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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业

案例十三

行业别:

进出口贸易业

数据内容:

培训办法13-2

学分制度作业要点13-6

培训与晋升体系13-8

师资管理作业要点13-11

××公司培训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与目的

为增进同仁工作技能与知识,使其有效发挥潜能及提升绩效,并配人力资源运用与发展,将同仁成长与公司发展相结合,特依据「人事管理规则」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办部门

一、整体性、共通性之培训:

由培训专责部门主办。

二、个别性、专业性之培训:

由人事(管理)部门或指定之专业部门主办。

第三条 培训方针

一、先教正派做人,再教稳健做事。

二、提升人力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建立团队共识,谋求组织发展。

四、以人为本,协助同仁职涯规划。

五、落实经营理念,奠定企业永续经营。

第四条 培训体系

为使培训与同仁职涯、公司发展相结合,特订定「培训体系」,以作为各项培训规划遵循之依据,依实施方式区分为下列三大类:

一、O.J.T(OntheJobTraining-部门内培训):

管理者透过工作关系,针对部属之技能、知识及态度,施予工作教导或心理辅导,以培育部属并协助成长之培训。

二、OFF.J.T(OffJobTraining-部门外培训):

依培训之对象区分为下列三种项目-

(一)新进同仁培训:

为使新进同仁充份了解公司经营理念、组织概况、规章制度与未来发展,并熟悉工作内涵,期能尽速适应工作环境,于初任期间所规划之培训。

(二)阶层别培训:

为充实各阶层同仁之工作能力,依应具备之技能、知识及态度而规划之培训。

(三)职能别培训:

为提升专业技能与知识,或强化特殊业务需要,依各职能所规划之培训。

三、S.D(Self-Development-自我启发培训):

同仁为个人成长而自行申请进修奖助至外界参加进修,或因应工作轮调培养多职能工作专长,而由主办部门统筹办理之培训。

第五条 培训与晋升

为使培训与晋升相结合,得另订定「学分制度作业要点」,作为培训运作之依据。

第二章 培训之执行与评估

第六条 年度计划

主办部门应就次一年度之经营计划及职务培训,拟订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计划与实施

一、主办部门应于培训实施前一个月,针对培训之内容与预算等,拟妥「培训实施计划表」,经呈权责主管核准后实施。

(一)主办部门为培训专责部门者,应呈董事长核准。

(二)主办部门为人事(管理)部门或指定之专业部门者,应呈总经理(或事业部主管)核准。

二、未列入年度计划之培训,如有必要实施时,应于实施前一个月拟妥「培训实施计划表」,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

三、主办部门于培训前应详细规划;培训期间应掌握学员学习情形、出勤状况及上课秩序,以确保培训之成效。

第八条 出勤管理

一、学员若有紧急状况或非本人亲自处理不可之情事需请假时,应填写「培训请假单」,依下列权责主管核准后,于开课前三日送达主办部门存查:

(一)五职等以下人员呈处长核准。

(二)六职等以上人员呈总经理(或事业部主管)核准。

二、学员于培训期间,应依照课程安排时间出勤,如有缺勤(缺课、迟到、早退)之情事,除悉依「人事管理办法」之出勤规定办理外,所属部门亦需分摊培训费用。

三、学员于培训期间之考勤管理由主办部门负责,如因故需请假者应依第一项之权责主管核准后,转主办部门存查并列入出勤记录。

四、无故未参加培训之学员,除应依「人事管理办法」之出勤规定办理外,得由主办部门会知人事(管理)部门,呈报做适当之行政处分。

第九条 总结与评估

一、主办部门应于培训结训前举办座谈会,或要求学员填写意见调查表,据以评估培训效果并作为改进参考。

二、主办部门应确实建立同仁之培训受训历程,以作为晋升与培育之参考依据。

三、主办部门于培训执行后,应于一周内将执行成果、费用支出及学员意见汇总填写「培训总结报告」呈核权责主管,影印送财务部门结算费用。

四、主办部门应于结训后,汇集有关讲师及讲义等培训资料,并妥善整理保存,以作日后培训之参考。

五、主办部门应定期追踪培训之执行成果,评估学员之学习行为及工作绩效,以作为培训改善之依据。

第十条 讲师之延聘

一、各类师资之延聘以内聘为原则,惟依课程需要得外聘之。

二、主办部门应主动与讲师沟通教学目标,并要求对授课内容详加规划,事先提出教材。

三、主办部门得定期办理内部讲师培训,以储备师资及提升讲师素质、教学品质,有关「师资管理作业要点」另订之。

第十一条 教材之编制

各项培训内容应详加规划,以期落实理念、规章之精神,及工作技能、专业知识之传授;主办部门并应根据长期人力发展之需要,编订各类适用之教材供培训之用,并视实际需要修订之。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一、本办法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制定。

二、本办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修订。

学分制度作业要点

第一条 法源依据及目的

为能有计划性、持续性与进阶性的培育人才,并使培训与晋升、工作轮调相结合,特依据「培训办法」订定本作业要点。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八职等以下同仁。

第三条 培训与晋升体系

为使同仁明确各阶层必修之学分数,特依营业、服务、幕僚分别订定「培训与晋升体系」,以作为同仁参加培训遵循之依据。

第四条 考评作业

一、学员应依培训时间出勤,若有缺勤(缺课、迟到或早退)之情事,该课程(科目)之学分一律不计。

二、培训中心于培训期间或结束后,应就课程内容举办测验或要求缴交作业(书面报告),其取得学分之条件如下:

(一)以测验方式:

成绩需达七十分以上。

(二)以缴交作业(书面报告)方式:

依时限缴交并经任课讲师或培训中心主管评核通过;若逾时者一律不计学分。

三、培训中心于培训期间,应依学员之出勤状况、学习情形及上课秩序等作为考核依据,若学员表现影响纪律者,将以退训方式处理。

第五条 培训之记录与运用

一、培训中心应确实将同仁研修取得之课程内容与学分数建文件管理,以作为晋升、工作轮调及考核之参考依据。

二、各阶层同仁需研修完该阶层之必修学分数,始符合晋升资格要件之一,且于晋升时附「受训历程数据」经权责主管核示。

第六条 实施与修订

本作业要点经呈董事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七条 施行日期

一、本办法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制定。

二、本办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修定。

营业同仁

培训与晋升体系

职等

管理职

非管理职

参加

培训

对象

晋升路径

时间(月)

研修课程

(必修学分数)

晋升路径

时间(月)

研修课程

(必修学分数)

经理

代理处长

↑(12)

经理

经理(代理处长)级进阶教育(20学分)

专员(36)

经理代理处长

经理

↑(12)

副理

↑(12)

襄理

襄副理级

进阶教育

(20学分)

襄理、副理

↑(6)

代理主管

↑(6)

营业主任

↑(6)

●代理主管、主任级进阶教育(20学分)

代理主管

营业主任

营业专员

资深高级

业务代表

↑(12)

资深高级

业务代表

进阶培训

(20学分)

资深高级

业务代表

高级

业务代表

↑(6)

高级一级

业务代表

进阶培训

(20学分)

高级业务代表

一级业务代表

一级业务代表

↑(3)

初任

职前培训

(10学分)

新进营业同仁

说明:

1.“”表「必修」之课程与学分数;另依据组织需要规划「选修」之课程。

2.各职称同仁需研修完该阶层必修之学分数,始符合晋升资格要件之一。

3.因工作轮调转任不同职务时,依新任之职等职称参加该阶层必须之学分数;唯同仁可依需求研修新任职等职称之前一阶层之学分数。

服务同仁培训与晋升体系

职等

管理职

非管理职

参加

培训

对象

晋升路径

时间(月)

研修课程

(必修学分数)

晋升路径

时间(月)

研修课程

(必修学分数)

经理

代理处长

↑(12)

经理

经理(代理处长)级进阶教育(20学分)

专员(24)

经理代理处长

经理

↑(12)

副理

↑(12)

襄理

襄副理级

进阶教育

(20学分)

襄理、副理

↑(6)

代理主管

↑(6)

服务主任

↑(6)

代理主管、主任级进阶教育(20学分)

代理主管

服务主任

服务专员

资深高技

(二)

↑(12)

资深高技

(一)

↑(12)

高深技师

(二)

↑(6)

资深高级技师

进阶培训(20学分)

资深高级技师

高深技师

(一)

↑(6)

高级一级技师

进阶培训(20学分)

高级技师

一级技师

一级技师

(二)

↑(6)

一级技师

(一)

↑(3)

初任

职前培训

(10学分)

新进营业同仁

说明:

1.“”表「必修」之课程与学分数;另依据组织需要规划「选修」之课程。

2.各职称同仁需研修完该阶层必修之学分数,始符合晋升资格要件之一。

3.因工作轮调转任不同职务时,依新任之职等职称参加该阶层必须之学分数;唯同仁可依需求研修新任职等职称之前一阶层之学分数。

幕僚同仁培训与晋升体系

职等

管理职

非管理职

参加

培训

对象

晋升路径

时间(月)

研修课程

(必修学分数)

晋升路径

时间(月)

研修课程

(必修学分数)

经理

代理处长

↑(12)

经理

经理(代理处长)级进阶教育(20学分)

高级专员

(24)

经理代理处长

经理

高级专员

↑(12)

副理

↑(12)

襄理

襄副理级

进阶教育

(20学分)

一级专员

(24)

副理

襄理

一级专员

↑(6)

代理主管

↑(6)

股长

↑(6)

代理主管、主任级进阶教育(20学分)

专员

(24)

代理主管

股长

专员

一级主办

↑(12)

一级主办

进阶培训

(20学分)

正式一级主办

主办

↑(24)

主办、一级经办进阶培训(20学分)

正式主办

正式一级经办

一级经办

↑(12)

经办

↑(3)

初任

职前培训

(10学分)

新进幕僚同仁

说明:

1.“”表「必修」之课程与学分数;另依据组织需要规划「选修」之课程。

2.各职称同仁需研修完该阶层必修之学分数,始符合晋升资格要件之一。

3.因工作轮调转任不同职务时,依新任之职等职称参加该阶层必须之学分数;唯同仁可依需求研修新任职等职称之前一阶层之学分数。

师资管理作业要点

第一条 依据及目的

为配合培训业务之执行,有效提升教学品质与成效,并妥善运用讲师人才资源,以利技能、知识及经验之传承,特依据「培训办法」订定本作业要点。

第二条 讲师分类

依担任工作性质区分为专任讲师与非专任讲师。

一、专任讲师:

任职于培训中心,经培训从事课程教授及相关业务之规划与执行。

二、非专任讲师:

经培训中心遴聘培训担任之。

第三条 专任讲师

一、资格:

经营绩效良好或熟悉专业知识,且对培训业务有意愿或兴趣者,经培训中心审查通过,依「人事管理办法」任用规定任用之。

二、工作内容:

有关培训之课程教授、教材编制、开班督课、内部师资培训及相关业务之规划与执行。

第四条 非专任讲师

一、资格分级:

(一)T1级讲师:

五职等以下同仁且绩效良好者。

(二)T2级讲师:

六、七、八职等同仁且绩效良好者。

(三)T3级讲师:

九职等以上同仁。

二、培训:

培训中心得依年度培训计划遴选讲师由人事(管理)部门提报符合前述资格之同仁参加培训。

三、钟点费:

依据培训计划将讲师钟点费列入培训费用预算中,并于培训结束后支付给讲师;其每小时(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算)支付费用标准如下:

师资级别

T1

T2

T3

上班时段

三○○元

四○○元

六○○元

非上班时段

四○○元

五○○元

七○○元

注:

事业部主管以上同仁不予支付。

四、图书补助:

讲师于编写或修订教材、教案时,如需参考其它书籍、教学媒体、教具或辅助教材,得经培训中心同意采购之;而其所有权归属培训中心所有,并凭发票或收据核实申请补助。

第五条 讲师配合事项

一、各类讲师不得无故拒绝授课安排,并应主动协助各类培训规章及课程设计之修订或建议。

二、培训中心得依培训业务之需要,指定各类讲师编写或修订教材、教案、测验试题。

第六条 考核

为确保教学之品质与效益,培训中心得针对讲师授课过程,以问卷或其它方式进行评核,以作为遴聘之依据。

第七条 奖励

培训中心得依讲师授课品质、学员反应、教材编写及配合程度等综合表现,对于绩优者,提报权责主管给予奖励。

第八条 授课纪录与运用

培训中心负责将各类讲师之讲授课程、时数建档管理,以便提供人事(管理)部门作为调迁、考核之参考。

第九条 实施与修订

本作业要点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条 施行日期

一、本办法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制定。

二、本办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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