范围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遵守以下经营规则: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持有消防许可证或向消防部门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能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如有废旧资源加工、再生利用工艺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只从事无毒、无害、及非危险品的简单储存、分拣、销售的无需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五)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小型压力容器活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必须向特种设备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六)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若从事再生资源拆解和加工利用业务,不能设置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若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变更工商登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按照“每个街道1家中型站点、每个社区1-2家小型站点”的原则,布局数量合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附件1)。

第十九条如辖区内无持有消防许可证或通过消防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可选择相对条件较好的站点进行纳管布局。

具体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街道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挑选辖区有营业执照、经营条件较好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作为布局备选站点。

(二)区经济服务局组织属地街道、消防、市场监管部门对布局备选站点进行现场勘验;对具备改造条件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实施改造;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不得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改造完成后,区经济服务局组织属地街道、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改造情况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纳入光明区再生资源站点布局;未通过验收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继续改造,二次改造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布局资格;在通过验收并纳入布局前,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营业。

(四)已纳入布局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隐患逾期未整改的,由相关部门或街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经济服务局,区经济服务局核实后可取消该站点布局资格;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取消布局资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区经济服务局、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市场监管、街道等应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年度检查计划,并参照《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巡查工作指引》《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巡查表》(详见附件2、3)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对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纳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跟踪处理,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站安全隐患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依法查处;在临时乱搭建场所内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由区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未纳入布局但有营业执照且在固定建筑物内经营等各类违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由环保、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存在重大隐患或同时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的,必要时由区经济服务局或街道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查处。

牵头部门拥有对具体执行部门的工作协调指挥权,具体执行部门不服从或拒不执行牵头部门的工作安排,又未向区安委办或主管区领导报告同意的,由具体执行部门承担监管执法责任,严重的由区监察机关依法问责。

第五章经营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需严格对照《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收购物品和收购行为禁止清单》(附件4)开展回收业务。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台帐资料;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保证用于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购置、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检查、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对安全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回收产品、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街道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站点类别指引

2.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巡查工作指引

3.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巡查表

4.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收购物品和收购行为

禁止清单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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