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9199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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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91992
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直接作业环节包括: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涪陵天成燃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加气站等进行检维修、施工等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第二条、 动火区要设立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条、 在禁火区动火,均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证”。
第四条、 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动火区域和安全防火措施,“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第五条、 在禁火区风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和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六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 一级动火,是指易燃、易爆区域(即:
甲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七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明有效期为6天(24小时)。
第八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年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的签名和意见。
第九条、 各项责任的职责
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 动火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3、 动火监护负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5、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和周围情况,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十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掉一段联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4、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
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公司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直属公司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直属公司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公司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公司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不应进行任何作业。
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
严禁入内”警告牌。
4、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
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
不应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
6、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 ≤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7、当作业环境内存在爆炸性气体,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4h内,受限空间应处于作业所需的安全环境;在施工作业期间每隔4h对受限空间可能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部位进行检测,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指标。
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
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第六条、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
2、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3、对作业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遇有紧急情况,有权终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七条、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和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设备容器内。
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八条、《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
如果《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2、《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公司留存第一联,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二联,施工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
3、《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凡需要4h进行检测1次的数据,应填写在《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一栏中。
5、《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
当作业中断4h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门业务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电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应当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不允许超负荷运载。
第四条、电源导线不许缠绕和捆绑在金属管道和金属构件上。
第五条、未经允许不得拉接临时电源线和使用电炉子等表面炽热的大功率电器。
第六条、移动电源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胶护套线,严禁使用塑料双绞线。
第七条、电线接头必须压接牢固,绝缘包扎良好。
第八条、胶盖闸用于电源开关使用时,胶盖闸内应装设与设备负荷相匹配的保险丝或易熔片,不准用铜丝或铁丝替代保险丝。
第九条、对用电机械、设备要求做到:
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禁止同一开关设备同时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十条、站内各类电气设备维修、检修必须由正式电工进行作业,严禁外来人员私自装修,施工搭电。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人员搭接调整电源,以防设备和线路的损坏,凡擅自搭接调整电源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防止高处坠落的人员伤害和物体打击伤害,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高处作业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二条、高处作业的分级
1、一级: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二级: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二级: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四级:
作业高度在30米以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强风(阵风风力6级以上,风速100.8米/秒)、异温(高温、低温)、雪天、雨天、夜间、带电、悬空、抢救等情况下的高处作业称为特殊高处作业。
第三条、高处作业前安全要求
1、对高处作业范围内的工作技术上进行分析和细化,能在地面上完成的工作不去高处做,尽可能的减少高处作业的时间和人员。
2、进行高处作业,作业负责人必须填写《高处作业审批表》上报安全管理部门,作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开工。
3、审批人员接到《高处作业审批表》后,应及时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5、对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病症的或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类后人员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禁忌病症有:
癫痫病、精神病、高血压、贫血病、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和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病症。
6、高处作业应设立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切实负起监护责任。
第四条、高处作业安全事项
1、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2、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和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或作业面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3、作业人员必须作好上岗前的一切准备,检查脚手架和所用的工具、设施、安全用具等,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准备好安全带,裤脚要扎住,戴好安全帽。
不准穿光滑底、硬底鞋。
4、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辅设牢固的脚手架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上下垂直作业面的工作应错开时间分别作业,若必须同时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
6、遇有恶劣气候影响作业安全时,应禁止进行露天高处及登高架设作业。
7、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一处。
梯子横档间距以300mm为宜,使用时上端要牢固,下端应有防滑措施。
8、单面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人字梯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使用时第一档或第三档之间应设置拉撑。
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在通道处使用梯子时,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脚手架上禁止使用梯子登高作业。
9、进行登高处焊接、氧割作业时,必须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的易燃易爆品,并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申请。
第五条、《高处作业审批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作业部门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作业部门审批后,报公司管理部门审批。
2、《高处作业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部门,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3、对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审批表》。
4、高处作业完成后,《高处作业审批表》必须归入安全生产档案中。
五、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从事破土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没有《危险作业审批单》不准动土作业。
第二条、破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并督促落实。
第三条、破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四条、破土作业必须按《危险作业审批单》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五条、严禁涂改、转借《危险作业审批单》,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第六条、破土作业中如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破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再继续作业。
第七条、破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八条、在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的边坡或固壁支架应随时检查,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
4、应保持通风并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作业。
5、坑、槽、井、沟的边沿,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拆除固壁支架时,应自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架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所有人员不得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九条、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撤离现场。
第十条、在化工危险场所破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破土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动火作业许可证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申请动火单位
动火部门
动火部位
动火作业级别及种类
(用火、气焊、电焊等)
动火作业
起止时间
由 年 月 日 时 分起
由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动火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
动火原因:
动火作业前应将作业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干净;
动火作业区内设灭火器一只,以备急用;
作业完成后应将作业区清理干净,确认余火熄灭后人员方可离开。
监护人: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动火监护和作业后施工现场处理情况:
作业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危险作业审批单
日期:
申请单位
作业地点
作业简要内容:
直接作业人员姓名
身体状况
辅助人员姓名
身体状况
防护措施:
现场指挥人
安全员
部门
公司负责人
注:
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作业、高处作业使用此审批单。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申请临时用电单位
临时用电部门
临时用电位置
临时用电作业级别及种类
(用电、电焊等)
临时用电作业
起止时间
由 年 月 日 时 分起
由 年 月 日 时 分止
临时用电原因:
临时用电作业前应将作业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干净;
临时用电作业区内设灭火器一只,以备急用;
作业完成后应将作业区清理干净,确认余火熄灭后人员方可离开。
监护人: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临时用电监护和作业后施工现场处理情况:
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证件号码:
作业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