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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82号)和《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X政办发〔X〕100号)精神,指导我县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创新、人文、开放、美丽、幸福的“五新”X。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全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

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

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全县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

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原辅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

(3)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6)能源化工行业企业、有色金属行业(铅、钼、汞、钒等)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包括排放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和农药使用情况。

(4)地膜、水果套袋和化肥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5)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

(2)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乡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3)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基于工业污染源名录库,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入户登记调查。

通过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污染源名录库以我省名录库为基础,经县(市)核实汇总后确定。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基于农业污染源名录库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

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对于分散农业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表调查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农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建立。

(三)生活污染源

对生活源锅炉进行登记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现有市政入河(湖)排污口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

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

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在住建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五)移动源

利用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结合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等信息。

通过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根据行业管理、对口统计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提供,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普查工作时间为X年至X年,分普查准备、全面调查、成果总结与发布三个阶段。

(一)普查实施准备

1、建立普查机制。

成立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组织编制普查实施方案,细化技术规定,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制定普查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普查信息报送和公开、普查数据在线报送等机制;开发建设普查信息系统,做好有关普查技术准备工作。

2、组建普查队伍。

X年12月组建普查队伍,人员包括专职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普查员优先聘用基层人员,也可聘用满足普查工作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均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组织对市、县两级普查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县普查办组织对本辖区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开展清查建库。

县普查办对市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名录库进行核实完善,确定名录库相关内容;同时,提前部署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的相关普查任务。

X年12月开始,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建立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库,收集整理入河(湖)排污口相关资料,按照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组织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对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利用的企业名录进行筛选,建立放射源数据名录库;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放射性指标初测和筛查。

(二)实施全面普查

1、开展入户调查。

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等,由普查员入户调查采集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

求,配合普查员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2、汇总审核数据。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对调查资料等普查文件归档入库,建立本行政区普查信息数据库。

3、质量核查与评估。

普查期间,县普查办采取监督性监测、执法性监测、在线监测、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种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核查与评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重新进行调查,直至符合标准。

(三)成果总结与发布

1、总结与验收。

全面普查工作结束后,县级普查工作机构对本次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并逐级报送,内容包括普查组织、调查过程、普查成果、数据质量评估、经验和建议等。

普查工作总结后,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有序、逐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

2、成果发布。

普查工作验收结束后,县级编制普查公报,经本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

普查公报发布后,各级普查办及时归纳整理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资料,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3、成果应用。

根据普查成果分析与应用指南,县级根据工作需求,积极分析应用普查数据,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五、普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是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普查工作负总责;要及时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强化职责意识,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县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加强配合,协同推进。

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县普查办要加强协调,积极解决,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工作经费。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

普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制订、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和专家咨询补助、普查机构办公场所运行保障等;普查工作的组织、宣传、培训等;部分入户调查、核查与现场监测,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所需经费;购置计算机、手持终端等数据采集及其他仪器设备,普查工作检查验收、成果应用、总结等。

县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规编制本部门总体和年度普查经费预算,经同级普查办初审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预算。

县上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安排本行政区普查经费。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三)严格质量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有关制度,切实做好普查质量管理工作。

普查数据要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可X,确保真实准确。

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要严肃追责;对泄漏普查对象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制订专门宣传方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把宣传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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