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多元文化主义下的少数人权利的内容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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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多元文化主义下的少数人权利的内容1
多元文化主义下的少数人权利的内容探析
摘要:
多元文化主义是当今世界各国、各民族和谐发展所应遵循的一种社会理念。
这一理念对传统社会等级制价值理念提出的挑战,使得人们对社会中的少数人给予了承认和帮助,从而更加重视对少数人权利积极的确认和保护。
本文通过论证多元文化主义和少数人权利的内容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及少数人权利内容方面的一些限制,进而对少数人权利的内容形成一个具体明晰的认识,以便我们更好的理解和探讨少数人权利保护背后更深层次的内容,为实现社会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做出一些微薄的努力。
关键词:
多元文化,多元文化主义,少数人,少数人权利
目前,世界的发展的主流格局正朝着多元文化主义的方向发展,随着人们之间基于各方面的原因,差距不断的加大,让人们意识到形式上的平等是如此的软弱无力,进而开始重视并追求实质上的平等。
于是,多元文化主义的理念随之产生,并在在传统社会理念的批判中成长起来了,为人们所接受和重视,进而深入人心。
理解多元文化主义理念方面的一些基础知识,更有利于下文有关少数人及其少数人权利相关内容的分析。
因此,我们应该简单的区分文化多元与多元文化主义这一组概念。
文化多元现象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这并不是现代社会所特有的。
当时,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宗教信仰的公民和民族就在一个社会中和睦相处着,通过法律规则或者宗教习俗等来调节文化上的差别和宗教派别之间的冲突。
于是,在这种情形下,形成了一种文化多元、不同文化共存的现象。
然而,多元文化主义不同于多元文化,它是在多元文化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强调的是不同文化的共存、承认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要求平等的对待。
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社会理念,而多元文化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
多元文化主义是在多元文化现象之上,总结出来的更深层次的理论构建。
正如戴维·霍格林所强烈维护的“世界主义”模式所描述的:
“多元化尊重传承的界限,视个人为这个或那个需要保护和保留的族裔群体中的成员。
世界主义对于传统的封闭制度更为警觉,赞同自愿归属。
世界主义宣扬多重身份,强调各群体的动态和变化特征,适应了创造新的联合文化的潜在需要”目前,对于多元文化主义的定义等内容并没有达成一致,它包括很宽泛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信息,涉及各种学科领域里的很多问题。
在此,我们讨论的是多元文化主义之下有关少数人权利具体内容的相关问题。
一、少数人范围的确定
有关少数人的概念,在国际社会中并没有确定下来。
尽管许多的国际法文件中有关少数人的规定很多,但到目前为止,仍然缺少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得到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
基于少数人的内涵与外延如此之不确定,给我们实践中如何确定少数人权利的内容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与阻碍。
最早确定的少数人是17世纪宗教意义上的少数人。
之后通过少数人群体不懈的努力与斗争,使得少数人的范围由宗教扩充到了语言和种族上,二战后,基于人们对法西斯战争的痛恨与反省,让沉寂了20多年的少数人问题苏醒了。
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7条明确规定:
“在那些存在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这一条款使得少数人的概念和有关少数人权利的问题开始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多元文化主义的提出更是间接的支持和丰富了这一理念的发展。
为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7条的规定,卡波托尔蒂先生(FrancescoCapotori)应联合国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之邀,作为特别报告人,在其名为《属于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的人的权利的研究》的报告中,提出对“少数人”一词的定义:
一国人口中在数量上少于其余人口的群体,处于非主宰性地位,与该国的其余人口不同,作为该国国民,这种全体的成员拥有民族、宗教或语言上的特征,并明示地或仅仅是默示地保护其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方面呈现出一种团结的情感。
”
不难看出,这些对于少数人的定义仅仅限定在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之后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扩大了少数人群体的范围。
例如,《儿童权利宣言》、《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残废者权利宣言》、《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等国际文件性文件,就把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儿童、难民、囚犯、残废者、智力迟钝者等纳入了少数人群体的范围。
此外,1991年《欧洲保障少数人权利公约》及英国人权问题专家杰伊西格勒也对少数人的概念作出了不同的定义。
[具体定义是什么?
]这些定义抑或事规定虽然在很多方面存在很多争议,特别是不同国家之间为了各自的国家利益而对此问题有很多的矛盾与冲突,但是,这些理论有一个共性,就是肯定语言、宗教和文化上的少数人进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的差异,甚至还把少数人等同于少数民族来对待,这一误区使得人们对少数人权利的漠视。
鉴于此,我们应该对在民族、宗教和语言之外的少数人给予足够的关注和关心,进而不断完善少数人群体的范围,从而完善少数人权利的内容,以便更好的保护少数人群体。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群体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甚至在长期的歧视中逐渐沦落为社会摒弃的对象,对于这些新增的少数社会群体,我们应该公正对待,进行特别保护。
由此可知,少数人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变化中的概念,少数人群体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有旧的消失也有新的产生,这是一个变化发展的话题。
同时,这也是一个多元的概念体系,体现着多元性质的内容。
正因为如此,我们的重点是在多元文化主义的理论的指导下,确认当下社会的少数人群体,并用实际行动去保护他们,实现社会的平等和正义。
在此,少数人的概念是否清晰和明确已经显得不重要了。
二、少数人权利内容的多元性
多元文化之下的少数人权利,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
笔者以为,少数人的权利不仅仅局限于《盟约》第27条规定的少数人应享有的宗教、语言和文化上的权利,还包括其所应当值得保护的其他方面的权利。
要用具体的语言来全面概括是十分困难的,要把少数人权利的具体内容一一罗列出来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不仅是因为少数人权利的国际文献有其不同的地域效力和不同的法律约束力,还由于一些重要概念(少数人的定义)、权利的主体及其具体内容和权利的性质上缺乏明晰性且在许多方面缺乏共识。
因此,才体现了权利内容的多元性、多样性与变化性。
要对少数人的具体内容进行阐释,最重要的是国际文件中规定的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享有自己的文化。
这一大致的归纳,细微看来包含了很多更深层次的内容。
虽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中规定保障所有个人享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但我们在此强调的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殊权利。
这一权利是对少数人群体行为的肯定,对国家行为的要求与限制。
例如,不干涉、承认和肯定少数人群体特有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创造,督促国家积极的行动对这些文化给予保护和扶持。
正因为有了国家行为的肯定与帮助,才能实现多元文化共存的目标,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平等。
当然,这是一种广义上的“文化权利”。
既包括习俗、道德、传统、宗教仪式、住宅类型、饮食习惯等内容,还涵盖少数人的其他特性,例如制造艺术、音乐创作、建立文化组织、用少数人自己的语言出版文学作品、以少数人自己的文化教育后人、设立独立的学校或者在公立学校中尊重少数人文化等。
所有这些特有的文化类型,在现代化的冲击和过度殖民之下,显得脆弱无力和不堪一击。
传统文化的缺失和高尚道德的沦丧,让这个社会不那么搭调,多元的音符并不能组成一段和谐的旋律,一个声音的调子又让人感到如此的不安与焦躁,因此,让这些多元的音符能发出声响,共同组成一段美妙的音乐才是我们构建多元一体化社会的最终目标。
政府应该承认并容忍少数人文化生活的各种表现形式,同时有积极的作为去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是什么关系]所有威胁和限制少数人的多元文化的政策和措施,诸如为了追逐商业利润而大规模开发少数人领地等,都违反《公约》第27条的精神。
云南就有这么一个例子:
藏族的小孩在教育中扮演和尚和学生的双重角色。
一方面,这些小孩要定期到庙里念经学习,一方面要到学校接受现代化的教育。
因为时间的冲突,使得两者都不能兼顾,导致学生学习成绩很差,对传统文化也渐渐忽略。
所以,我们在进行现代化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加入一些传统文化的学习,使得二者两不误。
第二,信奉和实践自己宗教的权利。
国际公约中规定了保障所有个人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
因此,少数人信奉和实践自己宗教的权利也普遍为人所接受。
这也和前面一项权利一样,少数人更多享有的是一种特殊的权利。
该项权利要求政府不得强迫或禁止少数人表明自己的宗教信仰或承认自己的宗教成员资格。
因此促成一个多元信仰的和谐局面。
第三,使用和发扬自己语言和文字的权利。
国际相关文件中保障最多的内容可能就是这一方面的。
《盟约》中规定:
少数人有权在口头或书面上、在公共或私人场所使用自己的语言。
政府不得禁止少数人以自己的语言进行交流,不得禁止少数人以自己的语言出版书籍或杂志,不得阻止属于少数人的儿童在公立或私立学校学习和发展他们自己的语言。
在我国很多的民族自治地方,就如上述的例子一样,儿童所受的教育中,取消了其语言的科目或者由主科变成副科,甚至还强制要求学校和学生使用官方规定的语言来交流,这些规定无形中造成了少数民族语言的流失,侵犯了少数人的权利。
国家重点要进行的是对少数人群体语言和文字的保护与发扬,让整个世界形成一个网状交织的多语言大家庭。
_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引申出了少数人权利更进一步的内容。
三个归结为一点就是保全其特性和维护其认同的权利。
同时还包括有效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权利。
这是对少数人权利的内容进一步的补充和丰富。
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在适当时候我们应当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少数人有效的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是现代国家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
这一权利,能使少数人表达其不同意愿,也让决策机关在作出决策之前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只有让社会决策中存在不同的声音和意见,才能让我们的决策更加的完善和完美。
因此,这一项权利不仅体现和反应了多元文化主义的理念,而且证明了其合理性和正当性。
我们可以采取下面的一些措施来实施这一权利:
(1)给予少数民族担任公共职能的一定名额。
(2)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传媒,给予更多机会发扬少数民族文化和语言及其传统,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少数人参与到公共生活之中。
(3)发挥少数人群体的代表机构的作用,充分行使少数人的参与权,让少数人的参与由形式上转变为实质上真正的参与。
这些措施还远远不够,重要的是我们其他的非少数人应该改变对少数人群体的态度。
由以前的漠视甚至是歧视,转变为承认、允许并支持少数人的发展。
让真正处于弱势的个人分享到平等的阳光,感受到正义的温暖。
因此,这就引导出了少数人自由与和平地交往的权利。
这也许就是我们探讨少数人权利内容最根本的目的。
我们立法的规定也好,思想的教育也好,采取的各种措施也好,做出的种种努力也罢,都是为了实现每个人不管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高、相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社会地位、家庭环境、个人品质和能力,都受到社会的平等对待与保护,同时对那些天生居于弱势地位的少数人群体基于特殊的关照和关怀,体现一种包容、多元、和谐的社会状态。
这是针对个人、少数人群体代表机构、国家、社会的最高层次的规定,也是构建多元一体化社会的基本要求。
目的在于确保少数人不应由于其不选择属于有关的少数人群体而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保证人与人之间能够自由和平的相处,实现社会的和谐多元化,这也正是我们所长一直追求的平等、自由、正义的价值理念所要求的。
博登海默曾对平等做过这样的描述:
人有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会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和共同人性遭到了侵蚀的感觉。
同时人有不愿受他人统治的欲望。
这就是平等背后体现的人性根源,也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理念的依据。
国家不可以将一种特定的民族认同强加于个人,而应该尊重个人自由的选择,尊重个人特殊的需要,给予区别对待和平等保护。
这种情况下,国家有义务,确保少数人能与他人和平的交往,同时限制少数人代表机构为维护其群体认同而对其成员采取的各种特别的限制其个人自由强制措施。
三、少数人权利的限制
虽然《公约》对此没有一个特别限制性条款。
但实质上,少数人的权利并不是一项绝对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即使我们对于少数人权利的规定多么的宽容,也应该限定在最基本的人权观念范围之内。
如果超出了这一界限,少数人权利成为一种特权的话,那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因此,对于少数人权利的限制是十分必要,也十分具有意义的,这对防止因对少数人权利的过度保护而影响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造成反向歧视的不良后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同时,这也是多元文化主义理念之下最基本的要求。
没有无限制的权利,权利如果不受到限制会形成一种专制和特权,进而引发很多负面的影响。
少数人权利内容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少数人权利是特殊的,但仅仅是局部的特殊而不是全体的特殊。
作为少数人全体中的一员,具有个体的特殊性,应该区别对待,而不是一棒子的赋予一些不相关、不及时的帮助与扶持。
对于不同的少数人群体之间也是互相区别的,应该根据各个群体的特征实施不同的政策和措施,而不是所有的少数人群体都享受一样的待遇。
这些不管青红皂白的归类,往往只会适得其反。
所谓和谐与多元,就是和而不同,多元而存,不一致的声音,不同的基调,批判的精神才是我们进步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
我们承认和接受这些来自社会的不同声音,并不断努力完善自身,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情况下,让这种不同的声音时刻鞭笞我们前进。
当少数人权利与《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或一般性限制条款相冲突时,就可能产生限制问题。
任何国家、团体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不得超越《公约》为这些权利和自由所设置的限制。
例如:
某些原始部落盛行的“人祭”违反了最基本人权—保障生命权的规定时,少数人享有自己文化权利就应该受到限制。
当有些宗教试图引导人们伤害自己的生命,鼓励人们之间自相残杀,影响到世界的和平与稳定的时候,这些反人道主义的宗教信仰也应该受到限制。
当属于少数人群体的个人使用自己的语言煽动种族或宗教仇恨,进行战争宣传时,我们也应该对此项语言权利加以制止。
第二,保护少数人权利的目的是保持其精髓和优秀的东西而不是全盘的接受与盲目的肯定,不是保守与顽固。
所以,对于群体中一些特有的、但却落后、守旧的思想和文化,我们不应该顽固的保留。
同时,这也要求我们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应该在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前提之下,采取恰当有效的方式来行使。
美国的一个例子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伟大的马歇尔大法官就很好的解决了。
最后,他肯定保护少数人权利这一理念是正确的,只是在具体措施上,行使方式上错误了,造成了对多数人的歧视。
学校的这一条具体规定是违反了基本人权的,但主体的保护少数人受教育权的出发点是正确的。
这些,无不说明着在保护少数人权利方面的种种限制。
第三,少数人权利的目标在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统一,属于少数人的个人并不享有自决、自治或退出所在国的自由。
论述少数人的权利是在一个主权国家之下的具体内容,而不是在国家之上的一个更高意义的理论建构。
的这也与我们区分少数人与人民这一组概念密不可分。
少数人只是一个国家之下与多数人一样平等的社会群体,不享有人民所具有的自决权。
同时,少数人群体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利用该项权利来危害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少数人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因为有了这些方面的限制,才能更好的保证我们实现实质的平等和正义,实现人类追求在人权方面的最高的价值目标。
结语
从以上简单的一些知识性的理解,以及相关的思考和反省中,我们可以知道:
少数人权利是一个有层次的发展体系,从最基本的对肉体上生存的保护到文化上存续的维护,进而扩展到充分有效参与公共生活、共享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利益,并增进国家的民主政治体制。
此外对少数人权利的限制也是我们不可忽视的内容。
因此。
论述少数人权利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即维护少数人群体成员的认同和身心完整的权利以及其充分有效平等地参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生活,共建多元一体的民主社会的权利,实现社会的和谐统一。
对于少数人权利的限制问题也给我们敲响了反向歧视的警钟,随着越来越多的滥用少数人权利的例子,或者是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方法不当的例子,都对我们实现多元和谐的社会形成了很大的阻碍。
因此,全面的看待一项权利,对于我们认识和保护少数人有很积极意义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李忠.论少数人权利[J].法律科学.1999.5.
[3][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李常青冯小琴.少数人权利及其保护的平等性[J].现代法学.2001.5.
[5][加拿大]威尔·金里卡.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M].上海: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6]高其才.法治国家下的少数人的特别权利[J].政法论丛.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