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规范中关于防灾的条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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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规范中关于防灾的条纹

1.1一般规定

1.1.1地铁应具有针对火灾、水淹、风灾、地震、冰雪和雷击等灾害的预防措施,并应以预防火灾为主。

1.1.2地铁控制中心应具有所辖线路的防灾调度指挥功能。

1.1.3地铁车站应配备防灾设施;车辆基地应配备防灾与救援设施。

1.1.4地铁针对火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考虑。

1.1.5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

地铁开发地下商业时,商业区与站厅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地下商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2建筑防火

1.2.1地铁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高架区间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3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车辆基地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1.2.2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大于1500m2设置?

2地下换乘车站当共用一个站厅时,站厅公共区面积不应超过5000m2;

3地上的车站站台与站厅公共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其他部位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

4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的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1.2.3车站人员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2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不应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3地下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有1个出口直通地面;

4出入口应按不同方向设置,当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出入通道口部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0m;

5竖井、爬梯、电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设在两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6地下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不应作为安全疏散口。

1.2.4区间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区间隧道轨道区均应设置到达站台的疏散楼梯;

2两条单线区间隧道应设联络通道,相邻两个联络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0m,联络通道内应设并列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门扇的开启不得侵入限界;

3道床面应作为疏散通道,道床步行面应平整、连续、无障碍物。

1.2.5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防火分区的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

1.2.6消防泵房、污水泵房、废水泵房、厕所、盥洗室等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1.2.7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内任一点,与安全出口疏散的距离不得大于50m。

1.2.8公共区内设于付费区与非付费区之间的栏栅应设栏栅门,检票口和栏栅门的总通行能力应与站台至站厅疏散能力相匹配。

1.2.9车站的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不燃材料;

2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顶棚的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材料。

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规定;

3地上、地下车站公共区的广告灯箱、导向标志、休息椅、电话亭、售检票机等固定服务设施的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材料。

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类等制品。

1.2.10安全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和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人员疏散的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2设备与管理用房区房间单面布置时,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m,双面布置时不得小于1.5m;

3设备与管理用房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当房间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疏散门与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其疏散门与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m;

4地下出入口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当超过时应采取满足人员消防疏散要求的措施。

1.2.11车站站台公共区的楼梯、自动扶梯、出入口通道,应满足当发生火灾时在6mim内将远期或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的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人员全部撤离站台到安全区

的要求?

1.2.12提升高度不超过三层的车站,乘客从站台层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的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28.2.12)

式中:

Q1——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1列进站列车的最大客流断面流量(人);

Q2——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站台上的最大候车乘客(人);

A1——一台自动扶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A2——疏散楼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N——自动扶梯数量;

B——疏散楼梯的总宽度(m),每组楼梯的宽度应按0.55m的整倍数计算。

1.2.13地下车站消防专用通道及楼梯间应设置在有车站控制室等主要管理用房的防火分区内,并应方便到达地下各层。

地下超过三层(含三层)时,应设防烟楼梯间。

1.2.14地下车站的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车辆基地出入线敞口段,以及地上车站、区间和附属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相关规定。

1.2.15防火卷帘与建筑物之间的缝隙,以及管道、电缆、风管等穿过防火墙、楼板及防火分隔物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填塞密实。

1.2.16重要设备用房应以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1.3消防给水与灭火

1.3.1地铁的消防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可采用其他消防给水水源

1.3.2地铁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4.1节的有关规定。

1.3.3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含换乘车站)应为20L/s;

2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折返线及地下区间隧道应为10L/s;

3地面和高架车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3.4地铁消防给水系统,应结合地铁给水水源等因素确定,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压力的要求时,应设消防增压、稳压设施,当地消防和市政部门许可时,可不设消防水池,可?

从市政管网直接引水;

2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或城市自来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地下车站及地下区间应设消防增压、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池;地面和高架车站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3换乘车站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一套系统。

4地面车站、高架车站消火栓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泵加压供水时,应设置稳压装置及气压罐,可不设高位水箱。

1.3.5地下车站及其相连的地下区间、长度大于20m的出入口通道、长度大于500m的独立地下区间,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3.6地下车站设置的商铺总面积超过500m2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的有关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7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计为环状管网;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设置1根消防给水管,在地下车站端部和车站环状管网应相接

2地下区间两条给水干管之间是否设置连通管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地面和高架车站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应设计为环状管网;

4车站室内消火栓环状管网应有2根进水管与城市自来水环状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

5消防枝状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数量不应超过4个。

1.3.8地铁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口径应为DN65,水枪喷嘴直径应为19mm,每根水龙带长度应为25m,栓口距地面、楼板或道床面高度应为1.1m;

2车站的消火栓,宜设单口单阀消火栓,困难地段可设双口双阀消火栓箱;

3地下区间隧道的消火栓,宜设消火栓口,可不设消火栓箱,但水龙带和水枪应放在邻近车站站台端部专用消火栓箱内;

4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5地下车站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地面、高架车站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6消火栓的间距应按计算确定,但单口单阀消火栓不应超过30m,双口双阀消火栓不应超过50m。

地下区间隧道(单洞)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人行通道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

7消火栓口的静水压力和出水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

8车站、车辆基地的消火栓与灭火器宜共箱设置,箱内应配备衬胶水龙带和水枪、自救式消防软管卷盘和灭火器

9当消火栓系统由消防水泵加压供给时,消火栓处应设水泵启动按钮。

1.3.9消防给水系统管网上的阀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1.3.10地下区间消防给水干管的布置,采用接触轨供电时,宜设在接触轨的对侧,必须与接触轨同侧时,管道与接触轨的最小净距,当接触轨电压为750V时不应小于50mm,当接触轨电压为1500V时不应小于150mm;采用架空接触网供电时,可设在隧道行车方向的任一侧。

管道、阀门和消火栓的位置不得侵入设备限界。

1.3.11在地下车站出入口或新风亭的口部等处明显位置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在距水泵接合器15m~40m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

1.3.12当车站设消防泵和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消火栓系统的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当补水有保证时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1.3.13设置在地下的通信及信号机房(含电源室)、变电所(含控制室)、综合监控设备室、蓄电池室和主变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地上运营控制中心通信、信号机房、综合监控设备室、AFC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地面、高架车站、车辆基地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规定执行。

1.3.14地铁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相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1.3.15管材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热镀锌钢管或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的其他管材;

2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

3过轨敷设的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厚壁不锈钢管等耐腐蚀、防杂散电流性能较好的管材;

4当消防给水管道接口采用柔性连接方式明装敷设时,应在转弯处设置固定设施或采用法兰接口。

1.3.16消防设备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泵组应在车站控制室显示消火栓泵的运行状态、手/自动状态、故障状态,在车站控制室应能控制消防泵的启停,消防泵应采用启泵按钮启动及车站控制室远程启动的启动方式;

2自动灭火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及紧急机械操作三种启动功能。

1.4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1.4.1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设置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

1.4.2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1地下车站的站厅和站台;

2连续长度大于300m的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

3防烟楼梯间和前室。

1.4.3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的总面积超过200m2,或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单个房间;

2最远点到车站公共区的直线距离超过20m的内走道;连续长度大于60m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1.4.4连续长度大于60m,但不大于300m的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宜采用自然排烟;当无条件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机械排烟。

1.4.5地面和高架车站应采用自然排烟;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排烟。

1.4.6当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与正常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时,通风空调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且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要求,并应具备事故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

1.4.7防烟、排烟系统与事故通风应具有下列功能:

1当区间隧道发生火灾时,应背着乘客疏散方向排烟,迎着乘客疏散方向送新风;

2当地下车站的站厅、站台发生火灾时,应具备防烟、排烟、通风功能;

3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应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

4当地面或高架车站发生火灾时,应具备排烟功能;

5当设备与管理用房发生火灾时,应具备防烟、排烟、通风功能。

1.4.8地下车站的公共区,以及设备与管理用房,应划分防烟分区,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站厅与站台的公共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2000m2,设备与管理用房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m2。

1.4.9防烟分区可采取挡烟垂壁等措施。

挡烟垂壁等设施的下垂高度不应小于500mm,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1.4.10地下车站站台、站厅火灾时的排烟量,应根据一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1m3/m2·min计算。

当排烟设备需要同时排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的烟量时,其设备能力应按排除所负责的防烟分区中最大的两个防烟分区的烟量配置。

当车站站台发生火灾时,应保证站厅到站台的楼梯和扶梯口处具有能够有效阻止烟气向上蔓延的气流,且向下气流速度不应小于1.5m/s。

1.4.11地下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内走道、长通道和出入口通道等需设置机械排烟时,其排烟量应根据一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1m3/m2·min计算,排烟区域的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当排烟设备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其设备能力应根据最大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2m3/m2·min计算的排烟量配置。

1.4.12区间隧道火灾的排烟量,应按单洞区间隧道断面的排烟流速不小于2m/s且高于计算的临界风速计算,但排烟流速不得大于11m/s。

1.4.13区间隧道事故、排烟风机、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50OC时能连续有效工作1h;烟气流经的风阀及消声器等辅助设备应与风机耐高温等级相同。

1.4.14地面及高架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OC时能连续有效工作0.5h,烟气流经的风阀及消声器等辅助设备应与风机耐高温等级相同。

1.4.15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的送排风量,应按区间隧道断面风速不小于2m/s计算,并应按控制列车顶部最不利点的隧道温度低于45℃校核确定,但风速不得大于11m/s。

1.4.16地面和高架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且其净面积不应小于顶部投影面积的5%,排烟口的位置与最远排烟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1.4.17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且其净面积不应小于顶部投影面积的5%,排烟口的位置与最远排烟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1.4.18在事故工况下参与运转的设备,从静止状态转换为事故工况状态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30s,从运转状态转换为事故工况状态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60s。

1.4.19在事故工况下需要开启或关闭的设备,启、闭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30s。

1.4.20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1.4.21当排烟干管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的风速不应大于20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

1.4.22通风空调系统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阀:

1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及楼板处;

2每层水平干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3穿越变形缝且有隔墙处。

1.5防灾通信

1.5.1地铁公务电话交换机应具有火警时能自动转换到市话网“119务的功能。

同时,地铁内应配备在发生灾害时供救援人员进行地上、地下联络的无线通信设施。

1.5.2控制中心应设置防灾无线控制台,列车司机室应设置防灾无线通话台,车站控制室、站长室、保安室及车辆基地值班室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1.5.3控制中心应设置防灾广播控制台,车站控制室、车辆基地值班室应设置广播控制台。

1.5.4控制中心和车站控制室应设置监视器和控制键盘。

1.5.5地铁应设置消防专用调度电话,防灾调度电话系统应在控制中心设调度电话总机,并应在车站及车辆基地设分机。

1.5.6地铁通信系统的设计,应具备火灾时能迅速转换为防灾通信的功能。

1.6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

1.6.1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当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消防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工作。

1.6.2地下线路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1.6.3防灾用电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6.4照明器标明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灾保护措施。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1.6.5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1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及楼梯;

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

3区间隧道;

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含前室)。

1.6.6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1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及楼梯口;

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3区间隧道;

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1.6.7为防灾设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供电的电缆或电线,地下线路应采用无卤、阻燃、低烟型,地上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型。

1.6.8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拐弯处、交叉口、沿通道长向每隔不大于10m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距地面应小于1m;

2疏散门、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在门洞正上方;

3车站公共区的站台、站厅乘客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上,以及疏散楼梯台阶侧立面,应设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保持视觉连续。

1.7其他灾害预防与报警

1.7.1地铁车站出入口及敞口低风井等口部的防淹措施,应满足当地防洪排涝要求。

1.7.2洞口及露天出入口的防淹措施,应按本规范第14.3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铁工程下穿河流、湖泊等水域时的防淹措施应按本规范第1.0.23条的规定执行。

1.7.3地铁地面及高架有关建筑工程的防雷措施及其他电气要求,应按本规范第1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7.4地面及高架线路的架空线路与架空接触网设置应满足防风要求。

1.7.5地铁杂散电流腐蚀的防护,应满足本规范相关章节(具体到某章或某节)的要求。

1.7.6地下、高架及地面结构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地面建筑现行国家抗震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7.7寒冷地区的地面及高架线路和暴露于室外的自动扶梯上下平台应采取防冰雪措施。

1.7.8地铁车站及沿线的各排水泵站、排雨泵站、排污水泵站应设危险水位报警装置。

1.7.9地铁应具备接收当地气象部门气象预报的功能。

1.7.10地铁应具备接收本地区地震预报部门的电话报警或网络通信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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