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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财政奖补政策清单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财政奖补政策清单

1..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0万元。

(皖政〔2017〕53号)

对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0万元及以上,自签约之日起2年内竣工投产,且列入《淮北市制造业固定资产投产项目库》的项目,市财政按照新购置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自签约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投产的,市财政按照新购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2.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与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皖政〔2017〕53号)

对优质小微企业,市财政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一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贴息。

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3.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皖政〔2017〕53号)

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市级财政按省补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补助。

对本市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在省财政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后,市财政按年度保费的15%给予补助。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4.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皖政〔2017〕53号)

对支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5.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皖政〔2017〕53号)

6.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皖政〔2017〕53号)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的示范项目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获得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7.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皖政〔2017〕53号)

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100万元及以上的,市财政按照购置全额的6%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8.对省认定的煤矿、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

(皖政〔2017〕53号)

9.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皖政〔2017〕53号)

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

对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对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市知名产品市财政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10.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皖政〔2017〕53号)

对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11.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皖政〔2017〕53号)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标准化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12.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

(皖政〔2017〕53号)

13.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皖政〔2017〕53号)

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省、市评为优秀的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产品、省级绿色工厂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对应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推广目录。

企业投资不低于50万元,包括新技术、新工艺转让费和新设备、新产品购置费。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1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皖政〔2017〕53号)

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关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15.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皖政〔2017〕53号)

16.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对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皖政〔2017〕53号)

对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对首次进入全省电子信息50强、软件50强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创新新产品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17.对在我省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皖政〔2017〕53号)

在我市注册登记且总部设在我市的制造业企业,当年新评定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两年内实缴税金达10万元,市财政每户奖补6万元。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18.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和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皖政〔2017〕53号)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年实缴税金分别达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500万元、7500万元、1.5亿元的工业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补资金,其中30%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19.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皖政〔2017〕53号、皖政〔2018〕46号)

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20.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皖政〔2017〕53号)

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2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100万元。

(皖政〔2017〕53号、皖政〔2018〕46号)

对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2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

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皖政〔2017〕53号)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

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23.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采取补贴等方式,对融资期限3年期及以上业务,按照融资规模8%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

(皖政〔2017〕53号、皖政〔2018〕46号)

24.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安徽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皖政〔2017〕53号、皖政〔2018〕46号、皖政〔2017〕76号)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版”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市财政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淮政【2017】30号、淮经信技改【2018】32号)

25.对符合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暂行)》(淮政〔2017〕30号)支持技术改造方向,且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设备更新的技术改造专项,设备投资额由200万元及以上降低为100万元及以上,补助标准由5%提高到10%,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支付2%、市财政支付8%(县区已有相关扶持,市财政+县(区)累计补助标准达到或超过10%的,可不再配套)。

补贴最高为200万元。

(淮经信运行【2018】171号)

26.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由当地政府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皖发〔2018〕6号)

27.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省、市(设区市,下同)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皖政〔2017〕51号)

支持新建项目。

符合《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淮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0年)》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或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领域的制造类项目。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达到1亿元及以上(包括研发、建筑工程、设备采购费用等,不含土地价款,下同)。

已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须自申报年度起3年内完成总投资。

已购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的相关研发、生产及检验检测等关键设备。

对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对其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

同一项目已获得过相关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兑现差额部分补助资金。

单个项目获得补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淮发改工交〔2018〕319号)

28.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指引进省外项目的招商团队)奖励,其中:

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0万元。

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

资金奖励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

(皖政〔2017〕51号)

奖励重大项目团队。

符合《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淮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0年)》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或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的制造类项目。

至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

对项目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项目招商团队分别给予奖励:

3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各奖励5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各奖励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各奖励200万元。

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

(淮发改工交〔2018〕319号)

29.对本省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

(皖政〔2017〕51号)

支持企业境外并购。

(1)补助比例为经认定的并购标的额的5%。

(2)同一项目已获得过相关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兑现差额部分补助资金。

(3)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4)市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

(淮发改工交〔2018〕319号)

30.补助研发生产设备投入。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皖政〔2017〕51号)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

申报类别1:

(1)已经省政府审定的重大新兴产业工程。

(2)已经申报省“三重一创”若干政策“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事项,并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

申报类别2:

(1)经评审认定的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

(2)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购置与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建设内容相关的研发、生产设备。

支持方式:

申报类别1:

市财政按照省支持资金金额的20%给予奖励。

申报类别2:

对经认定的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淮发改工交〔2018〕319号)

31.补助研发试制投入。

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

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

(皖政〔2017〕51号)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

申报类别1:

市财政按照省支持资金金额的20%给予奖励。

申报类别2:

(1)对经认定的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500万元。

(2)资金补助到县区,由县区政府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

(淮发改工交〔2018〕319号)

3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皖政〔2017〕51号)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市财政按照省奖励资金金额的50%进行奖励。

(淮发改工交〔2018〕319号)

33.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皖政〔2017〕51号)

34.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皖政〔2017〕51号)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市财政按照省奖励资金金额的50%进行奖励。

(淮发改工交〔2018〕319号)

35.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皖政〔2017〕51号)

36.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

每年开展“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选拔100个“双创之星”项目,分档奖励项目团队。

其中:

一等奖10个,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20个,各奖励25万元;三等奖30个,各奖励10万元;优秀奖40个,各奖励5万元。

(皖政〔2017〕51号)

支持创新创业。

申报类别1: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

申报类别2:

市财政按照省奖励金额1:

1配套给予奖励。

(淮发改工交〔2018〕319号)

37.实行新增制造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按有关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皖政〔2017〕53号)

38.鼓励省内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

(皖政〔2017〕54号)

鼓励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1000元/月/人标准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定向生在校实习期间生活补助。

(淮政[2017]29号)

39.到2021年,培养高级技师和技师不少于3万名、高级工不少于37万名,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研修提升补助。

(皖政〔2017〕54号)

到2021年,新培养高级技师和技师不少于0.2万人、高级工不少于2.2万名,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研修提升补助。

(淮政[2017]29号)

40.到2021年,从企事业单位遴选1500位技能名师,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按2万元标准给予名师一次性带徒津贴,带徒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

(皖政〔2017〕54号)

41.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最高可达6000元,最长补助期限为2年。

(皖政〔2017〕54号)

建立“学习招生即为企业招工、企业招工即为院校招生”就业就学机制,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最高可达6000元,最长补助期限为2年。

(淮政[2017]29号)

42.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补助发放形式和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

(皖政〔2017〕54号)

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5%比例直补个人(其中,省20%,市5%),补贴期限按其实际履行合同期限确定。

(淮政[2017]29号)

43.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

(皖政〔2017〕54号)

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比例直补个人,补贴期限按其实际履行合同期限确定。

(淮政[2017]29号)

44.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省级竞赛,给予5-10万元赛事补助。

(皖政〔2017〕54号)

支持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省级竞赛,给予5-10万元赛事补助,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市级竞赛,给予4万元赛事补助。

(淮政[2017]29号)

45.加大对参与国际技能赛事的奖励力度,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代表中国队参赛选手5万元奖励,并给予受奖励人员的专家团队对应奖励。

(皖政〔2017〕54号)

加大对参与国际技能赛事的奖励力度,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在省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再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代表中国队参赛选手在省级5万元奖励基础上,市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在国家级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对在省人社厅举办的综合性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在“相城金蓝领”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奖励;并给予受奖励人员的专家团队对应奖励。

(淮政[2017]29号)

46.对国家认定的每届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支持。

到2021年,每年认定6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个新兴产业省级综合竞赛基地、2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每个2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补助。

建设5个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区域规划、产出绩效,给予每个3000万元支持。

(皖政〔2017〕54号)

对国家认定的每届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在省级分别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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