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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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贯彻《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民营经济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扩大就业的根本渠道、社会进步的关键力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X府办〔X〕58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努力建设民营经济强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和改善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一)建立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支持各县(市、区)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X科技金融产业风险准备金,对为纳入重点扶持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

进一步做大做实各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X年、X年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额度不低于X万元,用于充实市级贷款风险补偿金。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科技局,人行X市中心支行、X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充分利用省财政专项资金,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加快推进市级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

各县(市、区)要重点支持建立1—2家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率不超过1.5%,不收取贷款保证金、评审费等费用。

[责任单位:

市金融工作局、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X市中心支行、X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充分利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集聚金融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各金融机构要结合X实际,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贷规模、实行优惠利率。

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降低咨询、评估等中介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创新抵质押方式和担保服务方式,大力推广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租赁等业务,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

人行X市中心支行、X银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各商业银行]

(四)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债,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私募债。

建立政府性产业引导基金,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资本进入X,助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到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注册挂牌,优先安排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立项和用地指标。

拟上市公司专项扶持资金额度从2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由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先拨给200万元;经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再给予奖励200万元),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责50%。

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

市金融工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行X市中心支行、X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和完善公平市场竞争机制

(五)放宽民间投资领域。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社会文化事业、国防科工等领域的项目建设。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

(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加大改革的投入和保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推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落地应用,简化完善企业注销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行为,加大推进民营企业减负工作力度。

[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局]

(七)建立投诉协调解决机制。

市、县(市、区)两级要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开通投诉热线电话,对企业反映的准入不公平等问题,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投诉协调解决机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检查、整改,对因渎职、失职行为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

市工商联、监察局]

三、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八)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快建立健全由政府组织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主体、多层次、多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资格认定、能力评价、业务委托、业绩奖励等方式,引导公共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融资担保、信息支撑、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

市、县(市、区)两级要建立和健全民营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没有设立的县(市、区)要在X年底前完成设置并投入运行服务。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工商局、质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积极打造“双创”平台。

加大对创业创新服务载体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场地建设补助、设立创投基金等方式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等平台的支持,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

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

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商务局、电商办]

(十)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建立产业发展院校或人才培训基地,鼓励民营企业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主动引进吸纳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定、户口迁移、子女就学、配偶安置、住房补助及科研启动资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建立企业劳务资源、劳务人才求职等信息数据库,为企业输入各类劳务人才提供服务。

加强企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开展企业管理、素质提升、技能晋升、质量管理等辅导和培训活动,提升企业领导者和高级经营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X市民营企业领军人才培训专项经费。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联、发展改革局、科技局、金融工作局、商务局、质监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着力提升制造业水平。

多层次、多形式推进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制造业企业设计数字化、设备自控化、管理网络化和商务电子化,培育发展一批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先行园区和示范企业。

支持主导产业、传统产业领域优势骨干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品牌质量提升、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规模效益。

至X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在我市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规上工业企业,省、市、县(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完工的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市、区)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以奖代补。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质监局、电商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培育和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十二)加大企业技改创新力度。

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自主创新步伐、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提升技术设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开展争创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对新创建的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责50%]。

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

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进一步落实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壮大规模。

推动并支持一批核心竞争力强、主导产品优势突出、带动作用大的民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积极进行上下游产业链整合,实现优势互补,成为行业排头兵。

引导民营企业与大型企业加强产业衔接,推动民营企业协调发展。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

(十四)支持“个转企”、“小升规”。

支持引导经营能力强、业绩好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企业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以不重名或不相近为前提)。

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并在有效期内,原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继续使用。

因“个转企”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及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对促进小微企业升级为规上企业成绩显著的县(市、区),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十五)加强品牌标准质量建设。

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着力实施商标品牌带动战略,鼓励民营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并依法予以保护。

进一步加强质量、标准和计量体系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和实施标准体系及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对主导参与制定和出台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十六)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及保护。

引导民营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产业化。

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申报各类专利,市财政对获得授权的PCT国际专利、中国发明专利给予官方费用资助及专项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X专利金奖和X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通过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市财政将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财政局]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依托X金属生态城、X工业城市联盟体系,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建立投资贸易互惠机制,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国家政策、金融、法律、税收、投资环境和风险预警等综合信息服务。

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参加境内外知名展会,推动企业加强、扩大与境内外企业的交流合作。

[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局、招商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十八)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对民营企业属于投资鼓励发展类的项目,在各项手续齐全的基础上,优先办理立项手续和安排用地指标,对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对工业用地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场地进行技术改造,在符合相关规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增建生产性设施、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进行改扩建的,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对闲置办公用地改造利用的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各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项目。

对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要求的旧厂房,优先列入年度改造计划,明晰产权归属,进一步盘活企业固定资产和土地资源。

[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服务保障

(十九)加大政策支持和落实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解读,坚决执行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努力打造便民、高效的政府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工商局、金融工作局、科技局、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重点支持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增强民营企业发展后劲和可持续性。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各类资金,优化扶持方向,突出扶持重点,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加强督查督办。

各地各部门要将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本地和部门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

市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将给予通报表扬;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

[责任单位:

市政府督查室、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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