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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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
编号
YW-AQ-022
制度
名称
外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版本
2014版
签发日期
2014-1-16
下次评估日期
2015-1-16
起草人
冯仲鸿、于洋
审核
王利广
分管领导审批
李道平
签发人
本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解
释
部
门
安全监察部
规章制度控制表
外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落实外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外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运维公司所属部门、基地公司、电厂及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3规定和程序
3.1定义
外包工程:
将公司内的设备检修、设备安装、吊装、土建施工及电气试验等工作交给非本公司人员作业的合同工程项目。
劳务用工:
公司因生产、生活过程中需要,通过直接雇用或在劳务派遣单位雇用的短期或长期的劳务人员。
发包方:
北京协合运维风电技术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各单位
3.2一般规定
3.2.1外包工程、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国风电集团及运维公司有关制度。
3.2.2严禁私自转包工程和雇用劳务用工,外包工程、劳务分包或劳务用工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实施。
3.2.3工程承包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均应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报各单位或劳务用工单位备案。
3.3外包工程管理
3.3.1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外包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协调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
3.3.2各单位确定外包工程承包商时,必须选择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业绩突出、管理规范、业务相对稳定的单位。
3.3.3各单位对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各单位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运维公司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3.3.4各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安全生产要求;
(3)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按要求进行检验,且具有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3.3.5各单位作为发包方必须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规定、要求。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承包方必须设专职监护人。
(4)承担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
同时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可按照合同总额的3%收取,合同总额较小的,按照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收取。
3.3.6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方编制确保施工安全的施工方案(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
(2)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规定。
(3)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4)关于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5)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
(6)安全协议应该包括以下附件: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种作业许可证
施工人员身份证、特种作业上岗资格证书。
全体人员花名册
安全规程培训、考试合格,试卷存挡。
工程安全生产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书。
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合同。
3.3.7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以书面形式进行,按照《附件4外来人员(新入厂)安全教育/技术交底记录》要求,认真落实并存档。
3.3.8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风电场、太阳能发电站、班组或个人完成。
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单位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风电场、太阳能发电站、班组完成。
3.3.9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时,发包方安全生产部门必须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工作。
3.3.10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
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3.3.11工程承包单位现场施工人员变更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履行批准手续。
新增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入厂手续,接受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和安全、技术交底。
3.3.12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合同条款、规章制度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承包单位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工程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失控的,各单位应与其解除合同。
3.3.14外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进行停工整顿,“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各单位存在监督管理失职的,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4劳务用工管理
3.4.1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原则。
3.4.2劳务用工由用工单位与有资质的劳务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安全管理协议。
如直接雇用劳务人员,用工单位要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代缴(或劳务工资缴纳)人身意外保险。
3.4.3劳务用工入厂前必须经县(区)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确保劳务用工满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同时完成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配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如:
工作服、手套、安全帽、口罩、护目镜等。
3.4.4劳务用工年龄:
男性应不超过55周岁,女性应不超过50周岁。
3.4.5劳务用工应在指定的作业区内从事确定的工作,不允许擅自扩大作业范围;在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用工单位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
3.4.6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纳入用工单位日常管理范围,劳务用工应参加用工单位各种安全活动、教育和考评,用工单位对劳务用工安全生产行为监督、考核、管理。
3.4.7劳务用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用工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
3.4.8劳务用工合同派遣期结束,用工单位应立即予以清退,或者在合同派遣期结束前续签劳务派遣合同。
3.4.9外来实习、培训人员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4附录
附录1:
外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图
附件2:
外来人员(新入厂)安全教育/技术交底记录
5附则
5.1本制度由运维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修订。
5.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附录1外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图(执行流程)
外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图
时段
一个月
一年检查评价一次
一个月
运维公司主管领导
安全监察部
各单位
审批
审批发布
检查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修订、完善
制定外包工程及劳务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修订
执行过程中
意见反馈
培训、学习执行
征求意见
附件2外来人员(新入厂)安全教育/技术交底记录
工程项目
现场负责人
培训负责人
培训地点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参加培训人员签到:
备注:
参加培训人员《安规》考试应合格,本人考卷和本签到表合并存档。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
编号
YW-AQ-022
制度
名称
外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执
行
中
发
现
的
问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