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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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范文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范文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清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危险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和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胶粘剂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政策性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危险的重点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开关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针对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包括负责人主要基于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学历专业相关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搬迁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防护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严重事故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根除,为维护人民安全生命财产群众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牢固树立安全健康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扎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生态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

涉及化工行业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制度建设发展规划,2021年底之后大型项目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规范制定完善危险杀虫剂“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亚铁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当中危险性示例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化肥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共同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生态园(含化工集中区)安全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

2021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出炉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安全市场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第一级化纤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市场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第一级化纤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排查安全风险隐忧排查治理。

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外贸企业危险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自查整改仍达不到公共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许可安全产品销售许可“回头看”,2021年底前能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逐一再次进行核查,保障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灵活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行政管理。

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继续加强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

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

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要车辆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内,实行运输过程随时随地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

严格执行内河化学品禁运危险化学品编目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水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

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接轨与铁路接轨的联络线、移动式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重复使用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清理。

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不具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停车库车辆专用停车场。

加强使用危险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体制。

可怕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水泥厂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填充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加工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21)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宽度外部安全防护设施确定方法》(GB/T37243-2021)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管理防护距离。

不符合国家符合外部安全管理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1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提案的,要确保按期完成。

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隔热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内布局劳动密集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次于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流通量,防止安全系统性风险外溢。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精密控制水平。

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1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使用率设施的上述系统内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

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氨、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资源整合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数量作业场所人数。

涉及爆炸牵扯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市区交接班陈列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早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设备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21),在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破坏力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所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1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3.深化石油化工企业反应化工企业安全风险评估。

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生产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未装置,一律不得生产。

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21〕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测试报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存储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渗透性建议设分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精细化工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年底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4.推动技术创新。

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配套,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会场现场作业人员生产量。

应用加快新材料应用领域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控制技术储存数量减量融资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异构化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稍缓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锶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

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传输数据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完善危险化学品法令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胶粘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研究起草建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见,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建造、维护、监测标准,着力解决标准空白、滞后和标准执行不一致问题。

制定出台化工过程反应安全管理体制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工商企业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教育培训。

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关键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指标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危险改善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大幅提升安全管理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评不合格的不能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行业标准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着重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x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比例的等级证书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试合格随后持证上岗。

2022年底前,化工重点地市至少和设区的市至少扶持建设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构筑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工业园区成立实习实训基地。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

自2021年4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中小企业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科唇、重点监管化工电子装置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怎么常规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按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石化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推动企业实施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业务监管执法。

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次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

危险化学品企业可怕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并安全承诺做出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和承诺安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责任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艾文涛禁入。

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全面深化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积极金融机构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运营管理。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专业领域“打非治违”。

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严肃查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撒漏、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可同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民企等企业的注册工业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环境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系统风险行业属性和风险,一并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未加查处。

  (五)强化安监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

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的实践经验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

制订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危险品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纳农每年复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周。

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倡导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岗位实训。

各省和有关市、县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

  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恶劣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加快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业务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开展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2021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投用,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运行机制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

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制度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军事力量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防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

严格服务商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

强化管控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加强应急营救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时间安排

  从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4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跨国公司本提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导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

各地区、各处室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创建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

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环境问题整改。

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停止使用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违约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

各地区、各有关及时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部门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对重点任务和在工作中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并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遭遇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整顿方案,明确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协调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扎实推进目标任务,制定适当的优惠扶持政策,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经营风险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推进、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保持良好局面。

  (四)抓好督导服务。

各地区、各基层工作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民间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

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促进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危险长效化学品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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