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三中学生会组织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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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三中学生会组织章程
怀化市三中学生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促进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学生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生会是在校德育处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校纪校规,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三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通过正当、民主渠道,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的学校事务的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
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从而维护校园秩序、繁荣校园文化,努力为我校学生进步与成才创造条件。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最高权力机构,学生通过学代会行使民主权利。
学生会由学代会产生,向学代会负责,由学代会监督。
第五条学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召集,若遇紧急情况,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推迟或召开临时学代会。
第六条学代会由初三、高一、高二各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推选的3名代表和德育处与校学生会主席团任命的一定量的特邀代表组成,任期一年,特邀代表总数不得超过推选代表的1/5。
各学生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选出的学生代表.
第七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选举校学生会主席;
(二)审议、表决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撤消、改变校学生会主席团不合适的决定;
(四)修改《怀化市三中学生会组织章程》;
(五)其它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二)各年级学生分会主席;
第九条对《怀化市三中学生会组织章程》的修改及对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年级学生分会主席的罢免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学校德育处或校学生会主席团或1/4以上的学生代表提出;
(二)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得到2/3以上全部学生代表支持通过;
(三)得到学校德育处的批准;
在罢免案提出后,若在
(二)、(三)任何一步程序中未获得通过,该学期内不得再提出对该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年级学生分会主席的罢免案。
出现学生会成员犯罪、被处以校纪处分或转学的情况,可不受以上条款限制,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报请德育处直接将其除名。
第十条在学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席团代行学代会部分职权。
校学生会主席团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校学生会主席负责召集。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权利:
(一)经学校德育处同意后,决定校学生会各部、年级学生分会除主席外的人员组成,决定学生会部门、人员奖惩,免去校学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干事以及年级学生分会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干事的职务;
(二)制订学生会工作章程、条例,并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学校同意时做出紧急决定,但必须在下一次学代会上报告通过;
(三)管理校学生会的财务事项;
(四)制订学生会的工作计划,批准校学生会各部、年级学生分会活动的开展、监督其工作,并按相关章程进行考核;
(五)筹备、主持学生代表大会,经德育处同意后确定大会议程;
(六)其它应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的职权。
第十一条学代会开始会议必须由3/4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开会,由校学生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学代会一般的决定的通过需要1/2有效票以上的赞成票,其通过的各项决定、章程需由学校德育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学生会成员的权利、义务、选拔与奖惩
第十二条凡是怀化三中在校学生,没有受过校纪处分或曾被学生会开除,志愿为学生服务,热心于学校事务的同学,都可以加入学生会。
第十三条学生会成员的权利有:
(一)有对本会的工作及领导机构有讨论、建议的权利;
(二)在服从安排的前提下,有参与学生会所组织活动的组织工作的权利;
(三)有获得学生会内部奖励、表彰的权利;
(四)有在可能获得会内处分时进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会成员的义务有: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若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向上级反映;
(二)以身作则,维护本会威望和正当权益,为同学们作好正当表率;
(三)积极投入工作,公平地开展检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第十五条在上一届学生会任期即将结束时,上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
负责组织校学生会主席选举、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
会各部及年级学生分会的改选报名。
第十六条凡满足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可自愿校学生会主
席选举,经校学生会主席团确认其参选资格后经学生代
表投票选举,学校德育处审核后确定主席当选人并进行
公示。
第十七条校学生会主席当选者公示期过后无特殊情况者必须宣誓就职:
我谨庄严宣誓,在履行校学生会主席权力时,尊重并保护学生的利益,遵守和捍卫学校的制度,忠实地为学校服务、为学生服务,忠勤尽责,并为完成这一责任奉献我全部的力量。
第十八条校学生会其它组成人员及年级学生会主席由当选主席
根据报名情况进行提名并在学校德育处、校学生会主席
团按本章程规定批注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学生会其它成员在任职前必须进行宣誓:
我谨庄严宣
誓,本人将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保护学生
利益,捍卫学校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全力以赴地完成
使命。
第二十条学生会每学期末评出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绿苑文学
社社员、优秀卫生检查员等并予以表彰,优秀称号的颁
发由各部部长、年级学生分会主席推荐,校学生会主席
团审核、德育处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成员在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生会组织章程、各类条例及学生行为规范的情况下,必须依照本章程接受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停职反省、勒令开除。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警告处罚:
(一)违反学生会组织章程及各类工作条例,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工作散漫,不能按时到岗,不能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开会连续迟到、旷会的;
(三)从事损害学生会名誉的活动,造成学生会利益受到损失的;
(四)为同学们树立恶劣表率,助长不正之风的;
(五)其它应被处以警告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停职反省处罚:
(一)违反学生会组织章程及各类工作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主席团批准使用学生会公共款项与物品、开展活动;
(三)破坏活动、检查秩序,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其他少数同学或本班谋取利益的;
(四)泄漏学生会机密的;
(五)其它应被处以停职反省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勒令开除处罚: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学生会组织章程,损害学生利益与学校尊严并造成恶劣后果的;
(二)工作散漫、危害学生会名誉、损害学生会利益且累教不改的;
(三)受到学校处分的;
(四)长期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参加学生会会议、工作、活动的;
(五)其它应被处以勒令开除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会成员进行处罚时,应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
由德育处批准,对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年级学生分会
主席处以勒令开除处罚按本章程第九条之规定进行。
第四章校学生会的机构组成
第二十六条校学生会由主席团、学习部、战略宣传部、卫生部、体育部、文艺部、绿苑文学社、纪检部、社团管理部组成。
任何组织或人员,采取任何旨在取消或架空学生会任何部门、剥夺学生会任何部门权力的动议,未得到3\4以上学生代表同意者,不得通过。
学校将行为全校行为仪表检查权利授予校学生会,由学生会组织其人员负责检查、上报结果。
第二十七条校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3-4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共同行使校学生会主席团权利。
第二十八条校学生会主席任期一年,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校学生会内政方针、工作思路、活动计划,总管校学生会各部及年级学生分会,对学生会工作负总责;
(二)根据学生代表大会的决定,签署命令;
(三)提名校学生会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干事,各年级学生分会主席;
(四)代表学生会进行活动、向学校德育处汇报学生会工作、发表工作报告;
(五)其它应由校学生会主席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副主席任期一年,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校学生会主席工作,分管部分部门或年级学生分会的具体事务并监督、考核各部、年级学生分会的工作情况;
(二)在学生会主席不能正常行使职权的情况下代行主席职权;
(三)参与学生会主席团的会议并对学生会政策制订给出建议;
(四)其它由校学生会主席委托或应由校学生会副主席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各部由部长1-2名,副部长2-4名,若干
部(社)员组成,任期一年,实行部长负责制。
各部副
部长、干事需协助部长工作,服从部长制订的工作安排,
完成好各个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会各部部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校学生会主席团制订出该部的学期计划及活动、检查的方案细则并负责方案具体的实施;
(二)向校学生会主席团建议该部的人事安排与人员奖惩;
(三)代表该部进行活动、接受学生代表质询、向主席团汇报工作并参与学生会政策制订;
(四)处理其它部内事务;
第三十二条学生会成员可自愿申请辞职,主席、副主席、年级学生分会主席的辞职应向学代会提出书面请求,部长、副部长及干事的辞职应向主席团提出书面请求,由学代会与主席团接受后,报德育处批准后方可辞职。
在辞职报告审批期间,学生会成员应继续参与工作。
第三十三条校学生会学习部应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为目标开展各类活动,树立良好的学风,并协助学校教务处进行各类事务。
第三十四条校学生会战略部分为校园黑板报管理小组、活动宣传与海报设计小组、多媒体及信息技术小组,应配合学校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及学生会各部门开展的工作,开展如设计海报、协助管理校友论坛等经常性的宣传,并负责全校黑板报的安排与检查,协助校学生会绿苑文学社编订《三中人》刊物与《我有我的young》学生会会报,并向全校师生发售活动光碟。
第三十五条校学生会卫生部负责全校的卫生清洁,维护校园环境,参与文明班级评比,进行大扫除与眼保健操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校学生会体育部负责学生日常体育活动,检查课间操,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努力提高全体同学的身体素质,丰富课余生活。
第三十七条校学生会文艺部负责开展各类文娱活动,丰富校园生活。
第三十八条校学生会绿苑文学社负责开展各类文学活动,编订《三中人》刊物与学生会会报,报道校内各类活动,提高同学们的文学素养与写作积极性。
第三十九条校学生会纪检部负责全校大型活动的纪律维护与秩序检查。
第四十条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负责按照《怀化市第三中学社团管理章程》的规定,负责管理全校的学生社团,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其进行进行管理、培育、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社团考核。
第五章年级学生分会
第四十一条年级学生分会是学生会的分支机构,其工作必须与校学生会工作相协调,具体受校学生会主席团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年级学生分会主席由学生自主报名、校学生会主席团选拔,并由年级组批准。
年级学生分会其它成员由年级学生分会主席和校学生会分管年级学生分会事务的副主席选拔,校学生会主席团及年级组批准。
第四十三条年级学生分会的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年级组要求设立,其职能可参考校学生会相关机构的规定,工作可受到校学生会相应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年级学生分会可配合校学生会或独立开展相关活动与检查,其活动与检查的开展由年级学生分会主席团决定并向校学生会分管年级学生分会事务的副主席说明。
第六章学生会的基层机构
第四十五条学生会的基层机构是各班班委会,各班班委会在各班班主任指导下成立,设班长一名、副班长及各类委员若干,协助班主任及各科老师工作,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班班委会需配合学生会组织各项活动与检查,积极宣传学生会的各类活动,向学生会反映学生的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是学生会的基本活动准则,在学生会工作中所制订的一切其它条例、章程,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24届校学生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