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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专利权

第三编专利权

1、专利申请权人的确认

[案情]

杨某是某单位的职工,其在职期间被借调到某节能风机厂从事“矿用组合风幕”研制工作,并负责该厂的技术工作。

但是,在项目研制期间,杨某的工资仍由其原单位发放,而浮动工资和奖金则由节能风机厂发放。

有关“矿用组合风幕”项目的设计,由杨某所在的单位和某节能风机厂共同配合进行,有关研究试制费用则由节能风机厂承担。

为了项目的完成,两个单位(杨某的原单位和某节能风机厂)共同提供了必要的发明创造物质技术条件。

并在杨某等科研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完成了“矿用组合风幕”实用新型发明创造。

有关发明创造完成之后,杨某便立即以个人的名义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某节能风机厂认为,杨某完成的有关技术方案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由本厂享有。

而杨某所在的原单位则认为,杨某是本单位的职工,他是由本单位派遣到某节能风机厂从事“矿用组合风幕”研制工作的,提供了一定的经费,并与某节能风机厂共同对项目进行设计。

因此,“矿用组合风幕”的专利申请权应由本单位和某节能风机厂共同享有。

[问题]

(1)杨某等科研人员完成的有关“矿用组合风幕”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2)谁依法享有对“矿用组合风幕”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答案]

(1)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为,杨某等科研人员是执行单位的任务并利用单位和某节能风机厂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2)某节能风机厂与杨某的原单位依法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

因为,某节能风机厂与杨某的原单位有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行为。

[解析]

(1)根据《专利法》第6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本案中,杨某就是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并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下,完成的“矿用组合风幕”发明创造,当然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在确定为职务发明创造之后,说明杨某的所在单位有专利申请权,杨某没有。

那么,现在得分析某节能风机厂是否享有专利申请权。

从案情看,某节能风机厂为发明创造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并有与杨某所在单位共同设计开发的行为。

而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双方没有协议约定。

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在没有协议或者协议另有规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

本案涉及到专利申请权的确定问题。

一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二是由合同约定。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应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人。

本案的难点是:

正确分析专利申请权共有关系。

在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权依法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

容易出错的地方是混淆共同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创造,本案应属于共同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人——发明创造者所属的单位

[案情]

甲是某公司的职工。

根据公司的安排,甲代表公司参加了一次有关港口索具的技术交流会。

在技术交流会上,甲某得到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即不少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

技术交流会结束之后,甲回到单位,便及时地将有关情况向单位领导作了汇报,并建议单位立即动手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

于是,单位安排以甲为首进行有关的研制。

在研制期间,单位给甲等研究人员工资、差旅费,并为研制活动提供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和物质设备、技术条件等。

在甲的带领下,一年之后该压力机研制成功。

可是,在未得到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甲擅自使用公司盖有印章的介绍信,向国家专利局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证明,并就“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

国家专利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于是依法授予甲非职务发明创造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权。

甲所属的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权利,因此,依法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甲某为发明人的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变更为某公司。

[问题]

(1)甲关于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2)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应属于谁?

(3)甲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答案]

(1)应该是职务发明创造。

因为,甲完成有关的发明创造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任务,且在发明创造进行过程中,甲完全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进行的。

(2)应该属于单位即某公司。

(3)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人,甲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但是,甲依法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创造人的权利(即署名权);享有获得单位给予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权利。

[解析]

(1)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本案中,甲完成的有关发明创造完全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当然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同样,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甲背着单位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而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其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专利申请权。

某公司当然有权要求将专利权人变更为自己。

(3)根据《专利法》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作为职务发明创造者个人,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是,依法有获得“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权利”和“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是设计人的权利”。

在分析本案例时,首先必须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而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问题,《专利法》第6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种是法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另一种是在单位与发明创造人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才依法确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创造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则应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看待。

显然,本案中的有关发明创造属于前一种情形的职务发明创造。

而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个人,虽然不享有相应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为了鼓励职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人除享有署名权之外,还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且职务发明创造人的这些权利与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相互独立。

3、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人——发明创造者个人

[案情]

甲是某研究所的工程师,其本职工作就是从事有关电子设备的机械结构设计与研究。

在研究所工作期间,甲不仅出色地完成了单位交给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还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独立研制出一台“煤气泄露自动报警器”。

研究成果完成之后,甲依法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国家专利局依法授予专利权。

甲获得专利权之后,依法与某企业签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获得了一定的使用许可费。

甲所在单位某研究所知道上述情况后,认为甲是本所研究员,其研制的“煤气泄露自动报警器”与其本职工作有关。

因此,甲完成的有关“煤气泄露自动报警器”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当然应该属于研究所,而不应属于甲个人。

因此,某研究所要向甲要回有关专利权,并要求甲将已经获得的使用许可费交给研究所。

但是,某研究所的要求遭到了甲的拒绝。

于是,某研究所以甲为被告,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你认为有关“煤气泄露自动报警器”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应该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因为该发明创造的完成是甲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资金等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

(2)法院应驳回某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解析]

(1)《专利法》第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确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

从案情看,甲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那么,其发明创造则应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甲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人,依法享有相应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其所获得的专利使用许可费是其依法行使专利权所获得的收益,应受法律保护。

(2)因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属于发明创造人甲。

甲依法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之后,便成为专利权人。

其所属的单位某研究所不享有任何的权利。

本案仍然是有关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区别问题。

作为单位的职工,在其接受单位的任务,进行职务发明创造时。

同样有进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条件、机会或可能。

任何个人只要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就应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有关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则应为发明创造者个人享有,除非发明创造人与单位有特别的约定。

一项发明创造被认定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任何单位(包括发明创造人所属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对发明创造人的专利申请进行压制,更不能强行侵占发明创造人的专利权。

4、专利申请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案情]

公民甲自己独立研制设计出一种产品“一次性多头加药器”的外观设计,并依法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向申请人发出了受理通知书,并确定了相应的专利申请号。

但是,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甲依法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了某公司。

根据转让合同的约定,甲将“一次性多头加药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转让给某公司,某公司向甲支付转让费10万元。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照约定先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转让费,甲则将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一次性多头加药器设计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和外观设计图等有关申请专利的文件材料交给了某公司。

于是,专利局向受让人某公司发出了授予其专利申请人的决定通知书,即专利申请权人依法由公民甲转移到某公司。

[问题]

(1)申请专利时,应提交哪些法律文件?

(2)专利申请权应在何时转让?

又如何依法转让专利申请权?

[答案]

(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法律文件。

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应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2)转让专利申请可能发生在两个不同的时间,一是发生在原始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前;二是发生在原始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后,被授予专利权之前。

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之间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局登记,由专利局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解析]

(1)《专利法》第26条和第27条分别规定了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法律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法律文件。

由于发明与实用新型都是某种技术性的方案,因此专利法要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者应提交的文件基本相同。

而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性的方案,因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所不同,只需提交专利请求书和图片或照片即可。

(2)专利申请权不同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是取得专利权的基础,而有专利申请权并不必然能取得相应的专利权。

从时间上看,应先有专利申请权后有专利权,因此,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是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

不过专利法没有具体划分专利申请权不同的转让时间,但根据实际情况,理论上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时间不同,法律意义也就不同。

在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这属于普通民事权利的转让,转让行为仅涉及转让合同双方。

如果有第三人独立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提出了专利申请,受让人仅仅凭着一纸转让合同是无法与之对抗的,因为这时权利本身的效力尚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专利申请权在专利申请提出后转让,被转让的权利的效力具有排斥申请日后的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而根据《专利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申请权依法可以转让,但转让时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书面)和程序(登记)转让。

本案的难点是关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问题,因为,在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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