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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读书笔记

 

《金融法》

专题读书报告

姓名学号:

所在班级:

报告题目:

证券法专题读书报告

综合得分:

开课时间:

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

任课教师:

 

1.本专题文献研读概述代表作代表人物

1.1.文献检索阅读概述

1.1.1.《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作者王利明,在证券法中建立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预防和遏止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涉及擅自发行证券、虚伪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其构成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为要件。

此外,应建立相关的诉讼机制。

 

1.1.2.《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作者叶林、郭丹,当今各国证券法制正面临艰难的路径选择,有的国家正从证券法向金融服务法转型,有的国家选择了证券法与金融服务法并存的模式。

在证券向金融商品转型、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转型以及证券法向金融服务法转型的趋势中,各类金融服务者和金融消费者存在着相同或相似的委托——受托关系,中国应当在兼顾国情和既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采用证券法与金融服务法并存的证券法制结构。

 

1.1.3.《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作者彭岳,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orrison案中颠覆了由第二巡回法院创立的域外适用证券法的传统,转而采用"交易标准"。

此后不久,国会在《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中又重新引入了"效果标准"和"行为标准",期望以此强化对境内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保护。

为建立国际金融中心,中国应汲取美国的经验和教训,有限度地推行本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特别是应模糊证券法的域外管辖问题,将自主权赋予法院。

同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和尊重证监会的相关决定。

 

1.1.4.《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作者陈亦聪,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已经演化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系统化和敏感化的庞大体系。

除了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传统风险因素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之外,日益频繁的技术故障以及人为差错造成的“乌龙指”事件等,已经成为引发证券交易异常的主要原因,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功能与秩序。

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政策由此面临严峻的挑战,即在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的证券市场上,能否找到有效方式来预防和处置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共利益。

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在法制层面,如何正确看待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风险本质,如何合理设计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措施,如何有效分配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中的风险与责任,如何平衡与协调不同主体、不同层面的利益诉求与价值目标,最终确保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防范与处置能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具正当性、合理性与确定性的法制框架下进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肃课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以法律规制为视角,以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与监管为基础分析框架,在梳理、分析中外证券市场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自律处置、外部监管以及责任分配等方面展开论述与分析,深入剖析了其中的基础性、关键性法律问题,并对完善该领域配套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

1.1.5.《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的股票注册制》,作者李东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目前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方向已经确立。

但是,任何一项市场经济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存在对现行制度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又需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这就需要我们既要尊重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历史和现实;又要通过对《证券法》的修订,建立以信息披露监管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法律制度。

本文从这两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期对《证券法》中有关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建立有所裨益。

 

1.1.6.《证券法对规范股票市场的作用解析》,作者徐喜波,股票市场的存在基于股票流动性的需要以及转移和分担风险的需要。

股票市场的存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社会经济构成和所有制形式。

中国的股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而形成的,是中国社会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表现。

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实现国有企业的市场化,在金融市场上则表现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并实现国有企业上市。

但时至今日中国的股票市场机制依然不够完善,面对中国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和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有待更进一步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将金融市场的行为置于国家法律的监控之下,这既是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国家意志的体现使得金融市场的发展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

1.2.代表作

1.2.1.《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作者陈甦和陈洁,对于现行证券法的修改,可以沿两种思路展开:

一种是以技术完善为主导的集中力量"打制度补丁"的修改方式;另一种是在立法理念转换的基础上进行制度重构的修订方式。

本文旨在通过对现行证券法功效的分析与主要修订方案的论证,展示并倡导后一种修订思路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具体而言,本文在探讨证券法的建构理念是证券法的效能先导的基础上,从科学确定应当由证券法规制的证券市场边界、证券市场法律关系结构的完备化与合理化以及证券监管机制的理念转换与功能再造三个方面对我国具体证券法律制度的重构展开论述,以裨益我国相关立法。

1.2.2.<证券法功能定位演变的国际比较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作者卢泽峰和李振涛,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固然有其内在的价值和恒定的规则,但在现代社会,它更多是作为证券市场秩序的调节器。

对证券法进行研究,就是要更好地设计这种法律机制,使证券法在证券市场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主导作用。

证券法功能定位的研究是证券法研究的基础和核心问题之一。

比较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证券法功能定位的演变历史和规律,分析我国证券法功能定位的演变特征及存在的不足,对推动我国《证券法》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1.2.3.《我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研究》,作者石佳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使得一国证券法适用于境外发生的某些证券行为成为必要。

中国致力于打造国际金融中心,建立证券市场的国际板,有必要赋予其证券法以适度的域外效力。

美国证券法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实践值得研究和借鉴,特别是2010年的Morrison案判决,颠覆了此前的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而代之以交易标准。

鉴于中国目前正在修订《证券法》,建议其中增设关于域外效力的有关条款。

其具体设计可保留现行的无域外效力推定,以行为地点作为判别管辖权的原则,同时辅以结果标准,允许中国法院对某些发生于境外但对境内有直接影响的证券行为进行管辖。

同时,中国证券法应允许法院以非方便管辖原则为由驳回某些起诉。

而从长远看,中国应积极推动制定证券跨国诉讼的多边国际公约,以根本解决管辖权冲突。

 

1.2.4《证券法律责任体系研究》,作者杜晓强,我国证券市场被称为投机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救济与保护,证券市场暴露的问题层出不穷,其根源之一在于:

我国证券立法尚有诸多空白与缺陷,未能真正发挥保障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应有作用。

为规制不法行为,确保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完善证券法律责任立法成为重中之重。

本文突破传统理论限制,从宏观视角审视并阐述我国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以期对证券立法与司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1.2.5《证券民事责任制探讨》,作者郭志宇,证券民事责任是指参与证券活动的主体,违反证券法律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证券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的维持;而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的维持,又依赖于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遏止和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救济。

如果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后,无法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和救济,那么投资者的信心就难以维持。

在各种法律责任中,只有民事责任才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即使违法者被施加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对受害人而言,并没有获得任何补救和利益。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是显而易见的,证券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也处于初步的探索之中。

写作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希望能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完善有所裨益。

我国目前较为普遍的观点将证券民事责任限定为侵权责任,但本文认为证券民事责任包括证券违约责任和证券侵权责任。

在对证券侵权责任从总体上作简短的分析后,对几种典型的证券侵权行为展开了论述,包括不实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

1.2.6《证券信用评级法律制度研究》,作者陈怡西,证券信用评级是投资者步入证券市场后,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和系统风险所必须的一支“经济拐杖”,其对整个证券市场所起的作用是无可置疑的。

然而几年来证券市场的评级丑闻使证券信用评级备受质疑,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于此,世界各国纷纷关注如何完善证券信用评级制度。

而这一问题对于起步不久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信用评级业来说,意义显得更加重大。

虽然我国的证券信用评级已经开始起步,但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却使得证券信用评级的发展面临重重阻力。

本文通过借鉴证券信用评级制度较为完备的美国等国家的相关立法,对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证券信用评级法律制度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3代表人物

1.3.1.刘俊海,民商法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助理等职。

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等。

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政府采购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

自1987年起,已出版《现代证券法》、《现代公司法》、《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

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等专著或译著12部,在美国《哥伦比亚商法评》(ColumbiaBusinessLawReview)和《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100余篇。

1.3.2.李东方,男,北京大学金融证券法博士后。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代表性著作: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人文资源法律保护论》(合著)、《公民的物权》(合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合著),《证券法学》(主编)、《市场管理法教程》(主编)、《经济法案例教程》(主编)等。

代表性论文:

《近代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与经济法的生成》、《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及其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性》、《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政府监管的缺陷与证券监管的适度性分析》、《西部人文资源法律保护》等。

1.3.3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党员,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年1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校党委原副书记、原副校长(兼)王利明接任常务副校长。

王利明教授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200篇,其中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新华文摘》、《人民日报》等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了20多篇高质量、有影响的文章。

王利明教授先后出版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研究》等20余部个人专著,其研究领域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并在这些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1.3.4.吴晓灵,女,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国家外管局原局长。

1947年1月生。

研究生学历。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毕业。

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员。

2008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1年12月12日,获得第十二届中国经济年度人物。

2012年3月,担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

曾著《亚洲金融危机中的中国经济政策分析》、《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报告(1998)-中国经济的“软着路”》、《中国经济政策分析报告(1996-1997)》、《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1992-1993)-新的突破与新的挑战》《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中国货币政策》、《规范影子银行 调整金融结构》

2.本专题基本理论与主要观点学术前沿动态不同观点比较与评述

2.1.基本理论与主要观点

2.1.1.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指调整和规范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服务、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广义的证券法除《证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部门颁布的有关证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此外,证券交易所、证券行业协会或其他证券业自律性机构制定组织章程、交易规章和其他自律规范,尽管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但是,也具有法律承认的约束力,是证券法的补充。

2.1.2.证券法的特征

证券法作为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1.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尽管证券法也有任意性规范,但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还体现了国家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监管关系。

如强制证券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禁止内幕交易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等。

在法律责任上,除民事责任外,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证券法包含了大量的技术操作规则,如证券交易集合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这些规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提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证券法既有证券市场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大量的证券发行、上是、交易等程序性的规定。

2.1.3.证券法的原则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

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

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法原则。

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这体现了在证券市场上的一切发行和交易活动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证券法第6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禁止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之间业务混合,禁止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以利于实现金融业管理的规范化,降低银行、信托和保险资金的风险。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2.学术前沿动态

2.2.1.2015年《证券法》修订草案

  1.明确股票注册制程序放宽公开发行股票门槛

  《证券法》修订草案明确了股票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草案对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提出原则性要求,即发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没有犯罪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出,现阶段注册制改革的范围限定于股票,为此,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2.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转售股票

  实施注册制后,为解决发行人大肆套现问题,修订草案建立了股票转售限制制度。

大股东持有股票要想进行上市交易或公开转让,必须持股满三年时间。

在二级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需要进行注册,且规定一定时间内的交易比例。

大股东在一级市场交易则豁免注册,以此形成一级市场上大股东与合格投资者的博弈,在二级市场建立“安全港”,解决目前困扰中国证券市场的“大小非”抛售问题。

  3.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

  修订草案划定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向这类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而符合条件的个人被列入合格投资者范畴。

个人合格投资者要求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并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此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包括符合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和境外机构;上述机构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及投资性计划;符合监管条件的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机构;符合一定出资标准的其他企业。

  4.单列投资者保护章节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由于缺乏集体诉讼制度,股民索赔一直是一大难题。

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5.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

根据《证券法》修订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元;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6.增设现金分红制度

  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证券法》修订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需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对于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7.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此次公布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些条款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

  8.取消七类行政许可

  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改革思路,《证券法》修订草案取消了七类行政许可: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9.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此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10.允许设立证券合伙企业

  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明确了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1.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证券法》修订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

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

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为了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行为。

  1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禁止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2.3.不同观点比较与评述

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对于应当由何种机构作为股民的诉讼代表人,不同专家持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由证监会代表股民起诉。

对于证监会是否能够代表受害的股民提起诉讼,我国证券法并没有规定。

从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尚未有此先例。

固然,由证监会代表股民提起诉讼具有很多优点,例如证监会代表股民起诉比单个股民到法院起诉,更容易作到既解决纠纷又不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且作为专门的管理监督证券交易的机构,证监会依法也负有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职责,由证监会代表股民起诉,更能体现我国政府对广大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与关注。

尽管在诉讼中,证监会作为原告,与被告之问处于诉讼主体地位,丝毫不影响证监会的权威性,相反,会进一步提高证监会在广大股民心目中的威信,然而,由于目前证监会各种监管任务、指导工作极为繁重,其所能动员的人力物力资源也非常有限,如果过多地介入各种诉讼,不仅会妨碍其正常监管职责的履行,也无法有效地维护其所代表的受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我们认为,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仿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专门成立一个“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机构。

该机构属于民问性的非营利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接受受害投资者赋予的诉讼实施权,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

成立这样一个机构,可以帮助解决当前投资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交易所以及监管机关之问所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使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问发生的民事争议集中到各级政府手中;成立这样一个机构,还可以及时反馈证券市场各种信息,帮助政府监管部门监控二级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有关该协的资金来源问题,一方面可以从政府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没收中抽取一定比例,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从证券交易费用中提取适当部分而设立专项基金。

尽管该机构不是每一桩具体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但由于其是股东所成立的机构,直接代表股东的利益,依法负有维护股东权益的职责,因此也应当具有在法院代表股东提起诉讼,从事诉讼活动的职责。

3.对本专题的理解与认识收获与体会

3.1.对本专题的理解与认识

《证券法》的制定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证券市场,虽建立的时间不长,但发展很快,显示出了它的积极功能,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筹集资金。

即可以通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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