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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EPC总承包合同

**“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

 

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1一般规定

1.1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定义:

1.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被列为合同附件的所有文件以及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装置”指承包人将在项目现场按照合同要求建设的**集团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装置。

1.1.3“项目”是指本合同协议书规定的项目。

1.1.4“项目现场”指**省**公司水泥厂区内该项目建设的初设总图界线范围。

1.1.5“工作”指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所开展的全部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单机试车、发包人人员培训,直到在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中提供的技术服务、装置验收、交付、售后服务和任何缺陷的修补,以及执行其它所有为建设合同装置而需要的辅助行为等。

1.1.6“一方”及“双方”单指或合指承包人与发包人。

“第三方”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1.1.7“发包人”指**公司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8“承包人”指合同中被称为承包人的**省设计院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执行合同的人员。

1.1.10“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人员。

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人选须经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代表将负责组织实施合同项下工作的开展,并由承包人授权可以对一切事务作出决策,且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

1.1.11“发包人人员”指参加项目的发包人所有人员。

1.1.12“承包人人员”指直接参加项目的承包人人员,包括分包商和供货商人员。

1.1.13“现场人员”指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承包人人员及其他第三方人员。

1.1.14“分包商”指完成部分工程,由发包人或承包人确认的公司。

1.1.15“天”/“天数”指日历天/天数:

“时间”指中国北京时间。

1.1.16“生效日”指双方签署本合同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相应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的日期。

生效日将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1.1.17“开工日期”指根据第7.1款[工程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

1.1.18“单机试车”是指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的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作、安装质量。

1.1.19“联动试车”是指装置按图纸和规范完成了系统的安装,并完成装置机械竣工后,为检验单个或几个系统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DCS等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的试运转。

1.1.20“投料试车”即热负荷试车,是指在成功完成联动试车之后,按照正式生产条件对装置子系统或装置进行试车,以检验装置各个系统、装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产出合格产品。

1.1.21“性能考核”是指合同装置投料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并且装置运行稳定后,装置满负荷连续不间断运行72小时,对装置进行生产能力,工艺指标,环保要求,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等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标准的全面考核。

性能考核在合同中也称性能(生产)考核。

1.1.22“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第12.1条款规定的金额。

1.1.23“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工作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机具、设备、车辆和其它任何物品。

承包人设备不包括发包人提供的设施和设备以及构成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其它任何物品。

1.1.24“信息”指所有具有技术和非技术特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从发包人或其代理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技术信息、商务信息、说明、规格、标准规范、数据和介绍。

1.1.25“承包人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工作所准备的与合同装置的设计、采购、施工、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实验、测试和操作与维护有关的设计、数据、计划、方案、流程、图纸、手册以及类似的文件和承包人的所有技术文件的电子文档。

1.1.26“良好的行业惯例”指在类似情况下从事同类工程的、熟练的、有经验的承包人按照先进的标准使用公认的、具有最高专业水准的工程设计和技术所表现出来的技术水平,勤勉和谨慎的预见。

1.1.27“审批”或“批准”指由发包人签发的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目下的任何义务、风险或责任的书面批准。

1.1.28“基础设计文件”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与合同装置有关的,为本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必需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文件、地质勘察(详勘)报告、其他必需的资料、数据、计划、流程、图纸及其类似的技术文件。

1.1.29“变更”或”改变”指对本合同的任何改变、修改或变更。

变更的程序见合同第11条。

1.1.30“系统”是指构成合同装置生产装置和辅助设施的操作系统。

1.1.31“质量保证期”是指装置出合格产品之日起后,承包人对装置质量担保的期限,质量保证期限见合同条款第10.3款[质量保证期]的规定。

1.1.32“供货商”指为合同装置提供货物或供货的第三方。

1.1.33“供货”或“货物”是指合同装置需要的所有设备和材料以及与设备材料相关的文件,包括所有备件(随设备供货的备品备件)以及初次添加的非消耗品(如润滑油)。

1.1.34“法律”泛指法律、法规、法令、司法解释、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1.1.35“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项目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条款。

1.1.36“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项目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2解释

1.2.1合同意图

合同各个部分作为合同整体并相互补充。

如果合同某个部分规定工作、服务或者承包人义务、责任,而在其他部分没有规定的,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合同整体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这些工作、服务或义务。

合同中任何字、词、句位置错误、多余、遗漏以及词性的误用等都不影响从合同整体来理解这部分的意图。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1)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2)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3)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4)“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1.2.2合同错误、遗漏、差异以及矛盾

(1)如果承包人发现合同任何错误、遗漏、差异,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给予书面澄清。

(2)如果对相同的工作在技术规范方面出现不同的标准,那么,将适用最严格标准,除非发包人同意适用另一个标准。

(3)按照良好的行业惯例,如果某项工作和服务是圆满完成本合同项目下的工作所必须的,但该项工作和服务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示规定,那么,此项工作和服务应视为已经预先包括在合同中并成为合同工作一部分。

承包人按照本条提供的工作和服务不应被视为合同项目下的变更。

因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3工作性质

在合同签订以前,承包人被认为已经熟悉为执行本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承包人熟知项目的性质、项目所在地情况;承包人熟知项目对设备、材料的特性、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承包人熟知执行项目所需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其它工作/服务的性质与工作量;承包人熟知为执行项目所有人员、设备、材料、物资供应以及施工机具设备进、出项目现场的要求;以及作为合格的承包人应当知悉的所有执行本合同项目相关的其他事项。

承包人对上述可能会影响承包人执行本合同工作事项的任何疏忽,都不减少承包人在本合同项目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3通信与交流

本合同规定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人工送达(取得对方签收),或通过挂号邮寄或速递传送,或用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接收方在收到这些通信文件时,应立即通知对方确认已经收到该文件。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下列接收人的地址:

承包人名称:

**省设计院

地址:

**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设计联络: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发包人名称:

**

地址:

**

设计联络: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工程联络:

邮政编码:

电话:

0

任何一方的地址如有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的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双方按照本合同发给对方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

可通过人工送达、快递或挂号信的形式送达。

接收方在收到通知后须立即认可收到该通知。

1.4法律和语言

1.4.1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执行均接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合同争端解决,无论采用仲裁或者诉讼,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并且,排除按照司法规则应适用的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

1.4.2语言文字

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2)所有依照合同提供的信件、信息、印刷品、数据手册及其他文件一般应采用中文,引进技术和设备、材料的技术文件采用英文(承包人提供中文译文)。

1.5合同文件构成与解释

1.5.1合同将由下列文件组成: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本合同附件

(5)中标通知书

(6)招标文件及附件

(7)投标书及附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5.2合同文件解释

以上第1.5.1条款规定的文件构成合同整体,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规定顺序解释,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合同协议书

合同自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7权益转让

1.7.1在合同执行中,发包人有权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合同权利和/或义务。

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一致,发包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合同权利和/或义务的,不应影响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同时,也不应影响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1.7.2承包人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合同项下任何工作。

1.8文件照管和提供

1.8.1每份承包人文件都应由承包人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发包人接收为止。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文件。

1.8.2承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件,发包人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1.8.3如果一方发现为工程准备的文件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文件使用

1.9.1在本合同项目上,承包人给予发包人使用承包人文件的许可。

这项许可应:

1)允许发包人或第三方为建设、运行、维修、改进、调整、修复、报批和拆除本项目之目的,复制和使用承包人文件。

2)承包人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它软件,允许在合同设定的承包人文件使用范围内的计算机上运行。

1.9.2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之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发包人文件的权利。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在本条款规定外的其它目的使用、复制发包人的文件。

1.10保密性

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要外,双方应将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全部文件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严格按照第18条规定遵守保密义务。

1.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的法律。

其中承包人应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车、性能考核、保修等工作,办理并获得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

承包人应保证并使发包人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任何损失。

2业 主

2.1发包人一般义务和责任

2.1.1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项目场地,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1.2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2.1.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2.1.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2.1.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2.1.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保护费用;

2.1.7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本项目所需由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及资料;

2.1.8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由发包人负责(或委托其他人)实施的与本项目相关联的工作;

2.1.9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审核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

2.2发包人代表与监理

2.2.1发包人代表

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指定一人作为发包人执行本合同的代表。

2)发包人代表将根据发包人书面授权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3)如果发包人替换已任命的发包人代表,应在不少于14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2.2.2监理公司与总监理工程师

1)监理公司是发包人委托的行使工程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其权利和义务在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2)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公司任命的代表,代表监理公司根据合同要求行使监理职能。

3)如果监理公司经发包人同意替换已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不少于14天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2.2.3受托人员

承包人理解所有发包人委托的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人员、质量监督部门人员以及其他第三方检验检测人员,应只在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作。

由授权人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批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其它行动,应:

1)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不影响发包人拒绝接受承包人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3)如果承包人对受托人员的确认和批示有疑义,承包人应书面提交给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将迅速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更改的回复。

2.2.4指示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根据合同应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均应是书面的,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

如果这些指示构成合同变更,应按照第11条[变更和调整]及项目变更管理的规定处理。

2.3批准/许可

发包人将获取承包人不能以自己名义获取的,或未被授权以发包人名义获取的建设和运行合同装置所需要的官方审批。

2.4现场进驻权

发包人在划定承包人的界区范围和可进驻的范围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进入项目现场。

在未收到承包人履约保函或承包人不符合发包人进入现场的规定条件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进驻现场。

2.5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应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在项目实施时所需要的基础数据。

2.6资金安排

发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2条[合同价格和付款]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3承包人

3.1承包人一般责任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以及为满足发包人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和合同虽未提及但为项目顺利实施及合同装置稳定、安全、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的招标文件中装置描述、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工程范围、供货范围和分工以及承包人的服务范围中的工作和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单机试车、发包人人员培训,直到在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中技术服务、装置验收、交付、售后服务和任何缺陷的修补,以及执行其它所有为建设合同装置而需要的辅助行为,并保证发包人对合同装置的所有权。

3.1.2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和费用。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其详细的施工安排和方法时,承包人应积极响应并按时提供。

3.1.3承包人应遵守在合同执行阶段现行的、并可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包括在合同生效日颁布的、适用于本项目并有可能影响到工作的所有法律、条例和规章。

3.1.4承包人应根据和利用良好的行业惯例和承包人自身的知识和工程经验来完成工作,并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人员对工程数量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3.1.5承包人应负责及时获得并持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办理的必要的建设和运行合同装置所需要的各类审批和许可。

3.1.6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获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由发包人办理的、虽未在合同提及,但与建设和运行合同装置相关的审批和许可,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文件。

3.1.7对于可能影响到项目现场临近区域工作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进行协调,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如安全/治安标准等。

3.1.8承包人应将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以及其他数据、资料整合成能满足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单体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性能考核的要求。

3.1.9承包人保证具有完成工作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并保证提供足够和称职的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勤勉、谨慎地履行本合同。

3.1.10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与工作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和项目管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性能考核等有关的文件,以便发包人审查、建议或批准。

3.1.11承包人保证合同装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方式可满足按照良好行业惯例和有关标准以及本合同的要求进行的各种操作和维修工作。

如果有任何工作、服务或供货未在本招标文件的标准规范、图纸、附件或其它任何文件中明确提及,但却是承包人成功执行本合同和建设合同装置所需要的,此服务或供货应被视为包括在本合同下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内。

3.1.12承包人保证任何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

3.2履约担保

3.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总额的5%作为保函额度。

3.2.2履约保函有效期限持续有效到发包人签发性能考核合格证书并收到质量保函之日。

3.2.3履约保函应按照承包人开户银行规定的格式提供。

3.2.4承包人如果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的,将被视为承包人根本性和实质性违约。

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应付承包人相应的款项,并有权按照第13条[由发包人终止合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3.3质量担保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申请签发性能考核合格接受证书时,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额度为合同总额(包括合同执行中因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的5%。

质量保证金保函应按照承包人开户行规定的格式提供。

3.4承包人代表

3.4.1承包人应任命一名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代表将负责工作的开展,并由承包人授权可以对承包人相关一切事务作出决策,且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

3.4.2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分包商或供货商的人员不称职、不合格、不诚实、不合作或因为其它原因,承包人应及时更换此人员。

因这种人员更换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4.3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随便更换关键人员中的人员。

经批准的关键替代人员应与被替代人员共同工作一段合理的时间以完成工作交接。

3.5分包商

3.5.1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工作。

3.5.2分包商和供货商法律上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而定,同一子项清单中的分包商和供货商数不少于三家。

3.5.3承包人与分包商或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不能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当为所有分包商或供货商的行为、违约及疏忽承担全部责任。

3.5.4承包人在与分包商或供货商签订分包合同或供货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所有规定。

3.6合作

3.6.1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相互协作。

承包人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应与发包人、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和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合作。

3.6.2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审批等活动。

3.7放线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有义务纠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

3.8安全保证

3.8.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合同以及所有相关的安全规范和规定,满足安全的规定和要求。

3.8.2承包人有义务保证所有进入其涉及的现场区域内的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8.3承包人负责清理其涉及的现场区域内不需要的障碍物,以免对现场人员造成伤害。

3.8.4在工程竣工和按照合同规定移交工程前,负责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

3.8.5在实施工程过程中,承包人负责为公众和临近土地的所有人和占用人提供保护,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符合安全规定的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物和围栏等)。

3.8.6如果承包人未能采取合理措施保证这些人员和财产安全,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这些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

3.9质量保证

3.9.1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3.9.2承包人应执行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规定,并制定质量计划,质量计划应报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在工作中实施。

3.9.3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承担装置质量保证义务。

3.9.4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工作、义务和责任。

3.10现场数据

承包人保证已经检查、完全理解并考虑到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资料和现场勘测报告。

承包人应当核实这些现场资料和现场勘测报告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3.11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3.11.1承包人确认合同价格正确、充分地考虑了承包人完成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以及为设计、采购、施工、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

3.11.2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价格是固定总价,是承包人为完成工作和服务所应获得的全部报酬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管理费、成本、利润、风险和所有税、费。

3.11.3市场价格波动和汇率变化:

合同价格不因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和汇率变化的影响而调整。

合同价格将按照合同条款第12条进行计算和支付。

3.11.4合同价格变更调整:

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除非按照第11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调整外。

3.12不可预见的事项

除本合同第19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内容外。

3.12.1承包人确认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所有风险、意外事件和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气候条件、地质变化、地上和地下隐蔽设施、构筑物等所有可能带来不可预见的事项。

3.12.2因招标文件只是指导性文件,合同列出的设备、材料清单中不可避免漏项,随着详细设计的深化,设备、材料的数量可能超出合同列出的设备、材料清单,该部分设备、材料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应负责项目顺利实施及合同装置稳定、安全、有效运行所发生的任何不可预见的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12.3对于任何有经验的承包人可预见的事项发生,不构成合同变更,不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义务责任。

3.13道路通行

3.13.1承包人自行负责选择运输路线并负责将所有货物完好地运抵现场。

3.13.2承包人应自费解决货物运输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运输许可的办理、运输过程中征收的各种费用和运输途中拆除和复原各种障碍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可能需要的各种辅助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等。

3.14避免干扰

3.14.1承包人应避免在工程实施中所造成的各种扰民、干扰公共道路通行、破坏当地习俗以及影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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