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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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二次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福建省纺织染整行业规模居全国第5位,仅次于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等省。

全省印染业已形成从原、辅料到纺织、染整加工、产品和市场的完整产业链和新型印染产业布局。

全省印染企业3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有130多家,机织印染布生产能力近40亿米,针织染整能力80万吨以上。

福建省印染行业集聚度高,生产能力较强,品种覆盖面较广,针织和化纤织物染整能力在国内有优势。

厦门、福州、泉州、莆田等地区是全省纺织面料及染整基地。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染整产业集群快速形成,晋江地区,石狮的大堡、伍堡、锦尚,长乐的金峰、松下等地成了染整企业集群地区。

近几年,染整企业开始重视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开展了染色废水治理、中水回用、余热利用等工作。

环境治理项目不断实施,取得重大效果。

如凤竹公司与东华大学等共同开发的《印染废水大通量膜处理及回用技术与产业化》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一些企业采用生物酶前处理、活性染料染色、冷轧堆染色、喷蜡制网、碱液回用等工艺技术,取得减少用水、降低热能消耗和污水排放量的效果。

各级政府对染整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比较重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如石狮市的大堡、五堡、锦尚以及长乐市的金峰、松下等地的染整企业环境整治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但纺织染整行业仍是福建省水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之一,其废水排放总量约占全省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2%,COD排放量约占18%,氨氮排放量约占12%。

个别地方纺织染整企业设备落后、陈旧,环保设施投入不足,污染十分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

加强纺织染整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污染减排的需要,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是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了防控纺织染整行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福建省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要求。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纺织染整行业到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清洁生产标准纺织业(棉印染)》(HJ/T185-2006)。

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并于2010年4月修订。

新的准入条件对现有及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印染加工过程新鲜水取水量有明确要求。

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582号)要求到2012年,新鲜水消耗量下降到2.5吨/百米,总量减到12.75亿吨/年;废水排放量下降到2吨/百米,总量减到10.2亿吨/年,减排2.55亿吨/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要求对印染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16号)要求在纺织印染工业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大力推行中水回用。

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过程控制的转变,减少终端排放量。

强化纺织印染工业节能,推广连续化、环保节能、省时高效、短流程、无水加工等工艺和装备,发展热电联产。

推广悬浮体染色、气雾染色等染整新工艺,采用涂料印染、转移印花等无水或少水印染工艺技术,提高废水高效净化、回用技术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32号)针对纺织印染行业:

强制使用小浴比染色设备和工艺,限期淘汰单位产品水耗超标的染色设备和工艺。

要求包括印染在内的行业实施COD、氨氮的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印染行业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加大水回用力度,2013年底前单位产量废水排放量力争下降50%左右,水回用率力争达到50%左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54号)纺织染整行业要重点推广使用染整高效前处理工艺、少水印染加工技术、印染在线检测与控制系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57号)印染行业要按照国发〔2010〕7号的要求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加快调整规模偏小、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消耗大、污染治理不力、产品质量水平低劣的印染企业。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72号)要求包括

印染的有关行业淘汰废水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线并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提高工业废水回用率,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对纺织染整行业相关环保要求,促使纺织染整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空间,制定符合福建省发展实际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成为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为此,2011年6月福建省环保厅下达了《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任务,由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负责,完成《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使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依据更合理。

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该标准是有效控制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污染、改善福建省水环境的重要保障,是推动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结构调整的有力杠杆。

本标准的制定依据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及其他纺织染整相关的标准及文件条文。

二、工作概况

2011年6月,根据福建省环保厅下达的标准编制任务的要求,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简称“标准编制组”,下同),负责《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

2011年7月标准编制组按照《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国家标准的要求,首先对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的结构和产排污现状进行调查,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并参照其它省市纺织染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确定福建省对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的标准限值。

编制《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在完成基础工作的同时,参考了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太湖地区等地方标准。

2011年10月编制单位完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11年11月至12月标准编制组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企业的意见、邀请有关管理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召开座谈会,收集各方面反馈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制原则

(一)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的要求,结合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福建省辖区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针对纺织染整工业废水、COD、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环境问题,主要规定了如下技术内容:

1.最高允许排水量;

2.废水中COD、氨氮等主要污染因子的排放限值;

(二)编制原则

1.与国家标准紧密衔接。

作为地方标准,本标准指标体系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制定的指标限值或与同期国家标准相当,或严于同期国家标准。

2.从严控制的原则。

以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从严制定污染物排放限值。

3.技术可行性原则。

对每一受控的污染物项目,结合现实技术能达到的控制水平,得出一种技术可行的标准限值。

即要求标准与技术结合非常紧密,每个标准值都对应一定的技术。

本标准在限值确定上充分遵循这一原则。

4.结合本省实际的原则。

根据福建省纺织染整行业企业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的现状,制定排放限值。

5.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原则。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淘汰落后生产工艺,降低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量。

促进纺织染整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优化产业结构。

6.促进行业实行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

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四、排放限值的确定

将国家标准GB4287-92、各地有关印染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中对纺织染整行业主要污染物项目的限值同本标准列表对比,如表4-1所示。

表4-1各标准主要污染物项目对比

标准

主要污染物项目限值

最高允许排水量

COD

(mg/L)

BOD5

(mg/L)

氨氮

(mg/L)

色度

m3/吨布

m3/百米布

国标GB4287-92现行一级

-

2.2

100

25

15

40

广东DB44/26-2001现行一级

-

2.5

100

20

10

40

江苏DB32/670-2004

150

2.5

100

25

15

40

山东DB37/533-2005现行B

-

1.8

60

20

15

30

北京DB11/307-2005一级A

-

-

15

5

2

10

北京DB11/307-2005一级B

-

-

50

15

5

30

太湖地区DB32/1072-2007

150

2.0

50

-

5

-

辽宁DB21/1627-2008

-

2.0

50

10

8

30

天津DB12/356-2008

-

-

50

10

5

-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取水量(现有)

130

2.5

-

-

-

-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取水量(新建)

100

2.0

-

-

-

-

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14年6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

纱线、化纤针织物90;其他针织物120(新建90)

机织物2.0(新建1.6);真丝绸机织物2.4;精梳毛织物16

60

20

8

30

注:

百米布幅宽除本标准与准入条件为1520mm,其他标准均为914mm。

(一)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最高允许排水量规定见表4-1。

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最高允许排水量为2.2m3/百米布。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修订)》对印染企业新鲜水取水量的要求见表4-2。

表4-2《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修订)》对新鲜水取水量的要求

分类

现有

新、改、扩建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2.5吨水/百米

≤2吨水/百米

纱线、针织物

≤130吨水/吨

≤100吨水/吨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3.0吨水/百米

≤2.5吨水/百米

精梳毛织物

≤20吨水/百米

≤18吨水/百米

注1:

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产品,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

注2:

针织或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

注3:

精梳毛织物印染加工指从毛条经过条染复精梳、纺纱、织布、染整、成品入库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织品精梳织物的全过程。

粗梳毛织物单位产品能耗按照精梳毛织物1.3系数折算,新鲜水取水量按照1.15系数折算。

准入条件中百米布幅宽为1520mm,而GB4287-92为914mm,据了解目前福建省染整行业的产品多为幅宽1520mm左右,因此本标准将采用准入条件中的幅宽。

在国家标准GB4287-92中排水量以m3/百米布计。

实际上,目前纤维产品有各种宽幅、各种厚度、而且纤维性质类型不同,织造密度不同,百米长度的纤维用量(重量)相差较大,为了全面考虑各种织物用水特定,本标准拟采用准入条件中关于印染产品的分类方法。

由于生产过程的损耗,排水量将小于取水量。

《清洁生产标准棉印染》(HJ/T185-2006)排水量与取水量比值为8:

10,如果按此比例计算,则符合准入条件的排水量如下表所示。

表4-3按8:

10折算的符合准入条件的排水量

分类

现有

新、改、扩建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2吨水/百米

≤1.6吨水/百米

纱线、针织物

≤104吨水/吨

≤80吨水/吨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2.4吨水/百米

≤2吨水/百米

精梳毛织物

≤16吨水/百米

≤14.4吨水/百米

《清洁生产标准棉印染》(HJ/T185-2006)中二级清洁生产指标中排水量为:

机织物为2.4吨/百米,针织物为120吨/吨。

对比表4-3可知,准入条件对排水量的要求严于清洁生产标准二级水平。

本标准一次征求意见稿要求现有企业在2013年6月1日起,排水量执行表4-3中新建企业排水量限值。

鉴于以下因素,编制组将对排水量做修改。

1、福建省印染行业加工的产品主要为棉、化纤及其混纺机织物和针织物。

因此这类产品排水量限值的制定要着重考虑。

二次征求稿根据产品及工艺将排水量限值划分为:

机织物、化纤针织物、其他针织物。

涤棉类产品需要分别对化纤、棉进行染色,因此用水量比化纤类大。

2、多数企业、行业协会、管理部门反馈,以福建省目前的技术水平,经过必要的改造难以达到一次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反馈在采取必要的改造并且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对于机织物排水量只能做到1.8吨/百米,考虑到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印染行业中的技术地位,适当放宽机织物的排水量限值到2.0吨/百米,即按照表4-3中对现有企业要求的排水量。

对于针织物,反馈意见总结为:

采取中水回用化纤针织物排水量可以做到90吨/吨,棉及涤棉针织物经过必要的改造可以做到120吨/吨。

3、根据福建省主要印染龙头企业反馈,随着市场对产品功能性及舒适性要求越来越高,单位产品的用水量也不断提高,并且对回用水水质也提出更高要求。

为了鼓励福建省印染行业产品升级、提高产品附加值,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排水量限值的要求。

4、准入条件对取水量的要求严于清洁生产标准二级水平的要求,因此在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对排水量的要求。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二次征求意见稿对排水量限值进行修改,现有企业自2014年6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4-4要求。

表4-4本标准排水量限值要求

机织物(棉、麻、化纤及混纺)基准排水量(m3/百米)

2.0(新建企业1.6)

纱线、化纤针织物基准排水量(m3/吨)

90

其他针织物基准排水量(m3/吨)

120(新建企业90)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基准排水量(m3/百米)

2.4

精梳毛织物基准排水量(m3/百米)

16

注:

1、本表未包括的水污染物项目,执行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精梳毛织物印染加工指从毛条经过条染复精梳、纺纱、织布、染整、成品入库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织品精梳织物的全过程。

粗梳毛织物最高允许取水量按照1.15系数折算。

本标准采用了准入条件中织物的分类方法及机织物标准品的定义,但准入条件中未指明其他机织物与标准品的折算方法,因此本标准采用《清洁生产标准棉印染》(HJ/T185-2006)中附录A的计算方法,即考虑不同布重、幅宽对取水量的要求,由于目前主要的机织物产品幅宽为152cm,与准入条件中一致,因此本标准只折算布重。

机织物标准品为幅宽152cm、布重12kg/100m的合格品,不同机织物产量可按以下公式折算为标准品产量,折算后的产量乘上机织物基准排水量为该种机织物的允许排水量。

式中:

Yi机—第i种机织物产品折算为标准品的产量,百米;

a—第i种机织物产品产量,百米;

b—重量可比修正系数;由于产品织物纤维种类不同,厚薄不同,其重量也不相同,考虑上述情况后规定系数b的取值:

坯布重

≤12.0kg/100m时为1.00;12.0kg/100m<坯布重≤20.0kg/100m时为1.05;20.0kg/100m<坯布重≤30.0kg/100m时为1.10;30.0kg/100m<坯布重≤40.0kg/100m时为1.15;40.0kg/100m<坯布重≤50.0kg/100m时为1.20;坯布重>50.0kg/100m时为1.30。

结合表4-1可知,本标准排水量的限值在国内标准中是较为严格的,其中机织物的排水量限值与山东省持平(山东省标准中幅宽为914mm,折算到1520mm需乘1.1倍,最终为1.98m3/百米),针织物的排水量限值比其他标准严格。

现有企业要达到上述排水量限值,将要进行必要的工艺优化、设备改进、中水回用改造等工程,届时现有企业的性质将有可能转变为改、扩建企业类型,上述排水量不大于准入条件中关于新、改、扩建企业新鲜取水量的要求,因此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该标准确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将促进纺织染整企业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回用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生态工业和水资源循环经济。

(二)主要污染因子

福建省内纺织染整企业目前主要集中在福州长乐市和泉州石狮市、晋江市,印染企业的高度集中使得当地的环境负荷过重。

福建省部分龙头企业工艺技术水平较高,但一大批中小型染整企业还主要靠传统装备,印染产品较低档,治污能力不足。

在宽松的排放标准下即使企业全达标还是污染严重,这也是浙江、江苏、山东等不少传统产业强省曾经遇到的难题。

长期以来,由于印染、皮革等传统行业呈现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且沿流域高度集中的特征,在相关的产业聚集地,即使企业废水全部经过处理达到现有排放标准,其流域水环境依然难以承受。

在地方排放标准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要破解“达标仍污染”的困局,提高排放标准是必然选择。

从现实角度看,逐步提高排放标准也有了一定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压力。

现行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颁布19年,当时无论是产业规模和发展水平、水环境质量、治理技术等,与目前相比都相距甚远。

福建省印染行业也涌现出了相当数量的规模企业,有实力加大治污投入。

印染废水具有水量大、有机污染物含量高(COD值高)、色度深、碱性大和水质变化大等特点,属难处理的工业废水。

印染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为有机污染物,来源于前处理工序中的浆料、棉胶、纤维素、半纤维素和碱,以及染色、印花工序使用的助剂和染料。

目前,前处理废水的平均COD约为3000mg/L,染色、印花废水的平均COD约为1000mg/L;混合后的总平均COD约为2000mg/L。

染整废水的BOD/COD上的比值一般小于0.2,属于难生物降解的废水

,BOD小于500mg/L。

随着纺织行业大量新材料、新助剂的开发应用,纺织工业废水的组分日趋复杂,处理更为困难。

例如,PVA浆料、合成纤维的碱性降解物(主要是邻苯二甲酸类物质)和新型助剂等难生化降解的有机物大量进入印染废水,使废水COD浓度大幅度上升,生物处理系统的COD去除率也从原来的70%降至50%左右,甚至更低。

传统的化学沉淀法和气浮法,对这类印染废水的COD去除率也仅为30%左右。

印染废水中的色度也是重要的污染因子,印染废水色度一般为几百倍有的高达几千倍。

造成印染废水色度的是排放出的染料,印染加工过程中约有10%-20%的染料随废水排出,废水中的染料能吸收光线,降低水体透明度,对水生生物和微生物造成影响,不利于水体自净,同时造成视觉上的污染,给环境构成较大破坏。

而且随着花色品种的增加,染整工艺不断更新,色度的污染日趋加重。

为了促进纺织染整企业技术进步和防治水污染,有必要提高排放限值执行标准。

因此本标准对COD、BOD、氨氮、色度等主要污染因子排放限值作了新的规定。

要求印染企业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放限值要求,COD为60mg/L,BOD为20mg/L,氨氮为8mg/L,色度为30倍。

如表4-1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2005年之前制定的排放限值主要与GB4287-92一级标准一致,2005年以后各地制定的纺织染整行业排放限值均严于2005年之前。

主要表现为COD与氨氮。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加之各地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矛盾日益尖锐,纺织染整工业作为污水排放大户渐渐受到更严格标准的限制。

本标准主要做如下修改:

1、COD

本标准中规定现有企业2014年6月1日起排放限值为60mg/L。

一般通过pH调整和物化加药-水解酸化-好氧-二沉池-沉淀-生物滤池工艺处理,排水可以达到COD排放浓度100mg/L的要求;通过加强预处理单元,如强化水解酸化、物化处理等和增加深度处理单元,如生物滤池、生物碳技术等,可以达到COD排放浓度80mg/L的

要求;如果在常规处理后,采用膜技术(超滤、反渗透)、活性炭吸附、硅藻土吸附、高级氧化法或超低负荷运行等可以达到COD排放浓度60mg/L的标准。

以上限值对丝绸、毛纺、针织和牛仔布水洗等废水处理相对比较容易达标;对棉染整和化纤染整废水技术参数要进一步加强。

为稳定达到本标准规定的COD排放限值,印染企业需增加三级深度处理设施。

2、色度

本标准中规定现有企业2014年6月1日起排放限值为30倍。

通过水解酸化和好氧处理,色度一般在70~80倍;采用强化水解酸化,必要时再加脱色剂,可以达到30倍的标准设定值。

需要指出的是,染整废水不管用哪种脱色剂,最后可能都带微黄色调,难以彻底澄清,而标准方法“稀释倍数法”是以目测主观方法,在很低色度下判别,可能因人而异。

3、氨氮

通过硝化和反硝化可以去除废水中的氨氮和总氮,同时通过减少含氮化合物的使用可以达到标准设定值。

但是蜡染工艺中使用尿素,废水中总氮可能高达几百毫克升,这类废水达标较难,除非在工艺中减少或不用尿素,或者处理工艺中采用硝化和反硝化工艺,同时处理设施容积将大大增加。

4、其他污染因子

环保部2008年对GB4287进行修订,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硫化物、六价铬、苯胺类的排放限值为不得检出。

该征求意见稿指出,硫化物染料属于淘汰染料,现有企业可以通过不使用这类染料达到排放标准设定值。

六价铬来源于不锈钢的滚筒印花和毛印染的重铬酸钾助剂,不锈钢滚筒工艺已经属于淘汰工艺,六价铬属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类污染物,现有企业可以通过不使用这类工艺和助剂达到排放标准设定值。

苯胺类属于严格控制的污染物,现有企业可以通过不使用这类染料达到。

为了遵守国家标准,本标准不具体规定这些污染因子的排放限值,沿用国家GB4287的要求,并与其最新稿保持一致。

5、排入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其排水量应符合表4-4规定;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6、本标准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即标准不分级,不与功能区挂钩,体现了处于不同级别功能区,排污项目的公平性,避免了水体功能级别越低,排污要求越低,导致水体污染越严重,水质不断恶化的恶性循环。

同时避免了个别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不顾环境容量,放宽排放标准,随意改变或降低水域功能区级别。

(三)监测与环境监察

为了保证本标准规定限值的执行效果,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监测和环境监察的要求。

主要有以下内容:

1、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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