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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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章造林绿化
第一节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倍至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至300公斤或者劣种子300公斤至6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倍至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至6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至8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1000公斤至2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倍至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9倍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2、未取得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生产、经营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下、1年生苗木40000株以下、2年生苗木10000株以下或者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2、生产、经营种子数量300公斤至1000公斤、1年生苗木40000至60000株、2年生苗木10000至20000株或者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至5000株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至2000公斤、1年生苗木60000株至100000株、2年生苗木20000株至40000株、3年生以上大苗5000株至10000株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1年生苗木100000株以上、2年生苗木40000株以上、3年生以上大苗10000株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5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2、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500公斤至1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1.5万元罚款。
3、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1000公斤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4、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至5000元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5、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2、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至500公斤的,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3、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6、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每一项内容不符,处以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7、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2、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8、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教育后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2、屡教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9、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设立分支机构3处以下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2、设立分支机构3处以上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10、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细化标准: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2、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11、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2、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公斤至500公斤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3、经营、推广种子数量500公斤至1000公斤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4、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12、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以所采种子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
2、抢采掠青的,损坏母树的,处以所采种子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13、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50公斤以下的,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50公斤以上的,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至2倍的罚款。
1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责令停止试验,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亩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亩至30亩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30至50亩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在种子生产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