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论之法律基础部分.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473968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338.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一章总论之法律基础部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第一章总论之法律基础部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第一章总论之法律基础部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第一章总论之法律基础部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第一章总论之法律基础部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一章总论之法律基础部分.docx

《第一章总论之法律基础部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一章总论之法律基础部分.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章总论之法律基础部分.docx

第一章总论之法律基础部分

第一章总论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社

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物质、客观】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

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整体、根本】

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

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照顾】

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

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

 

【小结】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提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才属于法律关系;

不受法律规范调整,仅受道德规范调整的(例如恋爱中的“山盟海誓”),不

属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

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法律关系主体:

种类: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

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行为权)、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

种行为(请求权)和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获得法律保护权)。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

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的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

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的物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

物包括:

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无固定形态如天然气、电力

等、人身指人体器官,活人不能作为法律上的物。

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

知识产品(智力成果):

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

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

行为: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

劳务的行为

 

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绝对事件vs相对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如地震、台风、洪水、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

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等。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后

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进行如下分类:

 

【小结】

 

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

法的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可以由国务院下属“部、委、

行、署【审计署】(直属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如税务总局)”制定

 

【提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非基本法律(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效力层级相同。

 

规章的权利义务设定权: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

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殊情形:

1)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常、国、制”】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

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而非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

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国找常”】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

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

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

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的分类:

 

法律责任:

【提示1】

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主动承担;

行政责任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给予;

刑事责任则应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提示2】请注意仔细区分辨别:

违约金vs罚款vs罚金

违约金∈民事责任

罚款∈行政责任之行政处罚

罚金∈刑事责任附加刑的一种

返还财产vs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vs没收财产

返还财产∈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责任之行政处罚

没收财产∈刑事责任附加刑的一种

【提示3】请记准刑期的具体规定:

管制→“323”<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3年>

拘役→“161”<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615352025”<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

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提示4】请简单了解“剥夺政治权利”:

中所剥夺的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行政拘留∈行政责任之行政处罚

拘役∈刑事责任主刑的一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