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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docx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1、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合地税经济〔2011〕10号)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市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合地税函〔2011〕13号)文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各税费自核自缴工作安排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领导

成立领导组:

杨德凤局长任组长,陆和军、程铭琴副局长任副组长,李文辉、陈莹、李成梅、于思刚、应郁梅任成员,办公室设在业务科,负责宣传培训、软件和报表应用、检查评估、分析评价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由程铭琴副局长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体协调工作。

(二)强化培训

1、业务科负责汇算清缴培训材料的编写,于2月25日前编写完毕;业务科负责于2月22日前制订《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其他各税费自核自缴的通知》;综合科负责于3月5日前印刷完毕;各管理科及办税服务厅利用3月份申报期负责汇算清缴培训材料及《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其他各税费自核自缴的通知》的发放工作。

2、春训期间(2月12日)和3月10日前分两次组织干部开展汇算清缴工作布署、税收政策培训;3月15日前集中组织召开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及汇算清缴培训会,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3、业务科负责适时在大屏幕、触摸屏、开发区网站、《周刊》等大力宣传新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利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提示服务。

4、管理科负责开展纳税辅导,按照市局分类管理的要求,分行业(如房地产、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分类型(如重点税源企业、分类预缴企业等)、分事项(如实行总分机构纳税、核定征收、优惠管理事项等)对不同纳税人开展汇缴辅导工作,确保辅导面100%。

采取“一企一策“的方法,对重点税源纳税人实行“一对一”上门辅导,提供专业化和精细化的汇算清缴服务,让纳税人正确填写申报表。

根据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及时提供上门服务。

5、办税服务厅及管理科要为纳税人提供热线咨询和现场解答,满足纳税人各种需求,为他们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排忧解难,以真诚服务,促进纳税人把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变成自觉的行动。

各科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将汇算清缴工作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密切结合,对在新税法中明确发生变化的所得税政策一并加以宣传培训,对纳税人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各科应主动通知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期间及时办理。

(三)明确范围

凡2010年度在开发区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除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的分支机构外,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即双定户)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在2011年5月底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分步安排,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实施

(一)合理安排进度,确保汇缴质量。

2009年户管范围调整后,汇算户型增量很大,管理科要根据实时申报进度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过程控制,合理安排申报时段,进行错峰申报,为避免在4、5月份集中申报,造成申报录入拥堵现象,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原则上按照以下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

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完成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五个行业的分类预缴企业、合伙企业中企业合伙人的汇算清缴。

以上企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预缴方式确认、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随申报同步进行。

第二阶段:

20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完成除重点税源企业外的没有审批或备案事项、不需涉税鉴证的其他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第三阶段:

20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完成重点税源企业及有审批备案事项或需涉税鉴证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以上时间安排只是原则划分,可以有所提前,企业年度申报后,如在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发现还有纳税调整事项或填报差错等问题,允许纳税人再次进行申报。

(二)定期催报催缴,保证汇算面达标。

管理科应利用多种方式告知纳税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时间、涉税审批、备案、审核等事项具体处理方法、年度纳税申报方法、相关表证单书的获取途径、以及税收政策咨询方法等事项。

汇算清缴工作由业务科牵头,主要负责汇算工作的布署、税收政策的辅导、解答和备案审批事项的办理;管理科主要负责税收政策的辅导、督促企业申报、欠税的催缴、备案审批事项的审核和申报表的审核录入工作,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地方各税自核自缴录入工作于5月31日前在“申报征收模块”和“结算录入模块”录入完毕;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税款的补交、退税工作。

从3月起,管理科要全程监控年度纳税申报过程,凡在规定时段未申报的,必须组织催报催缴,在申报期结束前十天,对未申报户要逐天催报,保证年度纳税申报100%完成。

(三)推行电子申报,提高申报质量。

 管理科要熟练掌握申报表填报要求和电子申报程序,指导纳税人正确填报申报表和正确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特别对申报差错返还率高的纳税人和零申报纳税人实施重点宣传和辅导,提高纳税人一次申报准确率。

此外,为提高纳税申报效率,还应在汇算清缴中同步推行网上申报,引导企业使用网络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四)及时处理涉税审批及备案事项。

各科室要按照市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地税〔2010〕32号)的规定,做好优惠项目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的确认工作。

对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纳税人原则上应于2010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对备案事项原则上应于2011年3月31日提出申请,各科室要加强对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对税前扣除年度和金额进行审批确认。

对减免税及相关日常管理事项的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要求办理。

对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事项,在汇缴申报时不得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优惠项目的备案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手续原则上于4月底前完成,各类备案及审批事项应按规定录入征管软件,并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五)动态管理台帐的建立工作。

管理科负责建立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按分局《税收征管业务操作规程》、《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管理的通知》执行,认真做好各项税收优惠和各项备案类项目的台帐登记工作,6月1日前要建立起弥补损失、未能在税前扣除的广告支出等电子台帐;对非企业所得税类的取消审批的税收减免(请参照合地税[2005]74号文执行),管理科要及时督促纳税人备案确认,经分局研究后,制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由业务科即时建立台帐。

三、突出重点,加强汇算清缴申报审核工作

管理科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对纳税人年度申报表中的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完整性: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地方各税费自核自缴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重点确保为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款前30位企业和22户企业所得税非我局征管的大中型企业(一、二科8户、三科6户));

7、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规定附报一份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纸质申报表和电子表是否一致。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应予备案管理的优惠项目有无经过有权税务机关确认并下达备案通知书,核对附表五减免数据和实际审批备案情况是否一致。

  

(四)纳税人主表“本年实际已预缴所得税”与实际入库是否一致,建安企业外出经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需附报完税凭证。

(五)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应在其它各税费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和其他各税种之间比较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特别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和企业工资总额之间是否有异常差距。

(六)采取核定征税的企业,是否按照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联合下发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征收税款。

有无对国家规定的明确不能事先核定征收的行业和企业也进行了核定。

(七)审核收入范围。

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等。

(八)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审核。

1、掌握不同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等相关信息,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加强对工资薪金支出、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跨年度扣除项目如广告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费用扣除项目的审核。

3、审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对需经审批才能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要调查核实,确保扣除项目的真实性。

4、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

管理科在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一次性补齐补正。

四、巩固成果,强化汇算清缴工作后续管理

(一)加强纳税评估。

今年,市局将探索利用涉税通软件中比对、筛选和预警的功能,对纳税人汇缴申报异常情况(包括收入异常变动、所得率偏低、未达到预警值指标以及重大扣除项目、持续亏损等)提出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方向是:

各类审批、备案、自行申报及其他后续管理事项、重大税前扣除事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连续两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指标异常的行业或企业。

年度申报结束后,分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规定和市局文件要求,选择开展1—2个重点行业的所得税评估项目。

(二)税费并重,积极开展地方税重点检查、社会保险费审核工作。

从3月起分局根据市局确认的检查重点及检查面分阶段、分批次开展重点检查工作,3月至5月对非企业所得税单位开展检查;6月至9月对企业所得税单位开展检查。

分局确定检查重点和分批次检查户型名册,各检查组下户实施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坚持税费并重,既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又要对其它各税费以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通过各种征管手段,确保今年汇算的亏损面比上年下降10%以上。

全年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检查的重点如下:

1、实行分类预缴的五个行业年度汇算申报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按最低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所得额的;

2、连续2年亏损且正常经营或税前亏损弥补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4、私立学校、民办幼儿园、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5、重大会计事项调整或出现股权转让、投资、重组改制的企业;

6、以前年度年纳税检查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占申报额20%以上的企业。

各检查组定期汇报检查进度、分户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统一政策执行尺度,按规定的时间进度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分局研究后予以调整。

汇算清缴工作实行科长负责制、重点检查推行“原查负责制”、档案负责制、案件集体审议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局将对各单位检查的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抽取一定比例的户型资料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又查补税款相当于偷逃税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凡在上级或外单位的检查考核、审计、互查、稽查中被发现问题并被追究的,分局决不姑息,严格实行奖惩。

(三)统计总结和宣传报道。

(略)(发文日:

2010年2月15日)

 

2、关于加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通知(合地税函〔2011〕23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管理,夯实反避税基础工作,推进规范化管理,推动反避税调查工作深入开展,现对加强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做好申报的准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市局2010年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重点监控制度的通知》(合地税[2010]10号),建立关联业务往来重点监控制度,加强对重点户型关联业务往来信息的收集、审核工作。

今年是该制度执行的第二年,为了切实加强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各单位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申报的准备工作,告知纳税人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申报的内容、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在摸清企业底数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督促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申报相关资料。

二、做好纳税辅导,确保报送质量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九张表,要求企业按照填报说明,如实填报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购销、劳务、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融通资金、对外投资、对外支付款项的情况,为保证报送质量,各单位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搞好纳税辅导,特别是要做好重点纳税人的申报辅导工作,保证其能够按时正确的填报相关数据,确保报送质量。

三、强化后续管理,提升审核分析水平

关联申报管理的核心是审核,关键是分析。

在保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数量、质量的基础上,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后续管理,严格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加强形式和实质审核,特别注意审核关联申报与财务报表等资料信息的一致性,切实提高填报质量。

各单位应加强数据分析,按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的要求认真排查疑点,特别是把涉及到管理费收取、资金融通等易存在问题的方面以及存在利润低于同行业水平、长期亏损等明显不合理现象的企业作为分析重点,认真排查其是否存在避税嫌疑。

四、认真做好信息反馈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局重点监控制度的要求按时报送《20XX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重点避税企业名单。

市局将把关联申报管理工作作为国际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各单位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问题,切实提升关联申报管理水平。

(发文日:

2011年2月21日)

3、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2009年全国所得税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略)

  二、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略)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

  (三)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

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四)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

  (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

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七)弥补亏损填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

  (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九)汇算清缴汇总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为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所得税收入等情况,从2009年开始,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分析、报告时,应包括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关数据资料。

  四、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后续管理工作(略)

  五、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发文日:

2010年5月4日)

4、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项配套政策陆续明确,有效保证了企业正确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造成一些企业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准确申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款。

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其他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文日:

2010年5月28日)

5、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重复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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