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577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要求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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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577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要求规范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2014年11月29日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的分类,各类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成果评价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中央投资、地方投资和利用外资的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以及专项工程等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
群众和社会出资的水土保持治理的验收可参照执行;大中流域或县以上大面积重点治理区的验收,也可参照本标准。
2验收分类
2.1单项措施验收
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实施过程中,施工承包单位“按合同完成了某一单项治理措施时,应由实施主持单位”及时组织验收,评定其质量和数量。
对工程较大的治理措施(如大型淤地坝、治沟骨干工程等)、施工承包单位在完成其中某项分部工程(如土坝、溢洪道、泄水洞等)时,实施主持单位也应及时组织验收。
2.2阶段验收
每年年终,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实施主持单位,按年度实施计划完成了治理任务时,应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阶段验收,并对年度治理成果作出评价。
2.3竣工验收
一届治理期(一般五年左右)末,项目主管单位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全面完成了治理任务时,应由项目提出部门组织全面的竣工验收,并评价治理成果等级。
3总则
3.1基本要求
三类验收均应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组织、内容、程序和成果要求。
3.2纸质文件
三类验收均应以相应的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以及技术文件为验收依据。
3.3验收重点
三类验收的重点均应为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和数量(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计其数)。
在竣工验收中,还应着重于治理措施的单项效益与综合效益。
4单项措施验收
4.1验收条件
各类治理措施的施工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设计和施工合同,完成某一单项措施或重点工程的某一分部工程施工任务,施工现场整理就绪,施工质量、数量符合要求,并有工程监理单位的单项措施监理报告。
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4.2验收组织
单项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经项目监理单位复核,由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实施主持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4.3验收内容
4.3.1验收重点。
第一是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第二是各项治理措施的数量。
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计其数量;其中经过返工,重新验收,质量符合标准时,可补计其数量。
4.3.2各项治理措施的施工质量要求参见附录A,数量统计要求参见附录C。
4.4验收程序
4.4.1验收人员与施工单位负责人一起,在施工现场,根据施工合同,参见附录A的质量要求、附录B的质量测定方法、附录C的数量统计要求,一坡一沟、逐项验收。
4.4.2验收合格的,由实施主持单位向施工承包单位发给验收单,单上写清验收的措施项目、位置、数量、质量、验收时间等,验收人与施工负责人分别在验收单上签字,见表1。
4.4.3验收人员根据单项措施验收情况,在施工现场及时绘制验收草图。
草图以水土保持综合质量规划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在施工现场根据验收合格单项措施(如梯田、林草、果园等)的位置、范围,及时准确地勾绘在图上,并注明验收数量和验收时间。
4.4.4每次单项措施验收后,验收人员在室内填写单项措施验收表。
每项措施各列一表,表内填写该项措施每次验收的位置、数量、质量、验收时间、验收人等内容。
到年终总结该项措施全年的验收数量,作为阶段验收的依据,如表2。
4.5验收成果
验收成果包括验收单、验收图、验收表三项。
5阶段验收
5.1验收条件
5.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实施主持单位按年度计划完成了各项治理任务。
5.1.2实施主持单位自自查初验,在各项治理沿施的质量、数量均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5.1.3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应附当年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及监理单位的阶段监理报告。
5.1.3.1《水土保持综合质量年度工作总结》应说明本年度完成治理措施的质量、数量、工程量(土、石方量),完成的治理面积,投人的劳工、物资、经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等。
各项质量措施的数量,应同时分别说明其开展(实施)数量与保存数量。
5.1.3.2《水土保持综合质量年度工作总结》应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阶段验收表》,其格式参见附录D中表D.2,同时应以《单项措施验收汇兑表》作为该表的附件和依据。
5.1.3.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应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阶段验收图》,该图根据单项措施验收时现场勾绘的草图加工绘制而成,每年新增的措施与前几年原有的措施应有明显的区别与标志。
5.2验收组织
由项目主管单位主持,该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并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检查指导。
5.3验收内容
5.3.1措施项目:
根据年度计划和《阶段性验收报告》中要求验收的措施项目,在4.3.1所列治理措施项目范围内,逐项进行验收。
5.3.2验收重点
5.3.2.1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和数量。
质量要求参见附录A,质量测定方法参见附录B,数量统计要求参见附录C。
5.3.2.2对于汛期前施工的工程措施,还应检查其经受暴雨考验情况;对于春季种植的林草,尚应检查其成活情况。
5.3.2.3对当年完成的各项措施的位置和数量,应与当年的验收图对照,防止和历年完成的措拖混淆。
5.3.3全部阶段验收内容应以年度计划为依据,申请验收的内容与年度计划一致,验收成果应与验收申请报告一致。
对年度计划有修改变动的,应说明理由。
5.4验收程序
5.4.1项目主管单位应对实施主持单位提出的《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的文宇、图、表进行全面审查。
5.4.2对本年度实施的各项治理措施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处施工现场,参见附录D中表D.1规定的抽样比例,对照年度治理成果验收图,逐项进行抽样复查其数量与质量,验证实施主持单位自查初验情况的可靠程度。
5.4.3阶段验收除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现场检查外,还应对年度施工的原始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资料进行查验,确认这些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4.4对治沟重点工程(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上的坝库)的成果或其阶段性成果(分部工程),应逐座进行专项验收。
5.4.5结合抽样复查,应到现场重点检查5.3.2.2所列内容。
5.4.6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对本年度水土保持综合质量成果作出评价,并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实施主持单位发给《阶段性验收合格证书》。
5.5验收成果
5.5.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阶段验收报告》包括必要的附表、附图,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阶段验收情况编写。
5.5.2实施主持单位提出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及其有关的附表、附图。
6竣工验收
6.1验收条件
6.1.1项目主管单位应按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定全面完成了规划期内的治理任务,经自查初验,认为数量、质量达到规划、设计与合同要求。
6.1.2自查初验的治理措施质量,还应包括各项治理措施经过规划期内多次汛期暴雨考验,基本完好(或小有破坏已及时修复完好);造林、种草成活率、保存率符合规定要求;各项治理措施获得了规划期内应有的各类效益。
6.1.3项目主管单位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总结报告》,并有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6.1.3.1文字部分:
应说明规划期内完成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数量、工程量(土、石方量),累计完成的治理面积、年均治理进度等,规划期内共计投人的劳工、物资、经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获得的基础效益(保水、保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等(在保土效益中应将减烛与拦泥分别叙述,下同)。
6.1.3.2附表:
应包括《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竣工验收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经费使用情况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主要效益统计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前后农村经济变化情况表》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前后土地利用与农村生产结构变化情况表》等,参照附录D中表D.3-表D.7。
6.1.3.3附图: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验收图,在历年的阶段验收图基础上汇总绘制而成,包括规划期内完成各项治埋措施的位置和数量。
6.1.3.4附件:
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a)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任务书与综合治理承包合同;
b)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报告及其附表、附图;
c)重点工程的专项规划、设计;
d)效益计算的专项报告(含计算过程表);
e)历年阶段验收表;
f)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6.2验收组织
由项目提出部门主持,该部门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并要求相关财务、审计部门配合验收,有关专家参加指导。
6.3验收内容
6.3.1措施项目应根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要求验收的措施项目,在4.3.1所列治理措施项目范围内,逐项进行验收。
6.3.2验收重点内容包括:
a)各项治理措施的综合配置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划实施。
b)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和数量。
验收质量要求参见附录A,质量测定方法参见附录B,数量统计要求参见附录C。
d)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基础效益(保水、保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
6.3.3全部竣工验收内容应以《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为依据,申请竣工验收的内容应与规划一致,验收成果应与申请竣工验收的内容一致。
实施过程中对规划有修改的,应说明理由。
6.4验收程序
6.4.1项目提出部门对项目主管单位上报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总结》的文字报告、附表、附图、附件等进行全面审查。
6.4.2对规划期内实施的各项治理措施应选有代表性的若干处,参照附录D中表D.1规定的抽样比例,对照综合治理竣工验收图,逐项进行抽样复查,验证项目主管单位自查初验情况的可靠程度。
6.4.3对治沟重点工程,应逐座进行专项验收。
6.4.4应结合抽样复查,到现场重点检查造林、种草的成活率与保存率,各类工程措施汛期经受暴雨考验的情况。
6.4.5对各项措施的各类效益,应根据《效益分析报告》采取现场观察与室内核算相结合的办法,审查其效益分析的基础资料是否可靠、计算方法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符合实际。
6.4.6在上述验收工作基础上,对规划期内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成果,按本标准6.6的要求,作出全面评价,评定其等级,由项目提出部门向项目主管单位发给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6.4.7竣工验收时应确定验收后的经营管理单位及其负责人,并明确以下要求:
a)管理保护已有治理成果,及时维修养护,充分发挥效益。
b)对流域内尚未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应进一步加强治理,提高治理程度和效益。
6.5验收成果
6.5.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验收报告》,包括竣工验收图和各项竣工验收表,由项目提出部门根据验收情况编写。
6.5.2项目主管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总结报告》及其附表、附图、附件。
6.6验收评价标准
6.6.1一级标准
6.6.1.1按规划目标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各项治理措施符合附录A的验收质量要求,治理程度达到70%以上,林草保存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80%以上(经济林草面积占林草总面积的20%-50%),综合治理措施保存率80%以上,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并有良好的管理,没有发生毁林毁草、陡坡开荒等破坏事件,开矿、修路等生产建设,均采取了水土保持措施,妥善处理了废土、弃石;基本上制止了新的水土流失产生。
6.6.1.2各项治理措施配置合理,工程与林草,治坡与治沟紧密结合,协调发展,互相促进,建成了完整的水土流失防御体系;各项措施充分发挥了保水、保土效益(保土效益中主要是减蚀,其次是拦泥,不能用拦泥代替减蚀),实施期末余实施期前比较,流域泥沙减少70%以上,生态环境有明显的改善。
6.6.1.3通过治理调整了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做到农、林、牧、副、渔各业用地比例合理,布局恰当,治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建成了能满足群众粮食需要的基本农田和能使用适应经济发展的林、果、牧、副等商品生产基地。
土地利用率80%以上,小流域经济或农村经济初具规模,土地产出增长率50%以上,商品率达50%以上。
到实施期末人均粮食达到自给有余(400kg-500kg),现金收入比当地平均增长水平高30%以上(扣除物价变动因素,下同),条件较好的地区应达到小康水平,进入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良性循环。
6.6.2二级标准
6.6.2.1全面完成规划治理任务,各项治理措施符合质量标准,治理程度达到60%以上,林草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70%以上。
6.6.2.2各项治理措施配置合理,建成有效的防御体系;实施期末与实施期前比较,流域泥沙减少60%以上(保土减沙效益中应以减蚀作用为主)。
6.6.2.3合理利用土地,检查满足群众粮食需要的基本农田,解决群众所需燃料、饲料、肥料,增加经济收入的林、果、饲草基地。
到实施期末达到人均粮食400kg左右,现金收入比实施期前提高30%以上,生态系统开始进入良性循环。
6.6.3列入国家重点和各级治理的小流域或村,都应达到一级标准;一般治理小流域或村,都应达到二级标准。
7技术档案
7.1基本要求
7.1.1明确档案制度,资料及时归档。
7.1.1.1技术档案的主体,应包括综合治理过程中各个工作环节形成的各类技术资料。
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和实施主持单位应把各项技术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建立技术档案工作作为综合治理任务中一个组成部分,并列人治理项目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开始,就应明确建立档案的制度,对每一工作环节的每一技术资料,均应妥为保存,及时归档,不得丢失,不得私人据为己有。
7.1.1.2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每一实施期中的每一年作为一阶段,在每一年中又应根据各项措施的进展情况,分为若干小阶段。
每阶段和每一小阶段工作任务完成进行验收后,应及时将有关技术档案进行一次阶段性清理,在实施期全部结束竣工验收时,进行一次总清理,建立全面、系统的技术档案,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后,及时归档。
7.1.1.3各级技术档案的建立和清理,应由各级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
各分项档案的建立和清理,应由各分项技术负责人主持或参加。
7.1.1.4进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其技术档案。
对治理项目同时又是科研项目的,没有技术档案不得进行验收和成果鉴定。
7.1.1.5由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其技术档案应由主办单位主持办理,并保存—整套;参加协作的单位应负责完成分工承担的部分技术档案,并保存本部门档案正本,同时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7.1.2项目内容齐全,资料确切可靠。
7.1.2.1对水土保持中和治理过程中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监理、检查验收、经营管理等几个主要技术环节,以及每一个环节中涉及的有关各方面的技术资料,均应收集、整理齐全;如有丢失、漏缺等,应及时设法弥补,直到齐全为止。
7.1.2.2各项主要技术成果,应包括文字和必要的图、表;收集的原始资料(作为辅助性技术成果),除文字、图、表外,包括必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应建立电子档案。
7.1.2.3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应各归档一份。
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应根据组要复制副本,归档2份-3份。
7.2主要内容
7.2.1反映工作过程的主要文献
7.2.1.1反映任务来源的主要文献:
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规划与治理的任务书(或通知)、项目主管单位或实施主持单位上报的申请书和上级的批复、引用的外资考评过程中的有关文献、上级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实施主持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等。
当治理项目同时又是科研项目时应有课题报告、课题论证等文献。
7.2.1.2反映工作部署的主要文件:
包括规划与治理过程中重要会议的《纪要》,重要问题的书面汇报、请示和上级批复的文件,有关领导同志检查指导工作时的谈话记录等。
7.2.1.3反映验收情况的主要文件:
包括治理成果,历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会议记录、总结、纪要等材料,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书面意见和竣工验收的《合格证书》等。
7.2.2各个工作环境的主要技术成果
7.2.2.1综合调查成果分为下列三个方面,同时应按此分类将调查结果及时整理归档。
a)调查报告:
其内容包括自然条件、自然资源、水土流失情况、社会经济情况、水土保持治理现状、开展水土保持的意见等、在大面积综合调查中,还需有分区的调查成果和各不同类型区内典型小流域或村的调查成果,同时应有上述各种调查的原始记录。
b)附表与附图:
包括为配合上述报告内容而填制的各类附表与绘制的各种附图,在各类附图中,最主要的是水土流失、土地利用和治理措施现状图,其余如地貌、土壤、植被、降雨等分布图,有条件已制成的,也应整理归档。
c)电子档案:
包括调查报告、附图、附表的电子档案和水土保持治理区的基本属性数据库等。
7.2.2.2规划、设计成果
a)规划总体布局、土地利用规划、各项治理措施规划、重点工程规划等的规划报告及其附表、附图、电子文件。
b)小面积规划中应有土地利用规划与治理措施规划落实到地块的附图,同时应由沟壑治理的坝系规划图、崩岗治理的措施和配置图;大面积规划中应有水土流失类型分布图(或水土保持区划图)、各分区内典型小流域(村)的土地利用规划与治理措施规划图,以及重点防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分布图。
c)各项治理措施在不同类型地区的标准设计或定型设计,包括坡耕地治理中各类措施(梯田、保土耕作法、坡面小型蓄排工程),荒地治理中各类林型、林种、整地工程,沟壑治理中的各类措施(沟头防护、谷坊、小型淤地坝、塘坝等)的设计文字说明和平面布置与断面示意图。
d)大型淤地坝、小
(二)型及以上小水库、治沟骨干工程等重点工程以座为单元的专项规划、设计(包括坝址选定、设计洪水、调洪演算、建筑物平面布置、断面设计、坝库运用安排等)的文字说明和附表、附图。
7.2.2.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成果
a)单项措施验收成果。
根据4.5的规定,将单项措施的验收单、验收图和验收表三项归档。
b)阶段验收成果。
根据5.5的规定,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阶段验收报告》与相关图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总结报告》及其附表、附图、附件归档。
c)竣工验收成果。
根据6.5的规定,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阶段验收报告》与相关图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总结报告》及其附表、附图、附件归档。
7.2.3各个工作环节的辅助性技术成果
7.2.3.1综合调查的辅助性技术成果包括调查过程中向有关单位索取的技术资料、现场观察(或观测)的情况记载(包括文字、照片、录像)、向有关人员口头调查的谈话记录和录音、有关数据的统计计算过程等,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归档。
7.2.3.2规划设计的辅助性技术成果包括为规划设计提供依据的技术资料(文字、图、表)、暴雨洪水资料、规划设计草图、规划设计的计算过程、规划设计不同比较方案的研究过程、规划设计修改过程(修改几次全部保存)等,在规划设计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7.2.3.3工程施工中的辅助性技术成果:
a)各承包施工单位对每一单项措施或分布工程逐日(或每旬)出工数量记录、相应完成的措施工程量记录(由此求得实际用工定额)。
b)各单项治理措施或分部工程使用物资(种子、树苗、水泥、炸药、柴油等)记录、相应完成的措施工程量记录(由此求得实际用料定额)。
c)施工过程中,参见附录B的规定,对各单项治理措施或分部工程质量检查的原始记录。
d)施工过程中遇暴雨洪水或其他事故,进行抢救或处理的记录和总结。
7.2.3.4验收中辅助性技术成果。
包括自查初验的原始记录、各类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与计算过程、各项措施四类效益的计算过程、施工承包单位领取补助费的收据等。
7.3管理与使用
7.3.1档案管理
7.3.1.1分类建档:
按前述三个工作过程、三个主要技术环节进行分类,同时将主要技术成果与辅助性技术成果既有区别、又相配套地纳入分类系统,分别建档。
7.3.1.2分组建档:
各级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省(区、市)、地(盟、市)、县(旗、市)和基层实施单位,在建档内容和要求上应各有侧重。
前述各项建档内容和要求主要适用于县级主管部门和基层实施单位;地区以上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增减其中某些内容。
下级建档情况应向上级汇报,并得到上级的指导和协助。
上级建档时,下级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7.3.2档案保存
7.3.2.1长期保存(15a以上)的包括:
流域综合调查资料(含有关声像、测绘资料)、综合治理规划、重点工程设计、重要专题报告、综合治理总结、竣工验收成果等。
7.3.2.2中期保存(5a-15a)的包括:
一般技术成果、重要辅助性技术成果、重要工作计划、财务账目等(财务账目可交财务部门归档,但需保存目录备查)。
7.3.2.3短期保存(3a-5a)的包括:
各类原始资料、年度计划、监督工作总结、一般日常行文等。
7.3.3档案的使用
7.3.3.1归档材料移交时,移交部门或移交人应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
交接时应按目录内容当面清查,并在交接单上签字。
7.3.3.2档案材料借阅时,应在借阅单上填清材料名称、份数,并规定归还时间,由借阅者签字,到期及时送还归档。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验收抽样比例与主要成果表格式
表D.1各项治理措施验收抽样比例
治理措施
验收面积或座数
抽样比例100%
备注
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
梯田、梯地
˂10hm2
7
5
10hm2-40hm2
5
3
˃40hm2
3
2
造林、种草
˂10hm2
7
5
10hm2-40hm2
5
3
˃40hm2
3
2
封禁治理
40hm2-150hm2
7
5
˃150hm2
5
3
保土耕作
7
5
截水沟
20
10
水窖
10
5
蓄水池
100
50
塘坝
100
100
引洪漫地
100
50
沟头防护
30
20
谷坊
≤100座
12
10
˃100座
10
7
淤地坝
100
100
拦沙坝
100
100
表D.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阶段验收表(年)
治理措施
单位
验收数量
完成工程量/m3
投入劳工/工·日
计划数
完成数
土方
石方
基本农田
梯田
hm2
坝地
hm2
小片水地
hm2
引洪漫地
hm2
小计
hm2
保土耕作
hm2
林草措施
水保林(乔木)
hm2
水保林(灌木)
hm2
经济林与果园
hm2
种草
hm2
小计
hm2
封禁治理
hm2
小型
蓄排工程
截水沟
m
水窖
眼
蓄水池
个
塘坝
座
谷坊
座
沟头防护
道
治理面积合计
hm2
k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