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和解决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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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和解决措施》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和解决措施》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向城市参与建设,他们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然后由于体制及农民工自身薄弱的维权意识,导致为数众多的农民工自身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其中反映最为突出的当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保利凤凰湾项目目前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领域,另有极少部分农民工在餐饮、宾馆业服务。

工资拖欠问题集中反映在建筑施工领域,时间集中反映在重大节假日前期。

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解决措施

结合保利凤凰湾项目农民工用工现状,出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处理:

(一)明确主管部门以及职责分工,杜绝推诿扯皮。

目前牵涉到农民工投诉受理的部门主要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建设管理部门,遇有农民工投诉、反应情况,无论哪个部门,都应根据职责分工,给予礼貌接待受理。

(二)第一时间做好农民工投诉受理登记。

农民工由于其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因此接到投诉后,在其不能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情况下,应以询问了解为主,并做好记录。

详细了解施工单位、项目名称、工种、拖欠时间、拖欠金额、涉及人数、联系电话以及是否为外地务工人员等情况。

在询问记录的同时,应积极安抚民工,尽量消除民工不满情绪,防止由于怨愤膨胀,而引起群体性的围堵事件。

做完了解记录后,尽量要求民工先回去,等候回复,并告知其一定会尽快协调处理的,并给予答复处理结果。

(三)分清时间缓急、情节轻重,给予区别处理。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因拖欠时期、拖欠金额及拖欠事件、拖欠主体等各种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对于各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应予以归类,并按照不同的侧重点分别处理。

1、从拖欠时间来看。

对重大节假日前(和敏感时期)或在此期间发生的拖欠事件从速查处,突出解决时间上的急迫性。

在具体处理方式的选择上,可先不必强调处理上的彻底性,而应先以确保重大节假日的平稳过渡为处理第一原则。

2、从拖欠金额及拖欠时间来看。

对拖欠金额多,拖欠时间长的应重点处理,协调多部门加大支付力度。

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要求提供具体的支付计划,或提供支付担保。

3、从拖欠主体来看。

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拖欠往往表现为不知道谁拖欠耽误了农民工工资,即农民工找包工头要钱,包工头找施工单位要钱,施工单位找建设单位要钱。

这种连还债目前在全国各建设项目内表现比较明显。

对此,应从源头协调,即从建筑单位往下层层查实,哪一环节出问题,由对应监管单位协调哪一主体处理,督促支付。

(四)以沟通协调为主,结合政策法律宣讲实施。

从农民工工资拖欠实发案例来看,真正属于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极少发生。

而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因为农民工、包工头、承包商、业主之间沟通不畅或是沟通有误引发的,所以对于多数的工资拖欠案例,一般通过口头协调上述四方,即可得到落实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化解纠纷怨愤,有利于施工区域和谐稳定。

对于少数故意拖欠工资,躲避调查的施工企业或是包工头,根据其影响程度必须根据法律施以相应的强制手段,从根本上给予农民工利益保护。

(五)确保农民工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

部分外地民工,他们只身在外,自带生活费用有限,在工资被拖欠后,甚至连最基本的吃饭都成问题。

再加上由于过去体制的弊端,导致他们在投诉后对建设公司和政府仍持有极大的怀疑态度,他们不知道他们的问题要到何时才能解决,由此他们更加悲观,怨愤更加积累。

因此在处理农民工案件整个过程中,应该始终将案件的处理情况、进展告知他们,让他们相信;始终关注他们的基本生活,当基本生活存在问题时,则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责令施工单位给予解决。

二、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预防措施以及今后可以开展的工作

(一)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积极协调纠纷

1、在监察内容上。

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监察的重点。

一方面,应重点对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施工队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等问题加强监察。

2、在监察手段上。

要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施工单位为重点,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

对发现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在监察队伍建设上。

要充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同时抓好专项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监察力度。

4、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农民工与施工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

必要时,通过相关部门给以农民工法律援助。

(二)各部门统筹协调,共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部门应严格对照成员职责分工,积极协同配合共同构筑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网。

(三)加强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

1、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施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2、根本扭转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各部门首先应从自身做起,消除歧视观念,做到对农民工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四)严格施工项目审批,严抓施工单位资金管理

农民工问题集中出现领域为建设施工企业,因此应对施工单位以及关联行业严格管理。

1、严格施工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施工资金来源情况,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批准立项。

2、强化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管理部门加大工资支付监督力度。

要求工程承包单位、建筑劳务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严格工程结算和决算。

4、各部门联合监管将极其有助于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清欠。

全面保障农民工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农民工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这样才对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二篇:

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体系,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8章36条,涵盖部门职责、用工管理、支付责任、应急管理、诚信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

《办法》不仅适用于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且延伸至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相关责任单位。

《办法》制定结合了宜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根治欠薪体制机制。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

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办法》规定,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考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建设项目监管责任,监督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制度。

二是强化源头预防。

在政府层面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落实好治欠保支四项制度。

《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和工资支付保证金等四项制度的实施进行约定,农民工工资通过专用账户实行银行代发。

三是聚焦支付责任。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四是体现宜昌特点。

将推进利企便民与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放管服”要求紧密结合,高度体现宜昌支持企业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决心。

《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在现金缴存的基础上,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等第三方担保缴存方式,工资保证金根据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缴存,切实为企业减负。

推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建立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动态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作用,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对本行政区域和网格内欠薪隐患进行排查,发现欠薪和涉稳隐患的,及时上报劳动保障监察应急指挥中心,打造立体化智慧监察。

第三篇: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防和解决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防和解决措施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向城市参与建设,他们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然后由于体制及农民工自身薄弱的维权意识,导致为数众多的农民工自身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其中反映最为突出的当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开发区目前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领域,另有极少部分农民工在餐饮、宾馆业服务。

工资拖欠问题集中反映在建筑施工领域,时间集中反映在重大节假日前期。

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解决措施

结合开发区农民工用工现状,出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处理:

(一)明确主管部门以及职责分工,杜绝推诿扯皮。

目前牵涉到农民工投诉受理的部门主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建设管理部门,遇有农民工投诉、反应情况,无论哪个部门,都应根据职责分工,给予礼貌接待受理。

根据安徽省政府皖政办明电[202x]93号文件,提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芜湖市区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分工要求,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市区工资清欠工作进行协调和监察,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工资清欠工作。

涉及到开发区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分工应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处理企业工资拖欠行为,建设规划局牵头处理区内建设施工项目的工资拖欠。

(二)第一时间做好农民工投诉受理登记。

农民工由于其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因此接到投诉后,在其不能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情况下,应以询问了解为主,并做好记录。

详细了解施工单位、项目名称、工种、拖欠时间、拖欠金额、涉及人数、联系电话以及是否为外地务工人员等情况。

在询问记录的同时,应积极安抚民工,尽量消除民工不满情绪,防止由于怨愤膨胀,而引起群体性的围堵事件。

做完了解记录后,尽量要求民工先回去,等候回复,并告知其一定会尽快协调处理的,并给予答复处理结果。

(三)分清时间缓急、情节轻重,给予区别处理。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因拖欠时期、拖欠金额及拖欠事件、拖欠主体等各种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对于各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应予以归类,并按照不同的侧重点分别处理。

1、从拖欠时间来看。

对重大节假日前(和敏感时期)或在此期间发生的拖欠事件从速查处,突出解决时间上的急迫性。

在具体处理方式的选择上,可先不必强调处理上的彻底性,而应先以确保重大节假日的平稳过渡为处理第一原则。

2、从拖欠金额及拖欠时间来看。

对拖欠金额多,拖欠时间长的应重点处理,协调多部门加大支付力度。

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要求提供具体的支付计划,或提供支付担保。

3、从拖欠主体来看。

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拖欠往往表现为不知道谁拖欠耽误了农民工工资,即农民工找包工头要钱,包工头要施工单位要钱,施工单位找建设单位要钱。

这种连还债目前在开发区内表现比较明显。

对此,应从源头协调,即从建筑单位往下层层查实,哪一环节出问题,由对应监管单位协调哪一主体处理,督促支付。

(四)以沟通协调为主,结合政策法律宣讲实施。

从开发区农民工工资拖欠实发案例来看,真正属于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极少发生。

而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因为农民工、包工头、承包商、业主之间沟通不畅或是沟通有误引发的,所以我们对于多数的工资拖欠案例,一般通过口头协调上述四方,即可得到落实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化解纠纷怨愤,有利于区内的和谐稳定。

对于少数故意拖欠工资,躲避调查的施工企业或是包工头,根据其影响程度,劳动部门、建设部门,包括工商在内等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法律施以相应的强制手段,从根本上给予农民工利益保护。

(五)确保农民工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

部分外地来开发区务工的民工,他们只身在外,自带生活费用有限,在工资被拖欠后,甚至连最基本的吃饭都成问题。

再加上由于过去体制的弊端,导致他们在投诉情况后,对政府仍持有极大的怀疑态度,他们不知道他们的问题要到何时才能解决,由此他们更加悲观,怨愤更加积累。

因此我们在处理农民工案件整个过程中,应该始终将案件的处理情况、进展告知他们,让他们相信政府;始终关注他们的基本生活,当基本生活存在问题时,则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责令业主或施工单位给予解决。

二、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预防措施以及今后可以开展的工作

(一)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积极查处、协调纠纷制定法律,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切实得以落实。

聘请工会、妇联、纪检、人大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员,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开展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执法大检查,特别是在春节等特殊敏感时期加强监督检查。

1、在监察内容上。

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

一方面,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私营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

2、在监察手段上。

要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在监察队伍建设上。

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抓好专项培训,全面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4、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依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及时立案、快速处理。

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从多方面考虑,尽可能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

必要时,通过相关部门给以农民工法律援助。

(二)各机构统筹协调,共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芜湖市已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由市政府领导直接分管负责,市劳动保障局、市城乡建委为牵头单位,各区管委会、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信访局、工商局等多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任务包括:

通过研究分析全市工资清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新的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提出完善弄明工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建议;协调处理因工资拖欠引起的重大群访事件;了解掌握各区、各部门的工作情况,通报交流工作进度,总结推广号的做法和经验。

在此制度下,各成员单位应以严格对照成员职责分工,积极协同配合共同构筑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网。

(三)加强农民工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

1、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2、根本扭转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政府管理部门,特别是制定政策和执法监督者,首先应从自身做起,消除歧视观念,把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农民向城市转移的先导力量来对待,要从统筹协调城乡关系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政策制定和执法过程中,做到对农民工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3、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管理,诚信待人,扭转对农民工和城镇其他从业人员实行两种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旧观念,把善待农民工的理念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贯彻到各项管理工作的实处,为减少和消除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现象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4、要引导全社会尊重农民工的辛勤劳动,树立农民工与城镇从业人员同等身份、同等地位和同等待遇的法律意识。

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和社会舆论作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环境。

(四)严格项目审批,严抓建设单位资金管理

农民工问题集中出现领域为建设施工企业,因此应对开发商、建设单位以及关联行业严格管理。

1、严格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批准立项。

2、强化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保障局加大工资支付监督力度。

要求工程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得招用农民工。

3、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严格工程结算和决算。

建设规划局要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合同造价专项整治执法检查,查处违法定价、低于成本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4、市建委联合市劳动局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安徽省于202x年颁布《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建筑企业可以采取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函的形式,或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将极其有助于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清欠,极大地降低农民工维权难度。

全面保障农民工利益,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加强监督、建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社会宣传、监督等各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农民工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这样才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四篇:

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议书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议书

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指示精神,从分体现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检验施工企业的诚信度,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稳定建设市场良好秩序,确保本工程建设顺利进展,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公司洛宁至卢氏段土建,特订立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国家交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都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除除法律规定的上平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教育,视党和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公开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4)发现对方在对付农民工工资中有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

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本项目检查室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建议给予查处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实施全程监督;

(2)甲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查看乙方兑付农民工工资账目或报表:

(3)甲方对群众举报和反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支付前置,有效期限为60日(只从上一期计量支付实际支付到款日至下一个计量支付区间)。

即凡在规定时间乙方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或资料说明理由的,将由甲方直接乙方所欠款项支付给民工队伍或民工本人,由此引起纠纷和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4)对群众诉诸法律的行为,甲方将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法院裁定的有关事项;

(5)甲方有义务对参与施工的群众进行维护合法权益的宣传和教育;

(6)甲方有义务对不守信誉,人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善意忠告,必要时计入不诚信档案,向国家、省交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3、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期或在一个计量支付周期内,必须向甲方提供对付农民工工资清单,清单上必须加盖公章,有施工队委托代理人签字,保证工资单的真实性。

(2)乙方接受甲方对施工情况进行考评时,应主动提供兑付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资料或账务记录;

(3)乙方对甲方反馈给的群众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7日内做出说明或回复,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其后果自行承担;

(4)对群众诉诸法律的行为应积极应诉,不得故意为难或搪塞推

脱,自觉履行法院合法及合理的裁定;

(5)乙方有义务支持甲方对参加与施工的群众进行维护合法权益的宣传和教育,不得故意刁难;

(6)乙方对甲方给予不守信的通报,有权提出异议或进行行政复议,但期间不妨碍通报的执行。

4、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另行约定。

5、扣款标准。

在每月工程结算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当期结算金额的2%进行扣除。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及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本工程完工后甲方返还农民工工作保证金。

6、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反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进行末次工程结算一年后止。

7、本协议一式六份,由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一份,附在劳务施工合同之中。

甲方:

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公司郑卢乙方:

高速洛宁至卢氏段土建no.2同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第五篇:

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初探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初探

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初探目前,全国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计,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约为9800万人,其中在建设领域的就达5500多万人。

202x年全国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为400亿元,202x年为1000亿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我国的各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特别是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人数在不断地增加,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却越来越严重。

稍稍注意就不难发现每到结算工钱的时候,各地总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纷争或极端行为。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劳务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农民工的根本利益,危害了社会的稳定。

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迫在眉睫。

本文对这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农民工”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xx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平等关系,没有身份的差异。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行为为其依据的,无论什么人,无论其先前的身份是什么,只要其施行了劳动法中的劳动行为都应当由劳动法来调整。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xx]309号)中明确了不适用《劳动法》的范围,即: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等不适用劳动法。

也就是说:

进城务工的农民(民工)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还规定: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者就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后者包括各类用工的单位或雇主。

所以,《劳动法》只与劳动者的行为相关“而不因人的身份”尤其是人的先前身份有关。

因此“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就是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形成的劳动关系中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此后的相关规定也一再明确和强调这一基本原则。

如劳动部的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复函》(劳办发[xx]215号)指出: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202x年1月5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也强调: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因此“农民工”即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利。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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