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一些常见问题汇编案例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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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一些常见问题汇编案例3

国土资源管理一些常见问题汇编案例3

基本农田保护有哪些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作了规定。

这些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

建设占用多少基本农田,就必须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承担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

要通过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地块,并作为考核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土地、农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2条也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作抵押。

宅基地怎样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

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护原状,但不得翻建。

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

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确定了土地权属关系,为理清土地产权关系,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实现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土地调查采用的地类标准是什么?

为了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明确土地利用各类型含义,统一土地调查、统计分类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

为了建立权威的土地调查数据规范体系,保证土地调查质量,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违反《土地调查条例》规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领导的责任。

条例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调查人员的责任。

条例规定,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是,明确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条例规定,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或者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对土地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作了哪些规定?

土地调查成果的处理和质量控制,关系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范调查成果的汇交、统计。

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二是,建立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

三是,建立调查成果抽查制度。

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四是,建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制度。

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采用什么方法?

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为实现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的目标,土地调查需要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同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中明确,充分应用航空、航天遥感技术手段,及时获取客观现势的地面影像作为调查的主要信息源。

在此基础上,农村土地调查要实现对每一块土地的地类、权属等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城镇土地调查要开展大比例尺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

土地调查的内容是什么?

条例规定,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同时,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为什么制定《土地调查条例》条例?

土地调查是摸清我国土地家底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全国土地资源利用状况有了很大变化,但仍存在着土地分类标准不统一、土地信息不健全等问题。

因此,通过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尤为重要:

一是,为科学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冲突。

为保障可持续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吃饭和建设的问题。

搞好土地调查,摸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是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

二是,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

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数据,既是当前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也是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需要,还是把好土地闸门、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

三是,为合理使用土地、优化空间布局提供依据。

通过土地调查,查清各类土地使用情况,既可以为节约集约用地打下基础,也能掌握土地利用程度和承载能力,为合理划分主体功能区划提供依据。

四是,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理顺土地权属关系提供依据。

土地市场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土地调查,弄清农村和城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现代土地市场,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务院制定了《土地调查条例》

目前我国土地登记工作基础怎样?

为确保《土地登记办法》的有效实施,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土地登记工作已经具备了相当工作基础,建立了完整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健全了各级登记机构,土地登记覆盖率大幅提高,为保护土地资产,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物权保障作用。

统计数字显示,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率已达86%,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率已达5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率已达73%。

《土地登记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土地登记覆盖面、加强土地产权保护提供了契机。

但再好的法律法规,也需要通过落实才能生效。

下一步,我们要在系统内全力以赴抓好《土地登记办法》的贯彻实施,部里将出台专门文件,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遵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做好土地登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将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在全系统大张旗鼓地组织学习和宣传《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二是加强培训工作,部里计划举办全国地籍处长培训班,对《土地登记办法》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配合《办法》实施,部里将设计出台新的土地登记表册卡簿,提高土地登记质量,保证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是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土地登记效率,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

《土地登记办法》对不动产登记产生怎样的影响?

贯彻实施《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方面作了哪些衔接?

《物权法》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律,对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乃至国土资源管理事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中关于不动产登记规定的条文,确定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根本制度,将为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奠定基础,决定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也决定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我部出台《土地登记办法》,严格遵照依法的原则,与《物权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比如,增加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并细化了这些登记类型的内容与程序,删除了《土地登记规则》中关于证书查验、申报地价、不登记按非法占地、违法占地处理等的规定,修改了与《物权法》不相符的关于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更正登记等内容等。

在一些具体规定上,我们注意与《物权法》保持衔接:

一是关于登记的土地权利名称。

《土地登记办法》涉及的土地权利,既涉及《物权法》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也涉及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用地使用权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土地所有权可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为保持土地权利名称的连续性,同时也体现与《物权法》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权利的衔接,《土地登记办法》使用的土地权利名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等,并在有关条款中对上述土地权利的内涵进行了解释,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关于土地证书。

为保持土地证书的连续性,避免土地证书过多不易管理的问题,《土地登记办法》根据土地权利的主要种类,规定土地证书分为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

同时,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以在土地证书上体现与《物权法》和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权利的衔接。

《土地登记办法》修改坚持了怎样的原则?

在《土地登记办法》起草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三个原则:

一是依法的原则。

严格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定,删除了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

二是保持连续性的原则。

尽量不打破多年实践中已经形成的,并被证明为科学可行的土地登记制度,确保土地登记工作的连续性,减少因为修改法律而带来的执行上的成本。

三是完善创新的原则。

对地方在长期土地登记工作实践中摸索出的好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归纳、吸收,如增加了换证、补证以及查封登记等新的内容规定。

相对于《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作了哪些重大修改?

《土地登记办法》在原有《土地登记规则》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其中最主要的改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登记的效力。

进一步重申了《物权法》关于土地登记物权公示的民事作用。

过去,土地登记更多地被看作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而现在,《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土地物权公示行为,应当依照申请进行。

《办法》删除了《土地登记规则》中关于证书查验、申报地价、不登记按非法占地、违法占地处理等的规定,明确了依法转让土地的时候,不登记没有法律效力,继承和赠予时,不用登记也产生效力,但再转让时必须进行登记。

这些都使土地登记的民事作用得到强化。

二是登记的分类。

重新划分了土地登记分类,使土地登记类型更加科学。

过去《土地登记规则》的分类较粗略,只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两大类,其中变更土地登记又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地方在实践中反映初始土地登记和设定登记不易区分,对设定登记属变更登记难以理解,因此《土地登记办法》将土地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

“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其中,“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和“地役权的登记”都是新增加的土地登记类型,体现了《物权法》的新规定。

三是登记的程序。

过去土地登记的程序是:

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地籍调查是登记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而《土地登记办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登记的程序进行了新的规定。

按照新规定,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就须提交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而且《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这意味着,过去由行政机关包办的地籍调查测绘等事务,不再是行政机关的分内之事,土地登记必需的相关资料要由申请者自我提供,即自我举证。

显然,这种做法更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更有利于政企分开、依法行政,有利于解决老百姓办证难的难题。

四是登记的规范化。

针对《土地登记规则》中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条款,《土地登记办法》作了删改、补充和完善,保证土地登记操作更加规范。

如区分了共同申请和单独申请的情形,区别了登记机关依职权和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申请进行更正登记的情形,增加了换证、补证、查封登记等规定,明确了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明确了办理时限,同时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登记结果汇交等好的制度做法统统纳入,保证了土地登记规范化的同时,更加便民、利民。

五是突出了对土地权利的保护。

将土地权利保护作为专门一章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社会提供准确的土地登记信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土地登记办法》制定依据、主要内容?

《土地登记办法》是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

《土地登记办法》共十章78条,主要对土地登记的概念、原则、效力、类型、内容、程序以及土地登记各项基本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对土地登记、宗地等有关概念进行了明确;对土地登记进行了重新分类,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其中“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对土地登记的权利名称与《物权法》进行了衔接;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的原则;对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方式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登记机关的职责,对土地登记的程序、土地登记资料的保管、土地登记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对土地登记公告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土地登记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等;对土地权利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存量划拨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五十四条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是: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什么是土地证?

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有哪几类?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①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何规定?

2001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以上规定和办法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对行政处分的规定,一是对土地使用者、管理者的不同主体及其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从警告直至开除的不同处分档次;二是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分别不同类型设定行政处分;三是对各级政府负责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在土地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分别设定较重的处分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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