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中交二航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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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交二航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中交二航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场(厂)内道路交通事故、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

无事故调查报告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以公司内部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为依据。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五条伤亡事故

(一)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

轻伤事故:

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损失工作日不大于105日)。

重伤事故:

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日,小于6000日)。

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6000日)。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的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级分类亦适用此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水上交通事故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14年第15号)的规定,水上交通事故分为五级: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小事故:

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事故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49号)中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

特别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五)铁路交通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01号令)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2007年第30号令)将一般事故分为:

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根据国家环保局《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发[2006]50号)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处理

第七条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分为事故分析会、约谈和行政处分。

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行政处分,不免除对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八条事故分析会

一般情况下,公司安委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事故分析会。

特殊情况下,安委会可临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一)与会人员

公司领导、工程管理部、安全监督部、总工办、监察部、合同部、工会办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分(子)公司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或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单位项目经理或总工、其他相关人员。

(二)与会事由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被建设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书面投诉或通报。

(三)会议要求

(1)参会人员必须全面掌握事件有关情况(包括合同管理、技术方案、安全措施、人员情况、事发现场情况等),明确给出事件的直接原因及间接原因,能如实回答分析会上提出的问题。

(2)责任单位应准备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内容包括:

事前现场基本情况、事件发生过程及救援情况、事件影响及经济损失情况、事件原因分析、相关人员责任划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及整改措施。

第九条约谈

(一)约谈对象

(1)工程项目部、船舶工程处、设备租赁站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2)所属分(子)公司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

(3)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二)约谈事由

(1)未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或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

(2)一年内两次被建设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书面投诉。

(3)在各级检查中被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被上级单位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

(4)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

(6)发生火灾、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水上船舶交通事故等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影响恶劣的。

(7)《中交二航局问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有关情形。

(8)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形式

(1)个别约谈。

对发生第七条中规定情形的责任单位,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进行点对点的诫勉谈话。

(2)集体约谈。

对同一时间段内,在同一个生产经营片区多家单位发生第七条中规定情形的,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该片区单位进行集体诫勉谈话。

(四)约谈内容

(1)被约谈单位汇报导致被约谈事项产生原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下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和扭转被动局面拟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措施实施预期效果的承诺。

(2)主持约谈的领导和部门质询相关问题,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对被约谈对象谈话告诫,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建议要求。

(五)约谈程序

(1)发生约谈事由后,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提前10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需要参加的部门和人员,书面通知应包括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2)约谈时,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书面约谈记录,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4)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将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验收检查。

(六)约谈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公司安委会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

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将情况记录在案,责令约谈对象做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上级有关单位再次投诉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司安委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七)进行约谈的事件均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行政处分

(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行政处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交二航局问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年内连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所属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负责人降职或撤职处分;负有主要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公司范围内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免去该项目经理职务,且该项目经理终身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所在项目书记应辞去书记职务。

(四)一个项目周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三起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免去该项目经理职务,且3年内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五)一个项目周期内发生一至二起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等管理不力,导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对事故单位所属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书记的组织处理、行政处分,不免除对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技术责任、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督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交二航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二航安监〔2012〕103号)、《中交二航局项目经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二航安监〔2010〕602号)同时废止。

 

()事故调查报告移送单

编号:

()移送处字20()号

年月日

发生了事故,于年月日组成了事故调查组,现调查工作业已完毕,事故责任已经认定。

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你部,请依照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我们。

其《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见附件。

 

分管领导批示意见:

 

移送部门负责人意见:

移送部门签章:

年月日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回复单

编号:

纪监处回复字20()号

年月日你部移送编号为“()移送处字20()号”的《事故调查报告移送单》收悉。

依照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于年月日处理完毕,现将处理结果回复你部。

回复材料见附件。

 

分管领导批示意见:

 

回复部门负责人意见:

回复部门签章:

年月日

 

()事故调查材料移送接收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页码

制作材料

时间

移送人:

接收人:

交接时间:

 

中交二航局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编号:

(20)号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员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参加约谈部门

 

约谈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中交二航局安委会办公室制

中交二航局安全管理约谈记录

编号:

(20)号

约谈人

参加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事项

记录人

 

 

 

 

(可附页)

 

约谈负责人签字(章):

中交二航局安委会办公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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