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问答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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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问答完整版

编号:

TQC/K206

 

职业病防治法问答完整版

 

Throughstrengtheningmanagement,improvingproductionconditionsandworkingenvironmentandincreasingall-roundmonitoringandothermeasures,inordertopreventcasualtiesandachievethebestproductionstateforsafeproductionandcivilizedconstruction.

【适用安全技术/生产体系/提升效率/企业管理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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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问答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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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安全管理资料适合用于通过加强过程管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和增加全方位监控等措施,以期达到预防伤亡事故,并实现最佳的生产状态用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1、何谓职业病?

  答: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在这需要强调的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当前,并非所有在职业活动引起的疾病都是职业病,只有纳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才能被诊断为职业病。

  2、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1)培训的权利;

(2)职业健康的权利;(3)赔偿权利;(4)知情权;(5)拒绝冒险作业权;(6)参与决策权;(7)检举、控告权。

  3、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按照计划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哪些?

  答:

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是否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答:

有。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可否按需要向用人单位要取诊断鉴定有关资

  料?

  答: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因此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诊断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6、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特殊人群包括哪些?

  答: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特殊人群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有毒害作业:

(1)未成年人,即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7、劳动者是否需要接收职业卫生培训?

  答:

接收职业卫生培训,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

  8、是否所有新从业人员均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答:

不是。

因为如果劳动者从事的职业活动中不存在《职业病防治法》所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中就没有相对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因此也就不能确定为上岗前健康检查对象。

  对非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可作为一般人群的健康检查处理。

  9、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健康检查是否有区别?

普通医院能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吗?

  答:

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健康检查是有区别的,普通综合性医院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体检不同的地方是:

(1)职业健康检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体检行为,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必须是取得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单位。

未取得上述资质的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是违法的。

(2)职业健康检查的针对性强,比如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就是针对劳动者有无即将从事有害工种的职业禁忌进行的。

(3)职业健康检查的特殊性强,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不同,各有其特点。

比如粉尘作业工人,主要是呼吸系统的损伤,所以除了常规体检项目,还必须要做高千伏X线胸部拍片和肺功能检查等。

(4)职业健康检查的政策性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做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应急、离岗后医学随访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还要承担体检费用。

其目的是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的法律责任。

所以,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就应该选择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样不仅达到了健康体检的目的,也使体检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维护了“人人享有职业健康”的权利。

  10、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向什么机构申请?

  答: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11、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怎么办?

  答:

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12、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检查后怀疑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需要住院观察,期间有何种待遇保障?

  答: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疗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13、面对用人单位在有关机构对劳动者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前,做出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举措,如更换生产原材料或生产工艺。

劳动者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获取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14、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其职业病待遇如何落实?

  答: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和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相关待遇的落实可以循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获取工伤保险待遇;二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劳动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法院判令企业支付相关待遇。

三是劳动者还可以按照民事法律规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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