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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辅导提纲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辅导提纲

 

(2014年8月)

 

一、修订《细则》的原因

《细则(试行)》是中央组织部1990年印发的,到现在已经实施20多年了,对于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保证发展党员质量都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细则(试行)》中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党员标准、工作程序、纪律要求以及组织领导等内容,可以说已经得到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普遍认可和积极的落实。

按照《细则(试行)》的要求,1990年以来,全国各级党组织共发展党员5600多万名,为党的队伍源源不断地输入了新鲜血液。

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面对新的形势任务亟需进行修订完善。

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

从1990年到现在,我们党五次召开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五次修订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做出新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指导思想。

1、十六大的党章,根据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做出了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规定,在什么人可以入党这个问题上实现了突破,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做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特别是去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明确提出“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去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提高质量”做出了新的规定,所以这次修订坚持以党章为依据,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

(二)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90年代以来的20多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的时期。

其间世情、国情、党情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给发展党员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比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化,入党动机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思想入党的任务比过去更为艰巨;再比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现在全国城市化率达到53.7%,农村人口大量转移,农民工人数去年已经达到2.5亿,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成为一项重大的课题,这些问题都是大环境下,给发展党员带来的新挑战;同时发展党员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些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新党员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党组织执行发展党员标准不严,存在着降低、曲解党员标准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也发现有个别地方,比如在农村简单地用能力作为党员的标准;有的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抓得不规范、不具体,重形式、轻教育问题比较普遍;有的党组织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不够规范,把关不严,审批不及时,档案不齐全等这些问题也比较突出。

到基层去抽查,明显感到党员档案资料不齐全的问题比较突出;个别村党组织存在长期不发展党员和发展人情党员、家族党员等突出问题。

所以这次修订着眼于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突出的问题,就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等都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修订《细则》就是要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探索中创造了许多新做法新经验

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就发展党员工作探索出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好办法,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

调研中基层普遍建议对这些新做法、新经验进行系统地梳理规划提升,总结成制度。

比如试行发展党员推荐制,也就是采取党员和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的方式,在申请入党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积极探索;比如预审制,基层党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把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上报给基层党委,由基层党委先审查同意,再由上级审查,等于是关口前移;再比如票决制,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这些制度基层许多地方都有所探索,也都在做,实践证明效果还不错。

这次修订对各地各部门发展党员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了认真总结,并把一些成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

这次修订有三个大的方面考虑,中央有新政策、新要求,现实中有许多突出的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了新经验。

中央的新政策、新要求为修订工作指明了方向,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订工作提出了客观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为修订工作提供了实践依据。

整个《细则》的修订工作,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展开的。

二、《细则》修订的原则

(一)修订工作注意把握四点

修订《细则》应该说政策要求很高,涉及的内容非常广,就在具体的修订中,立足注意把握了四点:

一是注重权威性。

一方面,对《细则(试行)》逐条进行研究分析,坚持《细则(试行)》中已经过实践检验得到普遍认可的规律要求,保持《细则(试行)》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

修订中总体框架和总的内容是稳定的。

另一方面,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在《细则》中充分体现党章和中央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

二是注重系统性。

将党章中有明确规定的,《细则(试行)》没有纳入的,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申请入党的条件,直接接收党员、预备期的时间和计算、党龄计算等等。

学习新的《细则》,能感到有许多条是直接从《党章》中拿过来的,注意了内容整个系统性、完整性,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也增加了相关内容,使《细则》的内容更加完整,与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更加紧密。

三是注重现实性。

针对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比如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在基层普遍反映的培养联系人的资格问题,发展对象的短期集中培训与时间紧的问题,在调研中有的单位反映时间难以保障。

经过逐一研究,总结基层经验,综合各地建议,提出解决办法,使《细则》更具现实性、针对性。

四是注重操作性。

对《细则》的主体内容是从程序上来规范发展党员,修订过程按照于事简便、务实管用的原则,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进行系统化、具体化,同时对有关要求进行了简化和调整,便于基层操作,增加了一些程序,但也减少了一些程序,使整个程序更加充实,更加严密,有利于基层操作。

(二)对修订工作的三点认识

《细则(试行)》的修订工作,从2013年4月启动到2014年5月,具体到5月28日修订完成。

但真正对外公布是6月10日之后,前后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这个过程中光重要的、重大的修改就20多次。

第一,中央高度重视。

这次《细则》的修订,部署安排的程度、研究审议的程度、文件印发的程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高度重视。

具体来说: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亲自审议修改《细则》。

今年5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细则》稿;4月18日,刘云山同志主持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细则》稿进行了审议,并提出重要修改意见。

这个审议的程度是前所未有的。

二是十八大后中央就对修订《细则》作出了部署,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把修订《细则》列入到2013年工作要点,中办印发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也把修订《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整个修订工作的部署是在中央部署下开展。

三是在中央原则同意《细则》稿之后,中央办公厅从党内法规制定的角度对《细则》稿进行了完善,并以中办发[2014]33号文件印发《细则》。

《细则(试行)》当时是中组发,这次是中办发。

第二,中组部部务会加强领导。

中组部主要负责同志在部务会上,把《细则(试行)》的修订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大力推进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研究,加强指导。

一是精心制定方案。

中组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审定修订方案,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内容。

二是加强具体指导。

中组部分管领导多次开展调研,座谈讨论,听取汇报,积极研究修订中的难点问题重点问题,推动修订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集体审议修改。

去年9月召开的全国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征求了与会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去年12月中组部办公会对《细则》进行了讨论;今年2月,中组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部务会进行审议,对文稿的内容进行了重要的修订。

中组部部务会的审议把关,对《细则》的形成定型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第三,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支持。

修订《细则》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组织部门的一件大事。

各地区各部门、各级组织部门都高度关心,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共同修订,为确保修订工作完成提供了重要保证。

一是在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前,积极反映发展党员工作中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提出修订《细则》具体建议,这些意见建议,经过整理有160多条;二是在修订过程中,各地各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专题调研工作。

在将近一年多的时间里,中组部先后到12个省区市进行调研,召开各类座谈会48次,实地走访了66个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听取了几百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基层党组织书记、组织员、党员的意见。

在这个过程中,各地各部门精心准备、认真安排,保证了调研工作的覆盖面,帮助了解走访、分析问题、掌握实情,一起探讨一些问题,反映一些问题,共同修改《细则》。

并在组织调研工作中承担了大量的工作任务,都做得很认真。

三是形成修订稿之后,积极提出修改建议。

中组部先后两次就《细则》修订稿在面上征求意见,31个省区市和140多个中央有关部门,对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240多条。

这些意见建议对于修订《细则》,共同完善《细则》修订稿有很大帮助。

修订《细则》的过程,既是深刻领会认真落实中央精神的过程,也是总结实践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可以说《细则》的修订自上而下,反复修改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汇集了各方面力量,效果明显。

三、《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细则(试行)》共有6章33条3500字,修订之后,《细则》增加了1章、11条,现在的《细则》共7章44条5000多字。

这次修订涉及到的文字修改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

(一)第一章:

总则

总则对发展党员的目的、要求和原则、态度做了规定,这次修订将原来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合并,修订之后《总则》一共三条,《总则》第一章的修订,主要的修改有两点:

1.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

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在第二条对先进分子的要求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崇高信仰和强大的精神支柱,是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理想信念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办还专门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

因此对先进分子的要求增加这些内容,是落实中央精神,注重思想入党、保证党员发展质量的具体体现。

这部分虽然字数不多,但内容非常丰富。

2.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

这次修订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第三条,包括四点。

一是贯彻“五个基本”,发展党员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这“五个基本”是我们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保证;

二是遵循“十六字”总要求,总要求是在去年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新时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在4号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这次修订把“十六字”总要求写入了《细则》的《总则》里。

总书记在审议《细则》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职责就是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这也是很重大的修改;

三是落实“三个坚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这“三个坚持”,前两个“坚持”都是保证发展,要贯彻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突出政治标准,强调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和责任性;

四是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

禁止突击发展党员,反对“关门主义”。

这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贯要求,是需要在工作中、实践中认真坚持。

这是第一章《总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这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目的,也是发展党员的基础和前提。

修订后这章从第四条到第十二条共九条,可以看出,这九条里其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基本上整条使用,这从中也可以看出发展党员工作中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的重视,在这点中重点说明六个方面内容。

1.关于申请入党条件。

第五条是把将党章的第一条完整地写入了《细则》,这一条实际上是规定了申请入党的五个基本条件:

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这是基本条件;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

这五个方面是申请入党的条件。

要申请入党,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这一条把党章的第一条完全地写入《细则》,使《细则》的内容更充实更完整,同时也是解决现在关于入党申请和接收入党的年龄问题。

关于申请入党的年龄问题,在十二大的《党章》中就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十二大之后的《党章》,改了若干条,到现在这条一直没改,就把革命分子改成了先进分子,也就是说我们党对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要求是一贯的。

2001年,中央组织部编印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中,关于入党申请人这一词条,解释中说到什么是入党申请人?

就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慎重提出书面申请,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按期交纳党费的人。

党章,包括中组部编辑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关于入党申请人的年龄规定、要求是明确的、具体的、清楚的。

说得更具体的就是年满十八岁,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问题。

《细则》第六条规定了,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向哪几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总结一下是五个党组织:

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

应该说这五条,文字不多,但分为两段,采用了“一般+个别”的方法,前面讲的是一般,后面说的是个别,重点解决了流动人员中入党申请人申请入党问题。

一般人员入党很清楚,主要向前两个地方的党组织提出申请,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申请,也可以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

那么流动人员提出入党申请,除了向这两个党组织申请之外,还可向后三个党组织提出申请。

一般情况下提出入党申请应当按五个党组织的次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

比如流动人员如果有工作学习单位,应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如果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才能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或者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关于流动党员党组织这一条在《细则》里面出现过,也是总结各地的经验,把一些地方实践探索的经验上升到一定的高度,有些地方探索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在流动人员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流动人员可以向流动党组织提出申请,有些地方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从去年以来实行了总量调控,他们对流动党员党组织发展党员也给了一些计划和安排,做出的效果还是比较好。

向哪个党组织申请,《细则》里明确了,规定更具体。

3.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第七条规定,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申请入党是一个人的政治性的重大事情,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后,党组织不能不管不问,必须及时地采取措施,对他的入党要求进行审定,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条件、要求、程序等,同时也对他的入党动向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为今后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所以增加谈话这条,既体现了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政治上的关心,也使发展党员的程序更加严密。

4.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根据有些地方的经验,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采取推优做法,所以在参会人员的选择上除了党员以外,还有群众代表。

关于群团组织推优是这次《细则》重大的修订。

1992年,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对团组织推优提出了要求。

过去讲共青团推优,这次修订,将推优的范围适当扩大,写的是“群团组织推优”,什么是群团组织?

除了共青团之外,重要的群团组织还有工会、妇联,也可以推优。

比如在工人中发展党员,在妇女中发展党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所以党组织应当征求工会和妇联组织的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这次也是新增加的,目的就是使上级党委对基层支部的情况有所掌握,对具体的人员进行把关,同时保证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的顺利实施,避免工作的盲目性。

备案制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就开始就向上级党委备案,也是在实行总量调控大的背景下提出的。

5.关于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第九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四项主要任务。

这条也是一个亮点。

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实践党内生活锻炼的,能够用党员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的1—2名正式党员担任。

这次明确培养联系人的职责,细化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培养联系人的作用,但更主要的是有利于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

实践中发现有些基层党组织对培养联系人的作用重视不够,在许多地方培养联系人有名无实的现象还是存在的。

在《细则》中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有现实意义的。

6.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这条对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做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第一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及时向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第二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有关材料;第三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教育。

这些具体的规定使责任主体更清晰了,所以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不断持续深入的过程。

随着现代社会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加,对《细则》做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不因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变动而影响入党,从而保证培养教育质量。

(三)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原来的《细则》是把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放在一起的,这次修订是把发展对象从入党积极分子中独立出来,等于拆分出来成为两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单列。

发展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通过一定程序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成为预备发展的对象。

这次把发展对象分列开,对加强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保证新党员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章从第十三条到第十七条总共五条:

1.关于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三条增加了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内容。

确定发展对象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程序上有所不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候,先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再报上级党委备案。

而确定发展对象的时候,必须先报上级党委备案,再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自下而上备案,先研究通过再上报,而确定发展对象是先上后下,先备案后列入发展对象。

这么规定,既是体现党组织为确定发展对象采取了更加慎重的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标准,实际上对上级党组织要求更高。

 2.关于政治审查。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是发展党员必须经过的程序之一,也是发展党员工作一贯要求,是保证新党员质量重要的措施。

这次修订在第十六条中规定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是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现实表现。

开展政治审查,既要全面了解发展对象以及社会关系的情况,又要避免过于繁琐。

这个制度必须要坚持,没有经过这个制度或者经过这个制度审查不合格的一概不能入党,这是必经程序。

政治审查内容要全面,实事求是。

要通过调查,重点把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楚,关于本人有密切联系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楚。

为什么要在发展对象这个环节设置政治审查?

因为这些人很快会入党,政治审查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在这条的修订中需要重视的两点:

一是在政治审查内容中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

这是根据现实的情况规定,有些基层反映,一些流动人员在外地有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赌博、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等,总之他是有硬伤的、有案底的,还回到本地申请入党,由于党组织政审时调查不深入,把关不严,还被吸收为党员。

有的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当地群众对他都有看法,不孝敬父母,不遵守公德。

也被吸收入党,影响很不好。

所以要求今后在政治审查中要注意考察这方面的内容,入口上严格把关。

二是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所以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对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更高。

 3.关于短期集中培训。

开展短期集中培训是强化发展对象党员意识,端正入党动机,增加对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确保发展对象质量。

这次修订对短期集中培训做出了两点调整:

一是培训主体,规定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总结一些地方的实践探索,增加了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这次修订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培训主体增加了,集中培训的时间缩短了。

为什么要把集中培训的时间这么修改?

主要考虑农村、企业发展党员的实际情况,基层党组织反映建议缩短集中培训的时间。

需要强调的是集中培训的时间缩短了,但是培训的质量也应该有所提高,不能把短期集中培训搞成走程序,有名无实的。

中组部曾在一些高校大学生党员中做过一次随机的调查,后期也在农村党员中进行了随机的调查,出几个很简单的问题,应该说这些党员都是经过短期集中培训的,培训都是拿到合格证的,但是一问三不知,对党的基本知识不了解、不清楚。

这次《细则》修订对短期集中教育培训进行了两点调整,不是对短期培训工作的弱化,而是对培训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四)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预备党员的接收是发展党员的关键环节,第四章从第十八条到第二十八条,共11条,是细则中条款最多的一章,这次修订的这部分内容修改的比较多,也比较重大,重点有六个方面:

1.关于发展对象预审制。

第十九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整个预审制讲的比较具体,把怎样预审、听取哪些部门的意见,用什么方式通知党支部,什么时候发《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应该说都规定得比较具体。

这是这章的重大的修改,所以预审应该关口前移,把好质量关。

2.关于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

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这条要特别注意,很重大,也很重要,制定这条规定主要针对于当前流动人员不断增加,就业岗位频繁变动的新形势,针对有些学校,在学生临近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等问题而做出的,这条规定也是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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