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证考试复习总结6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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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证考试复习总结6章

2013年报关员资格

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相关内容

说明:

本大纲中,应当掌握、熟悉的内容以“★”号标记,需要了解的内容以“☆”号标记。

第六章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

一、报关单概述

☆报关单的含义与类别

1、含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报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2、类别

按货物的进出口状态、表现形式、使用性质的不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按进出口流向分类1.进口货物报关单;2.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按介质分类1.纸质报关单;2.电子数据报关单。

(三)按使用性质分类1.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2.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联的用途

※进口报关单(一式四联):

1、海关作业联2、海关留存联3、企业留存联4、进口付汇证明联

※出口报关单(一式五联):

1、海关作业联2、海关留存联3、企业留存联4、出口收汇证明联5、出口退税证明联

(一)海关作业联和留存联

海关作业联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是海关对已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

(三)加工贸易核销联

(四)出口退税证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是海关对已实际申报出口并已装运离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法律效力

《海关法》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申报人对所填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承担法律责任。

★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1、不同运输工具、不同航次、不同提运单、不同贸易方式、不同备案号、不同征免性质的货物,均应分单填报。

2、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用于同一批次进口货物。

含有原产地证书管理商品的一份报关单,只能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

3、同一批次货物中,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产地为香港、澳门的货物),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亦应分单填报。

4、一份报关单所申报的货物,须分项填报的情况主要有:

商品编号不同的,商品名称不同的,计量单位不同的,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币制不同的,征免不同的。

5、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

二、报关单各栏目填制要求

掌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含义、填制规范、填报要求、逻辑对应关系,根据原始单证、资料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找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内容错误。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主要栏目:

★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含义、特殊填报要求)

进(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口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一般从所给出的中文资料中能找到相应的内容

(一)填报要求

1、本栏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隶属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例如:

货物由天津新港进境,“进口口岸”栏填:

新港海关0202

2、进口口岸是进入我国关境的第一海关,出口口岸是运离我国关境的最后一海关。

(二)特殊填报要求

(1)转关运输货物

①进口转关:

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②出口转关:

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2)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三)限定口岸要求(2012年新增)

1、

(1)对汽车整车、船舶、港机维修备件器材等商品限定口岸进口。

(2)对红松子、松茸限定口岸出口。

(3)对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按证件核准口岸限定进出口。

2、加工贸易货物:

填报备案时所限定或指定进出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备案号(常见首位代码标记、填报要求)

备案号的字头为备案或审批文件的标记:

首位代码

备案审批文件

首位代码

备案审批文件

B*①

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

K

保税仓库备案式电子账册

C*

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

Y*

原产地证书

D*

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

Z*

征免税证明

E*

加工贸易电子账册

RB

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

H

出口加工区电子账册

RT

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

J

保税仓库记账式电子账册

RZ

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

填报要求: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2、备案号的标记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免”、“用途”及“项号”等栏目相协调。

3、加工贸易货物,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3、加工贸易项下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后续退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外的货物,本栏应填写加工贸易手册或账册编号,不得为空。

4、进出口征减免税审批货物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5、进口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香港CEPA、澳门CEPA项下进口货物,本栏填报“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如:

“Y3M03A000001”,并在随附单据栏填有关的内容。

6、对进入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在“备案号”栏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的备案号。

☆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1、进口日期:

运载所申报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2、出口日期:

运载所申报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二)填报要求

1、日期均为8为数字:

按顺序年(4位)、月(2位)、日(2位)。

如“20080808”。

2、对集中申报的报关单,进口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经营单位(海关注册编码、特殊填报要求)

1、编码

办理注册登记时,海关为之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为10位数字。

特殊情况下确定并填报经营单位的原则

(1)如果对外签约,执行合同不是同一单位,则以执行合同的单位为准。

(2)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经营单位填报,接受货物的单位的中文名称及编码。

(3)经营单位编码第6位为“8”的单位只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

★运输方式(运输方式代码表、非实际进出境填报要求)

代码

名称

运输方式说明

0

非保税区

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退区(退运境内)货物

1*

监管仓库

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

2*

水路运输

3

铁路运输

4*

公路运输

5*

航空运输

6

邮件运输

7

保税区

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

8*

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转内销

9*

其他运输

人扛、驮畜、输水管道、输油管道、;输送带和输电网等方式实际进出境,部分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H

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

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

W

物流中心

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保税物流中心或从保税物流中心

X

物流园区

从境内特殊监管区域之外运入园区内或从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内

Y

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不包括直通港区)运往区外和区外运入保税港区

Z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运往加工区外和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区外企业填报)

非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要求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制进口报关单,“运输方式”填报“保税区”(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

(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填制进口报关单,“运输方式”填报“保税仓库“(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X);

7.从境内保税港区外运入港区或从港区运往境内港区外(不含直通)的货物,区外企业填报“保税港区”(Y),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9),综合保税区比照保税港区填报;

8.从境内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外运入加工区、珠海园区或从加工区、珠海园区运重试境内区外的货物,区外企业填报“出口加工区”(Z),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9);

9.从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H);.

10.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9),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运输工具名称(水路、航空运输填报要求;转关及非实际进出境填报要求)

(一)填报时,“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合并填报在“运输工具名称”一个栏目。

(二)填报要求

一般在单证中可以查找到相应的信息,如提单、空运单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2、水路运输填:

船舶英文名称或船舶编号/航次号。

3、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4、要特别注意转船运输的情形。

(非常重要的考点,几乎每年都要出题)

★5、注意转关运输的填报的情形。

(货到我国后,从一个海关转到另外一个海关)

(1)进口报关单

①水路运输:

(船舶英文名称或船舶编号/航次号)

直转、提前报关转关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中转转关填报:

“进境英文船名@进境干线船舶航次号”

②航空运输

直转、提前报关转关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中转转关填报:

@

(2)出口报关单(了解)

①水路运输:

直转、提前报关转关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中转转关填报:

“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号”

②航空运输

转关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6、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报关单本栏目为空。

★提运单号(水路、航空运输填报要求;转关及非实际进出境填报要求)

(一)含义本栏填写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二)填报要求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号,应分单填报。

1、实际进出境的不同运输方式的填报要求:

(1)水路运输:

填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

免于填报。

(3)铁路运输:

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

填“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

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2、实际进出境要特别注意在境外换运输工具(例如转船)入境的填报情形。

3、实际进出境,注意转关运输货物不同运输方式的填报要求:

(1)进口报关单

①水路运输:

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于填报。

②航空运输:

直转、中转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于填报。

(2)出口报关单(了解)

①水路运输:

中转填报“运单号”;非中转(即提前或直转)免于填报;广东省内转关货物提前报关的填报车牌号。

②其他运输方式,广东省内转关货物提前报关的填报车牌号。

其他地区免于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于填报。

★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含义

★收货单位:

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

★发货单位:

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二)填报要求

★注意:

应填报中文名称及编码;如果没有编码,报中文名称

(一)有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填报其中文名称。

(二)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

(三)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四)进口货物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应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为准填报;出口货物的生产或销售单位难以确定的,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为准填报。

★贸易方式(主要贸易方式名称及代码、适用范围、填报要求、与报关单相关栏目逻辑对应关系)

(一)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

代码“0110”,简称“一般贸易”,适用范围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

3.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

4.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采购产品出口;

5.供应外国籍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

6.保税仓库进口供应给中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使用的燃料、物料等保税货物;

7.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进出口的设备、物资;

8.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

9.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通过合法途径从境外购入的藏品。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1、来料加工:

监管方式代码“0214”,简称“来料加工”,主要适用于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出口的成品。

2、进料加工:

监管方式代码“0615”,简称“进料对口”。

(三)加工贸易项下其他货物

1、结转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所加工的产品在境内结转给另一个加工贸易企业,用于再加工后复出口的,转入、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来料深加工”(0255)或“进料深加工”(0654)。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加工过程中剩余的进口料件,结转到本企业同一加工监管方式下的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继续加工为制成品后复出口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来料余料结转”(0258)或“进料余料结转”(0657)。

2、内销

(1)料件内销

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产生的剩余料件、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及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转为国内销售,不再加工复出口的,应填制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进料料件内销”(0644)。

(2)边角料内销

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有形损耗产生的边角料,以及加工副产品,有商业价值且经批准在境内销售的,应填制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或“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

(3)成品转减免税(了解)

加工贸易项下制成品,在境内销售给凭征免税证明进口的货物的企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填制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来料成品减免”(0345)或“进料成品减免”(0744)。

3、退运(复出)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境,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境,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0265)、“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进料料件复出”(0664)、“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

4、退换

(1)料件退换: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境,更换料件后复进口的,退运出境报关单和复运进境报关单的监管方式应填报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或“进料料件退换”(0700)。

(2)成品退换:

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的,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的监管方式应填报为“来料成品退换”(4400)或“进料成品退换”(4600)。

5、放弃(了解)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加工成品不再用于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应填制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料件放弃”(0200)或“成品放弃”(0400)。

(四)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1、加工贸易设备:

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外商作价提供、不扣减企业投资总额的进口设备。

本监管方式代码“0420”,对应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101)或“加工设备”(501)。

(说明:

如果加工贸易设备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范围的,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代码为101)。

2、不作价设备(重点)

指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开展来料、进料业务,外商免费向境内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提供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境内经营单位不需支付外汇、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本监管方式代码“0320”,简称“不作价设备”,对应征免性质为“加工设备”(501)。

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由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核发加工贸易手册,手册编号第一位标记为“D”。

进口《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范围外的不作价设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物品(重点)

1、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物品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物品,代码“2025”,简称“合资合作设备”;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代码“2225”,简称“外资设备物品”。

2、投资总额外自有资金免税进口设备

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0110),对应征免性质为“自有资金”(799)。

3.减免税设备结转(了解)

这是指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从进口企业结转到另一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监管方式代码“0500”,简称“减免设备结转”。

减免设备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分别填定进、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具体栏目填制要求见本章第五节对应表格内容。

需注意的是,加工贸易项下免税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结转给另一加工贸易企业,其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结转”(0456)。

(六)暂准进出境货物(重点)

1、进出境展览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2700”,简称“展览品”,对应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299)。

2、暂时进出境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2600”,简称“暂时进出货物”,对应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299)。

(七)租赁贸易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八)修理物品

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

监管方式代码“1300”,简称“修理物品”。

修理物品进口报关单对应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101)或“其他法定”(299)。

(九)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3100”,简称“无代价抵偿”。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相关申报要求如下:

(参见398页表格)

1、如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其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栏应填报为“其他”(9900)。

补偿进口货物的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无代价抵偿”(31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或“一般征税”(101);

2、退运出境货物报关单,及补偿进口货物报关单(3100),均应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报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号。

(十)退运货物(参见398页表格)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进出口时,应随附原出(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将原出(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

(十一)直接退运货物

是指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海关责令或有正当理由获准退运境外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4500”,简称“直接退运”。

1、直接退运货物适用范围不包括:

海关放行后需办理退运出境的进口货物,以及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货物。

两者均应按“退运货物”(4561)手续办理报关手续。

2、直接退运货物相关申报要求:

(参见教材398页归纳的表格)

按照“先报出、后报进”的原则先办理出口手续,后办理进口手续,进口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将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作为“关联报关单号”填报,进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均为“直接退运货物”,“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均应填报“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或“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的编号。

(十二)国家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了解)

本监管方式代码“3511”,简称“无偿援助物资”。

本监管方式对应征免性质为“无偿援助”(201)。

(十三)进出口捐赠物资(了解)

本监管方式代码“3612”,简称“捐赠物资”。

对应征免性质为“救灾捐赠”(801)、“扶贫慈善”(802)、“公益收藏”(698)、“科教用品”(401)、“残疾人”(413)等。

(十四)其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

其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指除已具体列名的礼品、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捐赠物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国外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等归入列名监管方式的免费提供货物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3339”,简称“其他进出口免费”。

适用范围包括:

外商在经贸活动中赠送的物品;外国人捐赠品;驻外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经贸活动中由外商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等。

本监管方式对应征免性质:

“一般征税”(101)、“其他法定”(299)。

(十五)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指从境外进口直接存入保税仓库、保税仓库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出境的货物。

代码“1233”,简称“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进境货物销往境内,按货物运出保税仓库的实际用途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运输方式为“保税仓库”(8)。

(十六)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了解)

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仓储货物是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物流中心和从保税物流虫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6033”,简称“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

相关申报要求如下:

1.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除外)运入保税物流中心货物应填制出口报关单,从保税物流中心提取运往境内的货物应填制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按实际情况选择填报。

2.保税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之间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监管方式填报“保税间货物”(1200)。

(十七)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了解)

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是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从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运出境的仓储货物或转口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1234”,简称“保税区仓储转口”。

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实行“备案制”,区内企业凭“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无须填报征免性质。

相关申报要求如下:

1.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仓储、转口货物以外的其他进出境货物,应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如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料件和制成品出口,监管方式应填报为“来料加工”(0214)或“进料对口”(0615)。

2.从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运输方式代码为“保税区”(7)。

3.从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运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以及从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运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后又退回境内的货物,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运输方式为“非保税区”(0)。

(十八)保税区加工贸易内销货物(了解)

保税区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成品不复运出境,转为国内使用,按征税方式区分适用以下监管方式:

1.区内加工企业来料、进料加工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以及来料、进料加工内销制成品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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