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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地权利与义务
摘要
劳动者是社会价值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赖以进行的基础,工业革命以后,劳动工人的大量出现带来了经济大发展,也促使着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有着特殊的含义,劳动者既是国家的主人,享受一系列的权利,但同时作为主人要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我国的劳动者权利与义务表现出更多的统一性。
本论文既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对劳动者权利和义务进行相关的理论探讨。
本论文首先具体的讨论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内容和深刻涵义,接着讨论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说明我国的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
再简绍说明了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最后分析了我国劳动保障方面的现实问题和形成原因,并对我国的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保障提出思考意见和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劳动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章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概述∙∙∙∙∙∙∙∙∙∙∙∙∙∙∙∙∙∙∙∙∙∙∙∙∙∙∙∙∙∙∙∙∙∙1
第一节劳动者的权利∙∙∙∙∙∙∙∙∙∙∙∙∙∙∙∙∙∙∙∙∙∙∙∙∙∙∙∙∙∙∙∙∙∙∙∙∙∙∙∙∙∙∙∙∙∙∙∙∙∙∙∙∙∙∙∙∙∙∙∙∙∙∙∙∙∙1
第二节劳动者的义务∙∙∙∙∙∙∙∙∙∙∙∙∙∙∙∙∙∙∙∙∙∙∙∙∙∙∙∙∙∙∙∙∙∙∙∙∙∙∙∙∙∙∙∙∙∙∙∙∙∙∙∙∙∙∙∙∙∙∙∙2
第二章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3
第一节权利和义务对立统∙∙∙∙∙∙∙∙∙∙∙∙∙∙∙∙∙∙∙∙∙∙∙∙∙∙∙∙∙∙∙∙∙∙∙∙∙∙∙∙∙∙∙∙∙∙∙∙∙∙∙∙∙∙∙∙∙∙∙∙∙3
第二节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5
第三节劳动者权利和义务法的辩证关系∙∙∙∙∙∙∙∙∙∙∙∙∙∙∙∙∙∙∙∙∙∙∙∙∙∙∙∙∙∙∙∙∙∙∙∙∙∙∙∙∙∙∙6
第三章劳动保障∙∙∙∙∙∙∙∙∙∙∙∙∙∙∙∙∙∙∙∙∙∙∙∙∙∙∙∙∙∙∙∙∙∙∙∙∙∙∙∙∙∙∙∙∙∙∙∙∙∙∙∙∙∙∙∙∙∙∙∙∙∙∙∙∙∙∙8
第一节劳动保障制度∙∙∙∙∙∙∙∙∙∙∙∙∙∙∙∙∙∙∙∙∙∙∙∙∙∙∙∙∙∙∙∙∙∙∙∙∙∙∙∙∙∙∙∙∙∙∙∙∙∙∙∙∙∙∙∙∙∙∙∙∙∙∙∙∙∙∙8
第二节劳动合同制度∙∙∙∙∙∙∙∙∙∙∙∙∙∙∙∙∙∙∙∙∙∙∙∙∙∙∙∙∙∙∙∙∙∙∙∙∙∙∙∙∙∙∙∙∙∙∙∙∙∙∙∙∙∙∙∙∙∙∙∙∙∙∙∙∙∙∙9
第四章我国劳动保障的现状和未来∙∙∙∙∙∙∙∙∙∙∙∙∙∙∙∙∙∙∙∙∙∙∙∙∙∙∙∙∙∙∙∙∙∙∙∙13
第一节我国劳动保障的现状分析∙∙∙∙∙∙∙∙∙∙∙∙∙∙∙∙∙∙∙∙∙∙∙∙∙∙∙∙∙∙∙∙∙∙∙∙∙∙∙∙∙∙∙∙∙∙∙∙∙∙∙∙∙13
第二节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未来发展思路∙∙∙∙∙∙∙∙∙∙∙∙∙∙∙∙∙∙∙∙∙∙∙∙∙∙∙∙∙∙∙∙∙∙∙∙∙∙14
第三节对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的建议管理体制∙∙∙∙∙∙∙∙∙∙∙∙∙∙∙∙∙∙∙∙∙∙∙∙∙∙∙∙∙∙∙∙∙∙∙∙∙∙16
致谢∙∙∙∙∙∙∙∙∙∙∙∙∙∙∙∙∙∙∙∙∙∙∙∙∙∙∙∙∙∙∙∙∙∙∙∙∙∙∙∙∙∙∙∙∙∙∙∙∙∙∙∙∙∙∙∙∙∙∙∙∙∙∙∙∙∙∙∙∙∙∙∙∙∙∙∙∙∙∙∙∙∙∙∙∙∙∙∙20
第一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概述
第一节劳动者的权利
一、劳动者权利的含义和内容。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劳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
1.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劳动者权利的深层内涵。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权利,这些权利比较客观的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我国在制定政策措施,明确劳动者权利的时候,尊重和体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劳动者能够享受到最合理、最广泛的劳动权利,并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现阶段,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经济有了突破性的发展,经济总量持续稳定增长,国民收入稳步提高,距离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越来越近,但在具体的收入分配格局及缩小地域性收入差距方面仍很落后,其中涉及到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劳动者权利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等相关内容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这要求我们在劳动者权利的具体实现上紧密联系具体国情和实际,并不断强化相关权利的落实,根据现实状况和需求,完善和突出平等就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的落实和保护,尽最大可能实现全民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切以人为本,凸显出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国的劳动者权利的主要涵义就在于根据国情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第一节劳动者的义务
一、劳动者的义务的含义和内容。
劳动者的义务是指劳动者必须履行的责任,劳动者的义务主要包括:
1.劳动者应完成的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劳动者义务的深刻涵义。
劳动者的义务是相对劳动者的权利所产生的,所谓享受一定的权利就要履行应尽的义务,社会主义国家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民共同富裕,最终实现按需分配,这是较为高级的社会主义,我国现阶段的国力水平距此甚远,在确定具体的劳动者义务的时候要体现现阶段国家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享受一系列的权利的时候,也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完成该完成的劳动任务,还必须接受国家的一系列的义务教育,保证文化水平,并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只有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并形成一定的规章制度才能确保劳动者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取得应有的平衡,才能够在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大环境下规范的履行劳动者义务,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繁荣发展。
之所以用一章来讨论具体的劳动者权利与义务,并分开来分别解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深刻涵义,是为了让我们有一个更加直观、更加明了的理解,也为以下几章的讨论埋下伏笔,更为重要的是在讨论之前先分别具体讲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以及处在我国基本国情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对于深刻认识我国的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1]。
第二章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
第一节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一.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从辩证法的观点来看,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
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
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
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
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
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
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二.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
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下,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统一的,履行义务就是在享受权利,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互为存在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力,履行义务在直观层面上看似乎是在限制劳动者得人身自由及生活自由,但是从更为深层的意思上去思考就不难感受到劳动者的义务是在进一步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在社会历史的进程中,关于享受权利和义务的定义及制度在不断的发展演化之中,在原始的奴隶社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严格分开的,奴隶主享有广泛的权利,而作为底层的奴隶只有应尽的义务,那时的权利和义务几乎是相对立而存在的,紧接着进入封建社会,人们的活动及各种生产劳动有了很大的自由,在集权制的统治下,统治阶级为广大的劳动者提供了比较大的自由,也提供了很多的权利,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大都能够懂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劳动者的力量被统治阶层充分地意识到了,但是从根本思想上,广大劳动者仍然处于被统治、被欺辱的尴尬境地,所谓的一系列权利只是统治阶级笼络民心,加强统治的手段,那怕是最清明的王朝也都免不了要鱼肉百姓,剥削劳动者,这是由阶级属性所决定的,是由根本的封建制度所决定的。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生产力有了巨大的进步,人们享有更多的权利和义务,大量工人的出现推动着历史的发展,人们更加懂得自由的可贵,在争取更多的劳动者权利方面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和成就,文明社会的大门慢慢被开启,劳动者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逐渐走向正规化、制度化,并有了为自己争取权利的权力机制,劳动地位空前提高,但当我们在为资本主义社会下劳动者的自由和地位感到欣慰和欢喜时,一个深刻的事实摆在了我们面前,就是资本主义社会无论如何先进和发达,都摆脱不了剥削社会的头衔,广大劳动者依然处在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劳动者所创造的大部分价值依然是统治阶层的囊中之物,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无法达到真正的统一,是相对立而存在的,享受权利是为了履行满足统治阶级利益的义务。
前面所述的几个历史阶段,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立而存在的,由于剥削的性质,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办法达到统一,更没有办法相互依存,简单的说,劳动者可以放弃一系列权利,但是绝无可能不履行义务,这是有严格界限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国家进步的力量来源,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广大人民群众、工人阶级劳动者就是统治阶层,这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目标和愿望,社会主义无愧是最先进、最开明的社会,在我国,劳动者基本上实现了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第一次出现了相互依存和相互依赖,广大人民群众和劳动者是各项利益的直接受益人,无论是享受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是为了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满足,国家规定劳动者一系列的义务是为了让劳动者能够更好的享受到权利,使权利的享受不偏离正确的轨道,不触犯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权利,这实际上仍然是在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是真正意义上的受益主体,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和其他的社会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权利是义务的保障,义务是权利的基础,有了一定具体的权利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了平等就业的权利才能在工作过程中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义务是权利的基础,义务更多的体现出了一种责任,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下,劳动者作为国家主人的一种神圣的责任,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人民走向富裕的历史责任。
所以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劳动者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的依赖关系,更加明确了受益主体。
三.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广大人民群众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遵循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牢固树立国家利益为先的思想观念,把个人利益置于国家、集体利益之下,在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能够意识到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以放弃,这是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我国的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艰巨历史任务,在传承中华文明及中国传统优良品质过程中自觉的实现舍小家,为大家的奉献精神,在助人为乐、团结互助的思想氛围中不断的承担起应尽的历史责任和义务,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华几千年文化传承的具体体现,我们提倡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放弃某些权利,但决不能不履行义务,这种规定和要求更加明确劳动者的责任,促使劳动者为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而不断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劳动者的现实利益需求,劳动者履行义务依然是在不断的提高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体现的还是劳动者自身的利益,所以我们强调可以放弃某些权利,但不放弃履行义务,是不相互冲突和矛盾的,也没有压迫劳动者,更没有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相反,劳动者义务的履行会给劳动者创造出更大的权利空间,最终能够使劳动者享受到更多更加实惠的权利。
第二节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一、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
此节将会讲述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应关系,也是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统一关系的一部分,之所以单独列出来作为一节来讨论是为了让我们更加明白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赖和相互统一关系。
作为劳动者,在履行一定权利的时候要更加的了解和明白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现实社会中,很多劳动者只知道自己享有的各种权利,而对自己所要履行的义务却不甚了解,有的恰恰相反,只知道自己所履行的义务,却稀里糊涂,盲目干活,不知道自己的劳动者权利,这两者都是不可取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一定要既知道劳动者权利又知道劳动者义务,这样,国家主人翁地位才能充分的体现出来。
所谓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就是权利与义务的一一对应和互为补充,劳动者有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的权利,相对应的被就业和择业单位也同样有平等选择的权利,同样其他劳动者也有着相同的权利,这种相对应的关系使得劳动者享受权利的过程更加的合理和有效,避免了劳动冲突的发生。
还有一种对应情况就是劳动者在享受某项权利的时候,同时要对应的履行权利过程中的各项义务规定,享受就业的同时遵守工作过程中的一系列规定,这种一一对应关系比较细化了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使劳动者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做出准确的判断和理解,目的是能够更好的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权利本身有时也是义务。
在规定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时候,有些具体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提高职业技能、享受和遵守安全卫生标准等既是劳动者权利又是劳动者义务,这充分的反映了劳动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同一性,在我国,劳动者权利和义务通常表现出更多的这种同一性,当劳动者成为国家的主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是在履行国家的劳动义务,义务本身也是权利的延伸,权利也是义务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这是我国对于劳动者权利既是义务的最好诠释。
第三节劳动者权利和义务法的辩证关系
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还表现在法的概念里,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最终要以一定的法的制度确定下来,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要延续的法学的世界中,法律关于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鉴定和理解也是要不断的统一的,对于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也是现实的深刻总结和凝练,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
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
所以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围绕着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个主题,探索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发展方向与规律,同时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
第三章劳动保障
第一节劳动保障制度
一、劳动保障的内涵。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
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
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
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劳动者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资本、独立于其他任何人,成为能够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享有自主择业权的主人;用人单位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其他单位,成为能够自主经营,拥有用工自主权的市场主体。
劳动保障其次是要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
维护主体人格和法律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
从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关系来看,前者以针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设立,后者针对生活风险而建立,不考虑主体的差异,因此社会保险是劳动保证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
社会保险的关系主题是劳动者和用人者的时候,才属于劳动保障的内容,两者是有区别但是有交叉。
从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来看,劳动保障只属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属于种属关系。
二、劳动保障的现实意义。
劳动保障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断演变和发展的,我国的劳动保障内容更多的体现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性质,劳动保障是整体社会保障的一部分,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在具体的劳动权利的落实和劳动报酬的获得等方面来保障劳动者,并在实施的过程中,区别于其他的社会制度,最终根本性的改变劳动者的地位。
三、劳动保障制度意义。
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劳动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对劳动者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劳动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劳动保护的工作内容包括: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解决他们在劳动中由于生理关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
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巩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生产力,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护社会财富、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在的经济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第二节劳动合同制度
一、概述。
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与每一个劳动者息息相关,是每一个劳动者走上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都必须签署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权利和义务事项的条款。
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表决通过至今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
中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书面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事实越来越被人们肯定。
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
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对劳动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中国的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和地址、合同期限、试用期限、职务、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政治待遇、教育与培训、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如住房问题、特殊困难)、纠纷处理(劳动争议)。
而这些内容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来理解。
第一部分是双方当事人自己订的条件,它包括必要劳动条件和补充条件。
只要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完全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第二部分是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条件。
具有普通的适用性和强制性。
二、劳动合同的性质和特征。
劳动合同的性质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和招用人员的法律形式。
但它还具有社会性质。
因为它还是用人单位招用和组织使用劳动力的手段,其社会经济地位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是有差别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因而劳动者与资本家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一种劳动力卖买契约,它反映的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劳动关系。
而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铲除了产生剥削的经济基础。
劳动合同的特征是:
1.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但从组织管理上看,又具有录属关系。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适用期。
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
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5.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定程序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主要是签订劳动合同书和鉴证劳动合同书。
所谓签订,就是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表示对条约或合同负责。
鉴证,就是审察,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要送交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生效后,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能毁约。
如有一方毁约,要受到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2]。
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
1、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固定工为主的劳动合同制度。
由于需求单位没有录用职工的自主权,只有按国家规定的指标安置职工的义务,就业者就无法选择最适合自己条件的就业岗位。
使得用人单位不可能根据生产的情况与市场的变化调配劳动力数量,也使劳动者个人不能做到人尽其才,造成劳动力资源不能合理配置,导致经济效益差。
但是,如果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就能够消除旧的用工制度的这种弊端,使用人单位真正行使了劳动用人自主权,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与企业发展的需要,选择录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有限期的劳动合同,灵活地变动职工的数量和结构,同时,劳动者也有了选择职业的主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与自身条件选择事业,从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2、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和促进劳动者自身的素质的提高。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固定工制度,只要工作指标下达,不管劳动者是否具有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劳动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龄就可就业。
到了某个经济组织就业后,即使单位不需要,也只能养着不能辞退。
而且劳动者成为固定工后,不管他的态度好坏,技术水平高低用人单位都一句到底,这就是人人常说的“铁饭碗”。
这种缺乏竞争机制的劳动用工制度阻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不利于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
而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就解决了固定工制度的这个弊端,即用人单位与劳功者择优录用,择业选优都必须通过市场机制加以实现,这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