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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生活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消防管理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消防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消防组织建设与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消防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消防领导组:

组长:

总经理

副主任:

安全副总经理、其他副总,总工程师。

成员:

各厂部长.生产车间主任.职能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总经理职责

总经理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司消防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7.针对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五条安全副总经理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于每年的十二月初上报总经理审核,组织实施消防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拟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工作。

1

4.组织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

5.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单位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单位安全责任人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总工程师职责

1.组织制定防火防爆技术标准、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工艺、设备、电气、基础设施等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并确保落实。

3.组织建设项目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七条安全部职责

1.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监督贯彻、执行;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合技术人员建立防火防爆技术标准、火灾危险区域管理标准。

3.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维护、定期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4.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5.负责企业内的危险化学品和要害岗位、火灾危险区域的防火管理工作;

6.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7.制定《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专项预案培训与演练;

8.建立义务消防队伍,组织义务消防员扑救初期火灾培训;

9.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10.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工作,提供火灾事故相关信息。

11.对各部门、单位实施防火防爆工作考核评价,提供考核结果。

12.建立消防管理档案、台账。

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

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做好业务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工作。

2

1.制定工艺、设备、电气、危险化学品、建(构)筑物防火防爆制度及标准,并组织落实。

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排除火灾隐患。

3相关部门消防职责分工见下表:

防火防爆安全职责分配

序号

职责

管理部门

1

生产工艺防火防爆

技术管理部门

2

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

技术管理部门

3

机电设备防火防爆

设备管理部门

4

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防爆

生产管理部门

5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管理

安全管理部门

6

办公区、生活区防火防爆

综合办公室

7

库区防火防爆

生产管理部门

8

其他

安全管理部门

第九条生产车间

各生产车间、辅助部门、行政后勤,作业班组,应落实工艺、设备、电气、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防爆技术措施,保持消防装置、器材完好。

1.保持应急疏散通道、安全通道的管理,保持通道畅通;

2.保持消防器材设施完好。

3.保持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贮存、搬运输送过程及装置防火防爆设施完好。

4.执行动火、检修临时用电等防火制度,办理动火票证,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实施现场监控,确保动火、用电作业安全。

第十条义务消防队职责

1.参加火灾事故扑救培训,掌握火灾扑救、消防器材使用等基本知识。

2.参加火灾事故应急演练,锻炼、提高应急配合与处置能力。

3.熟悉本公司、生产车间消防装置、器材配置情况。

4.扑救初期火灾,配合专业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应组织责任制落实,履行职责。

3

1.各部门、车间、班组、员工是第一责任人,对部门、车间、班组和员工安全生产负责。

2.发现有违规者、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者,将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3.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4.对不按规定执行,造成生产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

5.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追究范围。

7.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处罚标准

按照公司考核制度执行。

2消防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全体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掌握防火防爆基本技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全体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条职责

1.安全部负责公司消防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2.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防火防爆技术培训教育。

3.生产车间负责本单位全体员工的消防培训教育。

第四条安全部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第五条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定期实地演示和培训。

2.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4

3消防检查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及时查处火灾隐患,做到隐患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各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及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条职责

1.安全部组织公司级消防检查。

2.各部门组织专业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3.各车间组织本单位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第四条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第五条安全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每季度对车间进行一次防火专项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1.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2.消防检查中的重大隐患,影响生产时,报送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停产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处置。

3.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将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中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4.重大火灾隐患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安监局报告。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六条各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安全隐患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安全部门反馈。

第七条建立消防检查台账

1.安全部建立公司消防检查台账

2.各部门、车间建立本部门防火防爆检查台账

5

4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生产过程防火防爆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技术措施,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生产工艺、设备、电气、建(构)筑物、危险化学品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第三条职责

序号

职责

管理部门

1

生产工艺防火防爆

技术管理部门

2

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

技术管理部门

3

机电设备防火防爆

设备管理部门

4

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防爆

生产管理部门

5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管理

安全管理部门

6

办公区、生活区防火防爆

综合办公室

7

库区防火防爆

生产管理部门

8

其他

安全管理部门

第四条.工艺装置防火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6

5.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6.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7.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9.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五条设立固定动火区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六条动火作业防火防爆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5.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8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三白班(24小时)。

6.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7

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7.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8.各项动火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值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9.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0.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与规定:

8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3)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4)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6)六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七条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1.执行在生产区内禁止吸烟的规定。

2.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

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4.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5.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6.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方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8.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9.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0.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11.使用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规定

9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九条电气防火

1.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照明、开关、线路等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3.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毗邻其建造,上述场所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皮毗邻建造。

已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应用防火墙隔开,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第十条防雷防静电

1.危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

每年雨季前检测一次。

2.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应每年定期检测,并有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3.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下列防静电措施:

(1)用来加工、贮存、运输各种液体、气体、粉体等易燃物品的设备,都必须接地;

(2)可能产生静电的管道和生产设备,都必须接地。

4.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

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米设一接地点。

10

5.爆炸场所的电气装置,不论其电压高低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防爆

1.保持危险场所建筑物安全距离。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3.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采用侧拉门,严禁采用转门。

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独立设置,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5.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6.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要求。

11

5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保持完好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的采购、配置、管理、使用、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条职责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安全员负责,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由安全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测试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第五条消防器材管理:

1.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对灭火器进行一年一次换药。

2.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车间、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单位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相应的台帐。

第六条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管理

1.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选购,选择公安部门认定的生产厂家采购(安装)。

禁止使用未经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2.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使用前应在公安部门指定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质量合格。

3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做到“三定”(即定点、定型12

号和用量、定专人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4.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5.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安全部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台账”。

7.消防器材配备规定。

消防器材配备规定

序号

场所

消防器材配置

1

粗苯生产主要火灾危险场所

设有灭火设施,灭火器,消防沙

2

油库区

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

3

粗苯泵房

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

4

焦油储槽

固定式蒸汽灭火,消防沙

5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

小型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沙

52)×10,操纵阀门或接头应pa(4.12kg/cm8.灭火蒸汽管线蒸汽源的压力,不小于4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9.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输水管配置符合规定。

10.多层生产工房设消火栓,配置灭火器、蒸汽灭火接头。

11、粗苯、焦油贮槽区防火堤外配置消火栓。

第七条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经公安部门检验检测合格。

13

6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在用火、用电过程中的火灾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在生产区内用火、用电管理。

第三条职责

1.安全部负责生产区内动火管理。

2.生产部负责用电管理。

第四条用电安全规定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五条用火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安全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负责人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

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过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14

7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火险隐患的整改措施制定、落实、复查。

第三条安全部及各部门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四条各车间、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五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六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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