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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保险申请》

《失地保险申请》

舒城县农保局:

本户现有口人,因工业及集镇建设用地,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现人均不足三分地,符合参保人员条件,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

失地保险承诺书承诺书

我村承诺,上报的各批次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都是按照规定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协商,遵循人地对应原则,在对应征收地块所涉及村组协议签订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确定,如有弄虚作假,甘愿承担相应责任。

村负责人:

xx年

第三篇: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办理程序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

(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缴费标准

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

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xx年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xx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篇:

庆阳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突出任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因此,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政策依据

xx年5月4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xx]41号)。

xx年1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xx]5号)。

xx年5月15日,市政府印发《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

xx年11月17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xx]141号)。

2.被征地农民

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3.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

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

其中。

政府承担部分,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70%,县(区)承担30%;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采取市、县(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的办法。

4.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暂不纳入。

村(居)委会调剂补足土地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被征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5.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金额的计算办法

缴费总额=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数(

7、8,六个档次)。

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

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6.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金额的计算办法

缴费总额=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20%×xx年。

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

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7.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村(居)委会向乡镇(街办)填报被征地数量、参保人员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由所在乡镇(街办)审核后,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核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会同国土资源和农牧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符合规定的,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参保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8.部分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60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街办)审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定后,按月计发。

9.完全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10.从何时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从到龄之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享受年龄,从缴清费用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享受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

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12.参保人员参加了几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应如何享受待遇

被征地农民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

13.xx年之后出生没有分到土地,现年满16周岁,其父母土地被全部征收,能不能纳入参保范围

如果以个人为单位,则因其没有土地被征收,故不能纳入参保范围,若以户为单位进行参保,则纳入参保范围。

14.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如何办理有关保险业务

可以找村(居)委会指定的经办人员办理。

参保人员信息资料需增减变更时,或到龄需申请领取养老金时,应向村(居)委会提出,并递交申请等有关资料,由经办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到乡镇(街办)、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办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对村(居)委会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15.县(区)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需准备的材料

(1)县(区)政府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承诺函;

(2)县(区)政府关于每一宗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案;(3)《甘肃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4)县(区)人社局、国土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联合审核盖章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甘劳社发[xx]31号文件);(5)县(区)人社局、国土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联合审核盖章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甘人社发[xx]5号文件);(6)听证送达回执;(7)征地告知书;(8)其它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材料。

1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核算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收入;支出户用于核算财政专户拨付资金、支付养老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

农保科编辑:

张永邦发布时间:

xx-05-20

第五篇:

失地农民的保险问题的调研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问题的思考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失地农民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征地给予被征地农民适当补偿后,会安排他们农转非、招工、享受市民、工人的福利待遇,征地后的长远生活基本可以得到保证,因此农民一般能够接受,甚至受到农民欢迎。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企业用工方式的变革,政府也无力把农民全部“塞”进企业。

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

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

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

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完整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性。

就目前情况来看,现有的补偿标准只是一个只保生活不保就业、不保发展的不完整的制度体系,长此以往,必然会使被征地农民成为新的城镇贫困群体。

虽有部分被征地农民参加了不同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但针对失地农民这群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被征地

1农民的安臵问题已经不再是农民的个体风险问题,而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农民群体风险问题。

个体风险可以通过家庭或社区的帮助来解决,农民社会保障现状及其原因分析而群体风险却只能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化解。

当前,如何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可靠的养老保障机制,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但都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制度体系。

从各地建立的制度主要分为四种形式:

(1)被征用土地以前加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储蓄积累式社会保险模式,基本原则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由于这项制度是在农村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制定的,无论是基金的缴纳,还是养老金的测算都低于城镇的生活保障水平。

因此,这项制度并不适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制度保障。

(2)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这项制度可以使被征地农民直接融入城镇居民之中,达到相应的生活水平。

但实施这项制度却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缴纳期限不能低于xx年,这就严重制约了年龄偏大、没有或较少有第

二、三产业就业的人员被纳入此项制度的可能。

第二,此项制度缴纳的保费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8%,其中企业负担2o%。

这就基本排除了没有集体企业或是集体经济,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纳入这项制度的可能。

(3)参加商业保险。

由于商业保险的营利性,

这项保险只能覆盖有限的高收入群体,而缺乏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增长机制。

(4)建立社区式的农民退休制度。

少部分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建立了农民退休制度,但这项制度需要强大的集体财力作为后盾,在现阶段只有极少数乡村能够实行,而市场的风险也严重制约着这项制度的存在与发展。

以上的四种形式,也仅仅是少部分地区所建立的保障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

因此,建立适合于被征地农民的、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三)被征地农民经济收入不稳定,生活水平呈现下降趋势。

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主要以灵活就业为主。

他们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种征地安臵补偿费,为一次性收入;二是固定工资收入,主要通过政府安臵、村办企业用工、征地企业用工、乡镇企业用工等方式获得就业岗位和固定工资收入;三是集体补助,极少部分条件好的村,对本村村民发放生活补助;四是自谋职业收入,这是被征地农民收入来源的主要方式;五是少量房屋出租,这部分人主要集中在市区;六是被征地后“农转非”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这部分人群只占一部分;七是已经参加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部分人群在失地农民中不足1%;八是利用剩余土地经营农业收入。

总之,对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最稳定的就业岗位,在其

他岗位的竞争上基本处于弱势地位。

据调查,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呈现出“先高后低”特征,对大部分人群而言,在土地被征用之初,在一次性征地收入的支撑下,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生活水平出现很大差异,特别是以土地经营为主、文化程度较低、社会转型能力较差.消费没有计划的被征地农民,生活逐步陷入贫困。

加速建立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制度。

失地农民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运用行政救济途径所需的各种成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首先要求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不能因经济状况而受到影响。

这就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社会弱者接近法律、实现其行政救济权的重要保障,它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以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的接近法律、寻求保护的能力。

当前,失地农民成为城镇劳动力的重要补充和城乡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用人单位招用失地农民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条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健全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完善现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使失地农民也能与城镇职工一样实现“不论你在那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降低缴费门槛,损害失地农民的合法

利益;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必须严厉处罚,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加大对非法职业介绍机构的打击力度。

对从事坑蒙拐骗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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