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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拉木县请销假制度.docx

聂拉木县请销假制度

 

20123

关于印发聂拉木县考勤请销假学习培训等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聂拉木县请销假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聂拉木县请销假制度

2、聂拉木县学习培训制度

 

中共聂拉木县委办公室

聂拉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5日

 

主题词:

机关建设制度通知

抄送:

县三套班子成员

聂拉木县委办公室2012年2月5日印发

共印65份

附件1:

聂拉木县请销假制度

一、审批程序

⑴一般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部门审批。

4天以上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工人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⑵副科级干部(含享受副科待遇干部)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5天以内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10天以内的,报分管干部人事的县委副书记同意后,由组织部门审批;10天以上的呈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分管干部人事的县委副书记同意后,县委组织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⑶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含享受正科级待遇干部),凡请假外出,由个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后呈县委书记审批后,组织部办理手续。

⑷县级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必须向县委书记请假,报县委办公室备案,并严格按照地委组织部《关于严格县(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规定》执行。

其程序是:

先由个人申请,县委研究同意,由县委组织部上报地委组织部审批后,送县委办公室备案。

⑸女职工休产假,本人提出产假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卫生局(计生办)办理产假手续后,干部在县委组织部备案,工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产假结束,及时到卫生局(计生办)和备案处销假。

二、假期规定

每年3月,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必须全员在岗(开会、学习、培训等除外)。

每年1—2月和12月,实行轮休的领导干部全部必须全员在岗(开会、学习、培训等除外),但迎逢春节、藏历年可有计划安排一次轮休,时间掌握在15日以内(含路途);政法、公安、统战、民宗部门在保证干部职工岗率原则上不得低于90%,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在保证干部职工在岗率原则上不得低于80%的前提下,可安排干部职工休假。

其他敏感时段、敏感节点,如因工作需要,由县委办、政府办另行通知安排。

1、休假规定

干部职工休假按年度计算,在1年内可休假1次。

⑴西藏区内职工(不含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假期为30天。

进藏职工和夫妻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区内职工,科级及其以下干部、助理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假期为40天;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假期为50天,在三、四类地区工作的职工,在上述假期基础上,再增加10天。

县级干部休假按地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⑵对口支援干部(含内地在西藏挂职锻炼干部)休假待遇,按本条第1款执行。

经组织批准,休假期间需要向派出单位汇报对口支援工作或争取项目、资金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

对口支援干部援藏期满返回原选派单位,满3年可享受90天假期。

⑶以上假期均不含往返路途,往返路途时间采用包干的办法,区内职工往返路途时间为5天,区外职工往返路途时间为10天。

⑷其他人员的休假待遇。

①新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从次年起享受休假待遇;②调动工作的职工和军队转业、退伍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假的,由调入单位统筹安排;已休假的,从次年起享受休假待遇;③原籍在区内的职工与原籍在区外的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结婚的职工及其子女(系本制度第一条所指正式职工和合同制工人),执行进藏职工的休假时间;④组织安排赴内地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职工,在学习期间,可利用寒、暑假时间休假1次。

学习期满,返回单位后,从次年享受休假待遇;⑸女职工生育产假的假期按自治区计划生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产假期满后,在返回单位的次年可享受休假待遇。

2、病假、事假、婚假、产假规定

⑴病假。

职工因病请病假,需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县医院、樟木医院要对疾病诊断证明严格把关,如开具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的,当年不能享受休假待遇;当年已休假的,次年不能享受休假待遇。

⑵事假。

职工当年休假后,因直系亲属、配偶病故等特殊原因需要请事假的,事假时间一般为15天(含路途),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不能享受休假,当年已休假的,次年不安排休假。

⑶婚假。

干部职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手续后,在区外举行婚礼的,婚假20天(含路途),在区内举行婚礼的,婚假15天(含路途),当年享受休假后,不再另批婚假。

⑷产假。

女职工生育产假的假期按自治区计划生育部门有关文件(藏计育字〔1992〕第06号)执行:

凡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1胎,并在孩子出生5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1年。

(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2胎并且保证间隔3年的,每胎可享受假期4个月。

产假期满后,其下次休假在返回单位的次年安排。

3、轮休规定

(1)轮休范围。

党政主要领导、常务副书记;政法、公安、统战、民宗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寺庙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驻寺特派员,休假以轮休方式进行,涉及相关干部除正常履行请销假手续外,特别是寺庙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驻寺特派员的轮休经县委统战部同意,并报县委组织部下轮休批复。

(2)轮休时间。

轮休期间必修保证有1名主要领导在岗。

鼓励结合开会、学习、培训等安排轮休,每人每年轮休最多不得超过3次(到内地开会、学习、培训超过3周视为轮休一次),每次轮休时间掌握在25日以内(含路途),累计轮休时间不得超过我县规定的应休假天数。

三、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旷工等的工资待遇规定

⑴休假。

①职工休假期间正常享受工资及政策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②职工休假期满,因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续假,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20%,续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天。

③职工在休假期间,往返路费实行包干制,一次性发给本人。

(详见聂党发(2003)43号文件)

⑵病假。

①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②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③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④特殊病人(长期重病人),工资计发标准由县委组织部报经县委研究决定。

⑸职工生病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⑶事假。

①因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病故,在组织批准的事假期内按时返回单位的,工资全额发放。

②根据审批程序批准,参加学历考试的,日喀则考试时间6天,拉萨考试时间8天,考前培训时间以各学校书面培训通知为准,以上均含路途,这一时间内按时返回单位的,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时间的,每天扣发日工资的20%。

③其他事由请事假,累计事假15天以内工资照发,累计事假16至20天,每天扣发日工资的5%,累计事假21至25天,每天扣发日工资的10%,累计事假26至30天,每天扣发日工资的20%,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次年不安排休假,并每天扣发日工资的60%。

⑷婚假。

干部职工请婚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返岗的,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⑸产假。

①按规定,休产假1年的女职工,其工资待遇为前6个月享受全额工资,后6个月享受月工资的80%。

②按规定休产假4个月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⑹旷工。

①职工未经批准,累计旷工10天以下的,扣发当年12月份工资的50%。

②累计旷工14天以下的,扣发当年12月份全月工资。

③公务员无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其他干部职工参照执行。

④县委组织部、纪检委和县委办等单位,定期不定期抽查干部职工在岗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检查期间,若单位领导隐瞒事实,一旦发现情况不属实,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4、其他规定。

⑴本制度所称假期,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⑵职工休假不得跨年度计假和补假。

⑶职工假满应及时销假,回到单位后3日内,干部到县委组织部销假,工人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销假(各乡镇和樟木相关单位职工,可以电话销假,并有单位主要领导电话证明)。

如不按期销假,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

⑷职工享受休假待遇后,不再另批探亲假。

⑸各部门年初要提出本单位职工休假计划,并严格把关,合理安排。

部门负责人不准同时休假。

人数少的部门不能同时安排两人以上休假。

休假计划与工作需要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及时调整休假计划,绝不能因休假而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干部、工人考勤情况每月5日前报县委组织部、纪检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考勤规定

  1、建立档案。

各乡镇、各单位把考勤报县委纪检委和组织部的同时,在自己单位内部要建立“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簿”和考勤档案,实行公开透明化管理。

  2、外出请假。

县级领导、乡镇、县直单位主要领导外出,必须向县委主要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县委书记不在期间,须向主持工作的主要领导请假;各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必须向单位主要领导请假,认真填好《聂拉木县干部职工请假单》后报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审批。

被请假领导同时要告知负责考勤人员,考勤人员要及时在考勤簿中注明。

干部休假,要按干部请销假制度执行,并在考勤簿中注明。

  3、检查落实。

由纪检委(监察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党委)、县委办、政府办配合,成立机关考勤检查组,采取定期不定期的形式,对县直单位和部门进行抽查。

各乡镇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分管政工的副书记负责检查,县检查组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

4、处理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每被查出1次不在岗,并未注明外出事由的,按旷工1天论处,由组织部通知财政局扣发本人当天全部工资,并在个人考核总成绩中扣除2分。

1年中累计被扣除10分(含10分)以上者,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当年干部推荐提拔资格。

5、报送时间。

每月5日前报上月考勤

五、本制度适用于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的正式干部职工和合同制工人。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七、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和人社局负责解释。

 

聂拉木县学习培训制度

为创建学习型机关,全面提高县乡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规范学历学习、机关学习和干部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历学习

1、参加第一学历学习的,原则上都予以报销;参加第二三学历学习的,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报销相关费用。

⑴上年度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⑵上年度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的;⑶上年度被列为后备干部的;⑷同等条件下,对在各乡连续工作5年以上者优先安排学历学习。

2、以下人员不批准参加学历学习。

⑴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未满的;⑵连续两次学历学习间隔未满一年的;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两年的;⑷对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未满两年的;⑸上年度有旷工现象的。

3、审批程序。

参加学历学习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组织部审批。

1个部门不得在1年内同时派出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学历学习。

4、费用报销。

符合参加学历学习条件人员,取得学历后,凭学历证书,按照聂政发[2003]41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执行,即:

第一次在职学历报销学习费用4000.00元、第二次报3000.00元、第三次报2000.00元。

5、取得学历后3年内不得提出调动要求,否则报销的学习费用全部退交县财政局。

二、机关学习

1、组织形式。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县直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学习;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学习。

2、参学范围。

各党支部成员单位所有干部职工。

3、学习时间。

每周星期五下午定为机关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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