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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最详尽有案例
第七章国际贸易术语
本章的学习要点: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以及有关贸易术语的三个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时,都非常关心成交价格。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价格构成远比国内贸易复杂,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和风险大等特点。
买卖双方相隔距离遥远,进出口货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全过程中,需要经过跨国的长距离运输,在出口国和进口国还要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等。
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订立合同时,至少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卖方的交货地点、交货方式问题。
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不便于进行现金现货交易。
那么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交易中,是由买方还是由卖方来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货运保险、申请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报关等工作?
3、费用的负担问题。
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谁来负担?
4、风险的划分问题。
在货物交接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何地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交接的单据问题。
买卖双方需要交接那些单据?
所有上述问题,在国际贸易的每笔交易中都必须明确下来。
贸易术语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例如,出口运动衫的报价:
“运动衫每打80美元CIF纽约”,其中的贸易术语CIF表示了以下有关信息:
1、每打80美元的价格构成中包含了运至纽约的运费及货运保险费。
2、由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货物的出口手续。
3、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有效地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买卖双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交货地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不同的贸易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表示特定的交易条件。
通常来讲,如果买卖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要求卖方承担的责任越大,支付的费用越多,则出口报价越高;反之,报价就越低。
一旦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选定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成交,则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就应与其相适应,并根据有关惯例的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因为每个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并且一些国际组织对每个贸易术语做了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已被广泛接受,并成为惯常奉行的做法或行为模式。
因此买卖双方在洽商交易时只要商定按哪个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易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成交价格和交易成本。
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在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会考虑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括的有关费用,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成本核算。
3、有利于解决双方在履约中的争议。
买卖双方在履约中产生的争议,如果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被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所接受,成为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又因为它以简略的文字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交货条件,对于简化交货手续、节约时间和费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所以贸易术语的出现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第二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
例如,装运港船上交货的贸易术语FOB出现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之际。
CIF的广泛应用是在19世纪中叶。
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
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
这种差异,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为了解决存在的分歧,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及美国的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从而形成为一般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中经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性做法。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交易双方不具强制约束力,因而,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
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是以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为基础的。
例如,按照国际商会《2000通则》的规定,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转移给买方。
然而,我国一家国有大型贸易公司在按FOB条件从国外进口机械设备时,为了促使卖方在装运港装货时注意安全操作,以免货物在装载时受损,特在进口合同中加订“货物越过船舷、进入船舱、脱离吊钩并安全卸抵舱底、风险才转移”的条款。
按照“合同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履约时,仍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
但是,如果买卖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此外,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体现在: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当双方就某个贸易问题产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仲裁机构或法庭往往会引用某些常用的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评判的依据。
因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适当地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简称(W.O.Rules1932)。
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规则,共22条。
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一直沿用至今。
该规则比较详细地解释了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
该惯例只解释CIF这一个术语。
该惯例在其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添加。
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
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1941)
1919年美国9个商业团体首次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U.S.ExportQuotationsandAbbreviation)。
后来在1941年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故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称《1941年修订本》)。
这一修订本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全国对外贸易学会给予公布。
《1941年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由六种,分别为:
1.ExPointofOrigin,即产地交货。
此产地系指“工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等。
2.Freeon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1941年修订本》对FOB术语的解释具体又分为六种:
(1)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departure),即在指定的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departure)Freightprepaid to(namedpointofexportation),即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departure)freightallowedto(namedpoint),即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4)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pointofexportation),即在指定的出口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即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6)F.O.B(namedinlandpointincountryofimportation),即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
3.FreeAlongSide,即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ost&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
5.Cost,Insuranceand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和运费。
6.ExDock,即目的港码头交货。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
此修订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由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
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卖方或买方接受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941年修订本》在美洲国家采用较多。
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第2种(FOB)和第3种(FAS)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的INCOTERMS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以减少双方之间的争端。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2000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为《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定名为INCOTERMS(来源于InternationalCommercialTerms三个词),它是国际商会(ICC)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
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对《INCOTERMS》进行了5次补充和修订。
1999年7月,国际商会又正式出版了它的第六次修订本——INCOTERMS2000,即《2000通则》,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7-1小知识国际商会(ICC)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是国际性民间商业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设在法国的巴黎,下设有商业管理委员会、银行委员会、仲裁院等专业委员会和专门机构,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他的会员。
因此,国际商会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国际商会是联合国的一个高级咨询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1994年11月,国际商会正式授予中国国际商会(ChinaChamberofInternationalCommerce,CCOIC)会员地位,并同意中国建立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1995年1月1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每笔交易除了订立买卖合同外,还要涉及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等,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一项合同,即买卖合同。
并强调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买卖合同双方关于交货、收货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只涉及卖方按照合同交付货物、交付单据两项基本义务。
其中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
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还指出,希望使用《2000通则》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2000通则》的约束。
《2000通则》相对于《1990通则》而言,改动不大。
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主要涉及到三种术语,即FCA、FAS和DEQ。
另外,在规定每种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时,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使其含义更加明确。
《2000通则》保留了《1990通则》中包含的13种术语,并仍将这13种术语按不同类别分为E.F.C.D四个组。
E组为启运(Departure)术语。
只包括EXW一种术语,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货物所在地将货物提供给买方。
F组为主运费未付(MainCarriageUnpaid)术语。
它包括有FCA、FAS和FOB三种术语。
这组术语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费签订运输合同,即成交价格中不包含有运费。
C组为主运费已付(MainCarriagePaid)术语。
它包括有CFR、CIF、CPT和CIP四种术语。
在C组术语条件下,卖方需要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即成交价格中都含有主要运费。
此外,CIF和CIP术语还要求卖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但卖方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增加的额外费用。
D组为到达(Arrival)术语。
它包括DAF、DES、DEQ、DDU和DDP五种术语。
按D组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必须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并承担货物交到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为止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根据上述分类列表如下:
表7-1《2000通则》中十三种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别的分组情况
E组(启运)
EXW(Ex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Carrier)
货交承运人
F组(主运费未付)
FAS(FreeAlongside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on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and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组(主运费已付)
CPT(CarriagePaidTo)
运费付至
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
运费、保险付至
DAF(DeliveredAtFrontier)
边境交货
DES(DeliveredEx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D组(到达)
DEQ(DeliveredEx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DeliveredDutyUnpaid)
未完税交货
DDP(DeliveredDutyPaid)
完税后交货
《2000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相互对比,纵向排列。
而在《1990通则》中,则是横向排列着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的同一条。
此外,《2000通则》在买方义务的第三条的标题上加了保险合同一项。
具体各项标题见表7-2。
表7-2《2000通则》中卖方和买方各承担的义务对比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支付货款
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4.交货
B4.受领货物
A5.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A6.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
A7.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
A9.查核、包装、标记
B9.货物检验
A10.其他义务
B10.其他义务
注:
A代表卖方义务(TheSell’sObligations)
B代表买方义务(TheBuyer’sObligations)
在上述三种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2000通则》包括的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在国际上影响最大。
《2000通则》是我们本章的主要学习内容。
7-2小知识EDI的概念
—《EDI:
国际贸易新手段》汪涛等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
EDI(电子数据交换)是英文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的缩写。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UN/ECE/WP.4)于1994年9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0届会议上通过了EDI的技术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联席会议同年接受了这一定义:
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使用一种商定的标准来处理所涉及的交易或信息数据的结构,商业或行政交易事项,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递。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EDI工作组(UNCITRAL/WG.4)于1994年10月14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28届会议上通过的法律定义是:
电子数据交换(EDI)是将数据和信息规范化和格式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因此,EDI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用统一的标准来编制资料;二是利用电子方式传输信息;三是计算机应用程序之间的连接。
在1993年之前,国际上常用的统一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美国的ANSIX12,一个是联合国EDIFACT。
从1993年4月起,ANSIX12开始向EDIFACT靠拢,这样全世界统一的标准就只有EDIFACT。
我国是在1990年引进EDI概念,原国家经贸部于1990年5月和1991年5月分别召开了《中文EDI标准研讨会》和《国际无纸贸易战略与技术研讨会》,并把EDI列入国家“八五”重点应用项目,成立了“促进EDI应用协调小组”。
1993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EDI国际研讨会”。
EDI可以为国际贸易带来巨大的效益,这主要是来自于EDI的高速、精确、节约、省时。
据香港专家统计,实施EDI的直接效益为:
商业文件传递速度提高81%;文件成本降低44%,由差错造成的商业损失减少40%,文件处理成本降低38%。
除了直接效益外,还可以为用户带来间接效益和战略效益。
第三节《2000通则》中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由十多种,但迄今为止采用最多的仍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此外,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的普及,FCA、CPT和CIP贸易术语必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常用贸易术语。
掌握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要注意的问题,十分重要。
本节我们重点学习这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一、FOB术语
(一)FOB术语的含义
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之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
按照《2000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果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装运港之前就要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应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约定的装运期间内和指定的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
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自己按规定交货的清关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自费签订从指定装运港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装货日期及时同时卖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在具体业务中,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以“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如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装上船之后,在启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均由买方承担。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是历史上形成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规则,这种划分风险的规则,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和接受。
但“船舷为界”并不表示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划分的界限。
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过程,在卖方承担装船责任的情况下,他必须完成这一全过程,而不可能在船舷处办理交接。
关于费用划分问题,《2000通则》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
”这实际上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但不包括平舱费和理舱费。
但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协商,做出不同的规定。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的界限也是最常用的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
但是,我们必须正确掌握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含义。
迷你案例7-1FOB、CFR、CIF条件下卖方风险的转移
我国某贸易公司按FOB条件与韩国商人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进口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物运抵目的港,我方提货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
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水分导致愿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
于是,我方向韩国商人提起索赔,但韩国商人指出,货物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国际惯例,其后果应由我方承担,因此,韩国商人拒绝赔偿。
韩国商人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吗?
说明理由。
(提示:
货物变质的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所以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
属于卖方在履约中过失,应构成违约。
国际惯例对FOB、CFR、CIF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运输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
2、船货衔接问题。
在FOB术语成交的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在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包括未经卖方同意提前派船或延迟派船,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Dead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
如果买方所派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没能按时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则要由卖方负担。
有时买卖双方按FOB价格成交,而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
但这属于代办性质,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由于FOB术语历史较悠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时对“装船”概念解释上有一定的差别,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
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往往在FOB术语后面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
FOB的变形只说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不影响买卖双方所应承担风险的划分的界限。
FOB的变形有:
(1)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是指装船费用是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该费用包含在运费中,由支付运费的买方来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FOB班轮条件并不是要求用班轮运输货物。
(2)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负担的费用只到买方指派船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