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之施工合同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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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之施工合同索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之施工合同索赔

1、工程索赔起因

1.1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造成违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8条详细规定了发包人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所要完成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保证施工用水、用电;材料运输;机械进场;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提供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等工作。

开工日期经施工合同协议书确定后,承包人要按照既定的开工时间做好各种准备,并需提前进场做好办公、库房、及其他临时设施的搭建等工作。

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的施工队伍进场创造条件,使准备进场的人员不能进场,准备进场的机械不能到位,应提前进场的材料运不进场,其他的开工准备工作不能按期进行,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2)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应供应的材料、设备造成违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7条规定了发包人所应承担的材料、设备供应责任。

如果发包人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时间、地点、单价、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附件(附件2)的规定不符,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3)发包人没有能力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4条和第26条的规定,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

当发包人没有支付能力或拖期支付以及由此引发停工,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4)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定造成违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5条规定,工程师应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等。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较早发现工程进展中的问题,并向工程师寻求解决的办法,或提出解决方案报程师批准,如果工程师不及时给予解决或批准,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形成违约事件,造成承包人索赔。

5)工程师工作失误,对承包人进行不正确纠正、苛刻检查等造成违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程序及争议解决都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经历、业务水平、思想素质及工作方式、方法等原因,往往会造成承发包双方工作的不协调,其中因工程师造成的影响会成为索赔的起因。

(1)工程师的不正确纠正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某施工部位或项目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或产品质量的要求,从而要求承包人改变施工方法或停止使用某种材料,但事后又证明并非承包人的过错,因此,工程师的纠正是不正确的。

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对不正确纠正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及时间(工期)损失提出相应补偿是维护自身利益的表现。

(2)工程师对正常施工工序造成干扰

一般情况下,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发出施工指令,并可以随时对任何部位进行质量检查。

但是,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采用的方法及施工工序不必过多干涉,只要不违反施工合同要求和不影响工程质量就可以进行。

如果工程师强制承包人按照某种施工工序或方法进行施工,这就可能打乱承包人的正常工作顺序,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增加成本开支。

不论工程师意图如何,只要造成事实上对正常施工工序的干扰,其结果都可能导致不应有的工程停工、开工,人员闲置、设备闲置、材料供应混乱等局面,由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承包人必然会对此提出索赔。

(3)工程师对工程进行苛刻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有权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任何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承包人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毫无疑问,工程师的各种检查都会给被检查现场带来某种干扰,但这种干扰应理解为是合理的;工程师所提出的修改或返工的要求应该是依据施工合同所指定的技术规范,一旦工程师的检查超出了施工合同范围的要求,超出了一般正常的技术规范要求即认为是苛刻检查。

常见的苛刻检查的种类有:

对同一部分工程内容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等。

面对具有丰富经验的承包人,工程师对自己权力的行使应掌握好合同界限,过分地不恰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对工程进行苛刻的检查,将会对承包人的施工活动产生影响,必然导致承包人的索赔。

1.2合同变更与合同缺陷

1)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合同变更的实质是对必须变更的内容进行新的要约和承诺。

现代工程中,对于一个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就会有几十项甚至更多。

大量的合同变更正是承包人的索赔机会,每一变更事项都有可能成为索赔依据。

合同变更一般体现在由合同双方经过会谈、协商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会议纪要、会谈备忘录、变更记录、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中。

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可划分为:

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工程师及

委派人的指令等。

(1)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即完善性设计变更和修改性设计变更。

所谓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指在实施原设计的施工中不进行技术上的改动将无法进行施工的变更。

通常表现为对设计遗漏、图纸互相矛盾、局部内容缺陷方面的修改和补充。

完善性设计变更,通过承发包双方协调一致后即可办理变更记录。

所谓修改性设计变更,是指并非设计原因而对原设计工程内容进行的设计修改。

此类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来自发包人的要求和社会条件的变化。

对于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有经验的承包人意料之中的查更。

常常由承包人发现并提交工程师进行解决,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一般情况下该类变更对工程量的影响不大,对施工中的各种计划安排、材料供应、人力及机械的调配影响不大,相对应的索赔机会也较少。

对于修改性设计变更,即使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是难以预料的。

尽管这种修改性设计变更并非完全是发包人自身的原因,但其往往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带来许多对施工方面的不利因素,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调整人力或机械调配、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改等,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计划延长。

承包人会抓住这一机会,向发包人提出因设计变更所引起的索赔要求。

(2)施工方法变更

施工方法变更,是指在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某些具体的施工方法进行修改。

这种对施工方法的修改必须报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

施工方法变更必然会对预定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人力及机械调配产生影响,会使施工成本加大,其他费用增加,从而引起承包人索赔。

(3)工程师及委派人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及委派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改换某些材料、采取某项措施进行某种工作或暂停施工等,则带有较大成分的人为合同变更,承包人可以抓住这一合同变更的机会,提出索赔要求。

2)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是指承发包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现时已很难再作修改或补充的问题。

大量的工程合同管理经验证明,施工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常发现有如下的情况:

(1)合同条款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2)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即在不同的条款中,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或要求不一致;

(4)由于合同签订前没有把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进行沟通,导致双方对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

(5)对合同一方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款是一种圈套,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

按照我国签订施工合同所应遵守的合法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欺骗等不公平行为。

因此,签订合同后所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问题,应按照合同缺陷进行处理。

无论合同缺陷表现为哪一种情况,其最终结果可能是以下两种情况:

一,当事人对有缺陷的合同条款重新解释定义,协商划分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二,各自按照本方的理解,把不利责任推给对方,发生激烈的合同争议后,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总之,施工合同缺陷的解决往往是与施工索赔及解决合同争议联系在一起的。

I.3不可预见性因素

1)不可预见性障碍

不可预见性障碍,是指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并经过现场调查,都无法发现的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碍。

如古井、墓坑、断层、溶洞及其他人工构筑物类障碍等。

不可预见性障碍在实际工程中,表现为不确定性障碍的情况更常见。

所谓不确定性障碍,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或经现场调查可以发现地下存在自然的或人工的障碍,但因资料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些差异导致承包人不能预先准确地制定处理方案,估计处理费用。

不确定性障碍属不可预见性障碍范围,但从施工索赔的角度看,不可预见性障碍的索赔比较容易被批准,而不确定性障碍的索赔则需要根据施工合同细则条款论证。

区分不确定性障碍与不可预见性障碍的表现,采取不同的索赔方法是施工索赔管理人员应注意的。

2)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对工程施工的影响。

其表现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往往难于划分类型。

如下述情况:

(1)正在按合同供应材料的单位因故被停止营业,使正需要的材料供应中断;

(2)因铁路部门的原因,正常物资运输造成压站,使工程设备迟于安装日期到场,或不能配套到场;

(3)进场设备运输必经桥梁因故断塌,使绕道运费大增。

诸如上述及类似问题的发生,客观上给承包人造成施工停顿、等候、多支出费用等情况。

如果上述情况中的材料供应合同、设备订货合同及设备运输路线是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或约定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

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

我国目前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正在与国际市场接轨,价格管理逐步向市场调节过渡,每年都有关于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调整文件出台,这对工程施工必然产生影响。

对于这类因素,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引起重视。

在现阶段,因国家政策、法规变更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一个不能忽视的索赔因素。

常见的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有:

(1)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

(2)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概预算定额文件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

(3)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4)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某种材料的通知;

(5)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6)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等。

显然,上述有关政策、法规对建筑工程的造价必然产生影响,承包人可依据这些政策、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假如这些政策、法规的执行会减少工程费用,受益的无疑应该是发包人。

1.5合同中止与解除

施工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如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责任,以此促进双方较好地履行合同。

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承发包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情况时有发生,必然造成合同中止。

另外,由于在合同履行中,承发包双方在工作合作中不协调、不配合甚至矛盾激化,使合同履行不能再维持下去,或发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都会产生合同的解除。

由于合同的中止或解除是在施工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时发生的,必然会导致承发包双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生索赔是难免的。

但引起合同中止与解除的原因不同,索赔方的要求及解决过程也大不一样。

 

2、索赔的程序与依据

2.1索赔的程序

1)施工索赔的程序和时限的规定

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每出现一个索赔事件,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际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认真及时地协商解决。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出现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甲方延期支付合同价款,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①造成工期延误或乙方经济损失的时间发生后28天内,乙方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③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④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⑤当造成工期延误或乙方经济损失的该项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2)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也按以上各条款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乙方提出索赔。

2)施工索赔的工作过程

施工索赔的工作过程,即是施工索赔的处理过程。

施工索赔工作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

索赔要求的提出、索赔证据的准备、索赔文件(报告)的编写、索赔文件(报告)的报送、索赔文件(报告)的评审、索赔谈判与调解、索赔仲裁与诉讼。

现分述如下:

(1)索赔要求的提出

当出现索赔事件时,承包商应在现场先与工程师磋商,如果不能达成妥协方案时,则应审慎地检查自己索赔要求的合理性,然后决定是否提出书面索赔要求。

按照FIDIC合同条款,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并抄送业主;逾期提送,将遭到业主和工程师的拒绝。

索赔通知书一般都很简单,仅说明索赔事项的名称,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提出自己的索赔要求。

索赔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及情况的简单描述。

②依据合同的条款和理由。

③说明将提供有关后续资料,包括有关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④说明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以期引起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重视。

至于索赔金额的多少或应延长工期的天数,以及有关的证据资料,可稍后再报给业主。

(2)索赔证据的准备

索赔证据资料的准备是施工索赔工作的重要环节。

承包商在正式报送索赔文件(报告)前,要尽可能地使索赔证据资料完整齐备,不可“留一手”待谈判时再抛出来,以免造成对方的不愉快而影响索赔事件的解决。

索赔金额的计算要准确无误,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具有说服力;力求文字清晰,简单扼要,要重事实、讲理由,语言婉转而富有逻辑性。

关于索赔证据资料包括哪些内容,将在后面作详细介绍。

(3)索赔文件(报告)的编写

索赔文件(报告)是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提交的要求业主给予一定的经济(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的正式报告。

关于索赔报告的编写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等,将在后面作详细介绍。

(4)索赔文件(报告)的报送

索赔报告编写完毕后,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尽快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以正式提出索赔。

索赔报告提交后,承包商不能被动等待,应隔一定的时间主动向对方了解索赔处理的情况,根据对方所提出的问题进一步作资料方面的准备,或提供补充资料,尽量为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提供帮助、支持和合作。

索赔的关键问题在于“索”,承包商不积极主动去“索”,业主没有任何义务去“赔”。

因此,提交索赔报告虽然是“索”,但还只是刚刚开始,要让业主“赔”,承包商还有许多更艰难的工作要做。

(5)索赔文件(报告)的评审

工程师或业主街道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应该马上仔细阅读其报告,并对不合理的索赔进行反驳或提出疑问,工程师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和处理索赔的工作经验提出意见和主张。

如:

①索赔事件不属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而是第三方的责任。

②承包商未能遵守索赔意向通知的要求。

③合同中的开脱责任条款已经免除了业主补偿的责任。

④索赔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承包商没有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的大小。

⑤承包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⑥承包商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⑦损失计算夸大。

⑧承包商以前已明示或暗示放弃了此次索赔的要求。

但工程师提出这些意见和主张时,也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

评审过程中,承包商应对工程师提出的各种质疑作出圆满的答复。

(6)索赔谈判与调解

经过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评审,与承包商进行了较充分的讨论后,工程师应提出对索赔处理决定的初步意见,并参加业主和承包商进行的索赔谈判,通过谈判,作出索赔的最后决定。

在双方直接谈判没能取得一致解决意见时,为争取通过友好协商办法解决索赔争端,可邀请中间人进行调解。

有些调解是非正式的,例如通过有影响的人物(业主的上层机构、官方人士或社会名流等)或中间媒介人物(双方的朋友、中间介绍人、佣金代理人等)进行幕前幕后调解。

也有些调解是正式性质的,例如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共同委托专门的调解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当地的工程师协会或承包商协会、商会等机构。

这种调解要举行_些听证会和调查研究,而后提出调解方案,如双方同意则可达成协议并由双方签字和解。

(7)索赔仲裁与诉讼

对于那些确实涉及重大经济利益而又无法用协商和调解办法解决的索赔问题,而变成为双方的难以调和的争端,只能依靠法律程序解决。

在正式采取法律程序解决之前,一般可以先通过自己的律师向对方发出正式索赔函件,此函件最好通过当地公证部门登记确认,以表示诉诸法律程序的前奏。

这种通过律师致函属于“警告”性质,多次警告而无法和解(例如由双方的律师商讨仍无结果),则只能根据合同中“争端的解决”条款提交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2.2索赔的依据

为了达到索赔成功的目的,承包商必须进行大量的索赔论证工作,以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拥有索赔的权利和应得的索赔款额和索赔工期。

在进行施工索赔时,承包商应善于从合同文件和施工记录等资料中寻找索赔的依据,在提出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必需的证据资料。

可以作为索赔依据的主要资料是:

(1)政策法规文件。

政策法规文件是指工程所在国的政府或立法机关公布的有关国家法律、法令或政府文件,如货币汇兑限制指令,外汇兑换率的决定,调整工资的决定,税收变更指令,工程仲裁规则等。

这些文件直接影响到承包商的收益,因此,这些文件对工程结算和索赔具有重要的影响,承包商必须高度重视。

(2)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招标文件附件中所包含的合同文本。

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以及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施工技术规范,工程范围说明,现场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量表等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不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和构成工程合同文件的基础,而且是施工索赔时计算索赔费用的依据。

(3)施工合同协议书及附属文件。

施工合同协议书,各种合同双方在签约前就中标价格、施工计划、合同条件等问题进行的讨论纪要文件,以及其他各种签约的备忘录和修正案等资料,都可以作为承包商索赔计价的依据。

(4)往来的书面文件。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会有大量的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之间的来往书面文件,如业主的各种认可信与通知,工程师或业主发出的各种指令,如工程变更令、加速施工令等,以及对承包商提出问题的书面回答和口头指令的确认信等,这些信函(包括电传、传真资料等)都将成为索赔的证据。

因此,来往的信件一定要留存,自己的回复则要留底。

同时,要注意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及时进行书面确认。

(5)会议记录。

主要有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纪要。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定期和不定期的工地会议,如施工协调会议,施工进度变更会议,施工技术讨论会议等,以及在这些会议上研究实际情况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等。

这些会议记录均构成索赔的依据,但应注意这些记录若想成为证据,必须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因此,对于会议纪要应建立审阅制度,即由作纪要的一方写好纪要稿后,送交参会各方传阅核签,如果有不同意见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直接修改,若不提出意见则视为同意(这个程序需由各方在项目开始前商定)。

(6)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记录。

经过业主或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修改计划、实际进度记录和月进度报表是进行索赔的重要证据。

进度计划中不仅指明工作间施工顺序和工作计划持续时间,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劳动力、材料、施工机械和设备的计划安排,如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或风险使承包商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或发生工程变更,则这类资料对承包商索赔能否成功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7)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施工现场工程文件包括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各种施工台账、工时记录、质量检查记录、施工设备使用记录、建筑材料进场和使用记录、工长或检查员以及技术人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各种工程统计资料如周报、月报,工地的各种交接记录如施工图交接记录、施工场地交接记录、工程中停电停水记录等资料,这些资料构成工程实际状态的证据,是工程索赔时必不可少的依据。

(8)工程照片、录像资料。

工程照片和录像资料作为索赔证据最为直观,并且在照片上最好注明日期。

其内容可以包括:

工程进度照片和录像、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和录像、业主责任或风险造成的返工或工程损坏的照片和录像等。

(9)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在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如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试桩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报告以及事故鉴定报告等,这些报告构成对承包商工程质量的证明文件,因此成为工程索赔的重要依据。

(10)工程财务记录文件。

包括工人劳动计时卡和工资单、工资报表、工程款账单、各种收付款原始凭证、总分类账、管理费用报表、工程成本报表、材料和零配件采购单等财务记录文件,它们是对工程成本的开支和工程款的历次收入所做的详细记录,是工程索赔中必不可少的索赔款额计算的依据。

(11)现场气象记录。

工程水文、气象条件变化,经常引起工程施工的中断或工效降低,甚至造成在建工程的破损,从而引起工期索赔或费用索赔。

尤其是遇到恶劣的天气,一定要做好记录,并且请工程师签字。

这方面的记录内容通常包括:

每月降水量、风力、气温、水位、施工基坑地下水状况等,对地震、海啸和台风等特殊自然灾害更要随时做好记录。

(12)市场行情资料。

包括市场价格、官方公布的物价(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资料,是索赔费用计算的重要依据。

例8—1某承包商通过竞争性投标,中标承建一写字楼工程。

合同中标价为980000美元。

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合同。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出现问题,而被迫修改设计,造成多项变更,并且修改的变更图总是延误,多次发生已施工完毕的部分又发生变更,被业主指令拆除。

因此,承包商提出索赔。

问承包商提出索赔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解析承包商应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

合同文本,地基出现问题时工程师签发的暂停施工令,工程师签发的变更指令,承包商签收施工图和变更图的记录,拆除时的用工量记录,工地会议记录、机械进场记录和租赁费单据等索赔证据提供的目的有两个:

一是证明自己有权索赔;二是证明自己的索赔合理。

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就应当从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3索赔费用

3.1索赔费用的构成

索赔费用的构成和施工项目中标合同价的构成是一致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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