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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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吉林省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可重复使用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院感染率,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和医疗安全,制定《吉林省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重复使用医用织物(以下简称“医用织物”)收集、洗涤、消毒的基本要求,医用织物收集、洗涤、消毒工作流程与要求,洗涤(消毒)场所的环境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测,资料管理与保存。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专业洗涤(消毒)服务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21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WS/T311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DB11/662医院布草洗涤卫生规范

DB510100/T010洗染业服务质量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GBZ/T213、WS/T311、DB11/662、DB510100/T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Z/T213、WS/T311、DB11/662、DB510100/T01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医用织物

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重复使用的纺织品。

注:

医用织物又称医院布草,包括病人使用的衣物、床单、枕巾、手术巾以及医务人员使用的工作服、手术衣等。

[DB11/662-2009,定义3.1]

3.2污染

作业环境、物体内或其表面存在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GBZ/T213-2008,定义3.4]

3.3生物污染

由可导致人体疾病的各种生物特别是寄生虫、细菌和病毒等引起的织物的污染。

[参考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

3.4洗涤

利用各种洗涤设备、洗涤剂(粉)或各种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或其他纺织品进行水洗的过程。

[DB510100/T010-2006,定义3.2]

3.5标准预防

针对医院所有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

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的暴露选用手套、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安全注射,也包括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

标准预防基于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非完整皮肤和黏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的原则。

[WS/T311-2009,定义3.4]

3.6洗涤(消毒)服务机构

为医用织物提供洗涤和消毒服务的单位,包括医疗机构洗涤(消毒)部门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专业洗涤(消毒)服务企业。

4.基本要求

4.1医用织物分类

根据医用织物使用者和生物污染风险不同,可按下列分类:

---病人用医用织物:

包括一般织物、污染织物及其婴儿用织物。

---医务人员用医用织物:

包括一般织物和污染织物。

---特殊织物:

带颜色织物和受热易变形织物。

注1:

一般织物:

包括外观无明显污渍,并判定为无生物污染风险的医用织物;污染织物:

包括外观有明显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且含血源性病原体或者其他潜在传染性、多重细菌耐药性,并判定为有生物污染风险的医用织物。

注2:

基于对婴儿的特殊性保护需将婴儿用织物作专门分类。

4.2洗涤(消毒)服务机构的设置要求

4.2.1医疗卫生机构洗涤部门

4.2.1.1宜独立设置于远离诊疗区域的地方,应有专人从事医用织物洗涤、消毒工作。

人数满足洗涤消毒工作需要。

4.2.1.2房屋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2.1有收物交接和运送清洁医用织物的两个分开通道,通道间不应有交叉;

4.2.1.2.2设置污染区(包括收物交接、分拣、洗涤/消毒和污车存放处)和清洁区(包括烘干、熨烫、修补、折叠、储存、运送以及洁车存放处),两区之间应有实际密闭隔离屏障。

4.2.2专业洗涤(消毒)服务企业

4.2.2.1洗涤消毒设备、用房、运输车辆/工具、人员数量及洗涤消毒方式等应能满足、适应其工作的需要。

专业洗涤(消毒)服务企业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方可从业。

4.2.2.2房屋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4.2.2.2.1满足4.2.1.2规定要求;

4.2.2.2.2人流、物流洁污分开,并分别设有污车、洁车存放间(区),并有上下水设施;

4.2.2.2.3在进入污染区前增设更衣室;

4.2.2.2.4在清洁区增设质检室。

4.3洗涤设备及用品要求

4.3.1洗涤和烘干设备:

应选用相关专用洗涤和烘干设备;有条件的宜使用卫生隔离式洗涤、烘干设备。

4.3.2洗涤、消毒剂及消毒器械:

使用的洗涤剂(粉)、消毒剂和各种有机溶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的消毒器械应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4.4卫生制度要求

4.4.1洗涤(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消毒隔离、污物/污水管理、卫生保洁、洗涤工作、定期检查与清洗质量检查、定期监测、从业人员定期体检保健及个人防护等制度。

4.4.2根据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要求,必须建立一套是基于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指引,工作指引应包括下列内容:

4.4.21洗涤(消毒)服务机构需要确定洗涤系统(包括织物收集、分类、运送、分拣、洗涤、烘干、折叠和运送)中每一步骤与操作人员有关的危害因素,并明确防控措施。

4.4.2.2员工职业防护的指导(如分拣织物时应使用耐穿刺长手套,手卫生的要求,工作场所禁止吸烟、饮食,每日换工作服,离开时洗澡等。

4.4.2.3污染工作区操作规程。

4.4.2.4发生职业暴露时的处理程序。

4.5从业人员卫生及管理要求

4.5.1从业人员上岗前需接受岗前培训,能熟练掌握洗涤、消毒技能;了解洗涤和烘干等相关设备、设施及消毒隔离基础知识,常用消毒剂使用方法。

4.5.2从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包括衣裤)、工作鞋、帽、口罩、手套,必要时(戴护目镜)穿隔离衣。

4.5.3洗涤(消毒)服务机构各区域人员应相对固定。

4.5.4洗涤(消毒)服务机构污染区工作人员在进行用后医用织物分拣和装机洗涤过程中,应遵循“标准预防”原则,严格执行WS/T311的隔离要求,穿戴工作服(包括衣裤)、帽、口罩、手套、防水围裙和胶鞋,必要时穿隔离衣,并按WS/T313要求加强洗手消毒。

4.5.5从业人员在进行洗涤后医用织物烘干、熨烫、折叠、运送等过程中,至少应穿工作服、工作鞋,并保持手清洁卫生,防止二次污染。

4.5.6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至少两年一次),患有痢疾、伤寒、肺结核、各类肠道传染病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从业人员在患病期间不应参与直接与医用织物接触的工作。

4.6污水、污物处置要求

洗涤(消毒)服务机构污水应采用封闭管道排放,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污水排放应符合GB18466和国家相关规定。

污染废弃物处置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

4.7洗涤消毒后医用织物的卫生要求

4.7.1感官指标

洗涤后的医用织物外观整洁,干燥,无污渍,无异味,无异物,无破损。

4.7.2微生物指标

洗涤、消毒后的医用织物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项目

指标

细菌总数cfu/100cm2

≤200

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化脓性致病菌

不得检出

注:

化脓性致病菌包括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铜绿假单胞菌;婴儿用医用织物还应进行沙门氏菌属检测。

5.医用织物洗涤消毒工作流程与要求

5.1工作流程在对医用织物(污染织物除外)实施分拣、洗涤/消毒时应由污到洁,不得逆行,并按照下列工作流程进行:

分类收集分拣(一般织品)去污/消毒(必要时)洗涤烘干修补(必要时)熨烫与折叠储存运送

5.2分类要求

5.2.1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的医用织物应按4.1要求进行分类。

5.2.2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各诊疗区的卫生处置间内设置医用织物的专用盛装容器;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宜设专用轮换库。

5.2.3严禁在医疗机构的治疗区域对织物进行清点和处理,使用后的一般织物若需要清点和处理,应在足够的保护措施下密闭的诊疗区中卫生处置间或专用轮换库内进行。

5.2.4使用后的污染织物(包括病人和医务人员用后的)应在病房内床边或就地进行分类收集并及时密封包装,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后续工作处理时接触或搅动织物,防止感染环境和操作人员,装袋封包后再送入卫生处置间或专用轮换库暂存,并有标识,或直接送至洗涤消毒机构。

5.3分拣要求

5.3.1医用织物中的一般织物的分拣、清点处理工作应在洗涤(消毒)服务机构的污染区内进行。

而污染织物在消毒前不能进行清点或分拣处理。

5.3.2依据4.1要求,应对使用后的医用织物进行分拣处理。

分拣时,应仔细检查各类织物内是否有金属等利器,防止意外伤害。

5.4织物包装要求

5.4.1医用织物应及时装包封袋进行暂存、运送。

5.4.2除5.4.3规定的织物外,一般织物的收集宜使用防感污水溶性收集袋进行收集包装,也可使用一次性医疗废物包装袋或可重复使用的布袋进行收集包装。

5.4.3污染织物的收集宜使用防感污水溶性收集袋或水溶线缝制的袋子和带水溶条的袋子进行收集包装,必要时包装后需外加套一个较为坚固的布袋或塑料袋,污染织物收集袋表面应有警示标识。

5.4.4在收集污染织物的过程中,第一个收集袋表面被感染物质污染后,须使用第二个收集袋收集。

本条规定并非要求常规性地装两个袋子,但对于被感染物质污染了表面的袋子,必须装入另一个新的收集袋内。

5.4.5医用织物装载量不应超过包装袋容量的2/3,污染织物收集后应保持密封包装。

5.4.6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物包装袋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可重复使用的布袋必须一用一消毒,使用后的布袋应连同织物进行消毒洗涤处理。

5.4.7洗涤后的清洁医用织物应使用可重复使用的专用袋(箱)。

5.4.8用于盛装医用织物可重复使用的袋(箱)必须一用一消毒;医疗卫生机构各诊疗区卫生处置间盛装织物的专用容器应作定期(至少一周一次)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

5.4.9用于盛装使用后的医用织物的包装袋(箱)宜为黄色,并有专用标识(含生物安全标识图)。

5.5洗涤、消毒要求

5.5.1洗涤要求

5.5.1.1产婴区、新生儿室等婴儿用后的医用织物应专机清洗。

5.5.1.2医务人员和普通病人用后的一般织物应分机洗涤或分批洗涤。

5.5.1.3医用织物与非医用织物不得混洗。

5.5.1.4专机洗涤设备应有相应标识。

5.5.2消毒要求

5.5.2.1符合4.1规定的污染织物均应先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再进行常规洗涤;同时,洗涤(消毒)服务机构在洗涤(消毒)时不应进行拆包分拣处理,收集后至洗涤(消毒)的整个操作过程中对污染织物都必须始终保持密闭,袋子应连同织物一起在机内进行洗涤(消毒)处理。

若使用可重复使用布袋收集,应先进行消毒处理,再进行常规洗涤。

5.5.2.2被朊毒体等污染的污染织物宜按医疗废物要求,作焚烧处理。

5.5.2.3热洗涤消毒方法是推荐首选的织物消毒洗涤方法,它可减少织物腐蚀性强,脱色严重,织物损坏率高以及化学消毒液排放对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发生。

5.5.2.4受热易变形材料的织物(化纤、羊毛类织物)可选用冷洗涤消毒方法处理.。

5.5.2.5使用后的医用织物采用热洗涤方法时可不需再作化学消毒处理。

5.5.2.6医用织物的消毒和洗涤处理应在洗涤设备内密闭状态下进行。

5.6洗涤、烘干与整理过程要求

参照附录A执行。

5.7贮存、运送要求

5.7.1使用后的医用织物与洗涤后的清洁织物应有专

用车辆/工具和容器运输,不得混装混运。

运送使用后的医用织物与洗涤后清洁织物的专用车辆/工具和容器应有独立固定的存放区域,并有明显标识,该区域应有上、下水设施。

每次运送使用后的医用织物完毕后,其专用车辆/工具和盛

装容器应及时进行消毒。

5.7.2医用织物应采取封闭方式运送,防止污染环境并有利于保洁。

5.7.3运送医用织物时应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无毒、无害并便于清洁的专用盛装容器,并有标识。

5.7.4洗涤后清洁织物应储存在清洁干燥处,储存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污染,如被污染应重新洗涤。

6洗涤(消毒)场所的环境卫生要求

6.1场所环境要求

洗涤(消毒)服务机构的设立应远离垃圾处理站或有明显的污染场所,附近无有害气体、烟雾、灰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周围环境无蚊蝇等害虫孳生地;工作区内门窗应安装纱网,明地沟应加盖或加装金属网,防蚊、蝇、鼠等有害生物。

6.2工作区一般卫生要求

6.2.1工作区内的更衣室和分拣、修补、熨烫与折叠等区域应建立洗手设施,宜采用非手接触式的水龙头开关。

6.2.2地面、墙面和工作台面应平整、不起尘,便于清洁,每天下班前对污染区应使用含氯消毒剂等拖洗/擦拭地面与台面。

清洁区地面、台面、墙面应随时保洁。

6.2.3工作区内应保持良好空气流通,至少应在收集分拣和清洁织物储存区域安装空气消毒设施。

6.2.4工作人员手、物体表面、空气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后应符合GB15982规定,相关细菌菌落总数指标符合下列的要求。

项目指标

清洁区物体表面,cfu/cm2≤10

工作人员手,cfu/只手≤10

空气,cfu/m3≤500

6.3设备及环境污染后的消毒要求

6.3.1对使用非隔离式洗涤设备(单舱门洗涤设备),

如果织物在无密闭包装状态下进行投放的,必须在每次织物投放后对机器舱口门附近区域进行消毒处理,避免引起消毒清洗后的织物在取出时被再次污染,可用含氯消毒剂等擦拭消毒。

6.3.2洗涤工作完毕后,还应对该设备内胆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其消毒处理工作应于当天完成。

洗涤设备中的所有最低温度未达到70℃的环节,都应该进行高温消毒。

消毒环节应该是把水温提高到70℃至少持续25min或水温90℃至少持续10min。

,在对洗涤设备进行高温消毒时,必须确保机器洗涤区内所有面都能与高温液体接触。

6.3.3物体表面和地面有明显血液、体液或分泌物等污染时,地面、物体表面用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等擦拭或喷雾消毒。

7卫生质量检测

7.1采样方法

洗涤、消毒或灭菌后医用织物的采样按GB15982执行;相关环境指标(空气、物体表面)及工作人员手的采样参照《消毒技术规范》执行;污水采样按GB18466执行。

7.2检测项目

洗涤、消毒后医用织物监测项目应包括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化脓性致病菌等。

针对洗涤消毒场所环境及工作人员手的监测项目应包括细菌菌落总数,必要时可监测相应致病菌。

7.3检测方法

7.3.1细菌菌落总数、化脓性致病菌检测方法分别按GB15982和GB15979执行。

7.3.2大肠菌群检测方法参见GB18466执行。

7.4结果判定洗涤、消毒后医用织物的感官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符合4.7.2的要求;相关环境指标及工作人员手应符合6.1.2.4要求;洗涤(消毒)医用织物最后一次漂洗水的pH值应符合附录A1.7的要求;污水排放应符合GB18466要求。

7.5检测频数及相关要求

7.5.1检测频数应定期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

7.5.2相关要求有条件的洗涤(消毒)服务机构自行按要求开展相关指标检测;条件不具备者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检验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检测。

8资料管理与保存洗涤(消毒)服务机构应注意加强相关资料的管理,其各项卫生制度、微生物和相关指标检测资料及所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有效证照(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以及日常质检记录等资料需建档备查。

资料保存期宜为三年。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医用织物洗涤、烘干与整理过程要求

A.1洗涤过程要求

A.1.1洗涤周期包括预洗、主洗、漂洗、中和等四个步骤。

A.1.2装载程度医用织物洗涤时的装载量不宜超过洗涤设备最大洗涤量的90%,即每100kg洗涤设备的洗涤量不宜超过90kg织物。

A.1.3预洗预洗是指用温度不超过35℃的水,去除水溶性污垢的冲洗过程。

A.1.3.1一般织物的预洗预洗采用低温、高水位。

预洗时间不宜少于10min。

A.1.3.2污染织物的预洗污染织物应首先按5.5.2规定施行消毒处理,再进行常规预洗。

A.1.4主洗可根据被洗涤医用织物的污染情况加入碱、清洁剂或乳化剂、消毒洗涤原料。

其洗涤方法和程序应按下列要求选择进行。

A.1.4.1热洗涤方法:

用1%消毒洗涤剂进行70℃以上25min以上洗涤或90℃以上10min以上洗涤处理。

A.1.4.2冷洗涤方法:

对于受热易变形材料的织物(化纤、羊毛类织物)可选用冷洗涤方法处理。

可使用250mg/L~400mg/L(污染织物的消毒应适当加大用量)的含氯消毒剂等浸泡20min以上后,再冷洗去掉有机物。

A.1.5去污渍

A.1.5.1局部的污渍处理应遵循“先干后湿,先酸后碱”的原则。

A.1.5.2不能确定污渍种类时,其局部的污渍处理可采取下列程序。

a)使用有机溶剂,如丙酮或酒精。

b)使用洗涤剂。

c)使用酸性溶液,如氟化氢钠、氟化氢氨;若为小块斑渍,可使用氢氯酸溶液。

d)使用还原剂或剥色剂的温溶液,如连二亚硫酸钠或亚硫酸氢钠。

e)使用氧化剂,如次氯酸钠(液体漂白剂)或过氧化氢。

该洗涤程序应按顺序进行。

每一步之间都应将织物充分过水。

A.1.6漂洗通过稀释的方法去除医用织物中所有悬浮污渍和残留化学洗剂,每次漂洗时间不应低于3min,每次漂洗间隔应进行一次脱水,漂洗次数应不低于3次。

A.1.7中和对最后一次漂洗时的水应进行中和,中和后水中的pH值应为6.5~7.4。

A.2烘干与整理过程要求

A.2.1医用织物洗涤后宜按织物种类选择进行熨烫或烘干,烘干温度应不低于60℃。

A.2.2洗涤后医用织物整理主要包括熨烫、修补、折叠过程,其过程应严防洗涤后清洁织物的二次污染。

为避免织物损伤和过度缩水,平烫机底面温度不宜超过180℃。

A.2.3烘干与整理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控制,例如烘干前应检查洗涤后的医用织物是否干净,发现仍有污渍的医用织物需重新进行洗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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