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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员工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为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人事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组织领导

1.公司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委员会,各分厂职业危害防治建立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设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员。

2.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委员会由分管职防工作的公司领导、各分厂、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3.分厂职防领导小组由分厂分管职防工作领导、各工段主要负责人组成,对分厂主要负责人负责。

4.各职能部门设专职职防监督管理员,可由部门安全员兼任。

5.行政人事处为职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三)逐级管理

1.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职责

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2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

1.3审核批准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保障职业健康工作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4组织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5定期主持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和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了解本单位职业危害状况,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1.6抓好基本建设和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的职业健康管理“三同时”工作。

1.7组织持续改进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分管职防工作公司领导职责

2.1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和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并督促落实。

2.2制订(改进)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3制订本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监督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4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全体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2.5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工作,并经常听取各分厂、部门关于职业健康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时解决。

3.职业危害防治委员会与领导小组的职责:

3.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研究和推广现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方法和技术,做好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3.2组织制订和改进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3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职业危害防治活动计划,保障活动资金投入,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3.4编制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职业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标准,汇总年度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3.5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3.6总结和分析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年度工作情况,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4.办公室职责

4.1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大检查,制定职业病隐患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4.2负责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4.3制定单位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4.4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作业场所设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

4.5协同生产技术处组织新进员工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4.6为公司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7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4.8负责工伤待遇的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合理安排用工。

4.9制定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工作考核标准,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4.10建立健全并管理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各分厂、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

5.1认真组织本部门员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单位规章制度。

5.2制定本部门年度职业健康活动计划方案,上报批准后组织落实。

5.3开展部门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

5.4组织开展部门级定期、不定期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员工按照要求佩戴各种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操作符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要求。

5.5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部门无力整改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办公室和生产技术处。

5.6组织本部门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班组会,传达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目标、计划、措施,了解工段或班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交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验等。

6.专职(兼职)职防管理员职责:

6.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6.2建立健全本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拟定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6.3掌握部门职业危害状况。

6.4履行现场职业危害检查职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从业人员防护用品、警示标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

6.5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督促执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6.6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6.7督促执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检查制度。

6.8指导和督促本部门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6.9认真做好本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7.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7.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7.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7.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7.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四)附则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处会同生产技术处监督落实。

 

四十九、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9)

(一)目的

为了加强厂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行政人事处负责履行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2.生产技术处负责履行组织三级教育时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3.聘用作业人员时,需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4.公司在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时,需向相关岗位职工进行告知。

5.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接触原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时,行政人事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目前从事的工作岗位、进行的工作内容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并补充签定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三)告知的内容

1.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3.可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7.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的结果。

(四)告知的方式

1.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2.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3.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安监局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3.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4.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公司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六)告知书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据。

2.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告知的范围。

3.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4.明确职业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

(七)告知的责任部门

行政人事处。

(八)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十、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50)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班组。

3.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申报

1.公司各部门均可申报提交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公司领导。

2.各生产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3.行政人事处是主管职业危害申报的部门,每年向所在区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一次本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

4.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4.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4.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4.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浓度或强度情况;

4.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6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4.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5.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5.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行政人事处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十一、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1)

(一)总则

1.为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健康的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2.职业危害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必须纳入职工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与职工培训工作同步实施。

(二)管理目标

1.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的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3.公司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4.各部门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

(三)宣传与培训

1.定期应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每年至少一次。

2.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3、公司安全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新职工进企业,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6.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6.2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规定、制度;

6.3应急管理、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6.4本行业、本工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职业卫生常识);

6.5职业危害典型事故案例。

7.分厂级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括:

7.1本工段生产概况和职业危害状况;

7.2本工段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护;

7.3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急性职业危害事故;

7.4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使用方法;

7.5职业健康案例教育。

8.工段级职业健康教育内容:

8.1本岗位的工艺流程、特点和存在的职业危害;

8.2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岗位职业危害防范措施,职业危害;

8.3、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以及维护保养方法;

8.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8.6基层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8.7公司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四)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十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52)

(一)总则

1.为规范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杜绝管理浪费,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制度》,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制度所称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是指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保护用品。

3.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大劳保和小劳保)、和特殊作业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劳保)和防暑降温保健品。

4.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按照《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要求发放。

后勤机关工作人员、生产部门职能人员及其他非生产岗位职员原则上不发放小劳保,一般劳保用品应根据需要严格控制发放周期。

(二)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管理职责

1.生产技术处负责制定公司员工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办法,负责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计划申报、发放审核,物资供应处建立台帐。

计划申报流程

2.各二级部门根据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标准负责本部门人员大劳保、小劳保及特种劳保用品的计划申报,生产技术处负责各部门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申报汇总、发放审核,物资供应处建立台帐;以及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临时需要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退换;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查处,及时反馈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情况。

3.物资供应处负责委托采购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落实,并对劳保用品的到货进行验收保管及台帐记录,按照生产技术处批准的劳保领料单进行核发,并负责安全、健康用品的回收。

4.物资供应处负责采购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时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必须确保质量,按期采购,满足发放需要,并获取和保存生产厂家提供产品“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发放

1.生产技术处根据《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负责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的发放审核,物资供应处健全台帐。

2.行政人事处应将员工名册送生产技术处一份,员工岗位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生产技术处,以确保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准确发放。

3.新进员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于上岗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首次发放春秋工作服、夏季工作服各一套。

安全帽一顶、劳保鞋一双。

4.转岗职员因新工种需要而在原岗位未配发的保护用品,经生产技术处核实后予以补发。

5.职员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应按其危害保护进行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6.一般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部门员工人数及岗位实际需要由生产技术处核发。

7.因生产、检修等作业中涉及特殊保护需要的,由使用部门申请,生产技术处确认、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特种保护用品。

8.各二级部门应在使用前履行计划申报手续,特种劳保用品计入领用台帐,特种劳保不设定使用周期,但必须以旧换新。

9.各工种职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因工作调动,大劳保用品随人走,原发大劳保用品顺延使用期限;若公司间临时工作调动的,大劳保用品由原单位发放,小劳保及特殊劳保用品由新单位发放。

10.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领料单经生产技术处审核登记后又因仓库无货暂时无法领用的,应在三日内持原领料单到生产技术处进行冲销,货到后再重新履行领用手续,否则台帐反映的个人领用情况视为属实。

11.各工种职员不管什么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有关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半年以上者,停发工作服、防护鞋,回岗位后原发劳动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限。

12.外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按公司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方能上岗。

13.调职员工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的发放要按照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发放卡随岗位转移。

新岗位发放标准施行后,原岗位劳保发放时间具有延续性,原岗位未配齐的劳保用品,予以补发。

14.保卫(保安)人员的着装,由保卫部门提交专项申请,行政人事术处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

15.职员一般大劳保和特种劳保用品达到发放周期后,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交由公司安全员验证报废后,换领新的劳动保护用品;未到发放周期而损坏或丢失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责任大小,落实后予以赔偿,及时予以核发。

各种劳保用品的赔偿标准,由物资供应处报公司审定。

16.生产技术处每年根据当地季节情况合理制定发放时间,不得反季节发放劳保用品;根据本地气候状况,公司不发放棉衣,夏季工作服在周期内相应增加一套。

(四)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

1.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换装时间和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各级管理部门和员工均有权对劳保保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凡违反 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理。

生产技术处每季度对物资供应处劳保台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印有企业标志的职员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让他人,否则,因此造成企业形象损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当事人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3.为保护职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职员在生产岗位操作时,必须规范穿戴、配齐劳动保护用品;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参加生产现场作业或义务劳动时,必须穿戴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但不得超过核定标准。

4.员工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如数回收。

劳保用品管理部门要严格发放、回收手续,防止在过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职导致新、旧劳保用品流失的,予以严肃处理。

5.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了解和收集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状况,通过生产技术处向物资供应处反馈信息。

6.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物资保管人员应妥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防止过期、变质,对库存过期的劳保用品一律不准发放;定期统计库存情况,对缺供或积压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处理。

7.保健用品发放在每年夏季7、8、9月,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计划到生产技术处审核,交物资供应处采购发放给员工。

物资供应处负责建立发放记录台帐。

(五)附则

1.本制度中所称大劳保包括:

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雨衣、雨鞋;小劳保包括:

帆布手套、纱手套、防尘口帽、纱布口罩等;特种劳保包括:

安全绳(带)、防尘镜、防冲击护面具、阻燃(热)保护服、防静电工作服、专用绝缘靴、防噪声护耳器、各类专用保护手套等。

保健用品包括:

藿香正气水、人丹、风油精、清凉油等防暑降温药品。

2.本细则由生产技术处归口管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十三、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53)

(一)总则

1.为规范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杜绝管理浪费,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制度》,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制度所称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是指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保护用品。

3.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大劳保和小劳保)、和特殊作业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劳保)和防暑降温保健品。

4.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按照《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要求发放。

后勤机关工作人员、生产部门职能人员及其他非生产岗位职员原则上不发放小劳保,一般劳保用品应根据需要严格控制发放周期。

(二)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管理职责

1.生产技术处负责制定公司员工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办法,负责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计划申报、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

计划申报流程

2.各二级部门根据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标准负责本部门人员大劳保、小劳保及特种劳保用品的计划申报,生产技术处负责各部门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申报汇总、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以及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临时需要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退换;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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