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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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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规范集团内部运作、保证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员工行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总部员工。

3.术语和定义

3.1.考勤:

对上班作息制度的考核。

3.2.记录:

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3.3.假期:

国家规定的假日(含双休日)、有薪假期及其他无全薪假期(病、事、工伤、产、计划生育、哺乳假等)

3.4.加班:

工作时间以内未能完成的工作必须延续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并经领导确定的时间段。

3.5.培训:

指集团统一组织的培训、自费脱产培训及其他占用工作时间的培训。

4.职责

4.1.人力资源中心

4.1.1.负责汇总考勤记录。

4.1.2.负责日常考勤的监督。

4.1.3.负责对违规员工的批评与处罚。

4.1.4.负责依据考勤记录对员工进行考评。

4.2.总裁办公室

4.2.1.负责对考勤系统的维护。

4.2.2.负责对考勤信息的更新。

4.3.各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

4.3.1负责对所在部门员工考勤管理的监督。

5.工作程序

5.1集团正常上班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下午5:

30。

(其中,午餐时间为12:

00~13:

30,因工作需要,午餐时间也可不在此时间范围内,但原则上午餐时间均应控制在1.5小时之内)。

5.2本集团遵从国家有关的各种节假日规定:

5.2.1每周公休假2日;

5.2.2元旦,放假1日;

5.2.3春节,放假3日;

5.2.4国际劳动节,放假3日;

5.2.5国庆节,放假3日;

5.2.6国际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日;

5.2.7少数民族特定的节日,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放假;

5.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日等。

5.3全国公民放假的节日,如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法定节日放假期间员工待遇不受影响。

5.4前面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或集团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可以变更或延长工作时间,变更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待遇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5.5事假

5.5.1事假必须事先申请,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事假的,可用电话、函件、口信等形式向部门领导或人力资源中心领导请假,事后到人力资源中心办理补假手续。

5.5.2集团员工事假须先经过中心总经理的签字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员工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5.5.3集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助理总经理事假须经过分管领导的同意,副总裁、事假须征得集团总裁或董事长同意。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5.5.4集团部门助理总经理以上级别(包括助理总经理)的员工每月可享有一天的有薪事假,有薪事假应当月使用,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隔月不用逾期作废。

请事假须经上级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5.5.5事假期间,如遇法定假日,不按事假计算。

5.6病假

5.6.1病假必须持有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单,方能确定为病假(急诊除外)。

5.6.2连续病假期间的节假日,不作为病假计算。

5.6.3员工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00天以上者,应作为长期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6.4医疗期:

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根据下列规定享受医疗期:

累计工作年限

集团工作年限

停工医疗期

不满10年

不满5年

3个月

满5年

6个月

满10年,不满15年

不满5年

6个月

满5年,不满10年

9个月

满10年,不满15年

12个月

满15年及其以上

不满5年

9个月

满5年,不满10年

12个月

满10年,不满15年

15个月

满15年,不满20年

18个月

满20年

24个月

5.6.5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遵其规定执行。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由集团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5.6.6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6.7相应待遇:

5.6.7.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休假六个月内(含六个月),病假期间工资按以下办法发放:

项目

患病六个月内(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

不满两年者

满二年不满四年者

满四年不满六年者

满六年不满八年者

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

本人工资

60%

70%

80%

90%

100%

5.6.7.2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休假六个月以上,病假期间工资按以下办法发放:

项目

患病六个月以上(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

不满一年者

满一年不满三年者

满三年不满六年者

满六年不满八年者

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

本人工资

40%

50%

60%

70%

80%

5.6.7.3本人工资按员工正常情况下实际收入(本年度年薪、津贴和上年度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之和)的70%计算。

5.6.7.4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将不低于所在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6.7.5员工医疗期满还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集团支付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医疗补助费。

5.7工伤假

5.7.1员工因工致伤或因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力资源中心确认,可按工伤假考勤,工伤医疗期限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12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限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5.7.2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限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工伤医疗期限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5.7.3因工负伤,伤愈复发,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中心等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对待。

5.8婚假

5.8.1员工因婚请假,需凭结婚证书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办理准假手续。

5.8.2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给予婚假3天。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再给予晚婚假7天;一方到达年龄,一方享受;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晚婚假。

婚假原则上须在结婚的当年或下一年度一次性休完。

5.8.3再婚者,一律给婚假3天。

5.8.4配偶方在外地居住,员工需去外地结婚者,酌情给予路程假。

5.8.5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

5.9丧假

5.9.1员工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和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兄弟姐妹死亡,给丧假1天;如需赴外地奔丧者,酌情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假期工资照发。

5.10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5.10.1员工计划生育假、产假及其管理,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11探亲假

5.11.1在本集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同一城市,并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给予探亲假。

5.11.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

5.11.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全休可给45天,车船费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5.11.4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

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员工,其探亲假休假年度为自员工进集团之日起计算的实际年度,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逾期不予累计。

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5.11.5探亲假管理:

5.11.5.1员工探亲,须提前30天填写探亲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备案,财务管理中心凭人力资源中心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5.11.5.2员工探亲往返路费,集团只按直接往返路线(国内部分)报销火车票和轮船票,级别在硬卧和三等舱以下。

上述路费超过火车硬卧或轮船三等舱以上的部分以及国外路费,一律由员工自己负担。

5.11.5.3各部门应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应服从组织安排。

5.12加班

5.12.1员工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工作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经过中心总经理及分管领导批准确认,并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5.12.2集团员工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加班工资。

5.12.3集团部门助理总经理以上员工(含助理总经理)无加班工资。

但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期间有安全保卫值班任务或其他特殊任务的,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5.12.4集团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

平日加班按本人平均日工资或平均小时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按本人平均日工资或平均小时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本人平均日工资或平均小时工资的300%来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日工资=月实得工资/20.92×70%

小时工资=月实得工资/167.4×70%

5.12.4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若遇国内外出差、考察者,一律享受出差、出国待遇,不再另行计发加班工资。

5.13有薪休假

5.13.1在上海尔地产工作满一年者,按下列规定可享有有薪休假:

5.13.1.1累计工龄满一年且不满三年者,每年5日;

5.13.1.2累计工龄满三年且不满五年者,每年7日;

5.13.1.3累计工龄满五年且不满十年者,每年10日;

5.13.1.4累计工龄满十年以上者,每年15日。

5.13.1.7休假期限包括公休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5.13.2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二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当年不再享有当年有薪假期;当年有薪假期使用后再请病、事假者,超过上述规定的,次年不再享有有薪休假待遇。

5.13.3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轮流休假。

若工作需要,休假员工应随时销假,未休假期待日后补足。

若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补假的,其假期有效性可延续至下一年度3月31日,逾期自动作废。

5.13.4年度有薪休假与年度探亲假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使用,以孰长原则执行。

5.13.5享有年度休假者,应在每年一月份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年度休假申请计划,经公司统筹安排确认后,员工不得随意更改休假计划。

5.14培训与考试

5.14.1员工参加集团统一组织的培训或考试的,工资照发。

5.14.2员工经集团批准参加自费脱产培训或在工作时间需要考试的,具体情况参照集团员工培训制度执行。

5.14.3其它脱产培训或在工作时间内的考试按事假处理。

5.15迟到早退

5.15.1所有人员原则上须到集团报到后方可外出办理各项业务。

特殊情况须填写《外出工作申请单》,并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交至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考勤人员处登记,擅自外出或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情节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5.15.2除特殊原因另行通知上下班时间外,9:

00后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下,每次扣罚20元,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小时以下,每次扣罚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一个工作日内也未补办请假手续或补办手续未获批准的,一律按半日旷工处理;因个人原因忘记带卡或刷卡,应向总经理报到,并当日向人力资源中心递交由总经理签署的证明。

5.15.3一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者,扣发1日工资,达到8次以上者,扣发2天工资并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5.15.4一年内因迟到或早退共计扣发5日工资或者累计迟到或早退20次及以上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累计一年内受到两次书面警告者,解除劳动合同。

5.15.5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根据考勤情况,对违纪员工作出处罚决定,并开出《违纪处罚通知单》分别交违纪者及其所在部门,并由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5.16旷工

5.16.1凡出现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5.16.1.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5.16.1.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5.16.1.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5.16.1.4被公安部门拘留;

5.16.1.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5.16.2旷工处分

5.16.2.1旷工三天以下,按实际旷工天数2倍扣发工资并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5.16.2.2无故旷工三天以上七天以下者,扣发半月工资并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5.16.2.3无故旷工七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工资并给予严重警告。

5.16.2.4无故旷工十四天以上者,给予除名处分。

5.16.2.5如部门中员工有不明原因缺勤情况,中心总经理应及时了解情况,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5.16.2.6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出现异常考勤(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的员工要及时进行谈话教育、监督;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对助理总经理以上人员中出现异常考勤(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谈话教育、监督。

5.17考勤刷卡制度

5.17.1集团员工每天进入集团须在门禁处刷卡以作考勤记录。

5.17.2集团员工考勤,不得委托他人刷卡或代替他人刷卡(包括上班、下班考勤刷卡),如发现替代行为,替代人和被替代人均按当天旷工处理,并每人扣罚200元/次。

由人力资源中心开具《违纪处罚通知单》分别交违纪者及其所在部门,并由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5.17.3因外出联系工作而不能上班或下班考勤刷卡的,以《外出工作申请单》代替考勤刷卡记录。

5.18员工休假需填写《假期申请表》。

5.19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政府和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5.20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本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6.支持性文件

7.相关记录及表格

7.1《外出工作申请单》

7.2《违纪处罚通知单》

7.3《假期申请表》

 

外出工作申请单

姓名

部门

日期时间

外出事由

目的地

主管领导

意见

备注

 

违纪处罚通知单

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所处部门

处罚日期

处罚理由

处罚形式

人力资源中心审核

备注

 

假期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部门

假别

□公休□事假□病假□其他

请假时间

开始时间:

请假天数:

请假事由

部门领导

意见

人力资源中心

意见

备注

注:

此表需在主管领导同意后交人力资源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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