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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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台州市椒江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依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成立,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职能,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主体.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重大经济事务民主决策管理。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各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记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网络化管理,通过区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立区、街道、村三级监管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传递、查询与监控,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区农业林业局负责全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街道(镇)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纪委(监察)、组织、财政、农办、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方面工作。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在编制预决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原则。

第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预算包括年度综合预算和单项预算。

年度综合预算方案的编制要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结合本年度实际,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财务预算方案由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共同提出,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张榜公布。

                                                                       

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按预算方案开展各项财务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预算方案作出调整和修改的,须报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审核通过。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年终时要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向社员公开.街道(镇)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分析,年终对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章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除出纳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

现金和银行存款实行分别核算,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应准确核算收入和支出,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库存,确保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

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过2000元时应及时存入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

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

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一律取消存折户,电费、水费、电话费等固定费用由银行转账支付。

村开设银行账户,须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街道(镇)审核,报区农业林业局审批,严禁私设账户、多头开户、民地开户。

所有开户银行必须开通银行短信提醒业务,大额银行存款变动须短信提醒至村主要干部和代理会计;规范银行存款印鉴使用,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实行会计代理的村,必须统一启用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

第十四条  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银行取款监管。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村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集体资金出借.村级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街道(镇)审核。

凡出借资金的,必须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

第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不得超出集体经济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借款.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的,实行集体决策,并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镇)审核。

第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一)统一使用台州市农业局监制的“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有经营性收入的村可以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发票或收据,并按规定缴纳税金。

除此之外,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二)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收款收据的管理和使用.收款收据实行分级领购、专人负责制度。

各街道(镇)要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

使用完毕的收款收据存根由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查后存档保管。

收款收据要求整本连号使用,年末对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实行剪角作废。

对使用税务发票的村,年末应备份年度发票使用清单便于核查。

严禁村经济合作社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收款收据。

(三)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且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支出,须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内容齐全的原始凭证,严禁使用无据支出凭证。

(四)村经济合作社的各类票据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第四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积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不断拓宽生产经营渠道,增加集体积累,为集体扩大再生产、发展公益福利事业提供足够的资金。

第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村经济合作社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年收支,不准虚增或虚减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及各类非生产性支出,全面推行村级公务零招待,严格规范村级商务接待支出.村经济合作社应控制外出考察活动,外出考察须经街道(镇)同意。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干部报酬、社员误工的发放程序。

干部报酬、社员误工的发放标准由各村结合干部工作实绩和村民的收入水平确定,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镇)批准后方能发放。

第二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

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支出实行分级审核联签制度。

经常性的小额支出由社长(或财务负责人)审批;较大金额的支出由副社长、社长联签,社长审批;大额支出由社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各成员联签,社长审批。

特大金额支出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社长审批。

具体的审批额度由各村集体商量决定后上报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写明用途,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后,出纳方可付款。

村经济合作社的所有票据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审核盖章后,才能向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可提请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原始票据的审核,对手续不全、内容不明确的票据应及时退回,对不合法、违规的票据一律拒报,实行“谁经手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按月报账制度。

经济业务量特别少的村,经街道(镇)批准,可以按季度报结账.对连续6个月未报账的村,根据《椒江区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发放暂行办法》规定,扣减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

第五章集体“三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集体“三资”经营与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转让,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

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与租赁应当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并报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约职责,同时要定期检查合同履约情况,确保合同各项指标按时兑现。

第二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应实行集体决策,大额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报街道(镇)审核。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将集体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不得用于购买各类理财产品。

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出售和转让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归档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设立固定资产卡片账,与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台账定期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同时要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并注意加强日常的维修保养.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第二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应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报废、变卖手续。

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报废、变卖要经村集体商量决定,并报街道(镇)审核备案。

固定资产变卖、转让应合理估价,公开出让。

第二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程建设应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并实行公开招投标,具体招投标实施细则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椒政发[2013]131号)。

工程建设应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工程完工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正规的行业发票.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对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款项结算等实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管理,建立资源性资产台账,并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要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得随意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

因特殊情况确需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的,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街道(镇)审批同意。

村经济合作社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民主监督及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对社务的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第三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加强日常财务事项的监督。

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形成书面理财记录并归档.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对财务有疑问的,可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查阅账目。

对因村务监督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财务连续6个月不能正常报结账的,可根据《椒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考核及基本报酬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扣减村监会主任基本报酬.

第三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

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反映,发现村干部违规违纪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加强财务公开监督。

审查财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度,每期记账完毕应及时向村民公开相关财务数据,涉及重大事项须随时公开。

各村应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积极创新财务公开模式,通过网络、电视、触摸屏、手机报等形式,实现村级财务有效公开。

第三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应确保财务公开内容真实完整,公开及时长效。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做好财务公开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真实无误。

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镇)要组织力量,开展经常性督查,保证村级财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三年一轮审”制度。

对财务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强烈的村可以开展专门委托审计。

配合做好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对涉及工程建设的专项审计,村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村经济合作社应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村级应配备助理会计、出纳等财会人员;经济业务少的村可不设助理会计,可只设出纳。

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配备代理会计,并实行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制度,遵守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财会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原则上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提倡年轻、懂电脑的财会人员上岗,逐步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电算化.

第四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镇)考核批准。

新任财会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考制度。

村级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按上级规定设置账簿,处理账务,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票据有权不予接受,并向村级财务负责人报告;有权对本村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 村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街道(镇)、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负责监督交接。

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四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合理落实财会人员报酬。

原则上65周岁以上的财会人员应离岗.

第八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档案包括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工程招投标书及合同、土地清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会计年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归档管理。

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设施。

村级会计资料集中保管期限为3年,期满后逐年返还给村,由村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管理。

第四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和各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档案查阅使用制度。

除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及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会计档案的,须经街道(镇)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书面记录。

第四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第四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簿册,报街道(镇)批准并监督销毁。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立即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村主要干部责任;对因责任心不强、制度执行不力,造成村级集体经济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农业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椒江农场、椒渔总公司和村经济合作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实业总公司、海洋渔业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原则上自然村财务应并入所属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单独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实行统一核算,分账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三年椒江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椒江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椒政发[2003]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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