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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管理办法1

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管理,规范用电秩序,确保临时用电客户安全和电网的稳定运行,根据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电公司所辖的供电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依据。

 

 第二章 办理临时用电流程及要求 

 第四条 临时用电是指基建施工、市政建设、抗旱打井、防汛排涝、抢险救灾、集会演出等非永久性用电,可实施临时供电。

 

第五条 凡属临时性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申请书应写明:

 

1.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主要用电设备清单等。

 

2.个人申请用电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供法人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批文)。

 

3.有正式用电需求的基建用户需提供建筑总面积图、红线图、建筑图。

 

4.客户如需开具增值税电费发票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用电工程需报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项目核准文件、主要用电设备清单,说明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负荷、保安电源、用电规划等。

 

第六条 现场查勘 

1.市场营销部大客户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50千瓦及以上临时用电客户受电工程的现场查勘。

客户服务中心业扩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5千瓦以上、50千瓦以下的的现场查勘。

供电营业所负责5千瓦以下低压居民客户的现场查勘。

 

2.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客户受电查勘工程由营销部、生技部、客户服务中心业扩经理、供电营业所、配网运行管理部门参加。

 

3.现场勘查时应进一步对用电是否属临时性质进行核查,对不属临时用电性质的现场告知客户重新办理正式用电手续。

 

第七条   供电方案确定及答复 

1.公司生技部负责10KV、35KV临时用电客户业扩报装供电方案的确定,市场营销部负责供电方案答复。

 

2.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低压居民客户、非居民临时用电客户业扩报装供电方案的确定及审批工作。

 

1

第八条临时供电方案确定及答复的时限要求 

1.低压居民客户供电方案答复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2.低压非居民客户供电方案答复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3.高压单电源客户供电方案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供电方案答复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若因客户提交的资料问题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期答复供电方案时,应在规定答复时间前向客户说明延期答复供电方案的原因。

 

第九条市场营销部大客户经理负责将初勘确定的高压临时用电方案报营销部、生技部审查、生产(经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客户。

在用电方案批复文件中,应将有关工程设计、安装、试验、验收等事项明确告知客户,并将供电方案复函经总经理工作部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布。

 

第十条 申请临时用电的高压客户应报送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资料包括(一式二份):

 

1.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4.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5.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6.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7.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 

8.用电功率因素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9.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方式; 

10.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11.配电网络布置图; 

12.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13.动、热稳定计算说明书; 

14.供电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客户安装完毕后,必须与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安全协议及预存电费协议,经验收合格,交清各项费用,由装表接电班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后(临时用电专变还应装设负荷采集装置)方可投运。

 

第十二条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它用户,供电企业不受理其用电变更事宜。

  

2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的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各客户中心在临时用电客户到期七天前到现场下发用电检查通知单,明确告知其临时用电即将到期,客户应及时到供电部门办理销户、延期或正式用电手续,否则供电公司将终止供电。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用户到期仍需用电的,应提前3天到供电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并重新签定供用电合同(如客户对原签订的合同无异议,可申请继续执行合同,见附件),每次延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正式手续的,供电企业可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其终止供电。

对超过临时用电期限的客户,供电企业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如因我公司原因或其它非该用户原因使用户不具备正式供电条件而用户又急需用电的,本着为用户服务和增供扩销原则,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转供电。

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十六条 销户 

1.临时用电客户申请销户,应提前到营业厅办理申请。

 

2.临时用电停电操作流程与正式用电一致。

 

3.营业厅受理临时用电客户销户申请,经装表人员查验计量装置完好,临时用电线路退出运行,客户结清电费后,营业厅人员方可办理临时接电费用,临时接电费用退费标准如下:

 

凡用电期限在3年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客户。

用电期限超过3年的一般临时客户,临时用电设施拆除时间在3年至3年半者,退还75%;3年半至4年者,退还50%;4年至4年半者,退还25%,超过4年半者,临时接电费用不退还。

 

 第十七条 办理正式用电 

客户申请正式用电的,按照新装手续办理。

 

 第三章  临时用电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临时用电安全要求  

1.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2.施工现场应有《施工现场临时接电系统图》、《施工现场临电平面布置图》。

 

3.施工现场临时变压器必须设有安全围栏并有明显的警示标牌。

变压器或用电设备不得超载运行。

 

4.配电箱、电缆、导线等应有用电标识,严禁损坏和私拉乱接,导线不得使用裸线,线路及电缆的架设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5.配电箱及箱内的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配电箱的周围应有两人同时工作的足够空间和通道,严禁在配电箱旁1米内堆放建筑材料及杂物,室外配电箱必须做到防雨、防砸、防破坏。

 

6.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操作。

3

7.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8.在必须横跨道路或有重物挤压危险的路段,需将相应线路穿硬管保护,硬管必须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施工现场有设备操作规程及警示标语。

 

10.施工现场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第四章  对临时用电的检查 

第十九条 各客户服务中心对临时用电检查周期:

每三个月至少应检查一次。

各客户服务中心对临时性用电的管理应列出检查计划,并落实具体的责任人。

 

第二十条 各检查队应加强对临时用电的检查和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用电客户用电手续是否齐全;对未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的,应及时上报营销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及督促客户到供电部门办理手续。

 

2.检查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及防窃电措施。

对不具备防窃电能力的,应提出整改措施;对计量超差的应及时进行检定或更换处理。

 

3.检查客户转供电情况。

对客户擅自转供电的,应加强宣传,督促客户及时到供电部门办理手续,规范供电秩序,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

对合同已到期、未签订、线路发生变化等引起合同无效的客户,应加强宣传,要求客户重签。

 

5.检查电价、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执行情况。

对电价执行不到位的,应及时进行变更,对变压器容量进行测试,做到准确收取变损电量;对力率标准执行错误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6.检查配电室、屏、柜、箱、用电设备是否安全,有无现场作业规章制度、倒闸操作制度、保安措施。

对客户存在的问题,应将书面通知送客户签收,并督促整改。

 

7.检查电容补偿装置容量是否满足要求,投切是否正常。

若未安装自动投切装置的,应要求客户进行整改并在检查单上明确提出,同时要求客户签字认可。

 

8.检查作业电工是否有上岗证及实际操作能力。

对无证上岗的,应要求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9.检查消防设施是否配备齐全且符合要求。

对无消防设施的,应要求客户及时配备;对过期的应要求客户更换。

 

10.检查自备电源配置及投切闭锁装置是否满足要求。

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书面要求客户整改,确保安全运行。

 

11.检查防雷设施是否齐备,是否进行预试预检。

对配备不齐或未进行检定的,应书面整改要求。

 

4

12.检查施工塔吊是否采取了防止危及电网安全措施。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应立即要求进行整改。

 

13.检查线路有无障碍及安全隐患和缺陷。

若有隐患和缺陷的应发《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客户签收。

 

14.检查大容量设备起动方式。

若容量大的,应要求客户进行降压起动,减少电网电压波动。

 

第五章 对临时用电客户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客户服务中心、用电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周期加强对临时用电的检查,督促客户安全、规范用电,以防止用户违约用电或窃电。

 

第二十二条 各客户服务中心每月25日前将当月对临时施工用电检查情况的报表、总结等上报营销部。

 

第二十三条 各中心检查班应按附件格式建立临时用电客户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缺陷应向客户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客户进行整改;若客户拖延或拒绝整改的,应上报公司安保部,请求督促整改,若仍无效果,安保部向县安办及上级单位报告,请求协助处理。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五条未建立临时施工用电定期巡视检查制度,考核中心500元。

 

第二十六条未建立临时施工用电管理台帐,考核责任人50元/户; 

第二十七条检查不倒位或弄虚作假者,考核责任人50元/户; 

第二十八条 客户申请变更后未进行修编,造成现场与记录不同步,考核责任人30元/户; 

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或隐瞒不报者,考核责任人300元/处; 

第三十条 不按时上报报表和总结,考核责任车间500元/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公司营销部。

 

5

 

**客户服务中心高压临时用电客户名单  

序号  

户名  

户号  

供电

线路  

搭接台

区名称  

用电

地址  

合同续

签时间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附件2:

  

**客户服务中心低压临时用电客户名单  

合同续

签时间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供电公司临时用电客户用电许可证  

编号:

  

申请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施工单位  

   

产权分界点  

   

申请容量  

   

合同编号  

   

用电人及电话  

   

电工及电话  

   

电工证号  

   

临时用电时间  

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名  

1  

电工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2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3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6米  

   

5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架设应符合安全标准  

   

6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8  

临时用电设施装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9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10  

设备操作规程及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申请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容量(千瓦)  

设备台数  

合计容量(千瓦)  

  

  

  

  

  

  

  

  

  

  

  

  

  

  

  

  

  

  

  

  

   

   

  

  

   

  

  

  

  

  

临时用电单位盖章  

供电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临时供用电安全协议 

供电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用电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乙方临时用电的供用电安全,确保电力设备、设施及电网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损失,遵照国家颁布的《电力法》、《安全生产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商定,就共同搞好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安全及维护管理责任按《供用电合同》中双方确认的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乙方的高空施工机具操作时必须注意电力线路,不得碰及和损坏供、配电设施,以免造成人身损害和供电方的设备损坏。

 

    三、乙方在建工程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 

1.乙方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上、下方施工,高低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2.乙方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甲方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

1KV以下不得小于6米,1KV及以上不得小于7米。

 

3.乙方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甲方的10KV线路之间必须保持6米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架空电力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米。

 

4.乙方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地埋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甲方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五、乙方电工必须持有电工合格证方能上岗。

凡从事与供电方有关连的作业,必须征得供电方同意,进行高压作业必须经电力部门批准。

 

   六、乙方施工现场配电线路严禁私拉乱接。

临时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线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电缆线应采用地埋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七、乙方有责任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杜绝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乙方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占用输配电线路廊道。

 

   6

八、乙方若未按以上条款执行,甲方可出具《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立即整改,24小时后乙方仍未整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场地依法停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若因违反上述条款造成事故,其事故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者,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签字生效。

 

 

供电方(章)                 用电方(章) 

代表:

                       代表: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附件10 

继续执行供用电合同申请 

供电公司客户中心:

 

    我单位与贵司于20年月日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于20年月日到期(原合同号码:

),我司对原合同无异议,现自愿申请继续执行原供用电合同,申请继续执行原合同至20**年**月**日;合同延期执行期间,如我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则自书面通知你方之日起,原签订的合同终止。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字: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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