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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

一、法的概念

(一)是指人们对“法”这一事物或现象的本质所作的归纳和总结,是对“法”的本质所进行的描述和阐释。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系统。

二、法的特征

(一)规范性

1.调整人们行为的具体规则或标准,对人们的具体行为起着约束及指导作用;

2.从表现形态上看,是一种社会规范。

3.具体的体现

(1)权利:

可以自身或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义务:

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责任:

应当为而不为或不应当为而为产生的后果

(二)国家意志性

1.第一种表现方式——创制方式

  法是一种国家制定或认可(两种创制方式)的社会规范,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团体规范。

(1)制定

  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般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认可

  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人们生活中已存在的某种习惯或之前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賦予其普遍适用的效力,从而形成新的法律,一般被称为“不成文法”,比较典型的是“习惯法”和“判例法”。

2.第二种表现方式——统一性和最高权威性

(三)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路径

  设定行为模式——影响动机——指引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2.范围

(1)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职权及相应职责

 

(四)国家强制性

  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强迫人们遵守。

国家的强制力是保障法得以实施的最后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

在现实生活中,法的实施还需要社会輿论、道德观念等因素的力量来保障。

知识点二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了解)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1.以法律规范(静态)为基础

2.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不断变化的,动态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1)任何一种法律关系均以特定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均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如恋爱关系、朋友关系或社会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

2.一种社会关系只有经过法律规范的确认或认可才会上升为法律关系

(二)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按照不同部门划分

1.宪法法律关系

2.民商事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

5.诉讼法律关系

(二)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1.确认性法律关系——先前已存在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关系、父母关系

2.创设性法律关系——先前不存在的社会关系,如金融市场诞生后形成的金融法律关系

(三)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1.纵向法律关系

  又称“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纵向法律关系。

2.横向法律关系

又称“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横向法律关系。

 

(四)按照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

1.双边法律关系

2.多边法律关系

(五)按照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

1.第一性法律关系

2.第二性法律关系——派生出的法律关系

四、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1.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种类

(1)自然人

A本国公民

B境内外国人

C无国籍人员

(2)组织

A国家机关

B盈利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C政党、行业协会、基金会

(3)国家

3.主体资格

(1)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能力。

(2)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A不满八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

B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C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法律关系客体

1.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表现为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2.分类

(1)物

(2)人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3)精神成果(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4)行为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知识点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熟悉)及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了解)

层级

制定者

主要法律

第一层级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证券法》《公司法》

《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托法》《物权法》

《合同法》《反洗钱法》

《担保法》等

第二层级

行政法规

国务院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

第三层级

部门规章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证监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

第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有关部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

第五层级

行业自律规则

交易所

协会

登记结算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五层级

行业自律规则

交易所

协会

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证券公司框台交易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第二节公司法

概述

一、立法沿革

(一)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订

(三)2005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

(四)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订

  现行《公司法》全文共十三章,二百一十八条

二、立法宗旨

(一)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二)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法律体系的组成

  以《公司法》为核心,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共同组成,包含《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反垄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公司的规定。

知识点一公司的种类(掌握)

一、概念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分类

(一)股东人数和股份流动性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二)相互之间的组织关系

1.母公司与子公司

2.总公司与分公司

3.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

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表

分公司

子公司

独立法人地位

没有

民事责任承担

总公司

子公司

公司名称和章程

遵循总公司

独立

独立财产

没有

是否自负盈亏

不是

(三)公司注册地

1.中国公司

2.外国公司

 

(四)股份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上市公司

2.非上市公司

(五)公司是否有国有资本及其所占比重

1.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控股公司

3.国有参股公司

4.非国有公司

三、《公司法》适用范围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表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担责资金

认缴出资额

认购股份

股东人数

1-50人

无上限

股份流动性

股份转让须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相对自由、便捷

资金募集

不可公开募集

可公开募集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知识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知识点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知识点四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为组织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完成的一系列筹建行为的总称。

二、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股比例

100%

≥35%

向社会公、私募集

不可以

可以

适用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

三、设立登记的要求

(一)概念

  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册,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

(二)登记流程

  第一步: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出资认缴

发起人认足章程规定的股份

报送材料人

董事会

报送时间

足额缴纳出资后

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

报送对象

公司登记机关

报送内容

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

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申请书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

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公司住所证明申请设立登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如公开发行股票)

其他文件

第二步:

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

1.公司的名称

2.住所

3.注册资本

4.经营范围

5.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知识点五公司章程的内容(了解)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或活动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有约束力。

二、公司章程的意义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

(三)公司章程是一种自治性规则

三、公司章程记载内容

按记载事项区分表

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不记载,章程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应当记载,不记载,可补救

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决定

不违背法律

一经记载,产生法律效力

按公司类型区分表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的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立方式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认购股份数和出资时间

其他事项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利润分配办法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其他事项

知识点六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

一、担保方式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二、担保要求

1.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有限额规定

3.被担保人股东或者受被担保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4.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知识点七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熟悉)

滥用的方式

滥用股东权利

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滥用的损害对象

其他股东

公司

债权人

滥用的后果

给公司造成损失

给股东造成损失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滥用的责任

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

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点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了解)

一、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除董事会人数为5-19人外其余都一致)

股东会

董事会/执行董事

监事会/监事

成员组成

全体股东

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

公司地位

最高权力机构

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

人数规定

1-50人

3—13人

≥3人,职工代表≥1/3

可不设立情形

——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

不设立时规定

设立执行董事1名

设立监事1-2名

高管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可设

监事会主席1人

高管产生办法

公司章程规定

半数以上监事选举

高管任期

3年,连续按可连任

其他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知识点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

一、注册资本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二、出资形式

(一)货币出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非货币出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实物

2.知识产权

3.土地使用权

4.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

三、相关规定

(一)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其股东认缴和实缴出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情况。

 

知识点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熟悉)

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与股份有限公司一致)

股东会

董事会

公司的经营

决定方针

决定计划

公司的投资

决定计划

决定方案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

制订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审议批准

制定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制定方案

股东会

董事会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制定方案

决定报酬事项的对象

董事、监事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任命职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聘任或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股东会决议

制定

执行

制度规范

修改公司章程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决定

其他职权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二、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知识点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掌握)

一、股权的自愿让与

(一)向股东以外人转让的要求

  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

(二)同意转让的情形

1.主观性同意

2.接到转让书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

3.不同意转让但不愿意购买转让股东股权的

(三)同等条件下,2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异议处理

1.协商确定购买比例

2.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

二、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一)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

(二)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四、股权转让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时(以下称原股东)

(一)原股东的义务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受让人的义务和权力

1.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承担连带责任

3.向该原股东追偿

五、公司回购股权

(一)公司连续5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点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掌握)

一、设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个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订立发起人协议

(二)订立公司

(三)认缴资本

(四)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五)申请设立登记

知识点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

  除董事会人数在5—19人以外,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职权相同。

知识点十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

一、股份发行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二)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二、股份发行的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

三、股票的形式

(一)纸面形式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規定的其他形式

四、股票的记载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五、股票券面

(一)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二)发起人的股票,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三)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四)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六、股东名册记载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七、发行新股

(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公开募集股份的要求

1.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2.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3.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知识点十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熟悉)

一、记名股票的转让

(一)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三)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一)发起人

1.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股票的上市交易

(一)交易场所为交易所

(二)必须依法公开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五、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经股东大会同意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定义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1.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下事项

(1)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2)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3)办理信息披露

(三)上市公司的其他特别规定

1.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1)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3)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4)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知识点十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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