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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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安监〔2010〕16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市属各企业集团: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了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市属各企业集团的意见的基础上,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安全监管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预案宣传贯彻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熟知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方法步骤。

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细则》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氛围。

  二、切实做好预案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尤其是要认真做好预案的编制、组织评审、备案和演练工作。

要将《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三、切实做好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属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在预案评审工作中的作用。

市属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属下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推动和协调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二是要规范预案备案工作。

按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中央驻穗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到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规定请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执行。

三是按时间要求完成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按照亚运安保的要求,亚运场馆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10月20日前完成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工作。

  四、切实做好预案演练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教育公众,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令》)、《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粤安监〔2010〕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和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一)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的;

  

(二)可能发生三种以上(含三种)事故类型的;

  (三)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二条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进行评审:

  

(一)矿山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三)建筑施工单位;

  (四)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五)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专店;

  (六)放射性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七)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

  (八)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见附件Ⅰ)。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评审办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也可向其上级主管的市属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协调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二)应急预案的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论证办法可参照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参加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主要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四)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五)应急预案评审的专家应依据本细则第二十二条对应急预案备案的界定,由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按照《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粤安监〔2010〕119号)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进入专家库。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评审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以会议形式进行,应急预案论证工作可参照执行。

评审或论证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

  第十七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条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备案:

  

(一)中央驻穗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所在区(县级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有行业主管部门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急预案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应急预案目录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其所在区(县级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应急预案目录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其应急预案目录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其应急预案目录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专家对应急预案评审后3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三)评审或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应急预案文本,应使用A4纸单独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备案办理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索取或在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

  

(二)生产经营单位带齐备案申请材料,按照备案要求到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提出备案申请。

  (三)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予以备案的,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Ⅲ);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见附件Ⅳ)。

办理备案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中央驻穗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急预案的备案,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促,确保落实。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条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和归档,并重新进行评审(论证)和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三)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四)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改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或产生新的危险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七)周围环境改变,本单位事故可能导致对外部环境影响发生重大变化或外部环境变化会对本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Ⅰ

  企业分类标准

  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是指:

  工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建筑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交通运输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邮政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住宿和餐饮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附件Ⅱ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

资产总额

万元

行业类型

从业人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编制的:

等预案报上,请予备案。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Ⅲ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你单位上报的: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备案。

(盖章)

年月日

注:

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序号组成。

附件Ⅳ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不予备案通知书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你单位上报的: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不予备案。

不予备案原因为:

(盖章)

年月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预案管理细则通知

抄送:

省安全监管局。

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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