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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副本.docx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副本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副本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二〇一八年一月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3〕2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的规定,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包括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一、现场检查:

(一)卫生许可证

查看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查该许可证的真实性。

调查许可证的获取途径,是否存在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等情形。

查看是否存在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而未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未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二)管理情况

查看是否设立了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履行告知卫生状况的义务,并对卫生状况不履行者设立投诉电话。

(例如未更换床单、被套等)

(三)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1、要求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档案,检查卫生管理档案有没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是否有检测报告和评价表;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可要求其制定

责任人制度,对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更换情况进行登记、签名,对旅店住宿业要求每房一表进行登记、签名。

是否有检测报告;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是否有自查记录;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是否有清洗、消毒情况登记,是否有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是否有健康检查证明和考核合格表,有没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有没有索证资料存档,是否有登记,有没有索证、验收制度;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9)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是否配有专人管理,是否分类记录,是否注明建档的年代。

档案至少要保存两年。

(四)人员培训

检查是否建立了卫生培训制度,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是否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是否安排其上岗。

(五)人员健康证

检查公共场所人员是否每年进行了健康检查,是否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是否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在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情形。

(六)公共场所环境情况

1、检查公共场所空气流通情形,检测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看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抽样检测常见的空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甲醛、氨、TVOC、微生物(空气暴露菌落总数、军团菌等)和氡(222Rn)等,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氨气、大量氨类物质等)是否超标;

2、检查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情况,清洗、消毒情况,是否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是否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

或者是卫生评价不合格着是否还投入使用。

3、检查公共场所采光照明设施是否完善,有没有采用自然光的配置。

采光照明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对采光照明进行检测看采光照明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检查有没有减少噪音措施,噪音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对噪音进行检测看噪音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水质检查

检查公共场所供水设施情况,有没有管理制度,是否设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运转、保养等日常性卫生管理工作,清洗、消毒、运转、保养等日常性卫生管理工作是否进行了登记。

经营者提供给顾客饮用的生活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供水设备,消毒清洗状况,水质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抽样进行检测。

(八)顾客卫生用品用具

1、检查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是否保证安全可靠,是否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一次性卫生用品有没有重复使用的情形。

2、检查反复使用的用品是否进行一客一换,是否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有没有清洗、消毒、保洁的程序和设施设备,有没有责任制度,查看顾客卫生用品表面的光洁度、清洁度,对用品进行抽样检测。

(九)公共场所设备

1、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要求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2、检查有没有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是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是否确保其正常运行,是否有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的情形。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是否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是否保持清洁无异味。

3、检查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查这些防护设施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正常使用,废弃物是否及时清运,是否挪作它用或者是擅自停止使用和拆除。

4、检查公共场所是否有禁烟设施,是否设置自动售烟设施。

是否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5、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是否清洗、消毒,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十)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

1、检查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后要进行营业是否进行空气质量测定,以保证空气质量合格。

检测装修后的空气。

2、检查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3、抽样检测常见的室内空气污染物是否超标;

4、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要检测空气中的危害人体因素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是否超标,建筑物中的氨类成分、氨气是否超标。

(十一)公示状况

是否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监测结果和卫生信誉等级。

(十二)危害健康事故状况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有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情形。

(十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状况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有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等)

二、调查取证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有没有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查并记录该许可证的真实性。

调查许可证的获取途径,是否存在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等情形。

记录有没有存在公共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而未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未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内容。

收集、复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相关书面证据,例如:

涂改、伪造卫生许可证的原件,伪造地方要签字、盖章、按指膜(以证明是当事人的行为),收集转让合同,转让、倒卖的费用支付凭证,营业执照,聘书,财务收支单据、纳税单据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收集内容。

通过摄影、摄像等影像材料证明。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经营状况、经营内容、时间、项目、对象、从业人数、办证情况、是否曾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情况、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的经过,询问从业人员的聘用关系,文化程度,从事工作的类别、时间、内容、对象。

(二)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记录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的情况、生活用水和生活饮用水的来源,储备状况,顾客用品用具情况,没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顾客用品用具名称、数量,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具的名称、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批号等,收集空气质量卫生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等,现场采样进行卫生监测。

必要时对未经清洗、消毒、保洁的顾客用品用具,重复使用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具,的可以采取证据保存措施予以控制。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空气流通情况,环境处理状况,水质来源,处置情况,清洗、消毒、保洁的方式、更换情况,顾客用品用具使用情况,责任人员姓名,是否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次数。

询问卫生责任人聘用关系,服务部门,清洗、消毒、保洁的操作过程。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有没有卫生管理制度,有没有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有没有卫生管理档案。

现场进行量化分级评分,以作为书证。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当事人是否制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没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没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对狡辩着要询问制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在哪里,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是谁,有没有聘书,卫生管理档案放置位置,卫生管理档案管理内容、项目、时间、对象、从业人数等。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调查从业人数,姓名、岗位责任人姓名情况,培训情况,考核情况,培训人数、考核人数。

现场调取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或者是工资发放表,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等书证。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从业人员聘用关系,从事何种工作,有没有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如回答已培训,就对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进行提问。

询问当事者有没有组织从业者进行培训,组织人数、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有没有相关卫生培训合格证。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记录经营场所的经营规模、项目,有没有清洗、消毒、保洁、盥洗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盥洗方式、位置、材料、用具的数量,公共卫生间的数量,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后的情况,挪作他用的情况。

现场可摄像、摄影作为证据。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经营规模有多大,经营项目有多少,清洗、消毒、保洁的设施有多少,方式是什么,布局怎样,位置在哪里,公共卫生间的布局、数目、位置。

停止使用、拆除设施设备的时间,原因、情况,挪作它用的情况,询问从业人员使用卫生设施设备的情况,布局、数目,拆除设施设备的时间,原因、情况,挪作它用的情况。

(六)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检查并记录经营的公共场所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情况。

现场可摄像、摄影作为证据。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是怎样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有没有配备,配备的是什么设施设备。

是怎样、是什么时间停止使用、拆除设施设备的,询问从业人员有没有配备,配备的是什么设施设备,使用方式是怎样。

是怎样、是什么时间停止使用、拆除设施设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检查公共卫生用品存放地点,使用地点,公共卫生用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准文号,厂址,现场调取进货单据,复印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对存放地点和使用地点进行摄像或摄影。

必要时不能保证顾客安全使用的用品用具或者是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具未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可以采取证据保存措施予以控制。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的进货渠道,使用情况,使用地点,有没有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

(八)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记录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位置、规模大小、内部布局等情况,进行现场摄像、摄影,对改建、扩建的要收集以前的有关登记内容。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进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时间,经过、内容项目等情况,是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预防性审查手续。

(九)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安装位置,使用情况,现场进行卫生检测。

复印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现场卫生检测不合格处进行摄影、摄像。

必要时,将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予以控制。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进行卫生检测,是否进行清洗、消毒,进行了几次。

是哪个清洁、消毒部门清洗的,是谁负责的。

(十)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放置地点,存放地点,并摄影、摄像。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未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是不是实际情况,放置的存放地点是不是事实。

询问服务人员聘用关系,负责哪里的卫生,看没看见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公示内容,公示的位置。

(十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查验并记录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的人数,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数,没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数,没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现场可摄下从事岗位活动的相关影像资料。

复印聘用关系的聘书及发放工资表、健康合格证明等相关人员信息资料。

2、询问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没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聘用关系,安臵的岗位,在有效时间内是否安排没有有效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询问从业人员聘用关系,从事的岗位,在有效时间内有没有进行健康体检,有没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十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有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情形,危害程度,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情形,导致危害扩大的情形,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情形。

现场对这些情形事故进行摄影、摄像,复印公共场所相关资料,人员聘书或者工资发放表,收集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报告,必要时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采取封闭场所的临时控制措施。

2、询问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发生时间、危害范围,采取处置措施方法、时间,上报时间,询问卫生从业人员聘用关系,从事的岗位,发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是怎样发生的,在什么时候发生,范围的大小,上没上报,采没采取措施,采取措施的时间。

(十三)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监督的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记录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的情形。

拒绝询问的情况,并对拒绝检查的、询问的、不配合的情形进行摄影摄像。

必要时,邀请证人证明。

请证人写个现场发生情形的证明材料。

2、询问并制作笔录

询问证人并记录拒绝检查的情形,在这之前要将证人的身份、住址、联系方式、与经营者的关系问清楚。

三、行政处罚

(一)被处罚主体认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未经许可组织开展公共场所经营的。

(二)处罚案由

1、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主要违法事实

(1)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3)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上述

(2)、(3)、(4)项违法事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主要违法事实

(1)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主要情形:

现场检查时,没有向卫生监督员提供卫生监测记录,卫生检测报告单。

(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主要情形:

现场监督检查时,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抽样检测,根据结果发现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情节严重的。

主要情形:

造成人的身体健康发生危害。

(如发生咽痛、胸闷及头晕、头痛、呕吐等症状)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事实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事实

(2)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事实(3)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表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2.2.12,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3.2.6、3.2.7、3.2.8、3.2.10,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3.2.4、3.2.5、3.2.6、3.2.7、3.2.9、3.2.12、3.2.13、3.2.14,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3.2.1、3.2.2、3.2.3,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2.2.7,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2.2.5,公共交通用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3.2.2、3.2.4,公共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主要违法事实

(1)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主要情形:

a、现场没有清洗、消毒、保洁的设备,没有清洗、消毒登记;

b、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具重复使用;

c、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没有一客一换,有用过的痕迹;

d、茶具、洗漱池、浴盆、抽水恭桶、脸(脚)盆、拖鞋等表面不光洁、有污垢、有油渍、茶渍、有水渍、有异味、有灰尘,保洁柜除了上述现象外,还放有其他杂物;

e、公共卫生间有积水、有尿垢、有污垢、有积粪、有蚊蝇、有异味;

f、公共浴池内的水浑浊、有悬浮物。

g、理发用大小围布、脸巾、毛巾有污渍,不干燥、有异味;

h、美容用具、理发用具、胡刷沾有美容品、毛发;

i、游泳通道不干净、有垃圾,有异味,人工游泳池内有藻类生长、水浑浊,池底、池壁不光洁、有污物沉积。

(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主要情形:

现场抽检顾客用品用具、卧具、一次性化妆品细菌总数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检出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等致病菌;

(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情节严重的。

主要情形:

由于

(1)的主要违法事实的存在,使得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后造成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例如:

造成化脓性感染疾病、皮肤感染性疾病、性病感染性疾病等)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

(二)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4、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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