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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协议

 

—******科技有公司

*******************************

 

质量协议

 

质量协议

协议编号:

供方:

地址:

需方:

地址:

TELL:

FAX:

本协议适用于依据《采购协议》,供方向需方供应的协议产品、专用产品,包括供方供应的所有器件、材料和成品或/和相关服务,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提及的“产品”“货”、“货物”、物料”指协议产品或专用产品的任一或者两者的统称。

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协议。

第一节目的

1.目的

供方向需方交纳的全部协议产品,必须符合需方的制造、组装(以下称制造)的质量要求(包含但不限于结构、机能、性能、安全性等要求),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满足质量要求的协议产品。

第二节质量要求

2.质量要求规定

2.1供方产品质量要求按需方指定的企业技术标准,需方企业技术标准包含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

需方未提供企业技术标准或所提供标准没有规定的部分,按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及需方抽样标准据,对质量标准有争议的,以封样样板(也就是规格书上的经我司品质和技术确定的样品为准。

2.1.1有关协议产品的质量要求等,双方在供方制造协议产品前或交货前,须对相关图纸、规格书等进行书面确认,质量要求等变更时也必须书面确认。

2.1.1.1由需方制定,正式交给供方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含需方委托供方制定之图纸、规格书、样品等),以下称采购标准。

2.1.1.2由供方制定,需方书面确认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交货标准。

2.2供方向需方交协议产品,必须符合需方向供方订货时指令采用的最新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

3.遵守法律、法规等

3.1供方应遵守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已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要求的规定。

3.2供方从需方正式接收的采购标准,如果判断不能遵守前项安全规定等时,要立即向需方报告、协商,如因供方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向需方报告,而进行生产,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供需双方直接及间接的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上述报告应以书面的形式做出。

3.3供方执行交货标准物品生产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适用3.2的规定。

第三节质量保证

4.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4.1供方有义务按国际标准ISO9000的要求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进服务。

未能按需方要求建立该体系的,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解除需方与供方之间签署的所有合同,无论该合同的名称/内容如何且供方应向需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4.2供方有责任要求其供应商建立和维持一个有可比性的质量管理系统来保证供方从其子供应商处购买的或外加工的零部件中符合质量要求。

否则,供方应更换其子供应商。

需方发现供方子供应商未能达到本款规定的,按4.1规定处理。

4.2.1需方可以要求供方提供证明文件,表明供方自己已经确认了其供应商所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否则,按4.1处理。

4.2.2供方供应商的产品或零部件发生任何质量问题,需方有权利对供方的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供方应予配合并安排。

4.2.3对于供方重要的供应商,需方有权要求对该供应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达到需方的标准,否则,供方不得选用该供应商提供的服务。

供方仍坚持选用的,需方有权解除需方与供方之间签署的所有合同,无论该合同的名称/内容如何且供方应向需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4.3需方有权采用审核手段,来检查供方的质量管理是否达到需方的要求。

审核可以是对一

个体系、或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行。

4.3.1需方有权知晓供方所有的操作设备、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并且可以检查与质量有关的文件。

在此情况下,供方为保证其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所要实施的适当措施将会被需方接受。

但是,如因审核检查的需要,且需方承诺保守供方的商业秘密时,该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不适用于需方。

4.3.2需方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供方。

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应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供方应即时拟订措施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最多四个星期)执行,并将结果反馈需方。

4.4供方应指定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及经营的负责人,根据需方要求,事先向需方提交书面资料。

负责人变更时,供方应确保变更后的负责人具有胜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能力,以保证交货产品质量,且供方应在变更后的5日内通知需方。

如不及时通知需方,所导致的损失均由供方负责。

5.生产质量保证文件的准备和整理

关于协议产品,供方制定的制造工序文件中应具体标明制造管理项目,特性、标准等,并制定操作顺序、方法及条件、注意事项以及使用设备、工具夹具、计量计测器等的作业指导书,并以此为基准,对作业人员的作业内容全面培训。

需方有权检查供方作业人员的执行情况。

发现有供方作业人员未按指导书的要求操作,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供方怠于纠正的,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需方认为情况严重的有权暂停或终止合作。

6.供方采购物资质量保证

6.1供方保证制造协议产品使用的零件、材料等物资完全符合该协议产品质量要求,有充分的质量保证。

6.2在需方要求的情况下,供方在给需方交货的同时,应将其子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证明交给需方。

如任一批次的交货,供方未按需方要求提供其子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证明的,按本协议第三节4.2.1的约定执行。

6.3供方用于制造协议产品而使用的物资,如由需方提供或向由需方指定第三方采购的,供方应严格检验,达到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其制成协议产品的质量全部由供方保证。

7.设备、模具、工装工具等的准备及管理

7.1供方准备为制造协议产品所必须的设备、机械、模具、工装、夹具、计测器、试验机等(以下称制造设备),要经常进行保持质量保证上必要的精确度的维护管理工作。

7.2在需方要求的情况下,供方应提供可进行协议产品的制造所必须的制造设备精确度管理书面文件。

否则,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解除需方与供方之间签署的所有合同,无论该合同的名称/内容如何且供方应向需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8.供方外协厂的管理

8.1供方不得将协议产品的制造全部委托或承包给第三者(以下称供方外协厂),供方可将协议产品制造的一部分委托或承包给供方外协厂,但必须事先向需方申请并取得需方的认可,且必须是以采购标准/交货标准为基准的协议产品生产的一部分。

未经需方批准的,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解除需方与供方之间签署的所有合同,无论该合同的名称/内容如何且供方应向需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8.2供方委托外协厂给需方制造的协议产品应满足需方的质量要求。

供方对协议产品的质量向需方负有全部责任。

8.3为了确保质量,供方的外协厂也要确立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供方应对其外协厂协议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活动事实状况进行检查等。

对此按第三节4.1的规定执行。

8.4需方或其指定的人或其代理人有权对协议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活动进行检查确认;需方或其指定的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上述检查时,供方应切实联络其外协厂,同时协助他们顺利进入供方外协厂进行该检查。

8.5需方认为供方外协厂协议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活动需要改善时,供方应积极与外协厂寻求改善办法。

否则,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撤销该外协厂的供应商资格,或有权拒绝接受外协厂参与生产的产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8.6若供方完全不从事生产而专门进行第三方产品代理经营活动时,由供方对协议产品的质量向需方负全部责任。

9协议产品的包装、运输等

9.1为防止质量劣化,所交货物的包装、运输方式等,供方要采取充分而必要的保护措施,否则,由供方承担不利后果。

9.2供方应根据需方的需要,决定供方所制协议产品的单位包装数量和方法、规格书及运输方法等,供方在变更以上内容时,须事先得到需方的认可。

10.RoHS承诺

10.1供方已充分了解欧盟颁布的《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指令,并且承诺其提供的协议产品及其包装材料等完全符合以上指令。

10.2供方应积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采取措施并形成正式文件,以确保协议产品及其包装材料均符合RoHS指令。

并且应当将该指令及时传送到其前端所有相关方,以保证能同步实施。

10.3供方满足RoHS指令的协议产品及其包装材料等应取得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如“SGS”、“TUV”、“ITS”等。

此检测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重新提供,且供方在取得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监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后,应不定期对协议产品及其包装材料等进行送检确认,以保证持续符合RoHS指令。

10.4在供方供货期间,需方有权随时随机抽取供方协议产品或者其包装材料等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并处以该次检测费用10-20倍的罚款,同时供方应承担因该协议产品或者其包装材料等给需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0.5供货过程中,供方应按照RoHS指令在该类协议产品的外包装箱及最小包装袋(箱)上做出明显标识。

10.6供方提供的符合RoHS指令的协议产品或者其包装材料,在需方客户或者最终使用者使用时抽检发现不符合该指令时,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或者经济赔偿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

第四节质量确认及记录

11.制造过程检查、成品检查

为确保协议产品满足质量要求,供方在协议产品制造过程中或出货时,要实施必要检查。

若需方要求检查时,供方应配合需方按检查标准对全部或一部分进行检查。

12.提交检验记录单、管理质量记录

12.1应需方要求,供方向需方提交实际的出货检查等记录单,如供方未能提供则需方有权拒绝收货,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12.2供方应有协议产品的检查、试验等结果的记录,至少要在作为文件保存要求的执行期限内妥善保管,应需方要求,允许需方阅览或向需方提交其副本。

13.批量可追溯性管理

为使协议产品的批量容易追踪,供方应明确区分生产批次并进行切实管理。

第五节检验

14.验收检查

14.1验收检查不合格时,需方将结果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按需方指示进行处理。

14.2.验收检查不合格时,供方需按需方要求提供不良原因的分析及改进实施记录(8D整改报告),否则需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给需方带来的全部损失由供方承担。

15.样品检查

15.1供方初次向需方交货前,供方应将该协议产品样品送需方检验,并附上该批样品制造的全数、全项检验报告(如果协议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到模具,则检验报告还应包括涉及的模具工艺参数检验项目)。

15.2为保证供方新协议产品批量质量,在供方正式批量供货前,供方须向需方提供供需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需方收到供方样品时,应对协议产品样品实施检验、试验,并将结果通知供方。

15.3供方按第15.1项向需方交纳样品后,所有协议产品样品检验合格后才能开始生产,但得到需方书面通知时,可在样品检查合格之前开始生产。

15.4协议产品样品不合格时,采用前条14.1、14.2规定。

16.限度样本封样

16.1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的数值等,不能明确用数据检查判断的检查项目的,供需双方协商后,由需方或供方作限度样本封样,并取得对方认可。

16.2限度封样品由需方或供方分别保管,在使用、保管时不能失去其特性。

16.3供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限度封样品的有效期限以及范围,并按实际需要及时重新确认。

17.不合格品的处理

17.1在收货、制程、市场流通及所有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需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者同时选择两种以上方式处理:

17.1.1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返工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理,不合格品经供方返工或采取其他手段后再经需方检验合格的,需方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再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货。

17.1.2需方有权对不合格品作出筛选处理,由供方支付因筛选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17.1.3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在规定时间内换货,否则按照延期交货处理。

17.1.4需方有权要求退货,从应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不合格协议产品的等值金额,如果是预付款,需方有权要求还款。

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供方应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到需方处确认并处理。

如超出需方要求的时限供方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方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收益归需方。

如因供方未及时处理退货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需方损失。

17.1.5经供方申请,需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让步使用时,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理。

17.1.6需方有权采取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17.2需方保管不合格品期间,由于可归责于供方的事由导致不合格品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损坏或变质时,该风险由供方承担。

第六节变更、异常时的管理

18.设计、制造条件变更的联络

18.1供方在做出任何变动以前,应征得需方的同意,尤其是在下列情况之一变更时,立即将此事书面报告需方取得需方认可。

否则一旦发现将视依据变更生产的物料为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同时,视情节轻重由供方承担1-10万元违约金或暂停供货,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一并由供方承担。

但预先已取得需方认可,对协议产品质量无任何不良影响的,不在此限。

设计、制造条件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8.1.1设计变更

给需方交货开始后,协议产品设计变更(含材料变更)时;

18.1.2新造、更新、改修模具

制造协议产品新造模具时,或使用中改造、修理模具时;

18.1.3变更制造方法

协议产品制造方法(工程、加工、作业和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制造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18.1.4制造场所、供方外协厂变更;

制造协议产品的供方工厂或供方外协厂变更时(更新外购时、或从外协厂转回供方工厂时);

18.1.5物料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有变更时。

18.2.需方由于自身理由,需要对协议产品实施第18.1项情况之一变更时,立即书面通知供方,供需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实行变更。

其中涉及到需方协议产品第18.l项中的第18.l.1、18.l.2、18.l.3之一变更时,供方必须提前获取需方的正式书面认可文件。

18.3.供方对协议产品所做的改动,包括第18.1项和第18.2项的改动,任何情况下都要经过质量验证并形成书面文件,并向需方提交一份该等文件,同时须向需方提供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由需方验证认可后,供方才能提供更改后的协议产品;如果样品没有得到需方认可,供方仍需按更改前的标准提供协议产品。

18.4供方对协议产品进行改动的,除非获得需方书面确认,原交货期限不变。

19.质量异常的联络、原因调查及预防对策

19.1当供方预见或者实际已不能满足交货时,供方立即与需方书面联络将变化情况通知需方。

为了能迅速解决问题,供方应提供必要的数据和实际情况。

19.2需方在收货、制程、市场流通及所有检查过程中,发现协议产品与质量要求不符,或质量异常时,立即与供方书面联络。

供方在接到需方此类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检查、分析原因,并以8D报告形式回复异常原因、解决办法、预防对策,得到需方认可后予以实施。

19.3需方针对质量异常原因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及实行对策时,供方应当积极配合。

20.质量保证期

供方所供应的协议产品、专用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自供方交货之日起开始计算。

21.专家交流

供方有责任推进零部件的零缺陷目标,根据现状制定改善计划并以此为推进目标,供方最长不超过每季度一次派质量技术专家到需方现场,就协议产品的质量改善目标和解决方案驻厂交流,具体派驻人员、交流频次及驻厂时间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第七节损失赔偿

22.质量责任

22.1供方违反上述相关条款,造成需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包括因供方子供应商提供相关物资所造成的损害。

22.2供方若出现《闻泰供应商供货质量或服务问题的索赔和处罚标准》(详见附件一)所列的供货或服务问题,需方将按照此标准进行相应的索赔或处罚。

23.修理备件的供应

23.1在需方对向供方购协议产品或对需要协议产品的厂商负有供应修理零件义务的期间,供方应遵守需方要求,向需方免费(1年之内)或有偿(1年之后)供应协议产品或零件,而不论需方是否继续向供方订购协议产品。

23.2需方收货1年内若发现协议产品有质量瑕疵,且同类产品累计不良达到2%的,供方须向需方完全免费提供相当于协议产品总量的5%的该协议产品或零件作为需方备件,直到需方书面确认后可被允许停止备件的供应。

23.3供方应在供货的该型号产品停产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到需方,且供方提出终止合作前至少二个月通知需方,否则造成需方的生产及销售损失由供方全部承担。

第八节保密

24.保密条款

供方有责任对本质量协议保守秘密,在未取得需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协议文本或供方因履行双方协议所知悉的内容的全部或部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机关、企业、组织、集体、个人等第三方)。

否则,需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供方的泄密责任。

供方应严格保守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需方或属于第三方但需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专有信息。

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不得将上述内容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也不得在履行本备忘录所涉合作之外使用、复制、保存这些专有信息。

供方具体接触该信息的人员违反上款规定,由供方承担责任。

供需双方终止合作后15日内,供方有责任和义务全部返还需方协议产品相关的图纸等技术规格资料原件。

逾期不还,视为供方私自泄密,需方有权追究供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造成需方损失的,由供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同意,对本协议所涉及的未公开信息、专有信息、商业秘密等资料实行严格保密,并采取一切理及必要的步骤,确保不发生泄密情况。

除非有需方书面指示,乙不得对合作项目及与需方有关的资料进行拷贝与抄写。

除非有需方书面指示,供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需方的相关资料。

本协议所称“专有信息”指在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产品开发计划、折扣率和代理价格,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信息及其它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

“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

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

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

(3)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5.如因供方产品致使第三方指控需方销售的产品侵权,供方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节一般事宜

26.通知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均应以中文书写,以传真发出,或用挂号邮寄方式加以确认,迅速寄往有关一方。

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至一方发出书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需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Email:

供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Email:

下列各时间视为通知到达时间:

-通过传真的传递,以收到确定传真页数和传真无误的报告时间为准。

-通过信件的传递,以信件送递通信地址时或邮资预付邮件投递后二天为准。

-通过数据电文形式传递,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27.其他

27.1本协议的所有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应该影响本协议的内容及其解释。

27.2本协议保密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因本协议终止而丧失法律效力。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被权威的司法机关裁定在某些方面不可执行,且这种不可执行不会对双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27.3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经供、需双方书面同意,并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27.4本协议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需方:

供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关于供货质量或服务问题的索赔和处罚标准

1.来料验收质量问题的处罚

由于供方来料验收不合格,可能造成需方移动资金积压、交货延误,同时为有效促进供方质量改善,经双方确认如属供方责任,按以下标准向供方提出处罚,确认方式可以是当面沟通、会议、邮件回复、信件等方式:

1.1来料验收发现来错料、混料、少数、型号或版本不一致、包装破损(或受潮)、数量不符等简单可控质量问题,

从第二次开始出现一批按500元处罚;

1.2来料验收出现抽检不合格,需方有权选择筛选、要求供方换货或退货、折价处理或者其他方式的一种或者同时选择两种以上方式处理,如异常问题属于非第一次出现,需方还将对供方处500元罚款;供方首次供货出现上述情况,暂不处罚,但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立即改善,若供方不能及时整改,仍将按照上述处罚标准对供方进行处罚。

2.来料在线使用质量问题索赔与处罚

2.1供方供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需方有权选择筛选、要求供方换货或退货、折价处理或者其他方式的一种或者同时选择两种以上方式处理,造成需方损失的,包含但不限于返工时、连带的材料损耗、延期交货损失等等,供方应对所发生的损失进行全数赔偿;

2.2供方供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损失达10000元(不含)以上即构成重大质量事故,供方除赔偿所有损失(损失按2.1项计算),将被暂停供货资格,限期整改,整改无效取消供货资格;

2.3如在线质量问题(含包装以及其他外观问题)重复出现,改进效果不明显,按2.1、2.2项处理。

3.客户投诉质量问题索赔与处罚

3.1由于供方质量问题造成需方客户投诉,并给需方造成信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供方除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外,还将被处以5000~10000元的信誉损失赔款;

3.2对于需方客户投诉的重大质量问题,给需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需方暂停直至取消供方供货资格。

供方除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外,还将被处以5000~10000元的信誉损失赔款;

3.3如需方客户投诉质量问题重复出现,改进效果不明显,除按3.1、3.2项处罚外将同时被处以5000-10000元处罚。

3.4需方保留对需方及需方的客户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追究的权利。

4.售后服务质量索赔与处罚

4.1由于供方质量问题处理不及时,给需方造成实际损失和信誉损失的,供方赔偿全部损失。

4.2由于供方质量问题处理不及时,未造成实际损失,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给需方信誉带来较大损失,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处以5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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