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运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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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范文一

合同号:

日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品名及规格____

数量____

单价____

金额____

合计____

允许溢短装__%

包装:

装运口岸:

目的口岸:

装船标记:

装运期限: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天内装出。

付款条件:

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保险:

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

____由客户自理。

买方须于__年__月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

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单据: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凡以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质量、数量索赔:

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

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范文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委托____交通厅海运局计划外托运____,乙方同意承运。

根据《合同法》和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

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吨位船舶一艘,应甲方要求由__港运至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货物于__天内集中于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

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

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卸完。

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随船押运。

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

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元。

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提交__公证处公证。

甲方______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范文三

__________委托_______交通厅海运局计划外托运____________,乙方同意承运。

根据《合同法》和_____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港运至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货物于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

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

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

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o.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随船押运。

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___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__,全船的运费的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

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元。

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份,交__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提交_______公证处公证。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附送: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这是一篇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内容,考虑到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特点,以及日益增长海运需要,我国要想保证海运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就要对现有的国际海运公约进行深入研究,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快速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这是一篇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内容,考虑到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特点,以及日益增长海运需要,我国要想保证海运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就要对现有的国际海运公约进行深入研究,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海运领域与国际海运连接相对紧密,为了保证海运过程中能够有效约束国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国际海运普遍采用了《海牙规则》作为国际海运准则。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对于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非常重视,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该规定给予了国际海运承运国诸多的权利,值得各个海运国家遵守。

考虑到我国快速增长的海运经济,我们必须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有全面深刻的了解,才能保证在国际海运中获得合理的利益,保证我国合法的权益。

所以,我国应积极开展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保证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我国海运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

一、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比较目前在国际海运领域,对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主要有三个,即: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这三个公约目前已经成为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对世界各国的海上货物运输起到了较强的约束作用。

但是由于这三个国际公约是由不同国家制定的,对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各有侧重,为了保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和权利能够得到有效规定和约束,我们必须对现有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

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对比分析不完全过失原则主要是指在国际海运过程中,如果承运人存在过失,就要承担由过失而造成的责任及损失,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可以获得豁免。

目前采取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

而在《汉堡规则》中,对于承运人的过失规定主要采取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对比分析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在三种公约中都有规定,但是每一种公约的规定又不尽相同。

其中《海牙规则》主要是按照单位来计算,其中对于每个单位的规定必须在100英镑以下。

而《维斯比规则》中则是按照所谓“金法郎”来计算损失,金法郎主要与黄金挂钩,体现绝对价值。

《汉堡规则》则是规定了以提货权来赔偿损失。

对于海上货物概念界定的对比分析对于海上货物的概念界定在三个公约中也是不同的,其中《海牙规则》中对于货物的界定是指海运中货舱中的货物,不包括船甲板上的货物以及船上的动物。

而《汉堡规则》对于海上货物的界定要相对全面一些,《汉堡规则》将船上的所有货物都认定为海上货物,其中动物、甲板货物和集装箱都包含其中。

对于海运承运人诉讼时效的对比分析由于在国际海运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贸易诉讼案件,因此对于国际公约的依赖程度相对较大。

而目前三个国际公约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四不尽相同的。

其中《海牙规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时间期限是一年,而《维斯比规则》对于诉讼时效规定在于双方约定,其中追赔诉讼必须在三个月之内。

《汉堡规则》的诉讼时效最长,通常可以延长至2年。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发展历史分析之所以出现目前三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现象,主要是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发展历史决定的。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诞生都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具有浓厚的历史和国家印记。

以下我们将重点分析这三种公约的发展历史。

《海牙规则》的发展历史分析通过对国际海运历史研究后发现,《海牙规则》的诞生最早要追溯到十九世纪中期,在这一时期内,英国是海上的霸主,占据海上运输的主动权,因此在规则制定上有着绝对的权威,于是当时的海上货运规则中英国的免责条款最多。

但是随着国际海运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太遵守自由贸易的规则,造成了国际海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基于这一现实原因,美国推动了《海牙规则》的诞生,首次明确了国际海运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有了国际海运权利规定的雏形。

《维斯比规则》的发展历史分析《维斯比规则》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诞生的,在这一历史时期后,英国海上霸权不在,许多沿海国家都参与到了国际海运过程中,这时原有的《海牙规则》在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赔偿标准设定上已经显出了不适应性,基于这一原因,许多国家提出了对《海牙规则》进行彻底修改。

然而由于英国等国家虽然失去了还上霸权,但是在国际海运中的实力依然很强,同时由于《海牙规则》已经实行了多年,有着较深的实践基础,被多国所接受,所以《维斯比规则》仅仅是对赔偿责任和诉讼时效做出了修改。

《汉堡规则》的发展历史分析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兴起,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海运的事务越来越多,而《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是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基于这一现状,许多发展中国家推动了修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公约的运动,并且得到了联合国的支持。

由此推出了《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中对于货主的权益进行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对海运承运人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但是由于这一公约的推动国家均是发展中国家,因此这一公约没有得到发达国家和航运大国的加入,但是《汉堡规则》中针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条款,为现有的国际海运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三、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分析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知,在现有的三个国际海运公约中,虽然《汉堡公约》没有得到发达国家和航运大国的广泛响应,但是其中对于海运承运人的责任原则进行调整的条款符合国际海运形势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符合国际海运的发展规律。

相信随着国际海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国际海运关于承运人责任原则的调整将会持续进行下去,直到满足国际海运事业发展为止。

所以,我们应积极分析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的必要性。

《汉堡规则》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调整符合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符合船货双方利益平衡原则和国际发展趋势《汉堡规则》中“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是兼顾和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需要,符合国际海运立法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国际航运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其在国际航运中的竞争能力。

早期《海牙规则》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基于航海技术的局限,使承运人在抵御海上风险时表现出极大的冒险性,各国政府特别是海运大国为了刺激航运业发展而允许承运人享受航海过失免责所带来的益处。

积极调整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是发展中国家海运发展的必由之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应该越来越受到重视,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独立走上国际航运立法舞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公平的前提下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是国际规则发展的应有之义。

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想要在国际海运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并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就要积极调整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

原有公约中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调整势在必行航海过失免责的弊端。

一方面,在现阶段依然坚持航海过失免责不能再以航海技术的局限作为其理由;另一方面,航海过失免责的确立,没有完全贯彻过失责任原则,严重损害了货方的正当利益。

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航海过失免责是西方海运发达国家所操纵而明显为偏袒船方利益而设立的,不能适应如今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四、我国如何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进行综合利用考虑到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特点,以及日益增长海运需要,我国要想保证海运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就要对现有的国际海运公约进行深入研究,并利用《汉堡规则》推动的有力机会,努力调整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并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进行综合利用。

目前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正确理解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调整中的问题对于承运人责任规则原则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我们应在推进《汉堡规则》的同时,以《海牙规则》为主要依据。

考虑到实际应用形势,目前国际通行的标准都是以《海牙规则》为基础定立的,因此我们要清楚调整承运人责任所要付出的代价。

我们应在加快推进承运人责任的同时,协调好与其他国家的航运公约以及承运人责任归责的问题,保证我国的航运经济能够拥有宽松的国际发展环境和政策法规的支持,为我国的航运经济提供法律支持。

应将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与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相统一在我国为了保证海运经济能够取得积极的发展成果,制定了《海商法》作为主要的海运经济法律,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国际海运形势的发展,现有的《海商法》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

而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是航运经济中的主要调整。

所以,为了保证我国的海运经济能够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应将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与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相统一,使得我国的海运经济在国内与国际都能有较强的法律和公约予以支持。

积极推动海运承运人责任改革,适当取消免责条款取消航海过失免责,适当加重承运人的责任,使得船货双方分担风险更为合理。

这既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趋势,也是我国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的趋势。

我国必须做好适应这种发展趋势的准备,完善船舶责任保险,保证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的国际贸易提供保障。

因此,从推动我国海运承运人责任改革出发,我们应努力改善海运经济运行环境,不断健全国内法律并推动国际公约的改革,为我国的海运经济谋求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结论通过的分析可知,我们应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要对国际海运公约有全面而正确的认识,要学会对国际海运公约的正确利用,努力推动我国海运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制约我国宪法权利保障的原因分析在西方的宪政理论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中的一对核心关系。

宪法在二者关系的定位上,公民宪法权利是起点又是目的,国家权力仅仅是手段和工具。

宪法权利建立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对立和平衡的理念之上。

公民的宪法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而国家权力天生具有恶的本性,容易被滥用并侵害公民宪法权利。

这样,就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遏制,用分权来抑制权力,最终达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

宪法宣告了公民权利不可侵犯,政府的责任在于保障权利。

所以就公民宪法权利的内涵而言,包括了两大方面的内容:

一是排除、抵御国家权力干预的权利;另一就是要求国家权力积极保障的权利。

就后者来说,也就是国家通过积极行为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保护义务。

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内涵,也是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这种保护义务首先是一种根本法上的义务,即宪法义务。

因此,基于国家权力通过积极行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关系的应有之义。

这就要求宪法权利必须在最高法层次上实践,必须保证宪法权利规范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公民有权抵抗来自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的侵害,宪法权利的规范在普通法律层次上实践,要求宪法权利规范成为其他一切普通立法的基础,凡是与宪法权利规范相抵触的法律均可被宣布为无效。

同时,宪法权利可以具体化,但对宪法权利的保障不以被具体化为前提。

因此,宪法权利实际享有既可以通过宪法自身的保障机制获得保证,也可以通过普通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机制获得保障。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宪法保障制度加以保证。

我国现有的宪法权利保障模式是与计划经济时代高度集中的权力体制和理想的国家与人民关系理念相适应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只能是社会国家化,社会缺乏其应有的独立性。

在与计划经济体制、社会国家化的现实相应的人性假定和公共权力本质的假定上,把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假定为大公无私的“公仆”,政府被视为人民的政府,进而对政府的缺陷视而不见。

所以我国的宪法权利及其保障是建立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统一的基本理念之上的。

进而,我们在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是表明国家权力在履行政治职责时努力的方向,而并不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正如亨金所言:

“就个人权利而言也是如此,宪法看来不是规定政府所必须尊奉的权利,而是表述政府所主张和答应规定的权利。

”因此我国宪法权利规范作为一种政治宣言和政治先进性的表达,是执政党与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晶,其政治道德意义大于甚至取代了其法律意义。

与这种理念相匹配,我国主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它的行为活动是人民真正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而人民的权力机关是不可能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的。

这样,也就没有必要去设计一套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专门机制,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含的政治过程和民主集中制中的种种措施,就足以充分保障基本权利,并防止国家权力的侵害。

关键词: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

试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摘要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和基础,而其归责原则更是核心中的核心,包括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等众多核心问题。

承运人责任制度也彰显着一种人文精神,反映出船货双方之间密切

关键词:

制度建设,逻辑,价值

关键词:

侵权,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浅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替代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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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简单论述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根源、概念及其特征,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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