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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与发展北宋前期经济

宋辽金夏经济史之承继与发展——北宋前期经济

承继与发展——北宋前期经济

  北宋前期是指太祖赵匡胤(公元960-976年在位)和太宗赵■(jing,音炯)(公元976-997年在位)统治时期,即北宋最初近40年。

在这一时期里,北宋在基本沿袭前朝旧制的基础上,确立了各项基本的经济制度和政策,总的经济状况比较稳定。

在这一部分里主要介绍宋朝的经济制度、政策兼及经济概况,在许多方面要涉及这一时期以后的有关情况。

  

(一)农村:

土地制度与农业

  1。

土地制度的发展与农村社会(1)朝廷的土地政策北宋沿袭唐朝后期以来的土地政策,支持和鼓励土地私有制度的发展,对私人合法地拥有土地完全不加限制,对民户有无土地、谁占有土地、占有多少土地等,也从不过问。

总之,除国家直接拥有和经营很少一部分官田外,对民间的私田一概放任自流,不加干预。

这种自由放任的土地政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支持和鼓励私人拥有土地。

赵宋王朝深知在农业社会中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与谋生手段和财富与社会地位象征的重要意义。

太祖赵匡胤在开国之初就劝说手下将领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久之业,鼓励他们广置田产,以享富贵。

为了方便私人拥有土地,北宋初年起便将大量国家难以直接经营的官田估价出售给私人,并给予一定的优惠。

  到北宋后期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更将凡市易、抵当、折纳、籍设、常平、户绝、天荒、有庄、废官职田、江涨纱田、弃堤、退滩、濒江河湖海自生芦苇获场、圬垾(w6ih4n,音违旱,低洼地周围的小堤)、湖田之类,并出卖①。

出售官田时,往往让无地的客户享有优先权,使其得以上升为主户。

此外,朝廷对私田转为官田则有严格的限制。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官田时,通常是出库钱购置。

一般私田,只是在本户人丁长期逃亡在外或死亡净尽、无人继承的情况下,才被国家浸入为官田,而且浸入后亦多再出售给民户。

  准许自由垦辟。

唐代以前,未开垦的荒地归国家所有,民户不得开垦和拥有。

宋朝沿袭了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做法,允许民户自由垦辟,垦辟者只要将开垦的土地登录在国家版籍上,按章缴纳赋税,便可拥有所开垦的土地。

太祖乾德四年(公元966年)诏令各级官员告谕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田者,并只纳旧租,永不通检②。

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年)进一步规定,旷土许民请佃,便为永业,仍免三年租调,三年外输税十之三,如将来增添荒土,所纳课税,并依原额,更不增加③。

这表明,垦辟不仅被准许,还受到鼓励。

在这项政策下,宋初农民垦荒积极性很高,平原地带已大部垦辟,仍不以肥瘠,民争尺寸;山陵地区更是垦山为田,开辟了大批梯田。

所以,北宋前期垦田面积迅猛增长。

据统计,太宗至道二年(公元996年)全国垦田312525125亩,到真宗天禧五年(公元1021年)便增至524758432亩,25年间增加近68%。

许多无地的客户由此获得土地,上升成为主户,不少财力丰厚的地主借此扩充了土地。

  ①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一之三一。

  ②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一之一六。

  ③  《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

  放任土地自由买卖。

唐代以前实行均田制时国家对土地买卖有诸多限制,宋朝则对此不加任何限制。

国家只要求买卖双方将田契向当地官府呈报,加盖官府印信,以得到确认。

得到确认的田契称为红契。

履行这些手续的意义有二:

一是在国家版籍上将所卖田产过录给买主,并过割田赋;二是官府收取少量田契钱。

没有得到确认的田契为白契,属不合法。

但政府并不干预这样的交易本身,只是要买卖双方履行必要的手续。

由此可见,在宋代,国家并不关心土地归谁所有,只关心赋税收入有可靠的保证。

既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富有者兼并土地也不受限制。

  所以,不抑兼并成为宋朝土地政策的突出特色。

  宋代在维护和支持土地私有制度的同时,也保留了一部分官田。

在北宋建国时,官田的数量约占全部垦田的10%左右,此后又有所减少。

  因此,如何经营官田也是宋朝土地政策的重要内容。

  北宋的官田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

一是继承前朝遗留下来的国有土地。

这是最主要的来源。

二是户绝田,即由于无人继承而被国家浸入的私田。

通过这种途径得到的国有土地数量极少。

三是抛荒田,即民户因战乱、灾荒逃亡而抛荒的田地。

宋朝为鼓励农耕、抑制农民逃亡,规定逃亡逾半年不归者土地即没收,因而一遇灾荒总要浸入一定数量的抛荒田。

四是涂田,即在靠近江海的地方因冲积而成的沙洲和滩涂。

这类土地原无主人,照例归国家所有。

涂田经垦辟后一般可以耕种。

五是国家籍没的各种田产。

这类土地包括由于原户主犯罪等原因而被籍没的田产,由于经营商业无力承担税负或借贷市易司钱物无力偿还而用以抵偿的田产等。

这类土地是宋代新增官田的重要来源。

  宋代官田大致有以下几种用途:

一是赏赐。

宋代沿袭以往历代王朝的做法,赏赐土地给勋戚功臣以为永久产业,或给学校和慈善救济事业以资费用。

总的说,北宋用土地行赏的次数不多。

二是职田,即按官员的品级授田,使其募民耕种,以其收入作为官员俸禄的一部分,待官员去职时将田地移交后任。

职田相沿已久,宋初沿五代之制不设职田。

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年)恢复职田。

设职田后,不少官员借权势横征暴敛,民怨不断,故实行30年后于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废止。

但宋代多数官员俸禄微薄,不足以维持生活,废止职田后贪污枉法者大增,不得已又在两年后恢复职田,但其弊端如故。

南宋初年也曾短期废止职田,后沿用至南宋末年。

三是官庄。

官庄主要是籍没前朝统治者的财产,土地肥沃,收益丰厚,多租佃给民户耕种,是朝廷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后来又有所扩大。

四是屯田与营田。

宋朝边患严重,对北面的辽和西北面的西夏均须重兵防守,军需供应费用浩大,故在河北和西北边境一带辟出大批荒地屯垦。

一般称兵士所耕之田为屯田,平民佃耕之田为营田,但区分并不严格。

屯田产量不高,虽有一定的军事意义,仍因不偿所费,逐渐衰落。

北宋中期以后,不少屯田转为租佃给民户经营,还有的干脆转给无地民户,成为私田。

  从以上可以看出,北宋统治者适合唐朝中期以后土地制度的发展变化,听任土地国有制度继续衰落,放任土地私有制度自由发展,鼓励民户充分占有和利用土地。

这是宋朝积极推进农业发展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宋的土地政策,在农民赋税负担不重、土地兼并还不剧烈的情况下,有利于自耕农经济的发展,也满足了官僚、地主、富商自由购买土地的要求,因而在初期广泛地代表了社会各阶层的意愿和要求,对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为后来土地兼并的不断加剧开了方便之门。

  (2)土地占有与农村社会状况由于土地在农业社会中的重要性,在古代,特别是在农村,占有土地的多寡是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主要差别。

在宋代土地私有制度广泛发展的情况下,土地在社会各阶层的分布状况更有着显著的社会意义。

  宋朝将全国的居民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

在农村,主户和客户的差别主要是以有无土地来划分的。

主户拥有土地并直接承担国家的各种赋税,客户没有土地也不直接承担两税。

主户拥有的土地数量不一,北宋依照占有土地的数额,将主户分为五等。

一等户大致拥有土地三、四顷以上,多者拥有几十顷、上百顷。

拥有土地的数量远远高出一般一等户的,也称作出等户、高强户或无比高强户.二等户拥有土地约一至三顷。

三等户拥有土地数十亩至百亩上下。

以上三等习惯上称为上户。

上户中还包括享有一定特权的官户和形势户。

官户是指品官之家,可以免除差役和部分杂税。

形势户包括其他在仕籍的官员,即吏人,以及乡役户,如里正(大致相当于乡长)、书手(乡文书)、户长等。

乡役按规定统由上户(主要是一、二等户)充任。

形势户也享有一定的免除差役的特权。

四、五等户习惯上称为下户,拥有少量土地。

一般四等户有地数十亩,五等户有地几亩至一二十亩。

  在以上户等中,一等户土地较多,毫无疑问是大地主,二等户一般为中等地主。

他们的土地多租佃给他人耕种。

三等户情况较复杂。

宋代有人曾说:

仅有百亩之田,税役以外,十口之家,未必糊口。

①这说明,按当时的生产能力,三等户中土地较多者可维持生计而稍有富余,且需出租部分土地,当为小地主,而土地较少者多为自耕农。

四、五等户土地较少,仅够或还不足以维持生计,相当一部分人还需要租种部分土地,因而是自耕农或半自耕农。

客户无地,只能靠租佃为生,基本上是佃农。

由此可见,宋代农村民户大致可分为三类,即地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佃农。

  北宋各类农户在总户数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各类农户拥有的土地在垦田总面积中所占的比重,没有确切的统计,只能据有关史料大致估计如下:

先看佃农的情况。

佃农即客户,在政府户籍中有大致的统计。

据《太平寰宇记》记载,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公元976-983年),富庶的两浙路共有31941户,其中客户14442户,占45。

2%;景况稍差的福建路共有33736户,其中客户20628户,占61。

1%。

可见,北宋初年客户数量较多,在45-60%之间。

另据《文献通考?

户口考》记载,到北宋中期的仁宗庄历八年(1048年),全国共有10723695户,其中客户3829868户,占35。

7%;27年后的神宗熙守八年(1075年),全国共有15684129户,其中客户5001754户,占31。

9%。

这些统计虽不十分确切,但可以表明,北宋时客户即佃农所占比重有所下降,大约降到35%左右。

  按上述统计,北宋前、中期主户所占比重有所上升,达到65%左右。

  其中地主和自耕农的比重无确切统计,只能估算。

北宋中期的文献有这样的记载:

天下州县下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户版籍中,中等已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①;损九分之贫民,益一分之上户②。

这两个估计大致相当,其中所言均为主户,不包括客户,即主户中的上户约占10%。

下户约占90%。

考虑到同时期主户约占农户的65%左右,上户应占农户总数的不足10%,下户应占55%以上。

  再考虑到上户中的三等户有一部分是自耕农,如与下户合计,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应占总户数的60%左右,而地主仅占5%左右。

所谓出等户、高强户、无比高强户等,拥有巨量土地,堪称大地主之最,数量更少,一路不过三数家,在最富庶的两浙路也不过数十户。

官户和形势户均属上户,因而都是地主,仅占地主总数的不足10%。

当然,官户和形势户未必都是大地主。

  ①  张守:

《毗陵集》卷二。

  各类农户拥有的土地所占的比重也没有统计。

按照《文献通考?

田赋考》所载垦田数字估算,太祖开宝九年(公元976年)全国总户数为3090504户,垦田总数为295332060亩,户均95。

6亩;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户数为8677677户,垦田为524758432亩,户均60。

5亩;英宗治平四年(1066年),户数为12927211户,垦田440000000亩,户均34亩。

  户均垦田不断减少,一方面反映了宋代人口迅速增长,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普遍存在隐田漏税的现象。

考虑到这个因素,到北宋中期户均垦田当为五、六十亩左右。

更具体的情况见之于南宋思想家叶适(1150-1223年)的记述。

叶适曾对两浙路温州城郊30里范围内一至四等户的土地占有情况作过调查。

据调查,占地30亩以上的四等以上户共1953户,共占地196114亩,户均100亩;其中占地400亩以上的一等户(大地主)

  49户,共占地37848亩,户均772亩;占地150-400亩的二等户(中等地主)268户,共占地59366亩,户均221。

5亩;占地30-150亩的三、四等户(小地主和自耕农)1636户,共占地98900亩,户均60。

5亩;一等户占地占垦田总数的19。

3%,二等户占30。

3%,三、四等户占50。

4%。

①按照客户占35%的一般情况估计,四等以上户当仅占总户数的40%左右;考虑到三、四等户中大部分是自耕农,仅有一小部分是地主,这部分地主的土地总额也应在三、四等户占地总数的一半以下;再考虑到没有统计的五等户人数众多,也应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可以大致估计如下:

占总户数不足10%的各类地主拥有耕地总数的一半左右或稍多一些;占户数一半左右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拥有的土地则在一半以下。

  这个材料虽然出自南宋,仍可用以说明包括北宋在内的整个宋代民户拥有土地的概况。

当然,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土地的占有情况有所不同,但宋代农村中地主经济所占的优势已显而易见。

  ①  张方平:

《乐全集》卷二一。

  ②  刘安世:

《尽差集》卷一一。

  ①  据叶适:

《水心别集》卷一六。

  由于实行自由放任的土地政策,对民间土地买卖几乎不加限制,各类民户都可以买进和卖出土地,土地便具有很强的流动性。

这是宋代土地制度的突出特点。

  宋代土地的转让,除前面已经说过的业主将土地所有权完全卖给钱主(即绝卖)以外,还有典当和倚当两种形式。

典当即业主把土地交给钱主,并领取银钱,但不付息,并保留收赎权;钱主可以使用田产,包括出租和再典当,但不能出卖。

如果典当人以后愿意放弃收赎权,典买人应补足绝卖与典当之间的差价。

倚当即业主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钱主,收取现钱。

典当和倚当是不同于买卖的特殊转让方式,手续简便,不需得到官府的确认。

在宋代,这两种转让方式广泛存在,进一步加剧了土地的流动性,并造成一田两主乃至多主的复杂情况。

  土地的流动性使农村各类民户的身份更加不固定。

宋代农村主、客户和主户中各等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有无土地和土地的多少。

客户不再是地主的私属,即人身不再依附于地主,而具有独立的户籍,一旦拥有土地就可以上升为主户。

主户若完全丧失土地便降为客户。

同样,主户中的下等户一旦拥有必要数量的土地就可以上升为上等户,上等户若失去相当数量的土地便降为下等户。

这使普通农户获得了通过辛勤劳动,置购土地,改善境况的更多机会。

这在北宋前期表现得尤其明显。

  由于可以自由垦辟和购置土地,在北宋前、中期的大约100年间,客户所占比重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从而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和改善普通农户的生活状况。

  土地的流动性对地主有更大的影响。

从隋唐开始,享有特殊的世袭政治、经济权利的特权地主——士族日益衰落。

到宋代,即便是官僚地主也没有多少特权,在经济方面只是可以在规定的土地限额内免除部分差役和杂税。

同时,朝廷对他们拥有土地的数量有严格的限制。

由于实行科举制度,世代做官的人户已经很少,因而官僚地主与普通地主已经没有多少明显的区别。

他们都可以通过土地买卖实现土地兼并,并由此改善其经济地位。

这使得土地兼并成为宋代社会的突出问题,只是在北宋前期还没有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

另一方面,许多达官显贵生前生活奢侈、腐败,死后子孙习其家风,多数只会坐享荣华富贵,入不敷出时便出售土地以维持奢华生活,加之他们往往有众多子孙瓜分家业,三世而后衰微的现象已普遍存在,就连一些官至宰相者也免除不了死后家业衰落破败。

官僚地主尚且如此,普通地主要长久维持家业就更加不易。

当然,旧的显贵沦落后,新的显贵通过土地兼并相继产生,取而代之。

所以,土地的流动性也使地主的身份、地位更不确定。

  综上所述,宋朝的土地政策也造成了农村各阶层成员社会经济地位的流动性。

无论哪个阶层的人都不具有固定不变的身份和地位,都在随着土地的增加或减少而上升或沉沦,正如宋代人所说,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①。

土地和各阶层成员社会经济地位的流动性与各社会阶层本身的相对稳固是同时存在的。

有宋一代,农村中地主、自耕农、佃农之间经济上的界限始终比较明确,各阶层在农村总人口和土地总面积中所占的比重虽有变化,也是很缓慢的。

这种流动与稳定的并存是宋代农村社会的显著特征。

  ①  袁采:

《袁氏世范》卷三。

  (3)土地租佃关系的发展宋代地主兼并土地,固然与国家采取自由放任的土地政策有关,更重要的是因为土地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

在土地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一部分人拥有较多的土地,另一部分人便只能拥有较少的土地或没有土地,于是有力者无田可耕,有田者无力可耕.如何把土地与劳动力结合起来,使之形成现实的生产能力,便成为古代农村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问题。

不论土地与劳动力是用何种方式相结合的,拥有土地的一方都可以不耕种而从土地获得收益,当拥有土地较多时,还可以以此维持远高于一般民户水平的优裕生活。

在宋代,租佃关系在土地与劳动力的各种结合方式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租佃关系最初起源于小土地所有者的小额土地出租。

魏晋至隋唐期间盛行庄园经济,农民与大土地所有者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私属,其地位近似于农奴。

小地主无力经营庄园,只得把部分或全部土地出租。

还有一些小土地所有者土地数量很少,不足以维持生计,因而将其出租,自己则外出另谋生路。

唐朝中期以后,农民逐渐摆脱人身依附关系,获得了更大程度的人身自由,旧式庄园经济逐渐瓦解,租佃关系由此兴盛起来。

到宋初,租佃关系已在全国广大地区流行起来。

由于宋代有一半以上土地掌握在地主手中,有1/3左右的农户是完全依靠租种土地为生的佃农,还有相当数量不得不租种部分土地的半自耕农,所以,租佃关系直接涉及农村大多数人户的利益,是一种普遍的经济关系。

  在租佃关系中,土地出租者(绝大多数是地主)将土地租赁给土地租佃者(即租户),后者向前者交纳一定数量的地租,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

在宋代,这种租佃关系一般用契约形式固定下来。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皇帝诏令全国,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shì,音示),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①。

由此可见,朝廷推广土地租佃契约是为了减少争讼.在租佃契约里,一般应写明所租佃土地的类别、四至、面积、地租的数量和形式以及田主和租户的姓名等项。

这种契约,就土地出租者而言,可以使其地租收入得到保障;就土地租佃者而言,只需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确定的经济义务,而摆脱了无休止的私属依附关系。

所以,契约是维护地主与佃户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

这是宋代农村租佃关系的重要特征,也是租佃关系趋向成熟的标志之一。

  宋代的地租有三种形式,即劳动地租、产品地租和货币地租。

劳动地租即租户以一定的劳动作为地租的一部分或全部。

这是一种古老的地租形式,到宋代已逐渐减少。

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劳动地租只是一种辅助的地租形式,主要是为地主家承担一些杂役,如围田、抬轿、负担之类。

在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和国家经营的官田上,劳动地租更多一些。

产品地租即租户以一定量的产品(主要是粮食)作为地租交纳给地主。

这是宋代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式,不论在私田还是官田中运用都极广泛。

同劳动地租相比,产品地租更适合当时农民摆脱人身依附关系的现实,租户也更乐于接受。

产品地租的计租方法有分成制和定额制两种,其中以分成制最为普遍,因而分成制的产品地租是宋代最主要的地租形式。

分成的比例依各种情况有所不同,后面再做介绍。

货币地租是在宋代发展起来的。

宋代商品经济比较发达,货币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以货币作为地租的现象得以发展。

货币地租在官田中应用较多,特别是学田,多征收一部分货币地租。

一些特殊类型的土地,如渔场、沙田芦场、柴田、菜圃、桑地等,由于其产品比粮食更易于进入流通领域,收获后多在市场上出售,地主也多以货币形式收取地租。

此外,在宋代,佃主、管庄等二地主以及刬(chǎn,音产)佃和永佃权等较复杂的租佃关系也有所发展。

这些将在后面再做介绍。

  ①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一三一六。

  从战国时期实行土地私有制度时起,民间就形成了佃户按对分制向地主交纳地租的传统,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就是说一般地租的数额是产量的一半。

这个传统长期不变,宋代也不例外,大多数出租土地(包括职田、营田等)都按对分制收取产品地租。

宋代的粮食产量较以前有较大提高。

据估计,北宋中期江浙一带亩产约为二、三石,当时的1石约合现在的100多斤,故亩产当合现在200斤以上。

当然,不同地区产量亦不同,北方的产量大约只有江浙地区的一半,即100斤左右。

以此估算,北宋时江浙一带每亩地租当为百余斤,其他地区则少一些。

除对分制以外,在一些地区还有四六分制和三七分制的产品地租,即佃户要以粮食产量的60%或70%交纳地租,自己仅得40%甚至30%。

  四六分制一般应用于没有耕牛的佃户,即佃户在租佃地主的土地的同时,还要租用地主的耕牛,多出的一分地租实际上是牛租。

由于宋代客户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耕牛,不得不同时租用耕牛,因而四六分制当占相当的比重。

三七分制一般应用于没有耕牛同时也没有种粮的佃户,即佃户是用地主提供的耕牛和种粮耕种的。

宋代的官府和民间也有专门出租耕牛的,但牛租沉重,有时甚至高于产量的10%。

在分成制中,还有一种倒四六分制,在一部分营田中实行,即官府得四佃客得六。

这是官府为吸引客户耕种营田而采取的措施。

但由于营田任意扩大无偿劳役,民户得不偿失,这种分成办法应用范围不广。

定额制的产品地租是从分成制发展而来的,多流行于产量稳定的较发达地区。

这种办法更有利于佃户增加产量,但地主收取的地租数额当与分成制相差不大。

货币地租的数额一般也是固定的,按照出租土地的质量和用途,每亩地收取地租几十文到几百文不等。

  从以上地租数量的概况可以看到宋代农户收入的大致情况。

地主拥有耕地百亩以上,按每亩地收租百斤计,地租总收入应在万斤以上。

因此,即使是一个小地主,也可以凭借地租收入过上优裕的生活。

拥有数顷以上土地的一等户大地主,地租收入应有数万斤以上。

他们多担任官职或经营商业,还有数量可观的其他收入。

有了这样的收入,他们养尊处优、肆意挥霍、广置田宅、竭力兼并,就不足为奇了。

反观佃户的生活状况。

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五口之家一年口粮当在2500斤上下,其他生活费用如穿衣、食盐等,以及生产费用如种粮、农具、饲料(按对分制佃户应有耕牛,否则要另付牛租)等,折合粮食也应有1000斤左右。

  依此估算,五口之家一年的基本费用在3500斤左右。

这是维持温饱和来年继续生产的起码要求。

前已述及,北宋时北方亩产量大约百斤,按对分制佃户可得一半,即50斤左右。

这样,一个北方的佃户便要至少租种70亩地,才能维持基本生活。

由此可以想见,在农业生产主要依靠人力、辅之以部分畜力的情况下,佃户劳作之艰辛。

南方一些地区农业产量较高,但那里人多地少,自耕农数量也较多,每个佃户所能佃得的土地比北方少得多。

所以,那里的佃户虽然可得到亩产较高之利,总产量却未必比北方佃户多,除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外也没有多少剩余。

  宋代的租佃关系发展极不平衡。

农业生产条件愈好,经济愈发达的地区,租佃关系也愈发展。

一般地说,北方不如南方,西部不如东部。

  在经济最发达的两浙路等地,定额地租、货币地租等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适合商品经济的租佃形式也得到广泛的推广应用。

而在西部一些边远落后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居住地区,还存在少量其他类型的土地制度。

  例如:

海南岛的黎族还存在着原始共有制;西南地区的瑶族、壮族聚居区域实行以村社为基础的奴隶制度;在夔(kuí,音葵)州路(今四川省境内)一带存在着旧式的庄园经济,那里不仅盛行劳动地租,还保留了客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客户的地位形同农奴。

但这些都不影响对分制的产品地租在宋代的主导地位。

同唐朝以前的旧式庄园经济比较,这种租佃关系使佃户获得了更大程度的人身自由,更适合当时农业主要依靠个体生产的基本性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发展。

同时,由于这种租佃关系可以给土地出租者带来可观的收益,它本身也在不断膨胀,各种名目的额外地租保持增加的势头,佃户也不断以各种方式反对地主的巧取豪夺。

这是宋代农业虽有长足发展,农村却始终不甚安宁的原因之一。

  2。

农业政策与农业发展(1)朝廷对农业生产的重视与推动宋朝对农业生产非常重视,清醒地认识到农业是立国的基础,富国强兵的根本,也认识到城市和军队的粮食供应关系到朝廷自身的安危。

  北宋的建国者吸取了唐代定都在远离运河、不能充分利用漕运便利的长安,又不重视京畿地区的农业生产,致使六军乏食,宫厨断粮的教训,一开始便把首都奠立在运河之滨的汴梁(即开封),使来自东南部江浙一带的漕粮可以畅通无阻地转运京师,全国各地对朝廷的应贡物品也可经由几条与运河连接的江河湖海辗转进京,从而使国家的政治中心处于衣食无忧的境地。

但朝廷并不以此为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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