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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对策探讨

{售后服务}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对策探讨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inFinancialServices),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境内为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消费者(外国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务,并收取报酬。

其特点是:

服务消费者移动到WTO参与方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接受金融服务。

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国内消费者到国外旅行并消费国外金融服务,具体业务如旅行支票及信用卡业务等。

(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inFinancialServices),指一国的金融机构获准到其他成员国境内设立商业企业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该国的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并获取报酬。

其特点是:

服务提供者到国外设立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这种服务的提供是以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FDI为基础的,同时也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士的跨国流动。

该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的“本土偏好”,还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

在某一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无论是通过合并、收购还是创办独资或部分所有的子行(公司)、分行(公司)、代表处或其他。

实际上此种方式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形成了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直接投资(FDI)。

金融服务商业存在最典型的模式就是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例如我国境内的英国渣打银行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就是典型的金融服务商业存在。

商业存在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据学者估计该方式占整个国际金融服务贸易量的60-70%以上。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NaturalpersonsinFinancialServices),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获准到另一成员国境内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

其特点是:

服务提供者是作为自然人的跨国移动,是暂时到任何其他成员(国家或地区)境内为服务接受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服务的存在具有个体性和暂时性,它区别于商业存在,不具有投资行为,也不设立机构。

例如,金融咨询服务的提供及跨国银行内部高级管理者的流动,金融证券分析师跨国讲学、顾问等等。

以上四种金融服务贸易供应模式中,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根据2005年国际贸易统计报告显示,WTO估测的全球服务贸易的供应方式构成如下:

模式1为35%;模式2为10-15%;模式3为50%;模式4仅占1-2%。

所以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也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重点。

二、我国跨境交付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从1997年开始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颁布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编制,其中统计了保险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的国际贸易量,也就是我们所讲的BOP统计的范畴,这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有具体统计数据的开端。

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贷方即指出口服务贸易而获得的收入金额;借方即指进口服务贸易而支出的金额。

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对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统计范围的规定,《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保险服务科目仅仅统计跨境交付的寿险、货运险、其它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等几类保险服务;《国际收支平衡表》的金融服务科目也仅仅统计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跨境交付的金融中介服务费用(信用证承兑、信贷额度、金融租赁及与外汇交易有关的服务费用)和与有价证券交易(如期货、期权、资产管理)有关的佣金。

这部分反映跨境交易的国际收支项下金融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实际上涵盖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跨境交付,由于我国证券业开放比较有限,贸易数额不大,并且从全球金融体系的演进历程来看,我国银行业走向混业经营也是大势所趋,因此此部分数据也可近似认为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服务贸易跨境交付模式的数据。

但是这部分BOP统计数据在统计范围、数据的分类以及采集上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力求符合2002年由六个国际机构(联合国、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共同编写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中的统计口径,推动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

(一)我国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总体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更加深入,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客观上推动了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的实施,最终使得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规模逐步扩大。

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摘录并计算出表1中的数据,基本反映了我国从1997年至2006年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

总体状况。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呈平稳上升态势:

1998年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23.3292亿

美元,比1997年的15.7219亿美元增长了48.4%,1999年为24.0261亿美元,增长速度趋缓,只有3%。

从2000年到2002年,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分别为27.5446亿美元、31.1483亿美元、35.9553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4.6%、13.1%、15.4%,增长速度平稳。

2003年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突破了50亿美元,达到52.6148亿美元,比上年又猛增了46.3%,2004、2005、2006年度增长率也分别达到了约28%、20%和29%,呈现强劲增长态势,尤其是2006年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又突破了100亿美元大关,达到104.1617亿美元的高峰。

下图1更清楚地说明了保险服务贸易和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的增长趋势。

如图所示,保险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金融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总量贡献最大。

2005年以前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一直徘徊在1.4亿到3.8亿美元之间,在2001年刚刚入世期间,曾一路降至1.4亿美元的最低谷,但从2003年起,情况开始好转,呈现缓慢上升的趋势,直到2006年达到10.37亿美元的最高值。

(二)我国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特征分析

虽然在总体规模上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总量正在不断上升,但从金融服务贸易内在结构来看存在着诸多不平衡。

首先是保险服务贸易和银行等的其他金融服务贸易间的结构不平衡,其次是进出口结构的失衡。

1、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类型结构不平衡

由上文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保险服务在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中占据绝对比重,而且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服务贸易的差距越来越大。

如表2所示,其他金融服务占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997年的最高点22.4%下降到2005年的3.8%,尽管2006年回升至10%,但是仍说明我国银行业服务贸易还比较落后,但也意味着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2、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结构不平衡

从进出口差额上来看,中国的金融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绝对差额从1997年的-11.7亿美元逐年扩大,一直到2006年的-90.2895亿美元。

从图2(见下页)也可以看出,进口占据了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绝对比重,除了1997年至1999年三年中进口额所占比重在87%、82%、87%以外,余下年份均在90%以上,特别是2000年和2006年进口额更是占到了93.3%,相比之下出口额差距悬殊,而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出现此现象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的金融机构国际业务开展层次较低,产品主要以低端为主,参与国际竞争时间较短,竞争意识不强,服务上也无法与国际跨国银行巨头匹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竞争力还很弱,从而造成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进口远远多于出口。

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一国的货物贸易进口的激增将严重冲击国内相应产业的产品价格。

同样在中国加入WTO后,和货物贸易领域相似,中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市场也面临着如何逐步开放和如何有效保护的问题,其中主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稳定金融服务贸易的进口量,使其不至于在短期内增长过快、过大,冲击国内金融服务行业。

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量与外资银行在华资产呈正相关关系,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量增加一个百分点,外资银行在华资产将在两年后约增加4.3%-6.3%。

因此,中国应该提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能力,影响其进入动机,并鼓励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合作参股,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虽然规模不断扩大,增长速度不断加快,但是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额与排名国际前3名的英国、卢森堡、美国相距甚远,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

究其原因,是因为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账户开放的关系较为密切,当然金融开放不能等同于资本账户的开放,前者强调的是金融跨国性质,即一国的金融机构为他国的企业、政府或居民提供金融服务,而后者强调的是资本可在国际间自由流动。

金融贸易服务不一定伴随资本的流动,如跨境交付贸易模式中的金融信息咨询、顾问等;同样资本流动也不一定发生金融服务贸易,因为金融服务受WTO条款约束,资本账户受IMF条款管辖。

尽管如此,二者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除了通过进入或股权参与在当地建立商业存在模式的金融机构会要求外国直接投资以外,一些跨国提供的金融服务也会涉及到资本组合的投资和其它资本的流动,跨境贸易模式在很多情况下与资本流动密不可分,开放这类金融服务一般需要同时开放资本账户。

所以,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不一定需要以完全的资本账户的自由化为基础,但往往需要与自由化相关的资本交易。

要实现我国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大幅度发展,资本账户的自由化非常关键。

而目前我国仍然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管制,加之国内金融服务企业自身竞争力的限制,可以预测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绝对量在短期内不会有迅猛增长,进出口

结构失衡的趋势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三、我国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及统计方法考察

由于跨境交付贸易模式在很多情况下与跨国间资本流动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在一国存在较为严格的资本账户管制的情况下,跨境贸易模式往往与该国的资本账户的管制存在较大的冲突。

所以,大多数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通常选择商业存在模式,而且从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国来讲,商业存在模式也能够降低其信息与其他交易成本,克服跨境贸易在某些业务方面的限制,如资产管理、零售业务等。

因此同样的,目前商业存在模式在我国金融服务贸易中有着更重要的地位。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外国直接投资的大量增加,通过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越来越重要,需要用合理的方式进行统计。

因此,FATS统计应运而生,FAT是外国附属机构贸易(ForeignAffiliatesTrade)的英文缩写。

按国际公认的标准,应将外国直接投资额占投资总额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列入外国附属机构的范畴。

FATS统计反映了外国附属机构在东道国的服务交易情况,包括与投资母国之间的交易、与东道国居民之间的交易以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易。

FATS分为内向和外向两个方面。

其中,本国境内外国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作为内向FATS,本国在外国境内的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作为外向FATS。

如前所述,由于现行BOP统计的不足,无法直接从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得到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额。

学术界的一个主要观点就是采用一些间接数据来描述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情况,鉴于金融机构的国际资产数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一个主要来源,因此,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的情况可以用金融机构的国外机构数量和国际资产数来近似评价。

由于我国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业中具有代表性,所以可以通过考察中资银行海外资产和外资银行在华资产的相对数来反映我国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状况。

(一)外资银行在华资产规模和机构数量

1.资产规模状况

截至2006年12月底,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1033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8%,存款总额397亿美元,贷款余额616亿美元。

尽管从总量上看,外资银行的总资产在我国银行业中所占的比重还很小,但是增速显著。

2002年至2005年,外资银行在华总资产增长了163.8%(见图3)。

2.业务品种状况

外资银行业务发展也十分迅速。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为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按规定经营存款、贷款、结算、托管和代理保险等业务,并可在符合开业时间、盈利状况和审慎经营等方面的条件后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

与此同时,中国积极鼓励外资银行金融创新,允许外资银行在华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个人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电子银行等业务,促进了外资银行业务品种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

截至2006年12月底,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11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

业务品种中主要是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以及其他不占用资金但收益甚高的投资行业务。

在业务战略上,外资银行采取“突出非金融业务、做强外汇业务、精心挑选人民币业务、力推八类核心产品”的战略1,强调以核心市场和产品优势制胜,做到业务广中有精。

外资银行业务品种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极大地丰富和弥补了我国银行服务的不足。

截至2006年12月底,在华外资银行不良资产率为0.70%,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充足,多年来保持连续盈利。

3.区域分布现状

根据2006年中国金融年鉴统计,截至2005年底,外资银行在华分行遍布全国21个省市地区(见表3),数量达到192家,外资银行代表处数量达到240家,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等东部城市。

随着中国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相比2005年,2006年外资银行加快了进入中国的步伐,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数量进一步增加。

截至2006年12月底,在华注册的外资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下设19家分支行及

附属机构;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分行数量比2005年增长4.2%;42个国家和地区的186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比2005年增长2家。

从经营地域看(见图4),100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设立在上海,深圳40家,北京37家,广州28家,天津17家,厦门16家,其他地区74家,与2005年相比地区分布相差不大。

外资银行还加快了在我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的步伐,共设立营业性机构30家,占全国外资银行机构总数的10%。

(二)中资银行国外资产规模和机构数量

在我国对外逐渐开放金融市场的同时,中国的金融机构也逐步走向国际市场。

20世纪80年代之前,仅有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两家金融机构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80年代之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资银行也建立起越来越多的海外机构。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增强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扩大对当地市场的参与度,中资银行积极推进海外机构的设立、重组和业务整合工作。

截至2002年末,中资银行在海外设立银行类营业性机构674家,资产总额为1662.1亿美元,负债总额为1564.43亿美元,利润为22.1亿美元;至2004年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行、子行、附属公司和代表处超过650家,海外机构的资产总额已达1790亿美元,既为东道国经济发展做了贡献,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由于中资银行海外机构的有关数据不易得到,上面仅就2002-2004年中资银行国际资产规模与在华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做一对比分析,来近似说明我国商业存在内向FATS和外向FATS的统计数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用中资银行国际资产规模来说明我国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以在华外资银行资产规模代表进口额,则我国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金融服务贸易呈现出口远大于进口的态势。

这种不均

衡的贸易状况也反映了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的限制还较为严格,制约了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的发展。

但是近两年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已开始逐年递增,2005达到871.85亿美元,2006年已超过1000亿美元大关,达到1033亿美元,增长速度超过中资银行海外资产增长速度。

这说明随着我国入世5年来不断兑现入世时对金融业开放的承诺,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对在我国的发展更有信心。

四、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对策构想

(一)动员各方面力量,建立政府协调机制,提高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的意识

由于金融服务贸易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征给管理带来了相当难度,目前跨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与衔接主要靠各部门的责任心和高度自觉,开始形成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供政府服务的工作机制,但这种自发形成的工作机制,需要并且完全能够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因此建立统一完善的领导协调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金融服务贸易发展遇到的各种问题,我们可以动员几方面的力量,确立有效的发展战略:

一是金融服务贸易相关行业的中央以及市属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二是金融服务贸易相关行业的行业协会,三是科研院所以及高校的金融服务贸易专家学者,四是行业内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在有关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多方面共同配合,对我国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的重点难点专题,深入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并编制年度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研究报告(蓝皮书),为我国发展金融服务贸易提供理论基础和决策依据。

(二)加强金融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及学术研究提供决策依据和准确信息

服务贸易统计是我国开展服务贸易相关工作的基础,也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难点,因此要加强金融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从上述分析可知,当前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的两种主要模式发展都不均衡,如果仅从跨境交付贸易模式来看则是进口远大于出口,但是如果结合商业存在这种模式来看,则为出口远大于进口,至少可以部分弥补目前的贸易逆差数额。

这说明我国现有的BOP统计数据不能完全说明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的现状,本身也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遗漏,必须抓紧完善现有的BOP统计,立即着手建立FAT统计,也就是尽早建立我国的外国在华金融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办法并付诸实施,同时积极筹备建立我国的海外金融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办法。

今后,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统计的基础工作还应认真进行研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行业协会和学术界精诚合作,在深入研究金融服务贸易概念及实务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计出既有国际可比性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统计指标体系,并据此开展常规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账及申报制度,为政府决策及学术研究提供数量基础和准确信息,促进金融服务贸易的全面均衡发展。

(三)实行市场化、层次化和制度化的人力

资源战略,加强金融人才的培养和使用金融业的竞争,本质上就是金融人才的竞争,特别是处于核心层次、核心岗位的高端国际化金融人才的竞争。

因此,加强既有金融实战经验、又拥有金融服务贸易知识、通晓国际金融市场新产品运作、精通外语的金融高级人才的培养与使用,是增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核心竞争力的根本途径。

在金融人才的培养上,首先,应建立金融教育培养基地,加强复合型高端金融人才的培养。

一方面鼓

励大专院校开展与金融服务贸易相关的学历教育,鼓励大学和各类职业学校设立新兴交叉学科,培养不同层次、既懂金融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又具备外语能力的金融及国际服务贸易专业人才。

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服务贸易培训平台,鼓励社会各界培训机构开展金融服务贸易职业培训,特别是要注重实际用人单位直接参与到金融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来,在专业的选择、培训项目设置、教学计划的制定、师资力量的培训、实习单位的提供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使得人才培养有的放矢,但是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引导与协调。

二是加强政府行政管理人才、金融业界的相关培训。

抓紧制定对相关委办、行业协会、各级政府服务贸易工作人员特别是统计人员的培训计划,还有各金融机构的有关服务贸易知识的培训。

联合政府主管部门、国际金融组织、高校及研究机构在京设立国家级

金融服务贸易人才培训基地,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贸易人才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三是逐步壮大金融服务贸易研究专家学者队伍。

依托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力量,鼓励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和从事服务贸易领域的研究工作。

在人才的使用上,要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深化分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高效、体现优胜劣汰法则的用人机制,从制度上激励员工刻苦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金融操作技能,提拔和利用

有真才实学的员工,激励人才脱颖而出。

同时加强金融企业文化建设以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归属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要进一步改善人才成长环境,增加对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为金融机构在员工户口、子女人学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营造优良的金融人才工作和生活氛围。

充分尊重企业选拔、使用人才的自主性,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人才培养、吸引、使用和管理机制,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构建通过政策吸引人才、通过人才吸引机构、通过金融机构的集聚效应发展金融产业的机制。

(四)加强区域金融合作,打造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区金融功能区的品牌随着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环渤海经济区”的发展,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区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三个增长极,三足鼎立的态势日趋明朗,区域金融合作成为必然趋势。

上海和深圳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它们立足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拥有强大地域经济实力有很大关系。

因此我国金融产业的发展,必须拓展区域金融的合作与发展,实现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地区内经济、金融的合作与互动,发挥好地区间的经济、金融辐射功能,实现以沪、深、京、津为核心带动整个区域金融乃至全国金融的分工、合作、共同发展的目标。

(五)建立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在新的形势下,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对金融业的监管,特别是要按照国际化标准,科学规范地进行行为监督和业务监管,并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其具体措施,一是应尽快建立各分业监管主体之间有效的合作协调机制,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进行协同监管,建立金融企业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内各金融机构的真实业务状况,将金融机构置于市场约束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二是要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要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从传统的以现场检查为主向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转变;从手工监管逐步过渡到电子化监管,建立科学的预警系统和畅通的信息网络;制订可量化的监管指标,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三是应加强我国金融业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系统,完善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和完善早期的风险预警系统;建立统一的电子认证中心,强化对电子支付和清算系统的风险防范。

四是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使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位于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必须对两者保持一致的监管政策,逐步取消或降低对外资银行实行的种种不必要的优惠。

五是要整肃金融秩序,打击金融犯罪,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安全性。

加大对金融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确保金融业的安全运行。

(六)全面贯彻“走出去”战略,鼓励银行业向外发展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中国在“十一五”计划期间及未来更长一段时间内发展开放

型经济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中国加入WTO后的必然选择。

入世后我国可以根据最惠

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原则享受到对方对我国开放其金融服务市场的待遇,国

内金融服务机构也可通过建立更多的海外分支机构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为我国

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管理良好的佼佼者在国际金融服务市场争取广阔的发展空间。

我国

银行要积极开拓金融服务贸易的新领域、新业务,提高现有国际业务及中间业务的档次,

争取走出国门,发展我国外向商业存在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

争力。

多年企业管理咨询经验,专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精品管理方案,企业诊断方案,制度参考模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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