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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厂员工管理制度

服装厂员工管理制度

食  宿 

1.公司设有饭堂和宿舍,为需要食宿的员工提供食宿。

 

2.饭堂用餐时间:

中餐:

12:

00—12:

30;晚餐:

18:

00—18:

30;夜宵:

根据加班情况供应,最迟不超过次日凌晨1:

00点。

 

3.员工订餐须在每月25日前上报给部门主管,然后由部门主管统一在每月28日前报给餐厅管理员办理饭卡。

 

4.用餐时要遵守用餐纪律,服从餐厅工作人员的安排。

 

5.员工住宿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和床位;贵重物品避免携入,遗失后果自负;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以及放高音音响影响他人休息;不得使用易引起火灾的物品、器具;严禁在宿舍内进行打架、斗殴、赌博、流氓或其它非法活动。

 

6.晚上10:

00时后男女员工不得串门探访;晚上12:

00时关宿舍门;晚上1:

00前关闭电灯;(加班时按下班两小时后关闭电灯)。

 

7.住宿人员的进住或迁出,须办理好钥匙、用具、设备等交接手续,行李出厂必须要有出厂证(所有行李的外出

必须在中午12:

00—13:

20,下午18:

00—19:

00间凭出厂证外出)。

 

8.员工入厂时,公司为各位员工制作厂牌。

厂牌要保管好,遗失厂牌需交10元补办厂牌费。

 

工 作 规 范 

一、 工作规范细则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积极进取,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2.注重自身仪表形象,着装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

 

3.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4.维护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形象的事。

 

5.爱护公司财物,不浪费,不侵占。

 

6.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7.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8.上班时间不得串岗、嬉闹、高声喧哗。

不得接待私人来访,拨打私人电话。

不得看报纸、杂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注意和保持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做到整洁美观。

 

10.不得任意翻阅不属于自己负责的文件、账簿或函件。

 

11.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12.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客户挪借财物。

 

13.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其它一切公物应尽善保管,不得私自携出或出租、出借。

 

14.不得携带任何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

 

15.公司员工之间在工作上、生活上应该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互相谅解。

 

16.不断进行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为公司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 考勤 

1.上班时间 

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为:

8:

00—12:

00、13:

30—18:

00、晚上加班时间:

19:

00—„„„„。

 

2. 打卡规定 

(1)、公司除总经理和总经理特许的人员以外,其它员工每天上、下班包括加班均须打卡。

 

(2)、上班提前20分钟打卡,下班后打卡,其余时间内打卡均视为无效。

若因公原因,须经上级主管证明,并由

上级主管签名方可视为有效。

 

(3)、若忘记打卡,持卡人须在24小时内由本组组长证明上下班时间,并经本部门主管签名后方可交由人事行政

部补卡。

 

(4)、请假以1小时为准,请假条上必须证明请假人的IC卡卡号、姓名、部门、职位及请假的确切时间(如上午8:

30—9:

30);请假不超过半天的下班时一定要打卡,请假半天的要详细注明是上午还是下午。

 

(5)、加班时间最少计算单位是半小时,不足半小时忽略不计,不足1小时以半小时计算。

(6)、禁止代人打卡。

否则,一经发现,持卡人及代人打卡人每人罚款50元。

 

(7)、员工若因个人原因不按规定打卡者,计薪方法如下:

(8)、直落员工下班之后一定要到保安处登记,如不登记的,造成电脑考勤记录出错,后果自负。

 

(9)、通宵员工7:

40之前一定要打卡,同时必须到保安处登记。

如果还需继续上班的员工,在8:

00钟时一定要打上班卡,下班时必须打下班卡。

 

(10)、厂休员工必须凭部门主管签字的离厂条到保安处登记。

 

(11)、此IC卡成本费10元,如不慎遗失或损坏,需到人事行政部补办,补办需交手续费用20元。

 

3.旷工及处罚规定 

(1)、计件薪酬员工旷工半天罚款30元;计时薪酬员工旷工半天扣当月一天半的平均工资。

 

(2)、连续圹工3天(包括3天)以上作自动离厂处理。

 

(3)、凡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达到30分钟或旷工一次者,均无当月勤工奖。

(根据规定) 

4.请假、销假规定 

(1)、请假要填写“请假条”报上级审批。

 

(2)、审批权限:

 

a) 车间员工请假在半天以内(含半天)的,由部门主管审批;请假在半天以上、十天以内(含十天)的,由生产厂长审批;请假在十天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b) 办公室及管理人员请假在半天内(含半天)的,由该部门课长审批;请假在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的(含两天),由该部门部长、厂长审批(生产系统相关人员);请假在两天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3)、请假逾期归厂且无充分理由或相关证明续假者,以旷工论处。

 

(4)、请假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许代人请假及事后补假。

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或亲自办理请假的,事后必须凭

有效证明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否则,一律以旷工论处。

 

(5)、员工休满假期后应及时上班,若提前结束假期则应到人事行政部申请销假。

 

三、人员、物品进出公司 

1.凡本公司员工进出厂门必须于明显部位佩戴厂牌,以示识别,严禁上班时间赤足或穿拖鞋进出厂门和车间。

 

2.员工在工作时间出厂,要有经审批的“离厂条”或“请假条”保安才予以放行。

 

3.员工出入厂门携带物品应主动配合接受检查。

 

4.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据(“出厂证”、“出货通知单”或“材料调拨单”),并经当值保安核对无误后始得放行。

 

四、安全生产 

1.公司的各级生产人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监督他人不违章作业。

 

2.班前班后要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

 3.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生产时要稳定情绪、集中注意力,不嬉戏、打闹,不串岗、漏岗。

 

5.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6.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辞退、开除等处罚。

对造成损失的则要现令其赔偿损失。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消防安全 

1.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都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人员、财产疏散和火灾扑救工作。

 

2.严格遵守公司的用电、用火制度。

3.未经许可或非紧急情况下,严禁移动、使用消防器材。

 

4.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制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辞退、开除处罚。

对造成损失的则要现令其赔偿损失。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帮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惩程度予以不同的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员 工 处 罚 制 度 

本公司对员工的处罚分为“开除”“辞退”“罚款”“警告”四类。

“罚款”金额20—100元。

 

1.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开除” 

(1)、利用公司名言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2)、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技术资料者。

 

(3)、未经公司私自允许他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技术资料者。

 

(4)、汇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6)、利用职权受贿或营私舞弊者。

 

(7)、挪用公款者。

 

(8)、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者。

 

(11)、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12)、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13)、对同会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14)、威胁、报复公司人员者。

 

(15)、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16)、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17)、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8)、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帮者。

 

(19)、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以上者。

 

(20)、年度内累计被罚款十次者。

 

(21)、被公检机关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22)、其它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者。

  

2.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辞退”或“罚款” 

(1)、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2)、利用职权或业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者。

 

(3)、隐瞒重要事项,虚报或伪造人事或其他资料记录者。

 

(4)、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5)、故意浪费公司财物使公司受损者。

 

(6)、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7)、工作态度差,经常与公司领导或同事吵架者。

 

(8)、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秩序者。

 

(9)、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且态度恶劣者。

 

(10)、态度粗暴、辱骂恐吓执勤人员者。

(11)、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12)、无故怠工、静坐、罢工情节严重者。

 

(13)、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14)、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5)、虚报工作成绩,伪造工作记录者。

 

(16)、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等造成实际性损失较大者。

(17)、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8)、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9)、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吸烟者。

(20)、有其它造成恶劣影响和行为者。

  

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未经允许擅自撕毁公司通告、通知者。

 

(3)、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4)、上班期间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5)、在生产、工作现场无理取闹、嬉戏者。

 

(6)、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7)、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8)、工作不力,屡劝不改者。

 

(9)、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10)、不服从上级正常的工作安排、调动者。

 

(11)、不配合保安履行正常工作者。

 

(12)、私借厂证、饭卡给他人使用者,未经批准私自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厂区者。

 

(13)、随意搬动电源开头或其他机器设备者。

 

(14)、在禁烟区吸烟者。

 

(15)、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者。

 

(16)、顶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17)、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18)、其它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者。

  

4.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警告” 

(1)、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2)、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3)、上下班及就餐违反纪律,不排队且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者。

 

(4)、做出不符合文明卫生的行为,如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涂污机器设备、门窗、墙壁等行为者。

 

(5)、出入厂区不佩戴厂证者。

 

(6)、在工作现场闲聊、讲笑、吃零食、伏案、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7)、工作时间随意离岗、串岗、外出者。

 

(8)、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懒者。

 

(9)、下班后不清理工作台上的工具、物料者。

 

(10)、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11)、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12)、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13)、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14)、浪费物料情节轻微者。

 

(15)、将非生产用品带入生产现场者。

 

(16)、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便情节轻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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